① 公司和個人轉讓股票繳納營業稅嗎
自2009年1月1日起,所有單位納稅人從事買賣股票業務的,應徵收營業稅;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買賣股票業務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具體規定:
股票買賣業務屬於金融商品買賣業務范圍
1.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第三條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或非貨物期貨的所有權的行為統稱為金融商品轉讓,歸入「金融保險業」 稅目。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國稅發〔2002〕9號)第七條規定,金融商品轉讓,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或非貨物期貨的所有權的行為,包括股票轉讓、債券轉讓、外匯轉讓、其他金融商品轉讓。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三條第(九)項規定,金融商品范圍包括「股票、債券、外匯及其他金融商品」。
根據上述稅收法規、規章的規定,現行稅法已明確:股票買賣(轉讓)業務屬於營業稅征稅范圍,稅目為金融保險業——金融商品轉讓。
從2009年開始股票買賣業務應徵收營業稅
2009年開始實施的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第540號令)第五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2號令)第十八條規定,納稅人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所稱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指納稅人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
至此,買賣金融商品應稅行為適用主體由「金融機構」擴大到「所有單位或者個人」,適用范圍增加了「其他金融商品」。修訂後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所有納稅人買賣金融商品均應徵收營業稅,取消了原來非金融機構和個人買賣金融商品不徵收營業稅的規定。因此,從2009年開始,單位和個人納稅人的股票買賣業務,均應徵收營業稅。
個人買賣股票業務暫免徵收營業稅
綜合考慮我國資本交易市場的現狀,國家財稅主管部門相應出台了對股票買賣業務的免稅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從事股票買賣業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
綜合以上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所有單位納稅人從事買賣股票業務的,應徵收營業稅;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買賣股票業務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② 營改增後限售股轉讓如何徵收營業稅和增值稅
無論是營業稅還是增值稅,買賣股票的價差,都要征稅。但是限售股,尤其是公司上市之前的原始股東,在公司上市後,轉讓股票,是否按照轉讓股票,計算價差徵收營業稅或增值稅呢?《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下發後對此予以了明確。
(一)營業稅相關規定
1.購入股票與轉讓股票的營業稅。
《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存款或購入金融商品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規定,金融企業(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從事股票、債券買賣業務,以股票、債券的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買入價依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以股票、債券的購入價減去股票、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股票、債券紅利收入的余額確定。
提示:根據營業稅的有關規定,購入股票,不徵收營業稅,但是轉讓股票,徵收營業稅。
存款行為不徵收營業稅,是指存款利息不徵收營業稅。所以,無論是個人還是企業,存款利息收入,都不徵收營業稅。
購入金融商品行為不徵收營業稅,也是指購入金融商品取得的收入,不徵收營業稅,所以,購入股票取得股息,只要不轉讓股票,不徵收營業稅。
轉讓股票要按照轉讓金融商品徵收營業稅。如A公司100元購入某支股票,105元賣掉,持有期間取得股息3元,則應徵收營業稅的營業額是:105-(100-3)=8(元)
2.轉讓股權不徵收營業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規定,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
提示:在營業稅中,轉讓非上市公司的股權,不徵收營業稅。
3.原始股東轉讓股票的營業稅。
根據上述規定,買賣股票按照金融商品轉讓,徵收營業稅,轉讓股權,不徵收營業稅。但是原始股東在公司上市發行股票之前,持有股權,上市之後變成了股票,轉讓這類股票,是否按照買賣股票繳納營業稅沒有明確規定。
提示:根據法理,對公權而言,法無授權即禁止,對私權而言,法無禁止即可為。稅務機關應依法征稅,納稅人應依法納稅,在是否納稅不清楚的情況下,納稅人可以選擇不納稅,稅務 機關應選擇不征稅。
(二)增值稅相關規定
1. 轉讓限售股應繳納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五條規定,單位將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後對外轉讓的,按照以下規定確定買入價:
(1)上市公司實施股權分置改革時,在股票復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復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完成股權分置改革後股票復牌首日的開盤價為買入價。
(2)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開發行(IPO)的發行價為買入價。
(3)因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復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因重大資產重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為買入價。
提示:原始股東持有的股權,許多屬於限售股。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53號公告關於如何確定限售股買入價的規定,實際是明確了轉讓限售股,應該繳納增值稅,同時也明確應該繳納營業稅。
