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們公司以前是外企,現在被國內新三板上市的公司收購了51%股份,請問我們就算是上市公司了嗎
看你們公司的資產是否佔到收購方公司的一多半,如果是那樣就是借殼上市
很快股票名字就會改成你們公司名字,就算上市公司
否則只能算關聯控股公司
2. 哪些人和機構不能收購新三板掛牌公司
五類機構和個人不能收購新三板掛牌公司
全國股轉系統公司15日發布的新三板掛牌公司收購業務解析明確,五類機構和自然人不能成為掛牌公司的收購人。為充分保障投資者利益,收購人及其實際控制人應當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收購人為法人,應當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機制。涉及以下行為的機構和自然人不能成為掛牌公司的收購人:負有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且處於持續狀態;最近2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最近2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收購人為自然人,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不得收購掛牌公司的其他情形。
股轉公司明確,收購指收購人為了控股掛牌公司,通過取得股份或其他途徑成為掛牌公司第一大股東、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行為。投資者通常通過協議收購或要約收購兩種途徑進行掛牌公司收購。此外,還有通過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的證券轉讓(做市轉讓或者協議轉讓)、投資關系、行政劃轉或者變更、執行法院裁定、繼承、贈與等其他安排方式控股掛牌公司。
對於協議收購和要約收購的區別,股轉公司表示,要約收購需要收購人繳納履約保證金,而協議收購無此要求;協議收購有「過渡期」的特殊要求,而要約收購無此要求。
對於協議收購的「過渡期」,股轉公司表示,掛牌公司在協議收購上有「過渡期」的特殊要求,自簽訂收購協議起至相關股份完成過戶的期間為掛牌公司收購過渡期。在過渡期內,收購人不得通過控股股東提議改選掛牌公司董事會,確有充分理由改選董事會的,來自收購人的董事不得超過董事會成員總數的1/3;被收購公司不得為收購人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被收購公司不得發行股份募集資金。在過渡期內,被收購公司除繼續從事正常的經營活動或者執行股東大會已作出的決議外,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提出擬處置公司資產、調整公司主要業務、擔保、貸款等議案,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或經營成果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對於要約收購,股轉公司表示,不論收購人發出的是全面要約還是部分要約,都是向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的,只是收購股份的數量不一樣;另外,收購股份的比例不得低於該掛牌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收購人根據被收購公司章程規定需要向公司全體股東發出全面要約收購的,對同一種類股票的要約價格,不得低於要約收購報告書披露日前6個月內取得該種股票所支付的最高價格。
對於收購中的信息披露,股轉公司明確,掛牌公司收購的信息披露主體為收購人,收購人藉助被收購掛牌公司的披露渠道進行信息披露,其中主要涉及的披露方為:收購人、收購人聘請的財務顧問、收購人聘請的律師和被收購掛牌公司聘請的律師。主要披露內容為:收購人編制的收購報告書,財務顧問出具的專業意見,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和被收購掛牌公司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3. 我有新三板股票公司被上市公司收購了我的股票怎麼辦
如果你持有的股票的公司,被上市公司收購了那是好事情,上市前公司會辦理員工的股票手續的,到時問問怎麼辦理就可以了。
4. 新三板股權轉讓有哪些限制規定
掛牌股票採取協議轉讓方式的,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同時提供集合競價轉讓安排,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對股票轉讓不設漲跌幅限制。掛牌股票採取做市轉讓方式的,須有2家以上從事做市業務的主辦券商(以下簡稱「做市商」)為其提供做市報價服務。
做市商必須連續報出其做市證券的買價和賣價,若投資者的限價申報滿足成交條件,則新三板做市商在其報價數量范圍內,有按其報價履行與其成交的義務。也就是說,投資者需要買賣股票時,買賣雙方不直接成交,而是通過新三板做市商作為對手方,只要是在報價區間就有成交義務。
(4)收購新三板公司部分股票不能控股擴展閱讀:
無論對於做市轉讓還是協議轉讓,投資新三板都可能為投資者帶來巨大財富,但也可能讓投資者面臨巨大風險,這也是新三板市場設置較高的投資者准入門檻的重要原因。
目前,新三板市場投資風險主要包括如下幾種類型:掛牌企業運營風險、公司信息披露風險、市場流動性風險、管理制度變遷風險等等。
5. 為什麼新三板股票有些不能交易
新三板現階段交易方式以協議轉讓和做市轉讓
協議轉讓階段是投資者自行找到買賣對手達成協議成交,只要在三板交易系統雙方掛單即可成交
做市轉讓即企業進入做市商轉讓階段,需有6家以上券商為其做市才行,這個階段投資者可以直接掛單與做市商成交即可
不能交易的情況有很多,比如企業停牌,協議轉讓沒有找到買賣對手等,具體看你是哪只票了
6. 新三板股東通過股權轉讓置換到主板的,股份有鎖定時間的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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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起人持股的轉讓限制
根據現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規則》」)將公司「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作為申請掛牌的條件之一,若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因此,若掛牌公司股改後未滿一年的,發起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轉讓。
二、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持股轉讓限制
