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荷蘭上市的股票怎麼交易
需要找到荷蘭本土的券商作為代理商才可以交易荷蘭股票。
荷蘭所有的股票交易都在阿姆斯特丹證券交易所,阿姆斯特丹證券交易所位於荷蘭阿姆斯特丹市,成立於十七世紀初,是世界上第一個以金融股票為主的證券交易所。
世界上最早的股份有限公司制度誕生於1602年在荷蘭成立的東印度公司。股份公司這種企業組織形態出現以後,很快為資本主義國家廣泛利用,成為資本主義國家企業組織的重要形式之一。伴隨著股份公司的誕生和發展,以股票形式集資入股的方式也得到發展,並且產生了買賣交易轉讓股票的需求。
這樣,就帶動了股票市場的出現和形成,並促使股票市場完善和發展。1611年東印度公司的股東們在阿姆斯特丹股票交易所就進行著股票交易,並且後來有了專門的經紀人撮合交易。
阿姆斯特丹股票交易所形成了世界上第一個股票市場,現股份有限公司已經成為最基本的企業組織形式之一;股票已經成為大企業籌資的重要渠道和方式,亦是投資者投資的基本選擇方式;股票市場(包括股票的發行和交易)與債券市場成為證券市場的重要基本內容。
(1)荷蘭東印度公司股票擴展閱讀:
一、股票買賣禁忌:
1、急於挽回損失
在暴跌市中投資者往往被套嚴重,賬面損失巨大,有的投資者急於挽回損失,隨意的增加操作頻率,或投入更多的資金.這種做法不僅是徒勞無功的,還會加重虧損程度。在大勢較弱的情況下,投資者應該少操作或不操作,耐心等待大勢轉暖,趨勢明朗後再介入。
2、滿利
滿利是指投資者總想買在最低價和賣在最高價,一味地追求利潤最大化。有的投資者喜歡追求暴利,總想把一隻股票的所有利潤全部拿下,結果是經常來來回回的做電梯。爭取最有可能實現的利潤,穩步增長,才是賺錢之正道。
3、急於搶反彈
特別是在跌勢未盡的行情里,搶反彈如同是「火中取栗」,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引火上身。在近期的市場環境下,不存在踏空的可能性,投資者千萬不要因為貪圖反彈的蠅頭小利,而冒被深套的風險。
4、滿倉
中國股市中的第一代大戶中,其中大部分是因為過度滿倉(透支)而被打穿的,最終落個被交易所強制平倉出局的下場。炒股和做人一樣,凡事要留有迴旋餘地,方能進退自如。
對於散戶而言,投入股市的錢,如果都是養家糊口的養命錢,一旦滿倉被套,巨大的心理壓力下造成的憂慮情緒,必將影響對後市行情的分析判斷,最後結果不言而喻。
二、在不同階段不同市場情況,應用股票賣出技巧不同:
1、跌市初期,如果個股股價下跌得不深、套牢尚不深的時候,應該立即斬倉賣出。這種時候考驗投資者能否當機立斷,是否具有果斷的心理素質。只有及時果斷地賣出,才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如果股價已經歷了一輪快速下跌,這時再恐慌地殺跌止損,所起的作用就有限了。深幅快速下跌後的股市極易出現反彈行情,可以把握好股價運行的節奏,趁大盤反彈時賣出。
3、在大勢持續疲軟的市場上,見異常走勢時堅決賣出。如果所持有的個股出現異常走勢,意味著該股未來可能有較大的跌幅。例如在尾盤異常拉高的個股,要果斷賣出。越是採用尾盤拉高的動作,越是說明主力資金已經到了無力護盤的地步。
4、內地股市還沒有推出做空機制,因此投資者只能採用被動做空的方法,在跌市中,先將股票賣出,等跌到一定深度之後重新買回,通過這種方法來獲取差價,降低成本。
5、當股市下跌到達某一階段性底部時,可以採用補倉賣出法,因為這時股價離自己的買價相去甚遠,如果強行賣出,損失往往會較大。可適當補倉以降低成本,等待行情回暖時再逢高賣出。這種賣出法適合於跌市已近尾聲時。
2. 最早的證券交易17世紀荷蘭的東印度公司便已出現,但是他們的交易方式是怎麼樣的
直接發行實物證券
3. 荷蘭東印度公司運用近代股份和籌資手段集聚了巨大資本對嗎