2.轉讓股票應征增值稅的銷售額。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二《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額。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選擇後36個月內不得變更。
提示:在營業稅時,持有股票期間取得的股息,應沖減購入股票的價格,實際是計入營業額,徵收營業稅的。營改增後,沒有將持有期間的股息作為價差徵收增值稅的規定。還是按照上面的例子,A公司100元購入某支股票,105元賣掉,持有期間取得股息3元,則應徵收增值稅的銷售額是:105-100=5(元)
3.股息收入與股權轉讓收入的增值稅。
根據營改增的法規,盡管目前沒有免稅的規定,但是也沒有徵稅的規定,股息收入和轉讓股權收入,不徵收增值稅。
提示:根據營業稅的有關規定,取得股息收入,只要不轉讓股票,股息收入不徵收營業稅,轉讓股權,也不徵收營業稅。營改增之後股息收入以及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收入,不徵收增值稅。
不征稅與免稅不同。不征稅,是指不在征稅范圍,是不需要發文明確的,只要沒有徵稅的依據,就不征稅。免稅,是指在征稅范圍,有納稅義務,只不過免除了納稅義務,這是需要明確規定的。
(三)營改增後營業稅的追征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十條規定,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2016年5月1日前,納稅人發生本公告第二、五、六條規定的應稅行為,此前未處理的,比照本公告規定繳納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52條的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八十條規定,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稅務機關的責任,是指稅務機關適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當或者執法行為違法。
提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53號公告,納稅人轉讓限售股,應追繳營業稅。限售股的營業稅問題,是否可以適用上述條款呢?應該是可以的,因為稅法規定不明確,才導致轉讓限售股的納稅人,沒有繳納營業稅,這是稅務機關的責任。
③ 股權轉讓要收 營業稅嗎
答:對股票轉讓,金融保險業與其他企業實行不同的政策,金融保險業政策如下: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2]9號規定:
第三條:金融保險業納稅人是指:
(一)銀行:包括人民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
(二)信用合作社。
(三)證券公司。
(四)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基金管理公司、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證券投資基金。
(五)保險公司。
(六)其他經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批准成立且經營金融保險業務的機構等。
第十四條金融商品轉讓業務,按股票、債券、外匯、其他四大類來劃分。同一大類不同品種金融商品買賣出現的正負差,在同一個納稅期內可以相抵,相抵後仍出現負差的,可結轉下一個納稅期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定按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加權法進行核算,選定後一年內不得變更。
(一)股票轉讓
營業額為買賣股票的價差收入,即營業額=賣出價-買入價。股票買入價是指購進原價,不得包括購進股票過程中支付的各種費用和稅金。賣出價是指賣出原價,不得扣除賣出過程中支付的任何費用和稅金。
2、其他企業:
目前稅法沒有規定要對企業的股票轉讓收益徵收營業稅的政策。
相關文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第二條規定: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
④ 非金融企業轉讓股票收入需要計征營業稅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0號)第五條: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2號令) 第十八條 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是指納稅人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貨物期貨不繳納營業稅。 根據上述文件,非金融企業轉讓股票取得收入應計征營業稅。
⑤ 企業轉讓股票取得收入繳不繳營業稅
答:對股票轉讓,金融保險業與其他企業實行不同的政策,金融保險業政策如下: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2]9號規定: 第三條:金融保險業納稅人是指: (一)銀行:包括人民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 (二)信用合作社。 (三)證券公司。 (四)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基金管理公司、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證券投資基金。 (五)保險公司。 (六)其他經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批准成立且經營金融保險業務的機構等。 第十四條金融商品轉讓業務,按股票、債券、外匯、其他四大類來劃分。同一大類不同品種金融商品買賣出現的正負差,在同一個納稅期內可以相抵,相抵後仍出現負差的,可結轉下一個納稅期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定按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加權法進行核算,選定後一年內不得變更。 (一)股票轉讓 營業額為買賣股票的價差收入,即營業額=賣出價-買入價。股票買入價是指購進原價,不得包括購進股票過程中支付的各種費用和稅金。賣出價是指賣出原價,不得扣除賣出過程中支付的任何費用和稅金。 2、其他企業: 目前稅法沒有規定要對企業的股票轉讓收益徵收營業稅的政策。 相關文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第二條規定: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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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公司買賣股票需要交營業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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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南京某企業生意不斷擴大,今年2月份成功上市,那麼請問企業買賣股票是否要繳納營業稅呢?
