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創業板公司出現什麼情況會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處理
創業板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股票交易將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 1.最近兩年連續虧損(以最近兩年年度報告披露的當年經審計凈利潤為依據)
2.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錯或者虛假記載,公司主動改正或者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對以前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追溯調整,導致最近兩年連續虧損
3.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顯示當年經審計凈資產為負
4.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兩個月
5.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中期報告
6.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7.出現可能導致公司解散的情形
8.因股權分布或股東人數不具備上市條件,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股權分布或股東人數問題解決方案,經深交所同意其實施
9.公司股票連續一百二十個交易日通過深交所交易系統實現的累計成交量低於100萬股
10.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11.深交所認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風險的情形
⑵ 股票退市場的風險
暫停、恢復和終止上市
第一節 暫停上市
14.1.1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暫停其股票上市:
(一)因第13.2.1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審計結果表明公司繼續虧損;
(二)因第13.2.1條第(三)項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後,在兩個月內仍未按要求改正財務會計報告;
(三)因第13.2.1條第(四)項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後,在兩個月內仍未披露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
14.1.2 上市公司出現《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的前條情形以外的其他情形,本所根據中國證監會有關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
14.1.3 因第13.2.1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的上市公司,預計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繼續虧損的,應當在該會計年度結束後二十個交易日內發布股票可能被暫停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並在披露年度報告前至少再發布兩次風險提示公告。
14.1.4 因第13.2.1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的上市公司,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顯示公司繼續虧損,或者雖然顯示盈利但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非標准無保留審計意見的,董事會在審議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時,應當就以下事項作出決議,並提交最近一次股東大會審議:
(一)如果公司股票被暫停上市,將與一傢具有第4.1條規定的恢復上市保薦機構資格的證券公司(以下簡稱"代辦機構")簽訂協議,約定由公司聘請該代辦機構作為股票恢復上市的保薦機構;如果公司股票被終止上市,則委託該代辦機構提供代辦股份轉讓服務,並授權其辦理證券交易所市場登記結算系統股份退出登記、股份重新確認以及代辦股份轉讓系統股份登記結算等事宜;
(二)如果公司股票被暫停上市,將與登記公司簽訂協議,約定在公司股票被終止上市後,將委託登記公司作為全部股份的託管、登記和結算機構;
(三)如果公司股票被終止上市,將申請其股份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進行轉讓,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公司股票終止上市以及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的有關事宜。
14.1.5 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前條所述事項後五個交易日內,完成與代辦機構和登記公司的協議簽訂工作,並在協議簽訂後及時報送本所,披露其主要內容。
14.1.6 上市公司出現第14.1.1條第(一)項情形的,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年度報告後及時向本所報告並披露年度報告。公司在披露年度報告的同時,應當再次發布股票將被暫停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
本所自年度報告披露之日起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並在停牌後十個交易日內作出暫停其股票上市的決定。
14.1.7 上市公司出現第14.1.1條第(二)項、第(三)項情形的,本所自兩個月期滿後的第一交易日起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並在停牌後十個交易日內作出暫停其股票上市的決定。