是的,但更重要的是荷蘭東印度公司把自己募集來的巨大資本有效應用形成了生產力和新的社會階層向現代社會過渡,荷蘭東印度公司的成功,絕不是偶然。黃金時代的輝煌,首先建立在16世紀荷蘭漁業、製造業以及農業生產高度發展的基礎上,而工業技術的創新、貿易的發展、金融制度的各項創新將荷蘭推向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特別是議會通過《特許狀》賦予公司的其它早期公司無法想像的各項特權——宣戰、造幣、殖民……,使其成為具有極大自主性的政治經濟實體。政府甚至將只有國家才能擁有的權利,摺合為25000荷蘭盾入股東印度公司,大大加大了公司的許可權和信譽(中國央視「大國崛起」專題片解說詞)。
荷蘭東印度公司在公司、貿易以及金融體制上的創新,為荷蘭提供了堅實的基礎。東印度公司運用了近代股份和籌資的手段和方法,發行小面值股票,以吸引社會各階層的資金,其中主要來源於商人,也包含各行各業,有醫生、牧師、公務員,也有手工藝人和工人, 上至皇室、下至百姓,人們多少都擁有公司的股份。在公司建立之初,已籌集資金6,424,588 荷蘭盾,是英國東印度公司成立時的10倍。早期的公司,每次融資只為一次航海,返航後需將本金和盈利清算,但荷蘭東印度公司的《特許狀》規定,資金投入有10年的期限,長期的投資大大增加了公司的經濟實力。 股東只需對他們投資的數額負責,不再個人承擔公司名下的債務,在他們的股權認購協議上,允許他們將股份自由轉讓給第三方,這也促成1609年,第一個股票交易所誕生在阿姆斯特丹。另外,作為 世界上第一家股份制企業,其組織管理方式至今仍是公司企業制度的重要遺產。完整的組織管理方式,使商業活動更有計劃性。公司由阿姆斯特丹、澤蘭(米德爾堡)、恩克赫伊森、代爾夫特、荷恩及鹿特丹六處辦公室組成,由《特許狀》 明確規定了工作分配,主要股東組成行使公司管理權力的董事會, 董事會由70多人組成,其中17人為真正的執行者,被稱為十七紳士。
4. 荷蘭東印度公司和西印度公司的關系
1、要理解兩者的關系,首先得解釋一下東、西印度公司的意思。16、17世紀的歐洲人將如今的印度、東南亞等國家稱為」東印度「,而將現在的美洲、加勒比海一帶稱為」西印度「。事實上,不止荷蘭建立了東、西印度公司,英法等國也相繼建立過這種殖民機構。後來日不落帝國在殖民斗爭中取得最後的勝利,因而英國東印度公司最為出名。
2、荷蘭東印度公司和荷蘭西印度公司並不是同一個公司,東印度公司是西印度公司的股東之一。
(1)東印度公司成立於1602年,是第一個可以自組傭兵、發行貨幣,也是第一個股份有限公司,本質上是殖民貿易公司。西印度公司成立於1621年,是模仿東印度公司模式建立的跨過殖民貿易公司。西印度公司和東印度公司的最大區別在於,在戰前的西印度公司並沒有權利自由組織傭兵,在組織軍力之前,需要向聯省議會提出申請。而在戰後可以自由組織軍力。
(2)東印度公司是西印度公司的最大股東之一。1645年,因為巴西戰爭危機,虧損嚴重的西印度公司試圖與東印度公司合並,但遭到否決。最終,在1647年,東印度公司對西印度公司注資150萬荷蘭盾,以幫助其脫離困境,但二者並沒有合並。西印度公司在1674年破產(這時候破產的是第一西印度公司,第二西印度公司在1792年破產),而東印度公司一直維持到1799年末才解散。
3.二者關系。
(1)相同點:
東、西印度公司都是由荷蘭商人建立的,具有國家職能的跨過殖民貿易公司。它們可以自組傭兵、發行貨幣,並被獲准與其他國家定立正式條約、對該地實行殖民與統治的權力。主要經營業務為奴隸買賣和貴金屬、香料交易。
(2)不同點:
業務范圍不同:東印度公司主要范圍是東起好望角,西至南美洲南端麥哲倫海峽,在中國台灣也有過一段時間的交易,直到鄭成功收復台灣。其總部設立在東印度群島上;西印度公司主要范圍是西非、美洲和大西洋北方區域。
5. 關於荷蘭建立東印度公司的始末
1. 由於自由市或城市共和國在中世紀後期的歐洲多個地區存在。在這些地方,城市商業集團一直存在對外資本擴張性(只不過是大航海事業成規模之前,這種范圍一直都停留在歐洲),至於荷蘭或佛蘭德地區的商業,可以說,在東印度公司成立(1602年)之前,由於和漢薩商會競爭獲得壓倒性上風並導致對方衰落,荷蘭商人集團已經獲得了歐洲北半部地區的貿易優勢。這種優勢也為將來其於西班牙的80年戰爭中提供了經濟支撐。