需要說明的是,公司股票在掛牌前十二個月以內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票進行過轉讓的,該股票轉讓限制解除同樣適用「兩年三批次」的規定,但主辦券商為開展做市業務取得的做市初始庫存股票除外。 根據《業務規則》第2.8條規定,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股票轉讓限制解除規定可簡單總結為「兩年三批次」。即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在掛牌前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轉讓限制,每批解除轉讓限制的數量均為其掛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轉讓限制的時間分別為掛牌之日、掛牌期滿一年和兩年。
從上述轉讓限制規定可以看出,新三板對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股票轉讓限制較之主板市場而言較為寬松,主板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所持股票在公司上市之日起至少鎖定三十六個月。
三、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外的其他股東持股轉讓限制
對新三板掛牌公司控股東、實際控制以外的其他股東而言持股轉讓限制而言,《業務規則》並未作出限制規定,即只要該股東並非股份公司發起人或雖作為發起人但股份公司設立已經滿一年的,該股東股份轉讓不受任何限制。與主板上市公司對比而言同樣寬松,主板上市公司其他股東股票在公司上市之日起至少鎖定十二個月。
四、董監高持股轉讓限制
對董監高持股轉讓限制,《業務規則》並未專門作出規定。筆者認為應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即: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員離職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五、對掛牌前十二個月內增資部分股份的轉讓限制
對掛牌前十二個月內公司增資部分股份轉讓是否受到限制,《業務規則》對此未進行明確。但在新三板中關村試點期的「代辦系統」業務規則中有明確的限制,根據《證券公司代辦轉讓系統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試點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掛牌前十二個月內掛牌公司進行過增資的,貨幣出資新增股份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滿十二個月可進入代辦系統轉讓,非貨幣財產出資新增股份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滿二十四個月可進入代辦系統轉讓」。由於《業務規則》系在代辦系統規則的基礎上發展而來,由此可見,該限制規定已經被取消。也即是說掛牌前十二個月內增資部分股份的轉讓不受限制。
六、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發起人轉讓股份限制
外資企業發起人股份的流轉也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目前各地商務審批部門對於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的法律適用多以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第1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作為審批的主要依據。根據《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發起人股份的轉讓,須在公司設立登記3年後進行,並經公司原審批機關批准」。如前所述,《業務規則》對於發起人股票鎖定期沒有規定,仍然應當遵守《公司法》一年轉讓限制期限的規定。由此可見,對外資企業在新三板掛牌後其發起人的股份轉讓限制,目前存在法律適用的選擇問題。
筆者認為,應當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對股份公司發起人股份的限售期為一年而非《暫行規定》中的三年的規定。理由如下:首先,現行《公司法》系2013年修訂後施行,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應當適用《公司法》的規定。其次,《暫行規定》僅作為部門規章,而非法律,所以不適用「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根據《公司法》規定「外商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適用公司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但作為規范外商投資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並未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可採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也就沒有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限售期的規定。作為部門規章的《暫行規定》顯然不能作為特別法。
七、掛牌公司發行新股的轉讓限制
對於掛牌公司發行新股的轉讓限制,除了遵守前述一般性限制規定外,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細則(試行)》第九條的規定,若發行對象承諾對其認購股票進行轉讓限制的,應當遵守其承諾,並予以披露。
八、並購重組中收購人獲得的股份轉讓限制
新三板掛牌公司作為非上市公眾公司,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在公眾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在收購完成後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
九、因非轉讓原因獲得的股票轉讓限制
對因司法裁決、繼承等原因獲得的股份,若獲得該股份時該股份仍然處於限售期的,後續持有人應繼續執行股票限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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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股轉公司新規出台,新三板掛牌企業的持股平台不讓定增了,怎麼辦
羅俊榮律師,專注於企業新三板掛牌輔導,企業資本法律顧問,企業並購重組,股權激勵領域。總結分析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多年以來的案例經驗,為您提供答案如下:
您所說的股轉公司新法規,是指:11月24日,股轉公司公司業務部發布的《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問答——定向發行(二)》。其主要內容為:
1、「單純以認購股份為目的而設立的公司法人、合夥企業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實際經營業務的,不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不得參與非上市公眾公司的股份發行」。
