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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個人所得稅案例

發布時間: 2021-08-13 15:07:18

❶ 個人投資境內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收入交哪些稅

轉讓股票,這是轉讓金融商品,對於企業來講,按金融保險業計算繳納營業稅,計稅依據是賣出原價減買入原價的余額,對於個人轉讓股票暫免徵營業稅。


股權轉讓和股息紅利不是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徵收營業稅。


取得的股票股利,以派發紅股的股票票面金額為收入額,按照「股息、紅利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如果分得的該股息屬於境內上市公司的,自2005年6月13日起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即實際執行稅率為10%,如果屬於非上市公司或境外公司的,按照稅率20%徵收;
新增內容:2013年1月1日以後,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前款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持股期限是指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時間。


轉讓股票,轉讓境內上市公司的股票,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轉讓非上市或境外股票,按照「財產轉讓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相關文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


財稅[2009]167號


為進一步完善股權分置改革後的相關制度,發揮稅收對高收入者的調節作用,促進資本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經國務院批准,現就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以下簡稱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本通知所稱限售股,包括:


1.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後股票復牌日之前股東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復牌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下統稱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下統稱新股限售股);


3.財政部、稅務總局、法制辦和證監會共同確定的其他限售股。


三、個人轉讓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轉讓收入,減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即:


應納稅所得額=限售股轉讓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稅費)


應納稅額 = 應納稅所得額×20%


本通知所稱的限售股轉讓收入,是指轉讓限售股股票實際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買入時的買入價及按照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合理稅費,是指轉讓限售股過程中發生的印花稅、傭金、過戶費等與交易相關的稅費。


如果納稅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值憑證的,不能准確計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限售股轉讓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稅費。


四、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限售股持有者為納稅義務人,以個人股東開戶的證券機構為扣繳義務人。限售股個人所得稅由證券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


五、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採取證券機構預扣預繳、納稅人自行申報清算和證券機構直接扣繳相結合的方式徵收。證券機構預扣預繳的稅款,於次月7日內以納稅保證金形式向主管稅務機關繳納。主管稅務機關在收取納稅保證金時,應向證券機構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納稅保證金收據》,並納入專戶存儲。


根據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准備完成情況,對不同階段形成的限售股,採取不同的徵收管理辦法。


(一)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准備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證券機構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復牌日收盤價,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盤價計算轉讓收入,按照計算出的轉讓收入的15%確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稅費,以轉讓收入減去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余額,適用20%稅率,計算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額。


納稅人按照實際轉讓收入與實際成本計算出的應納稅額,與證券機構預扣預繳稅額有差異的,納稅人應自證券機構代扣並解繳稅款的次月1日起3個月內,持加蓋證券機構印章的交易記錄和相關完整、真實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清算申報並辦理清算事宜。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按照重新計算的應納稅額,辦理退(補)稅手續。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未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清算事宜的,稅務機關不再辦理清算事宜,已預扣預繳的稅款從納稅保證金賬戶全額繳入國庫。


(二)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准備完成後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證券機構事先植入結算系統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和發生的合理稅費,以實際轉讓收入減去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余額,適用20%稅率,計算直接扣繳個人所得稅額。


六、納稅人同時持有限售股及該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轉讓所得,按照限售股優先原則,即:轉讓股票視同為先轉讓限售股,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七、證券機構等應積極配合稅務機關做好各項徵收管理工作,並於每月15日前,將上月限售股減持的有關信息傳遞至主管稅務機關。限售股減持信息包括:股東姓名、公民身份號碼、開戶證券公司名稱及地址、限售股股票代碼、本期減持股數及減持取得的收入總額。證券機構有義務向納稅人提供加蓋印章的限售股交易記錄。


八、對個人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繼續免徵個人所得稅。


九、財政、稅務、證監等部門要加強協調、通力合作,切實做好政策實施的各項工作。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❷ 轉讓股票所得怎樣計算個人所得稅

解:∵鑒於我國目前證券市場尚不健全,對股票轉讓所得的計算、征稅辦法和納稅期限的確認等都需要作深入研究,因此對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轉讓股票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交納個人所得稅0元

❸ 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應按財產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對嗎

目前國內還沒有徵收資本利得稅,如果你不是創始人股東的股票的話,是不涉及到個人所得稅的問題,只有創始人股東或者限售股股東在轉讓股票時才會徵收個人所得稅。

❹ 個人轉讓新上市公司限售股,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准備完成後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08號)規定,個人轉讓新上市公司限售股的,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實際轉讓收入和植入證券結算系統的標的限售股成本原值,以實際轉讓收入減去成本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余額,適用20%的稅率,直接計算需扣繳的個人所得稅額。合理稅費指轉讓限售股過程中發生的印花稅、傭金、過戶費等與交易相關的稅費。

❺ 個人轉讓新上市公司限售股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卷機構技術和制度准備完成後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08號)規定,個人轉讓新上市公司限售股的,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實際轉讓收入和植入證券結算系統的標的限售股成本原值,以實際轉讓收入減去成本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余額,適用20%的稅率,直接計算需扣繳的個稅額。合理稅費指轉讓限售股過程中發生的印花稅、傭金、過戶費等與交易相關的稅費。

❻ 個人從上市公司取得的紅利,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你好,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股息紅利的應納稅所得額為投資者實際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例如,某投資者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為100元,如果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則其應納稅所得額為100元;如果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則其應納稅所得額為50元;如果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則其應納稅所得額為25元。上述應納稅所得額乘以股息紅利的法定稅率20%就是應納稅額。

❼ 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的所得是否免徵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8〕61號)規定:「為了配合企業改制,促進股票市場的穩健發展,經報國務院批准,從1997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❽ 個人轉讓公司股權,要怎麼計算個人所得稅

1、個人轉讓公司股權,要按以下公式計算個人所得稅:
股權轉讓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股權轉讓收入-取得股權所支付的金額-轉讓過程中所支付的相關合理費用)×20%。(關於原值及費用的確定,納稅人必須提供有關合法有效憑證)
2、法規規定:
股權轉讓是指企業的股東將其擁有的股權或股份,部分或全部轉讓給他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中國居民取得的來源於境內、外的股權轉讓所得以及非中國居民取得的來源於境內的股權轉讓所得,均應按照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中規定,原股東取得股權轉讓所得,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有兩個:
(1)對於原股東取得轉讓收入後,根據持股比例先清收債權、歸還債務後,再對每個股東進行分配的,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所得額=(原股東股權轉讓總收入-原股東承擔的債務總額+原股東所收回的債權總額-注冊資本額-股權轉讓過程中的有關稅費)×原股東持股比例。其中,原股東承擔的債務不包括應付未付股東的利潤(下同)。
(2)對於原股東取得轉讓收入後,根據持股比例對股權轉讓收入、債權債務進行分配的,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所得額=原股東分配取得股權轉讓收入+原股東清收公司債權收入-原股東承擔公司債務支出-原股東向公司投資成本。

❾ 個人轉讓(買賣)股票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第040號)「經國務院同意,決定今明兩年(即1994、1995年)對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關於股票轉讓所得1996年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經報國務院同意,1996年對股票轉讓所得仍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61號)「為了配合企業改制,促進股票市場的穩健發展,經報國務院批准,從1997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之規定,自1994年起,個人買賣股票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8]6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等文件規定,個人買賣股票及開放式基金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但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應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買賣其他有價證券所得應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