暫停上市期間,公司應當至少發布三次股票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
公司在其股票被暫停上市後至終止上市前,應當參照第14.1.4條和第14.1.5條的規定,完成與代辦機構和登記公司的協議簽訂工作,並及時報送本所,披露協議的主要內容。
14.1.8 本所在作出暫停其股票上市的決定後兩個交易日內通知上市公司並發布公告,同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14.1.9 上市公司應當在收到本所暫停其股票上市的決定後及時披露股票暫停上市公告。股票暫停上市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暫停上市的股票種類、簡稱、證券代碼以及暫停上市起始日;
(二)股票暫停上市決定的主要內容;
(三)董事會關於爭取恢復股票上市的意見及具體措施;
(四)股票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
(五)暫停上市期間公司接受投資者咨詢的主要方式;
(六)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14.1.10 股票暫停上市期間,公司應當繼續履行上市公司的有關義務,並至少在每月前五個交易日內披露一次為恢復其股票上市所採取的措施及有關工作的進展情況。
公司沒有採取相應措施或者有關工作沒有進展的,也應當披露並說明原因。
14.1.11 本所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有關決定,決定上市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暫停上市事宜。
第二節 恢復上市
14.2.1 因第14.1.1條第(一)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後,上市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披露了最近一期半年度報告,且經審計的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顯示公司盈利的,可以在最近一期半年度報告披露後五個交易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本所提出恢復其股票上市的申請。
14.2.2 暫停上市後最近一期半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非標准無保留審計意見的,上市公司在披露半年度報告的同時,應當發布其股票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
14.2.3 上市公司應當聘請代辦機構擔任其恢復上市的保薦機構。
保薦機構應當對公司恢復上市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進行核查,在確信公司具備恢復上市條件後出具恢復上市推薦書,並保證承擔連帶責任。
14.2.4 保薦機構在核查過程中,應當至少從以下三個方面對上市公司的有關情況予以充分關注和盡職核查,並出具核查報告:
(一)規范運作:包括人員、資產、財務的獨立性,關聯交易是否公允,重大出售或者收購資產的行為是否規范,重組後的業務方向以及經營狀況是否發生實質性變化,與控制人之間是否存在同業競爭等;
(二)財務制度:包括公司的收入確認、非經常性損益的確認是否合規,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非標准無保留審計意見所涉及事項對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影響,公司對明顯違反會計准則、制度及相關信息披露規范規定的事項進行糾正和調整的情況等;
(三)或有風險:包括資產出售、抵押、置換、委託經營、重大對外擔保、重大訴訟和仲裁事項(適用本規則有關累計計算的規定),以及上述事項對公司生產經營所產生的影響等。
對於公司存在的各種不規范行為,保薦機構應當要求公司改正。公司未按要求改正的,保薦機構應當拒絕為其出具恢復上市推薦書。
14.2.5 保薦機構出具的恢復上市推薦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司的基本情況;
(二)公司存在的主要風險以及原有風險是否已經消除的說明;
(三)對公司發展前景的評價;
(四)核查報告的主要內容;
(五)公司是否完全符合恢復上市條件及其依據的說明;
(六)無保留且表述明確的推薦意見及其理由;
(七)保薦機構和相關保薦代表人具備相應保薦資格以及保薦機構內部審核程序的說明;
(八)保薦機構是否存在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保薦職責的情形的說明;
(九)保薦機構比照有關規定作出的承諾;
(十)對公司持續督導期間的工作安排;
(十一)保薦機構和相關保薦代表人的聯系地址、電話和其他通訊方式;
(十二)保薦機構認為應當說明的其他事項;
(十三)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恢復上市推薦書應當由保薦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和相關保薦代表人簽字,註明日期並加蓋保薦機構公章。
14.2.6 上市公司申請其股票恢復上市的,應當聘請律師對恢復上市申請的合法、合規性以及相關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進行核查驗證,就公司是否具備恢復上市條件出具法律意見書,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4.2.7 前條所述法律意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及相關結論性意見:
(一)公司的主體資格;
(二)公司是否完全符合恢復上市的實質條件;
(三)公司的業務及發展目標;
(四)公司治理結構和規范運作情況;
(五)關聯交易和同業競爭;
(六)公司的主要財產;
(七)重大債權、債務;
(八)重大資產變化及收購兼並情況;
(九)公司納稅情況;
(十)重大訴訟、仲裁;
(十一)公司受到的行政處罰;
(十二)律師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問題。
律師就上述事項發表的有關結論性意見,應當包括是否合法合規、是否真實有效、是否存在糾紛或者潛在風險等。
14.2.8 上市公司提出恢復上市申請時,應當向本所提交下述文件:
(一)恢復上市申請書;
(二)董事會關於公司符合恢復上市條件,同意申請恢復上市的決議;
(三)董事會關於公司在暫停上市期間為恢復上市所做主要工作的報告;