2、「接受證監會監管的金融產品,已經完成核准、備案程序並充分披露信息的,可以參與非上市公眾公司定向發行」。
從內容上面看,新規並未將普通外部投資人組成的投資性質持股平台與由公司內部員工組成的激勵性質持股平台做區分,新規針對的是所有類型的持股平台。因此,新規對於准備實施股權激勵的(擬)掛牌企業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對於已掛牌公司,新設立的有限公司或合夥企業員工持股平台不能通過認購定向增發的新股獲取用於員工激勵的掛牌公司股份。
2、新規只適用於掛牌公司定向發行的認購行為(該認購行為需要新三板監管部門審批),合夥企業/有限公司員工持股平台參與老股的轉讓暫時不受影響。只要新設員工持股平台在券商處完成投資者賬戶合規性審查並成功開戶,就可以參與到掛牌企業的二級市場交易中來。
3、對於在企業掛牌之前就已經成立並持股的有限公司/合夥企業員工持股平台,新規同樣並不適用。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五章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掛牌前成立並持股的員工持股平台作為公司老股東可以認購新股。
對於擬掛牌新三板或者是已掛牌新三板的公司來說,具體可以這樣做:
1、掛牌之前是搭建員工持股平台的最好時點。掛牌之前的股權激勵計劃可以使員工充分享受公司登陸資本市場帶來的股票增值收益,實現激勵最大化。
2、鑒於本次新規以及未來可能出現的其他限制性政策,掛牌前搭建員工持股平台需要考慮未來的多期股權激勵計劃,建議將預留部分的股份在持股平台中提前落實。
3、已完成新三板掛牌的企業新設員工持股平台,在完成開立交易賬戶的前提下,參與新三板二級市場的交易尚無明確政策限制。所以在目前時點,還可以通過新設員工持股平台受讓老股的方式實施激勵。雖然此持股平台不同於由一般外部投資者組成的持股平台,但嚴格意義上來講仍有規避投資者適當性的嫌疑,不排除未來股轉公司出台新的政策對此種方式加以限制。
4、本次新規已明確規定:已掛牌公司仍可考慮使用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集合信託計劃等接受證監會監管的金融產品,作為員工持股平台認購掛牌公司定向發行的新股。
5、最後需要提醒廣大(擬)掛牌企業的是:無論什麼階段採取何種激勵股份獲取方式,在使用未接受證監會監管的持股平台(合夥企業/有限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時,需要注意股東超200人的問題,因為該類持股平台需要穿透計算股東人數,(擬)掛牌企業直接、間接股東合計超過200人後,需要履行相應的證監會備案程序。
8. 新三板公司非控股股東轉讓股票有限制嗎
公司法的法律位階更高,作為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雖然股轉系統規定掛牌日可以解售,但如果掛牌日股份公司成立還未滿一年,則直到股份公司成立滿一年的時候,控股股東才能作第一次解售,且如果控股股東同時是董監高,解售比例是25%而不是1/3。作為非控股股東,股轉系統沒有特別限制,適用公司法的規定,即股份公司成立滿一年,非董監高人員可以一次性全部解售,董監高解售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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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公務員買賣新三板股票有沒有禁止性規定
公務員炒股七項規定
1、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獻股票、索取或者倒賣認股權證;
2、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建議;
3、買賣或者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其直接業務管轄范圍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或者借用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購買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5、以單位名義集資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6、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施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7、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黨員幹部的炒股規定
第一,不準炒股的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共有四類。根據《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黨政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公管理事業單位、具有行政管理、行政執法職能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的工作人員中,有四類人員不得從事股票交易:
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內,繼續受該規定的約束。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第二,不準使用公款炒股。除不能利用職務之便以及內幕信息外,更不能利用公款從事股票買賣。包括借用本單位的公款,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借用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或者借用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一旦使用公款炒股,不論能否及時歸還,均屬於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涉嫌構成挪用公款罪。
第三,不準利用工作時間和辦公設施炒股。股市開市時間大部分與上班時間重疊,上班時間炒股不僅降低了工作效率,而且嚴重損害了黨員幹部在群眾心中的形象。我市規定,一旦發現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工作時間炒股的,一律予以免職。因此要兼顧股票買賣和工作紀律,建議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更多地採取長線操作、基金投資等方式參與。此外,一律不得使用電腦、電話、傳真機等辦公設施買賣股票。
第四,要如實報告股票投資情況。黨員領導幹部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從事股票投資情況屬於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范圍,需認真填寫包括股票名稱及代碼、持股份額以及填報前一交易日股票總市值等信息,不得漏報,更不得瞞報。一旦發現不如實填報或者隱瞞不報的,紀檢監察機關將視情節給予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