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贖回股票對公司的影響

發布時間: 2021-11-18 23:03:52

① 轉債提前贖回對股價有何影響

可轉債在強制贖回前理論上講肯定全部轉為股票了,不然就是瘋了。轉為股票後,持有者並不一定會全部拋出的,我估計絕大部分會繼續持有,因為可轉債持有至今近3年半時間,現在拋售也不過上漲35%左右,年化收益10%左右,對於長期持有者來說利潤不算大,所以繼續持股待漲的可能性更大。全部轉股後,懸在投資者頭上的劍已落下,利空則轉化成利多了,這從目前的盤面可見端倪

② 轉債被提前贖回 對股票來說 有什麼影響

屬於利好消息。可轉債提前贖回,雖然上市企業要付出一定的利息。由於可轉債可以轉成股票,贖回後就不能轉成股票,股本不被增加,不會攤薄每股收益。對股價有正面影響。

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債絕大多數都含有贖回條款。贖回條款一般規定公司股票價格在一段時間內連續高於轉股價格達到某一幅度時,公司按事先約定的價格買回未轉股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即可轉債的持有者在向公司購買一份股票期權的同時,又向發行者出售一個看漲期權。一旦公司發出贖回通知,可轉債持有者必須立即在轉股或賣出可轉債之間做出選擇。

在利率相對較高的時期,公司債或市政債券的發行一般附有提前贖回條款。可提前贖回債券的債券發行人保留提前贖回債券的權利,可以按一定的金額,在債券到期日之前贖回債券。提前贖回條款給予發行人一種保障,使它可以在債券市場利率下降時贖回債券,以避免高息票利率的損失。對於證券投資者來講,實行期前贖回條款則不利,因為銀行出售證券後只能以低利率再投資。因此提前贖回風險也導致再投資風險。債券發行人的期前贖回價格通常高於票面價格,其差額稱為期前贖回收益。

③ 購買理財產品到期贖回對股票好嗎

如果是大額的理財產品,贖回後投資到股票市場,這個對股票有一點點影響,畢竟個人的力量是微弱的;如果很大一部分人購買理財產品贖回後的資金購進入股票,影響就比較大了,暫時對股市是好的,長遠就未必了。如果是小額的理財產品無論是否進入股市都無影響。如果還考慮大額理財產品購買可以到投三六零。

④ 股份回購對公司的影響

一般是出現在公司股票價格不是很高,同時公司每股凈值也不是很高的情況下,,或者是存在潛在的惡性收購時,管理層就會利用已有的現金,回購公司股票,股份回購並沒有增加公司的內在價值,卻對股價有正面影響,更能有效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優化公司的財務比率,這對整個公司和市場都有積極的影響,在國外,股份回購就是一個很頻繁的現象。

⑤ 債轉股後對股票有影響嗎

債轉股後對股票有影響:

  1. 債轉股對投資者來說既有債券性質又有股權性質,是投資者歸避分險的一種選擇,通常債票面利率較低,股價上升時,投資者獲得雙重收獲,提前贖回是發行方為了抑制投資者收益的一種辦法,國外債轉股提前贖回一般溢價20%,我國一般30%。提前贖回投資者都選擇債轉股方式,不會有投資者要現金的,放棄30%的溢價收益的;

  2. 公司觸及債轉股提前贖回一般來說,公司發展較理想,體現在股價上,另外債轉股提前贖回不會動用公司資金的,只不過是股票數量增加,財務費用減少,比單純的增發股票偏利好,對於公司來說沒有付息的壓力;

  3. 籌集的的資金較容易,並且資金使用范圍較寬松,為公司進行並購重組打下基礎;