(四)管理層從公司主營業務、經營活動、財務狀況、或有事項、期後事項和其他重大事項等角度,對公司所實現的盈利情況、公司經營能力和盈利能力的持續性、穩定性作出的分析報告;
(五)關於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方案的說明,包括重大資產重組的內部決策程序、資產交接、相關收益的確認、實施結果及相關證明文件等;
(六)關於公司最近一期半年度報告期間的重大關聯交易事項的說明,包括相關內部決策程序、協議主要內容、履行情況和實施結果以及相關證明文件等;
(七)關於公司最近一期半年度報告期間納稅情況的說明;
(八)半年度報告和審計報告原件;
(九)保薦機構出具的恢復上市推薦書和保薦協議;
(十)法律意見書;
(十一)董事會對非標准無保留審計意見涉及事項的說明(如適用);
(十二)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關於出具非標准無保留審計意見的說明(如適用);
(十三)按照第14.1.5條的規定與代辦機構和登記公司簽訂的相關協議;
(十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應當在向本所提出恢復上市申請後下一交易日發布相關公告。
14.2.9 本所在收到上市公司提交的恢復上市申請文件後五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通知公司。
公司未能按照第14.2.8條的要求提供申請文件的,本所不受理其股票恢復上市的申請。
公司應當在收到本所是否受理其申請的決定後及時披露決定的有關內容,並發布可能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
14.2.10 本所設立上市公司專家委員會對上市公司恢復上市申請進行審議,作出獨立的專業判斷並形成審核意見。
本所根據上市公司專家委員會的審核意見,作出是否核准公司股票恢復上市的決定。
14.2.11 本所在受理上市公司恢復上市申請後三十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
在此期間,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補充材料的,公司應當在本所規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材料。公司提供補充材料期間不計入上述本所作出有關決定的期限。
14.2.12 本所受理上市公司恢復上市申請後,可以聘請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盈利的真實性進行調查核實。調查核實期間不計入前條所述本所作出有關決定的期限。
14.2.13 因第14.1.1條第(二)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後,上市公司在兩個月內披露經改正的財務會計報告的,本所自公司披露相關報告之日起十個交易日內作出核准其股票恢復上市的決定。
14.2.14 因第14.1.1條第(三)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後,上市公司在兩個月內披露相關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的,本所自公司披露上述報告之日起十個交易日內作出核准其股票恢復上市的決定。
14.2.15 本所在作出核准其股票恢復上市的決定後兩個交易日內通知上市公司,並報告中國證監會。
14.2.16 因第14.1.2條所述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的上市公司申請恢復上市的,本所根據中國證監會有關核准其股票恢復上市的決定,恢復該公司股票上市。
14.2.17 經中國證監會或者本所核准恢復上市的,上市公司應當在收到有關決定後及時披露股票恢復上市公告。股票恢復上市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恢復上市的股票種類、簡稱、證券代碼;
(二)股票恢復上市決定的主要內容;
(三)董事會關於恢復上市措施的具體說明;
(四)相關風險因素分析;
(五)股票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
(六)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14.2.18 上市公司披露股票恢復上市公告五個交易日後,其股票恢復上市。
14.2.19 本所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有關決定,決定上市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恢復上市事宜。
第三節 終止上市
14.3.1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終止其股票上市:
(一)因第14.1.1條第(一)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後,未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最近一期半年度報告或者恢復上市後最近一期年度報告;
(二)因第14.1.1條第(一)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法定期限內披露的最近一期半年度報告顯示公司虧損;
(三)因第14.1.1條第(一)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法定期限內披露了最近一期半年度報告,但未在其後五個交易日內提出恢復上市申請;
(四)恢復上市申請未被受理;
(五)恢復上市申請未被核准;
(六)根據第14.2.1條向本所提出股票恢復上市申請並經核准後,在法定期限內披露的恢復上市後最近一期年度報告顯示公司虧損;
(七)股東大會在公司股票暫停上市期間作出終止上市的決議;
(八)因第14.1.1條第(二)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兩個月內仍未披露經改正的財務會計報告;
(九)因第14.1.1條第(三)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兩個月內仍未披露相關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
