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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職務不可以買本公司股票

發布時間: 2021-10-29 03:49:16

1. 上市公司內部員工可以購買本公司股票

可以,但除公司回購股份用於獎勵所持有的之外,可以通過證券市場方式持有

2. 法律上規定哪些人不能炒股

法律明文規定了以下人群不能炒股:
1、未成年人,因為未具有行為能力,其所做的炒股行為無效;
2、我國《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第七十四條,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①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③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④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⑤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⑥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⑦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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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市公司的員工可以購買自己公司的股票嗎

不可以,《證券法》中 第七十三條規定 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第七十六條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1、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3、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4、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5、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6、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第七十五條 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

內幕信息包括:

1、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3、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4、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5、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6、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7、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8、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3)什麼職務不可以買本公司股票擴展閱讀

1、法律責任形式

《證券法》規定承擔法律責任的形式主要有:責令停止;責令改正;責令依法處理;責令關閉;退還資金;依法賠償;取締;撤銷證券任職或從業資格;暫停或撤銷相關業務許可;暫停或撤銷自營業務許可;撤銷證券業務許可;吊銷公司營業執照;警告;罰款;依治安處罰條例處罰;沒收;行政處分;刑事處分等等。

其中,罰款有的是在一定標准內按一定比例罰款,最高達20%;有的按一定標準的倍數罰款,最高達5倍;有的按金額罰款,最高達人民幣60萬元;有的則是按其非法買賣的證券等值以下罰款等等。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證券市場禁人的措施。所謂證券市場禁人,是指在一定期限內直至終身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制度。

違反《證券法》的規定,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依法收繳的罰款和沒收的違法所得應全部上繳國庫。

當事人對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證券犯罪

違反《證券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我國《刑法》規定為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信息罪,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罪,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等。

4. 什麼行業或什麼職位不能買賣股票

內幕知情人員.包括:上市公司的高管,證券行業的從業人員...等等.不 過這些東西都是可以規避的,可以拿別人名字開戶自己操作嘛.

5. 上市公司為何不能買賣本公司股票

不允許上市公司買賣本公司股票,目的是為了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則,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具體來說,主要是為了防止上市公司通過買賣、炒作本公司股票的方式進行內幕交易。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職員或主要股東,由於其地位、職務等便利,在獲取有關公司經營與發展的內部消息方面比一般投資者有優勢。如果允許上市公司買賣本公司股票,他們很可能會通過這種方式利用內幕消息來牟取非法收益。因此,不允許上市公司買賣本公司股票是防止內幕交易的重要措施之一。

6. 股份公司員工可以購買本公司股票嗎

可以購買。

  1. 如果不是中層以上幹部,可以隨意買賣

  2. 如果是中層以上幹部(在證券法規定的內幕信息人之內),每次買賣都需要公告給交易所,披露詳細情況和持股動向,

  3. 而且如果買了本公司股票半年內不可以賣,賣了半年內不可以買,買了半年內可以繼續買進但每次買進要公告。

7. 哪四類人不能買賣股票

買賣股票問題經歷了一個從一律禁止到逐步放寬的過程。1993年10月,黨中央、國務院作出了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不準買賣股票的規定。2001年4月,黨中央、國務院決定有限制地放寬對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買賣股票的規定,出台了《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根據這一規定,不得買賣股票主要有4類人群:

一是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二是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三是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這些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是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以內,繼續受該規定的約束。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8. 誰不可以買本公司的股票普通職員可以么

根據我國《公司法》、《證券法》、《工會法》和《基層工會經費使用管理方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本律師提出如下意見,供你參考:

一、有關公司利潤能否作為工會經費來源的問題

根據我國《工會法》第36條的規定,工會經費的來源為以下5項:

(一)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建立工會組織的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交的經費;

(三)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補助;

(五)其他收入。

你公司工會要購買本公司股票,其經費來源不可能為上述前四款的規定,惟有可能從你們公司利潤中劃撥款項作為工會的其他收入來購買。但《公司法》第177條規定:公司當年稅後利潤在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餘利潤,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如你們公司將部分利潤劃撥給工會,則侵犯了股東應有的合法權益,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因而,你們公司利潤不能作為工會經費的來源。

二、有關工會經費的使用原則和范圍的問題

根據我國《工會法》第36條的規定,工會經費主要用於基層職工的教育和工會開展的其他活動。《基層工會經費使用管理方法》的基本原則規定,基層工會經費應重點用於維護職工權益、開展職工教育和職工群眾活動方面;堅持為職工服務原則。

《基層工會經費使用管理方法》還對工會經費開支范圍作出了規定,工會經費一般用於以下6方面:(1)會員活動費;(2)職工活動費;(3)工會業務費;(4)事業支出;(5)其他支出;(6)上繳經費支出。還規定,基層工會在保證正常工作活動且經費有結余的前提下,可用部分結余經費或實物開辦為職工服務的「三產」或作投資經營。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工會經費只能用於為職工服務方面,其支出也是為職工服務,提高職工的福利待遇,工會進行投資後的獲益也是用於為職工服務。而你們公司工會想購買本公司股票的目的是為了激勵內部高管人員,而不是為職工服務,這不符合《工會法》的規定和《基層工會經費使用管理方法》的基本原則與規定。如你們工會以此目的進行投資,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三、工會能否投資以及能否購買本公司股票的問題

根據你們介紹,你們工會已經經過上級工會審批成為社團法人,具備對外投資的資格,亦即可以進行投資。但投資後的獲利應當根據《基層工會經費使用管理方法》的使用原則和范圍,為職工服務。

如你們工會購買本公司股票,將可能違反《證券法》有關禁止內幕交易的規定。該法第68條規定:下列人員為知悉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

(一)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的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及有關的高級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

(三)發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證券交易信息的人員;

(五)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的職責對證券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六)由於法定職責而參與證券交易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員。

工會負責人因為和高管人員聯系密切,可以獲取公司有關證券交易信息,屬於知悉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

對於知情人員參與證券交易的問題,《證券法》第67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活動。又第70條規定:知悉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不得買入或者賣出所持有的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但如購買本公司股票,由於其負責人屬知情人員而涉及公司內幕交易,故為法律所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