  4. 不擔心債轉股部分會拋售壓低股價,債轉股對象一般都是戰略投資者,小散沒有資格的,公司的運作這些人應該有數,不會輕易的拋售他們認為有巨大增長空間的股票。

總結:綜上債轉股後對股票是有影響的。

⑥ 中海轉債提前贖回對股票走勢有何影響

屬於利好消息。
可轉債提前贖回,雖然上市企業要付出一定的利息。由於可轉債可以轉成股票,贖回後就不能轉成股票,股本不被增加,不會攤薄每股收益。對股價有正面影響。
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債絕大多數都含有贖回條款。贖回條款一般規定公司股票價格在一段時間內連續高於轉股價格達到某一幅度時,公司按事先約定的價格買回未轉股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即可轉債的持有者在向公司購買一份股票期權的同時,又向發行者出售一個看漲期權。一旦公司發出贖回通知,可轉債持有者必須立即在轉股或賣出可轉債之間作出選擇。一般來說,如果贖回時轉換價值超過贖回價格,可轉債處於實值期權的狀態,那麼投資者都會選擇將可轉換債券換成普通股票。可見贖回條款最主要的功能是強制可轉債持有者行使其轉股權,從而加速轉換,因此它又被稱為加速條款。

⑦ 可轉債強制贖回對股價有何影響

有影響。

可轉債是上公司為了向社會公眾融資,所發行的一種債券,持有該債券的投資者可以持有它到期,或者轉股、在二級市場上賣出,但是,也會存在一些特殊情況導致投資者持有的可轉債被強制贖回。

可轉債的強制贖回操作,會影響到正股價的走勢,一般來說,可轉債的強制贖回,會導致持倉可轉債的投資者轉股賣出,對股票交易市場來說是賣盤增加,會對股價上漲形成一定的壓制,或者強制贖回,在一定程度上會導致可轉債的價格下跌,從而帶動正股價下跌。

可轉債出現以下情況,會被強制贖回:

1、當上市公司可轉債的正股價連續15-20天高於轉股價的130%,會被強制贖回,這樣可以促使投資者進行轉股操作,以及減少投資者因價格較高帶來的泡沫風險。

2、當上市公司可轉債的正股價持續約30天低於轉股價的70%-80%時,進行強制贖回,其贖回價一般在101-103之間,這樣可以保護投資者的收益。

⑧ 轉債被提前贖回,對股票來說,有什麼影響

贖回是上市公司的權利,約80%的可轉債觸發贖回條件,上市公司將提前公告贖回權,但也有上市公司不提前贖回的情況。 一般來說,上市公司現金充裕,可轉債利率較低,在大多數情況下,觸發贖回條款對可轉換債券和標的股票來說都是負面消息,可轉債等期權價值消失的時間,溢出率很快會歸零。

標的股票面臨可轉債集中轉換的壓力,目標達成後,發行人推動轉換的訴求也可能會降低,可轉債投資者應密切關註上市公司公告,一般機構使用的軟體會跟蹤每筆可轉債強贖回的進度,這對於散戶投資者來說是很難獲得的,理論上,所有可轉債必須在強制贖回之前都已經轉為股票,否則就會瘋掉,轉換成股票後,持有人不一定會全部賣出。

⑨ 贖回股票

你應該說的是股票回購吧?
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現金等方式,從股票市場上購回本公司發行在外的一定數額的股票的行為。

回購的目的大體可分為下面幾個方面:
1、防止國內外其他公司的兼並與收購。

以美國為例,進入80年代後,特別是1984年以來,由於敵意並購盛行,因此,許多上市公司大舉進軍股市,回購本公司股票,以維持控制權。比較典型的有:1985年菲利普石油公司動用81億美元回購8100萬股本公司股票;1989年和1994年,埃克森石油公司分別動用150億美元和170億美元回購本公司股票。再如日本,60年代末至80年代初,為了防止本國企業被外國資本吞並,企業界進行了著名的「穩定股東工作」——職工持股制度和管理人員認股制度。前者是指企業對職工購買、持有本企業股票給予某種優惠或經濟援助,獎勵職工持股的制度;後者是指企業給予高級管理人員優惠認購本企業股票權利的制度。其目的是提高管理人員的責任感,確保企業的優秀人才。而允許企業在一定條件下回購本公司股票,則是建立職工持股制度和管理人員認股制度,維持企業控制權的前提條件。正因為此,所以,進入80年代,在歐美國家修改《公司法》的同時,日本亦相應修改了《公司法》,並相應放寬了企業回購本公司股票的限制。