(十) 法院在宣告公司破產後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十一)因收購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實施完畢維持被收購公司上市地位的方案,或者實施前述方案後仍不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上市條件;
(十二)股東大會作出公司解散的決議;
(十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上市公司關閉。
14.3.2 上市公司出現《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的前條情形以外的其他情形,本所根據中國證監會終止其股票上市的決定,終止該公司股票上市。
14.3.3 上市公司出現第14.3.1條第(五)項、第(十)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和第(十三)項之外各項情形的,由本所上市公司專家委員會對公司股票終止上市事宜進行審議,作出獨立的專業判斷並形成審核意見。本所依據上市公司專家委員會的審核意見,作出是否終止該公司股票上市的決定。
14.3.4 上市公司出現第14.3.1條第(一)項情形的,本所自法定披露期限結束之日起十個交易日內作出終止其股票上市的決定。
14.3.5 上市公司股票被暫停上市後,預計可能出現第14.3.1條第(二)項情形的,董事會應當在最近一個半年度結束後十個交易日內,發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並在披露半年度報告前至少再發布兩次風險提示公告。
14.3.6 上市公司出現第14.3.1條第(二)項情形的,應當自董事會審議通過半年度報告後及時向本所報告並披露半年度報告,同時發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
本所自公司披露半年度報告之日起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終止其股票上市的決定。
14.3.7 上市公司出現第14.3.1條第(三)項、第(四)項情形的,本所自公司披露半年度報告之日起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終止其股票上市的決定。
14.3.8 上市公司出現第14.3.1條第(五)項情形的,本所在不予核准其股票恢復上市申請的同時作出終止其股票上市的決定。
14.3.9 上市公司股票被暫停上市後,預計可能出現第14.3.1條第(六)項情形的,董事會應當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十個交易日內,發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並在披露年度報告前至少再發布兩次風險提示公告。
14.3.10 上市公司出現第14.3.1條第(六)項情形的,應當自董事會審議通過年度報告後及時向本所報告並披露年度報告,同時發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
本所自公司披露年度報告之日起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並在三十個交易日內作出終止其股票上市的決定。
14.3.11 股票恢復上市後披露的最近一期年度報告顯示公司盈利,但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非標准無保留審計意見的,上市公司應當在披露年度報告的同時,發布其股票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
14.3.12 本所在作出是否終止股票上市的決定前,可以聘請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上市公司盈利的真實性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並將結果提交上市公司專家委員會審議。調查核實期間不計入本所作出有關決定的期限。
本所為作出是否終止公司股票上市的決定,可以要求公司提供補充材料,公司應當在本所規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材料。公司提供補充材料期間不計入上述本所作出有關決定的期限。
14.3.13 上市公司出現第14.3.1條第(七)項情形的,應當在股東大會結束後及時通知本所並發布公告。
本所在公司發布公告後五個交易日內作出終止其股票上市的決定。
14.3.14 上市公司出現第14.3.1條第(八)項、第(九)項情形的,本所自兩個月期滿之日起十個交易日內作出終止其股票上市的決定。
14.3.15 上市公司出現14.3.1條第(十)項、第(十三)項所述情形的,應當於當日立即向本所報告並於次日發布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於本所知悉該情形之日起停牌。
本所在公司發布公告後五個交易日內作出終止其股票上市的決定。
14.3.16 上市公司出現第14.3.1條第(十一)項情形的,本所在規定期限期滿後或者相關方案實施完畢並披露後十個交易日內作出終止其股票上市的決定。
14.3.17 上市公司出現第14.3.1條第(十二)項情形的,本所在公司披露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後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並在之後的五個交易日內作出終止其股票上市的決定。
14.3.18 本所在作出終止其股票上市的決定後兩個交易日內通知公司並發布相關公告,同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公司在此之前未按照第14.1.5條的規定,聘請代辦機構並與其簽訂相關協議的,本所在作出終止其股票上市的決定同時,為其指定臨時代辦機構,通知公司和代辦機構,並於兩個交易日內就上述事項發布相關公告(公司破產、解散或者被依法責令關閉的除外)。
14.3.19 公司應當自收到本所關於終止其股票上市的決定後及時披露股票終止上市公告。股票終止上市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終止上市的股票種類、簡稱、證券代碼以及終止上市的日期;
(二)終止上市決定的主要內容;
(三)終止上市後公司股票登記、轉讓和管理事宜;
(四)終止上市後公司的聯系人、聯系地址、電話和其他通訊方式;
(五)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14.3.20 本所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有關決定,決定上市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終止上市事宜。