2. 以英格蘭和荷蘭為代表的歐洲北半部新教區域非常重視去爭奪西班牙殖民地的商業利益(1580年葡萄牙受西班牙兼並,不提之),「東印度」這個詞語是一個泛稱,是同「西印度」相對稱的一個地區名。這是個來自西班牙人的訛傳,1492年哥倫布到達美洲,誤認為印度,後來歐洲殖民者就稱南北美大陸間的群島為西印度。同時指稱亞洲南部的印度和馬來群島為「東印度」。故馬來群島也曾稱東印度群島。荷蘭殖民者侵佔今印度尼西亞為殖民地後,稱該地為荷屬東印度。
第二個問題。
荷蘭雖然和西班牙長期戰爭,但由於有相對發達的軍事戰術體系:荷蘭的莫里茨奧蘭治和瑞典的古斯塔夫二世同為近代歐洲戰術體系之父,況且荷蘭海軍遠非瑞典海軍可比。結果在17世紀以後,強大的西班牙軍隊(盡管在1588年加萊海戰中有過失敗,但西班牙軍事力量在法國路易十四當權之前的17世紀初期以前一直都是歐洲最強的,加萊海戰損失的艦隊也很快重建),一直都不能越過萊茵河北岸攻擊聯合省共和國的精華部分荷蘭省。類似阿姆斯特丹、烏特勒支、海牙等重要城市,一直都是和平和發展繁榮的狀態。由於擁有國會給予的招募傭兵的特權,荷蘭東印度公司靠傭兵長期靠軍事手段得到殖民地(荷蘭的傭兵有相當一部分來自英格蘭、蘇格蘭或德意志各邦國)。
而相對來說德意志方面,除了軍事戰略高手華倫斯坦(還是捷克人)外,無論政治和軍事,無論是天主教的奧地利哈布斯堡王朝、巴伐利亞,還是北德意志的新教區域,無論軍事還是政治,他們的資本和軍隊在西歐處於弱勢狀態,這就不可避免地,德意志原本有基礎的自由城市都遭到過西班牙、瑞典、法國的軍隊或主要由捷克人組成的華倫斯坦的軍隊殘酷的掠奪甚至大屠殺。遭到嚴重破壞和倒退。德意志在經濟和貿易方面重新獲得優勢要到蒸汽機時代,德國的煤鐵資源讓其成為製造業強國以後。
英格蘭方面,在伊麗莎白一世死後,英國國內矛盾尖銳,國教聖公會和清教徒長期對立,可以說在17世紀60年代第一次英荷海戰前,同樣有潛力的新教大國----英格蘭暫時無力取代荷蘭在海權方面的優勢地位。但是英國17世紀中後期解決宗教矛盾和蘇格蘭-愛爾蘭問題後,其資源和天然位置決定在貿易方面的優勢是荷蘭無法比擬的。
法國方面,法蘭西是西歐特殊性很重的一個地區,由於溫暖而且平原優勢,法蘭西的情況有點象中國中原和江南的情況,發達的農業社會導致經濟長期是自給自足的情況,城市因國內市場或本土皇室需要而產生。至今法國對外貿易量是不如荷蘭的。
西班牙等南歐地區,盡管這一階段控制了葡萄牙和義大利大部分地區,基本上由於無法處理和法國尖銳的矛盾,也無法最終重新兼並整個尼德蘭。在制海權和殖民地利益方面,西班牙受到了英荷等國強有力的競爭,而且因為不切實際地懷有天主教大帝國的夢想,西班牙過度介入了歐洲北部和內陸地區的事務,從而也維持了一支超出它國力所能承受的陸軍。最終無論和北歐的30年戰爭還是和荷蘭的80年戰爭,西班牙都以戰敗告終,留下的是一個貧弱不堪的南歐世界。至今在歐洲,無論軍事水平還是經濟或貿易水平,南歐和西北歐的差距是存在的,西班牙、葡萄牙和義大利城邦當然難以恢復大航海時代之初的海上貿易盛世。
6. 高中歷史 荷蘭東印度公司和英國東印度公司的異同
相同點:
1、活動范圍近似,二者都是世界性組織,在東西方之間從事活動;
2、所處時代相同,二者都成立於資本主義原始積累階段。
不同點:
1、根本性質不同。
荷屬東印度公司主要從事的是商業性活動,而英屬東印度公司主要已掠奪殖民為主。荷屬東印度公司作為世界上第一個股份制公司,以政府為第一大股東,向全體國民集資;作為荷蘭鬆散聯邦制與英國強大王權爭奪東方貿易權的利器,充分顯示出了資本的力量。
英屬東印度公司作為英王的特權組織,由英王授予倫敦商人協會專營印度貿易權後而成立股份制公司,是王權的體現;初期為把持東西貿易的重要商會,隨著貿易的逐步擴大以及荷屬東印度公司的逐步退出,英屬東印度公司漸漸成為控制印度的實際勢力,由單純的商業組織轉化為政治、軍事、商業的勢力集團。
2、基地及勢力范圍不同。