專業解答
公司買賣股票應繳納營業稅。《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有以下情形除外:其中第(四)項規定,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是指納稅人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第一條規定,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下同)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
⑦ 讓股票如何繳納營業稅
1、營業稅(現改為增值稅)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四)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是指納稅人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商品轉讓業務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3號)規定,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不再按股票、債券、外匯、其他四大類來劃分,統一歸為「金融商品」,不同品種金融商品買賣出現的正負差,在同一個納稅期內可以相抵,按盈虧相抵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若相抵後仍出現負差的,可結轉下一個納稅期相抵,但在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根據上述規定,公司在二級市場出售股票應按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和余額作為計稅營業額,以此作為計繳金融商品轉讓業務營業稅,並可以與其他金融商品盈虧相抵。但對股票賣出價和買入價如何確定,目前總局僅對金融企業做出相關規定。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2〕9號)規定,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定按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加權法進行核算,選定後一年內不得變更。股票轉讓,營業額為買賣股票的價差收入,即營業額=賣出價-買入價。股票買入價是指購進原價,不得包括購進股票過程中支付的各種費用和稅金。賣出價是指賣出原價,不得扣除賣出過程中支付的任何費用和稅金。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三條第(八)款規定,金融企業(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下同)從事股票、債券買賣業務以股票、債券的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買入價依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以股票、債券的購入價減去股票、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股票、債券紅利收入的余額確定。
因此,股票賣出價為賣出原價,不得扣除賣出過程中支付的任何費用和稅金。股票買入價為購進原價,不包括購進股票過程中支付的各種費用和稅金,同時要扣除股票持有期間取得的紅利收入,並可選定按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平均法進行核算。對於原始股份,如何確定買入價,總局沒有明確的文件規定,以下地方規定供參考:
《山東省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股票轉讓繳納營業稅計稅營業額問題的公告》(青島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1號)第三條買入價按以下類型分別確定:(一)納稅人在股份公司獲准上市前取得的股票,以股份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為買入價;
(二)納稅人在股份公司獲准上市後取得的股票,以實際購買成交價為買入價,不得包括購進股票過程中支付的各種費用和稅金。
買入價依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以股票的購入價減去股票持有期間取得的股票紅利收入的余額確定。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股票轉讓繳納營業稅計稅營業額問題的公告》解讀第二條關於股票買入價的規定,(一)納稅人在股份公司獲准上市前取得的股票,其買入價為股份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
(二)納稅人在股份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後取得的股票,其買入價為實際購買成交價,不得包括購進股票過程中支付的各種費用和稅金。
(三)根據財稅〔2003〕16號文件第三條第八款規定:「買入價依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以股票、債券的購入價減去股票、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股票、債券紅利收入的余額確定。」納稅人取得的無論何種形式股票,持有期間取得的股息、紅利,包括已宣告尚未發放的股息、紅利,從買入價中減除。限售股的持有期間是指從股份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日至轉讓日。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上市公司股票轉讓繳納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2號)第三條規定,買入價按以下類型分別確定:
(一)納稅人在股份公司獲准上市前取得的股票,以股份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為買入價;
(二)納稅人在股份公司獲准上市後取得的股票,以實際購買成交價為買入價,不得包括購進股票過程中支付的各種費用和稅金。買入價依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以股票的購入價減去股票持有期間取得的股票紅利收入的余額確定。
因此,按照青島市口徑,母公司轉讓原始股的,應按股份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扣除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日至轉讓日取得的分紅收入作為買入價,而按照海南省口徑,按股份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作為買入價。
2、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取得收入的貨幣形式,包括現金、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准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以及債務的豁免等。
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
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
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第七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四條所稱投資資產,是指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投資和債權性投資形成的資產。
企業在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資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成本:
(一)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
(二)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第四條規定,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以非居民企業向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投資時或向原投資方購買該股權時的幣種計算股權轉讓價和股權成本價。如果同一非居民企業存在多次投資的,以首次投入資本時的幣種計算股權轉讓價和股權成本價,以加權平均法計算股權成本價;多次投資時幣種不一致的,則應按照每次投入資本當日的匯率換算成首次投資時的幣種。
⑧ 企業轉讓股票所得不征營業稅、增值稅,徵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轉讓股票所得需要征稅:新發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轉讓有關所得稅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4]390號)一文,主要針對企業股權轉讓的涉稅問題進行以下三方面的明確:
一、股權轉讓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餘公積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所得。?
