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發行股票時募集到的資金是否可以歸上市公司
可以啊,不然誰還發行股票??你以為大家不想發行股票啊,是在中國發行股票太難了,要求太多,還有就是發行股票也是有著一定的風險的.股民買股票就是得到了一張可以參與公司利潤分配的憑證,這就是雙方得利了.
⑵ 一個上市公司,其股票發行後,資金已經進入公司。之後,股市上股票的價格變動對公司的經營並無直接影響對
沒有影響的,所以上市公司不關心自己的股價的,當然這是我國股市的特點,在國外股市公司股價代表的是公司的形象和業績,而我們不是,一個年年虧損的公司可以股價飛上天,而好公司如銀行,中石油卻躺地板上,呵呵!
⑶ 上市公司是怎樣通過發行股票來獲得融資的
股票市場分為初級市場和二級市場
初級市場發行股票,二級市場流通股票
你所說的是二級市場,也就是股票的流通
公司真正融資是是在初級市場,也就是剛發行的時候
你想,從沒有股票,到發行股票,股民要去買,錢不就從股民手裡通過股票市場進入公司了嗎?
而且,這個錢公司是不用還的,當第一次購買的股民不想要的時候,就賣給其他人,也就是你說的
所以說,股票是虛擬資本的創造,股票市場上買賣的,都是虛擬的資本,公司得到的是實際的資本
⑷ 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的全過程
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的全過程:
股票在上市發行前,上市公司與股票的代理發行證券商簽定代理發行合同,確定股票發行的方式,明確各方面的責任。股票代理發行的方式按發行承擔的風險不同,一般分為包銷發行方式和代理發行方式兩種。
一、包銷發行
是由代理股票發行的證券商一次性將上市公司所新發行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承購下來,並墊支相當股票發行價格的全部資本。
由於金融機構一般都有較雄厚的資金,可以預先墊支,以滿足上市公司急需大量資金的需要,所以上市公司一般都願意將其新發行的股票一次性轉讓給證券商包銷。如果上市公司股票發行的數量太大,一家證券公司包銷有困難,還可以由幾家證券公司聯合起來包銷。
二、代銷發行
是由上市公司自己發行,中間只委託證券公司代為推銷,證券公司代銷證券只向上市公司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續費。
股票上市的包銷發行方式,雖然上市公司能夠在短期內籌集到大量資金,以應付資金方面的急需。但一般包銷出去的證券,證券承銷商都只按股票的一級發行價或更低的價格收購,從而不免使上市公司喪失了部分應有的收獲。代銷發行方式對上市公司來說,雖然相對於包銷發行方式能或獲得更多的資金,但整個酬款時間可能很長,從而不能使上市公司及時的得到自己所需的資金。
⑸ 股民買了上市公司股票之後,資金是直接打到上市公司的賬戶上了還是
1、如果是已上市的交易,股民買賣股票的資金跟該公司是沒關系的。
2、如果是該公司在准備上市時,發行股票募集的資金,則該公司就可以使用這些募集的資金。
股票是股份公司在籌集資本時向出資人或投資者公開或私下發行的、用以證明持有者(即股東)對股份公司的所有權,並根據持有人所持有的股份數享有權益和承擔義務。股票是一種有價證券,每一股同類型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權是相等的,即「同股同權」。股票可以公開上市,也可以不上市。在股票市場上,股票是投資和投機的對象。股票是股份公司資本的構成部分,可以轉讓、買賣或作價抵押,是資本市場的主要長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出資。
⑹ 想問上市公司在籌集資金發行股票,是怎麼得到資金的是券商還是銀行
上市公司通過交易所(國內有上證,深證)發行股票,資金是購買股票的投資者(即股民)投資的,股民買賣股票需在券商營業部開
股票帳戶
,然後在銀行開張卡和
股票賬戶
鏈接到一起。
⑺ 上市公司通過發行股票等籌到的資金,應該放在哪一個科目
發行股票的募集資金,分別計入「股本」和「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1、按發行股數和每股面值的乘積計入「股本」;
2、募集資金凈額扣除股本後,計入「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資本公積下降,有可能是用於轉增股本。
⑻ 上市公司是發行股票是從哪裡拿到錢的
上市公司發行股票,投資者購買股票,融資就實現了,錢是投資者付的。而投資者之所以會購買股票,是因為要成為股東,能享有股東的權利——若公司經營得好,股東就能分享公司經營成果,得到分紅、或者股價會上漲,從而投資能得到補償。
證券發行(securities issuance),是指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以募集資金為目的向投資者出售代表一定權利的有價證券的活動。任何一個經濟體系中都有資金的盈餘單位(有儲蓄的個人、家庭和有閑置資金的企業)和資金的短缺單位(有投資機會的企業、政府和有消費需要的個人),為了加速資金的周轉和利用效率,需要使資金從盈餘單位流向短缺單位。 根據發行價格和票面面額的關系,可以將證券發行分為溢價發行、平價發行和折價發行三種形式。
具體程序如下:
(一)證券發行的核准 發行人依法申請核准發行證券所報送的申請文件的格式、報送方式,由依法負責核準的機構或者部門規定。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設發行審核委員會,依法審核股票發行申請。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定條件負責核准股票發行申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應當自受理證券發行申請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發行人根據要求補充、修改發行申請文件的時間不計算在內;不予核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二)證券發行的保薦。
《證券法》規定,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申請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上市交易,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
(三)證券發行的承銷
證券承銷是證券經營機構依照協議包銷或者代銷發行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證券的行為。發行人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的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的,發行人應當同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
1.證券承銷的方式
證券承銷業務採取代銷或者包銷方式。
2.證券承銷的協議
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應當同發行人簽訂代銷或者包銷協議。
3.承銷團承銷證券
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5 000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應當由主承銷和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
4.證券承銷的期限
證券的代銷、包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