荷蘭東印度公司主要基地在南洋群島,總督設在巴達維亞,壟斷香料的主要生產基地摩鹿加群島,主要勢力范圍在南洋。
英國的東印度公司設立於印度的加爾各答,主要勢力范圍在印度。
拓展資料:
2、「英國東印度公司」,是一個股份公司。1600年12月31日由英皇伊麗莎白一世授予該公司皇家特許狀,給予它在印度貿易的特權而組成。實際上這個特許狀給予東印度貿易的壟斷權21年。
隨時間的變遷東印度公司從一個商業貿易企業變成印度的實際主宰者。在1858年被解除行政權力為止,它還獲得了助理政府和軍事作用。
7. 荷蘭東印度公司與英國的那個
荷蘭東印度公司成立於1602年3月20日,1799年解散。荷蘭東印度公司解散的主要原因在十八世紀時,荷蘭與英國之間的戰爭不斷,兩國在1780-1784年間的戰爭,由於國內對於亞洲貨品的需求量大減,導於荷蘭東印度公司的經濟出現危機,終於在1799年12月31日宣布解散。;英國東印度公司成立於1600年。英國東印度公司對印度的行政管理成為英國公務員制度的原型。1813年公司的壟斷地位被打破後公司漸漸脫離了貿易業務。1857年印度民族大起義後公司將它的管理事務也交付給了英國政府,印度成為英國的一個直轄殖民地。1860年代中,公司在印度的所有財產交付政府。公司僅幫助政府從事茶葉貿易(尤其是與聖赫勒拿島)。《東印度公司股息救贖法案》生效後公司於1874年1月1日解散。
他們之間應該是競爭的關系。只是後來英國相繼打敗了荷蘭和法國,所以它的東印度公司存在的時間最長。
8. 荷蘭東印度公司的公司簡介
荷蘭東印度公司(Dutch East India Company)成立於1602年3月20日,1799年解散。荷文原文為Verenigde Oostindische Compagnie,簡稱VOC,中文全文應譯為聯合東印度公司。其公司的標幟以V串連O和C,上方的A為阿姆斯特丹的縮寫。在荷蘭東印度公司成立將近兩百年間,總共向海外派出1772艘船,約有100萬人次的歐洲人搭乘4789航次的船班前往亞洲地區。平均每個海外據點有二萬五千名員工,一萬兩千名船員。
荷蘭東印度公司是第一個可以自組傭兵、發行貨幣,也是第一個股份有限公司,並被獲准與其他國家定立正式條約,並對該地實行殖民與統治的權力。
1602年荷蘭建立的具有國家職能、向東方進行殖民掠奪和壟斷東方貿易的商業公司。荷蘭東印度公司(DutchEast India Company)成立於1602年3月20日,1799年解散。荷文原文為Vereenig de Oostindische Compagnie,簡稱VOC,中文全文應譯為聯合東印度公司。其公司的標幟以V串連O和C,上方的A為阿姆斯特丹的縮寫。在荷蘭東印度公司成立將近兩百年間,總共向海外派出1772艘船,約有100萬人次的歐洲人搭乘4789航次的船班前往亞洲地區。平均每個海外據點有二萬五千名員工,一萬兩千名船員。見西歐16~18世紀的海外殖民掠奪。尼德蘭聯省共和國(States-GeneraloftheNetherlands)給予公司在亞洲進行殖民活動21年期限的壟斷權,這是世界上第一家跨國公司也是第一個發行股票的公司,這也是世界上第一個特大公司,政府持有股份,有為戰爭支持薪水,與外國簽訂條約,鑄造貨幣,建立殖民地等權利,在近200年的時間里,在世界貿易中有重要影響力,每年給政府分紅18%,直到1800年公司正式解散,其財產和債務由巴達維亞共和國(BatavianRepublic)承擔,公司的殖民地成為荷屬東印度,在19世紀又擴展到了整個印度尼西亞群島,形成了現代意義上的印度尼西亞。
9. 荷蘭東印度公司是什麼時候成立,又是什麼形式的
荷蘭的東印度公司成立於1602年,是一個有許多分散的公司合並而成的由荷蘭城市的商人贊助的公司。早期成立的目的都是為了與早已在亞洲開戰了香料貿易的葡萄牙進行商業競爭。
之後東印度公司的股份公開銷售,在當時有上千名投資者人夠了在阿姆斯特丹發行的股份,因此荷蘭東印度公司又展現出一些現代公司的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