二、企業進行清算或轉讓全資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業時,投資方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應確認為投資方股息性質所得,在計算投資方的股權轉讓所得時,得以從轉讓收入中減除。
三、企業清算或轉讓子公司(或獨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權時,被清算或被轉讓企業應按過去已沖銷並調增應納稅所得的壞帳准備等各項資產減值准備的數額,相應調減應納稅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潤,轉讓人(或投資方)按享有的權益份額確認為股息性質所得。
?
[評述]當局出台此文主要是為了避免對企業從被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雙重征稅。
舉例言之:根據現行稅收政策,如A投資於B,
且A、B稅率同為33%,股息性所得不交稅。
如A為33%,B為15%,則只需按18%(33%—15%)交稅。
而若界定為股權轉讓所得,則應全額並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如,取得股權時以100萬購入,轉讓時以120萬賣出,則20萬應全額交稅。從本文件來看,先分配股利再轉讓股權對企業非常有利。
根據第二點,如企業進行清算或轉讓全資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業時,就沒有必要進行這種籌劃。
同時也說明,企業在清算前或轉讓前所持子公司股份未及95%,要探討是否有可能先收購足夠股份至95%以上再行清算、轉讓,因為此舉可能為企業節省巨額稅款。
第三點是針對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法規定的不同而可能形成的時間性差異而定。這部分准備在會計上企業不作為稅後利潤,不可能分配給股東,但從稅務角度,可以作為稅後利潤分配給股東。文件把轉讓企業或投資企業應享有的這部分權益也界定為從被清算、被轉讓企業分配的股息性所得,對企業來說是有利的。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文件規定 2003年1月1日起,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
股權轉讓合同還應當萬分之五貼繳印花稅。
股權轉讓所得還應當就取得所得主體的不同繳納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
⑨ 企業轉讓股票取得收入是否繳營業稅
答:對股票轉讓,金融保險業與其他企業實行不同的政策,金融保險業政策如下: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2]9號規定: 第三條:金融保險業納稅人是指: (一)銀行:包括人民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 (二)信用合作社。 (三)證券公司。 (四)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基金管理公司、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證券投資基金。 (五)保險公司。 (六)其他經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批准成立且經營金融保險業務的機構等。 第十四條金融商品轉讓業務,按股票、債券、外匯、其他四大類來劃分。同一大類不同品種金融商品買賣出現的正負差,在同一個納稅期內可以相抵,相抵後仍出現負差的,可結轉下一個納稅期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定按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加權法進行核算,選定後一年內不得變更。 (一)股票轉讓 營業額為買賣股票的價差收入,即營業額=賣出價-買入價。股票買入價是指購進原價,不得包括購進股票過程中支付的各種費用和稅金。賣出價是指賣出原價,不得扣除賣出過程中支付的任何費用和稅金。 2、其他企業: 目前稅法沒有規定要對企業的股票轉讓收益徵收營業稅的政策。 相關文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第二條規定: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