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公司股票 » 股票分成公司屬於什麼詐騙
擴展閱讀
非典死亡 2025-08-10 16:53:02
股票債券和證券投資基金 2025-08-10 16:52:45

股票分成公司屬於什麼詐騙

發布時間: 2021-05-13 12:56:51

Ⅰ 股票分成的公司違法嗎

如果代客理財分成呢,肯定是違法的。除非經過正規的公證,原則上股票賬戶只能本人操作

Ⅱ 股票分成違法嗎

首先定性,這個行為是犯罪,屬於詐騙罪。

講股票知識是套路,讓你相信他是高手,然後跟著他操作。但是跟著他就開始上當了,買進股票盈虧是你自己承擔的,為什麼賺了要和他分成。你可以開動腦筋想一想,你買一隻股,賺錢和賠錢的概率可能是差不多的,所以他就有了分成的機會。他就變得只賺不賠了。一旦你虧了,他就會拉黑你了 ,再去尋找新的客戶繼續欺騙。你說他是不是詐騙。

更有甚者如果你對他言聽計從,有可能他會接受更大的黑手指揮要求大家接盤高位跳水股,讓大家損失慘重。

所以千萬不要相信他們,遇到類似電話一律掛掉。

Ⅲ 股票分成構成詐騙罪嗎,會不會判刑

個人股票分成,如果沒有其他欺詐行為,不構成詐騙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對象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並且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

因本法已於第一百九十三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3)股票分成公司屬於什麼詐騙擴展閱讀:

詐騙罪的處罰:

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司法解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騙公私財物達到上述規定的數額標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夠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發送簡訊和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和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上述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准,並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理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Ⅳ 股票分成屬於金融詐騙嗎

不屬於啊!不然誰還炒股

Ⅳ 推薦股票,那分成的公司是不是騙子公司盈利後分成的。。

我也是著了他們的道……我有證據啊,可是怎麼投訴?報案?公安會管嗎?中國的法制啊……我們都是弱勢群體,這個安慶恆思就是讓我們接盤。大家記住 安慶恆思信息技術公司

Ⅵ 推薦股票盈利後分成是詐騙嗎

現在有人推薦短線牛股,獲利後55分成,請問如果接受了,這樣做不違法。他也不違法。雖然不違法,但得注意風險。推薦股票的,只負責推薦,不負責盈虧的。股市有風險。自己在炒股時,應該多學習股票知識,學會看基本面,看趨勢。聽別人推薦炒股,風險對方不承擔,是由自己承擔的。推薦方的炒股經驗、能力是不知道的,風險太大。不建議接受。

Ⅶ 做股票分成違法嗎

你好!絕對是違法的,讓客戶根據電話指令進行股票買賣,然後收益分成是違法的,證券會明令禁止這種行為,這種小作坊式的操作在股市好的時候會密集出現,在股市不好的時候又銷聲匿跡,沒有保障性,多現與深圳,上海等股市起源的南方沿海城市。

正規公司是受證監會管制的,目前只有84家,所有正規公司是不會做分成、代客理財、不做會員,02年明文規定這三種是非法操作,沒有保障的,和這三種公司合作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Ⅷ 個人股票分成構成詐騙罪嗎

個人股票分成,如果沒有其他欺詐行為,不構成詐騙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Ⅸ 股票分成違法嗎

股票分成是法律所禁止的,如果公司打著股票分成的名義,吸引他人投資的,會被工商局予以行政處罰,構成詐騙罪的,還會追究刑事責任。
鑒於股票投資的不可預見性,公司或個人以股票分成的名義吸引他人投資的,將可能涉嫌詐騙罪。依照我國關於詐騙罪的相關規定:
詐騙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說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現在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
公司或個人以股票分成的名義,作出虛假陳述,吸引投資者投資的行為,實質上可能會涉嫌詐騙,因此這是一種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