14.3.21 公司應當在股票終止上市後立即安排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的相關事宜,保證公司股份在本所發布終止上市的公告後四十五個交易日內可以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進行轉讓。
⑶ 怎樣申請撤銷公司股票交易實行的退市風險警示,多久能得到批准
這個要看交易所的辦事效率了
一個星期以內或者一個月以上的情況都有過
⑷ 什麼情況下可以撤銷退市風險警示
ST股如果實現了扭虧,就可以申請撤銷退市風險警示,就是前面去掉ST,漲跌幅回到10%。
回答過題主的問題之後,下面帶大家深入探討一下股票退市的問題!
在股市當中,股票退市對於投資者而言,相當不友好,很大可能性會給投資者帶來虧損,那麼今天就順便給大家普及一下股票退市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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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退市是什麼意思?
股票退市,也指的是原本這家上市公司因為沒有滿足交易相關的財務等標准要求,而主動或被動終止上市的情形,就是上市公司轉向成為了非上市公司。
主動性退市與被動性退市都是公司在退市的時候面臨的退市方式,能夠由公司自主決定的屬於主動性退市;造成被動性退市的原因通常是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風險等,對於公司來說十分重要的《許可證》將由監督部門進行強制吊銷。退市不是件隨意的事,需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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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票退市了,沒有賣出的股票怎麼辦?
假如股票退市了,交易所就會有一個退市整理期,換句話說,如果說股票已經滿足退市的要求,就會採取強制退市措施,那麼可以在這個期間賣出股票。過完退市整理期,這家公司就退出二級市場了,不允許再進行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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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了退市整理期之後如果還沒有賣出股票的股東,做交易的時候只能在新三板市場上做了,新三板的主要作用就是處理退市股票的,要在新三板買賣股票的夥伴們,還必須在三板市場上開通一個交易賬戶才可以交易。
這一點要注意哦,退市後的股票,即使說可在一個退市整理期內賣出,可是實質對散戶是很不好的。股票如果進入退市整理期,首先肯定是大資金出逃,小散戶的小資金是很難賣出去的,因為時間、價格、大客戶優先是賣出成交的原則,因此等到可以賣出股票的時候,股價已經低了很多,散戶虧損慘重。注冊制下,購買退市風險股的散戶們要面臨不小的風險,所以說萬萬不能買入ST股或ST*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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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股市中的"實行退市風險警示特別處理"是什麼意思
特別處理有兩個意義,一個是,股票代碼與其他股票區別開來,讓投資者買入時有深刻認識,二是,股票的漲跌幅限制與其他股票不同,由10%調低為5%。一般來說ST股票,在大部分正規投資者當中,是限制投資的,比如投資基金等。
⑹ 撤銷對公司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特別處理的申請要多久
公司已向上交所提出了撤銷對公司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特別處理的申請。上交所於收到公司申請之日後的五個交易日內,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撤銷對公司股票實施的退市風險警示。
⑺ 創業板公司出現什麼情況會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處理
你好,創業板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股票交易將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
(1)最近兩年連續虧損(以最近兩年年度報告披露的當年經審計凈利潤為依據);
(2)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錯或者虛假記載,公司主動改正或者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對以前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追溯調整,導致最近兩年連續虧損;
(3)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顯示當年經審計凈資產為負;
(4)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兩個月;
(5)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中期報告;
(6)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7)出現可能導致公司解散的情形;
(8)因股權分布或股東人數不具備上市條件,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股權分布或股東人數問題解決方案,經深交所同意其實施;
(9)公司股票連續一百二十個交易日通過深交所交易系統實現的累計成交量低於100萬股;
(10)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11)深交所認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風險的情形。
深交所提醒您:了解創業板風險警示處理情形,關注相關公司的經營狀況及其他情況,深入分析投資價值,做個理性的投資人。