2、振興股市。

1987年10月19日的紐約股票市場出現股價暴跌,股市處於動盪之中。從此,美國上市公司回購本公司股票的主要動機是穩定和提高本公司股票價格,防止因股價暴跌而出現的經營危機。據統計,當時在兩周之內就有650家公司發布大量回購本公司股票計劃,其目的就是抑制股價暴跌,刺激股價回升。

3、維持或提高每股收益水平(即給股東以比較高的回報)和公司股票價格,以減少經營壓力。

例如,經歷了五六十年代快速增長時期的IBM公司,70年代中期出現大量的現金盈餘,1976年末現金盈餘為61億美元,1977年末為54億美元。由於缺乏有吸引力的投資機會,IBM公司在增加現金紅利(1978年的紅利支付率為54%,而五六十年代紅利支付率僅為1%至2%)的同時,於1977年和1978年共斥資14億美元回購本公司股票。據統計,1985——1989年期間,IBM公司用於回購本公司股票的資金達到56.6億美元,共回購4700萬股股票,平均紅利支付率為56%。另據了解,美國聯合電信器材公司1975——1986年期間,一直採用股票回購現金紅利政策,使公司股票價格從每股4美元上漲到每股35.5美元。無獨有偶,步入80年代中期,日本的許多企業亦步入成熟期,按照企業發展理論,一旦企業步入成熟期以後,不再片面追求增加設備投資,擴大企業規模,而日益重視剩餘資金的高效率運作。然而,如何高效率地運用剩餘資金,成為當時日本企業面臨的重要課題。恰在此時,美國的HBO&CO.公司利用剩餘資金回購了26%的發行在外的股票。受此影響,許多日本上市公司也開始利用剩餘資金回購本公司股票。

4、重新資本化。

即大規模借債用於回購股票或支付特殊紅利,從而迅速和顯著提高長期負債比例和財務杠桿,優化資本結構。重新資本化往往出現在競爭地位相當強、經營進入穩定增長階段,但長期負債比例過低的公司。由於這類公司具有可觀的未充分使用的債務融資能力儲備,按照資產預期能夠產生的現金流入的風險與資本結構匹配的融資決策准則,提高財務杠桿,可以優化公司資本結構,降低公司總體資本成本,增加公司價值,從而為股東創造價值。同時,也有助於防止敵意並購襲擊。因為在有效的金融市場環境中,具有大量未使用的債務融資能力的公司,往往容易受到敵意並購者的青睞和襲擊。

5、其他考慮。

根據德國《股票法》第71條的規定,准許企業在特定情況下回購資本金10%以內的本公司股票。所謂特定情況是指:1)避免重大損失時;2)向從業人員提供時;3)基於減資決議注銷股票時;4)股票繼承時。1981年英國《公司法》規定,企業回購本公司股票的動機主要有:1)將剩餘資金返回股東;2)增加股票的價值;3)抑制股價下跌;4)實現資本構成的目標;5)防止企業被吞並;6)靈活運用剩餘資金或作為企業證券發行戰略的重要手段。就法國而言,在如下幾種特定情況下允許企業回購本公司股票:1)以市場調整為目的;2)向從業人員提供;3)繼承;4)根據法院判決;5)實行減資。在日本,在下述幾種情況下,企業亦可以回購本公司股票:1)為使時價發行的股票順利地被投資者所吸收;2)在接受以物抵債等情況下,為行使公司權利而必需時;3)在單位未滿股票請求權和反對股東的股票購買請求權行使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