⑻ 股票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的特別處理會怎樣
具體措施是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ST」標記,以區別於其它公司股票。在退市風險警示期間,股票報價的日漲跌幅限制為5%。2003年4月2日和4月3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關於對存在股票終止上市風險的公司加強退市風險警示等問題的通知〉,對存在股票終止上市風險的公司,對其股票交易實行「警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特別處理」,簡稱「退市風險警示」。其目是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降低市場風險。
⑼ 關於公司股票可能被實施退市風險警告怎麼看
2012年,滬深交易所均出台的新的退市規則,並對風險警示等各方面的條件進行了調整,新機制對於ST類公司而言既是一個機會又是一大挑戰。
從歷史經驗看,ST類公司歷來都是年報公布時市場的投資熱點,這其中不僅有主業恢復正常所帶來的價值型機會,也有摘帽所帶來的交易型機會,更有潛在重大資產重組所帶來鳳凰涅磐的神話。
從2012年的市場表現看,ST和*ST股遠遠跑贏大盤及大部分滬深300指數成分股。值得注意的是,*ST天成2012年以來至今累計漲幅49.9%,從公司的公告可以看出,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事宜已經中國證監會核准,是典型的一隻涅磐重生的公司。公司已完成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全部事項。公司董事會擬更改公司名為盛和資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范圍增添稀土相關業務。
同時,一些*ST上市公司通過自身努力,有望摘掉了公司虧損帽子。比如,2012今年以來漲幅第二的*ST銀河,預計公司2012年度凈利潤同比扭虧為盈,每股收益0.0343元至0.0400元,凈利潤2400萬元至2800萬元。
因此,從過去的經驗來看,ST類股票在一季度有著大幅的絕對收益和相對收益。雖然這種市場表現存在著不少的爭議,但確確實實的收益仍然吸引不少了資金面的參與。
進入到2013年,這種類似的情況已經開始有所體現了對於ST類公司而言,其未來的變化方向是驅動股價變化的背後邏輯。ST公司未來的變化無非有兩大方向:恢復正常和滑入深淵。
⑽ 什麼是退市風險警示
退市風險警示是中國A股市場中的一種制度。
中國A股市場中的一種制度。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降低市場風險,2003年4月2日和4月3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關於對存在股票終止上市風險的公司加強退市風險警示等問題的通知》,對存在股票終止上市風險的公司,對其股票交易實行「警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特別處理」,簡稱「退市風險警示」。具體措施是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ST」標記,以區別於其它公司股票。在退市風險警示期間,股票報價的日漲跌幅限制為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存在股票終止上市風險的公司:
(一)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連續為負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後連續為負值;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後為負值;
(三)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營業收入低於1000萬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後低於1000萬元;
(四)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五)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兩個月;
(六)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中期報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兩個月;
(七)公司可能被解散;
(八)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九)因第12.14條股權分布不具備上市條件,公司在規定的20個工作日內向本所提交解決股權分布問題的方案,並獲得本所同意;
(十)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在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情形消除之後,上市公司應當向證券交易所申請撤銷該特別處理,並應按照交易所要求在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的前一交易日做出公告,公告日其股票及衍生品種停牌一天,自復牌之日起交易所撤銷其股票簡稱中的「*ST」。
上市公司應在股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之前1個交易日發布公告。
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審計結果顯示公司對外擔保余額(合並報表范圍內的公司除外)超過1億元且占凈資產值100%以上(主營業務為擔保的公司除外)的,深圳證券交易所對其股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
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收到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後,在24個月內再次受到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深圳證券交易所對其股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