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股票是什麼概念
股票(stock)是股份公司發行的所有權憑證,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每隻股票的背後都會有一家上市公司。同時,每家上市公司都會發行股票。
同一類別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權是相等的。每個股東所擁有的公司所有權份額的大小,取決於其持有的股票數量占公司總股本的比重。
股票是股份公司資本的構成部分,可以轉讓、買賣,是資本市場的主要長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出資。
概念
股票是一種有價證券,是股份公司在籌集資本時向出資人發行的股份憑證,代表著其持有者(即股東)對股份公司的所有權,購買股票也是購買企業生意的一部分,即可和企業共同成長發展。
這種所有權為一種綜合權利,如參加股東大會、投票表決、參與公司的重大決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紅利差價等,但也要共同承擔公司運作錯誤所帶來的風險。獲取經常性收入是投資者購買股票的重要原因之一,分紅派息是股票投資者經常性收入的主要來源。
② 公司法上的發行股金是什麼意思
股金是股東對所認購的股份支付的款項。股金有兩類:
1、在深圳、上海等地居民認購了股份制試點企業的股票而支付的款項;
2、中國農村信用合作社在成立之初,社員在入社時繳納的入股基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一百三十九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四十條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③ 什麼是管理股在公司法上怎麼界定
④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The listed company)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謂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沒有上市和沒有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要求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3.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5.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⑤ 請問《公司法》中關於股權的部分主要是哪些章節
有限責任公司稱為股權,主要在第三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股份有限公司稱為股份,主要在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
你順便問一下的應當是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登記託管,這個在公司法里沒有明確的表述。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2種情況:一是非上市公眾公司,這類公司請參閱《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令第85號發布);二是非上市的股東在200人以內且股份不公開轉讓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些地方為了規范第二類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發展,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文件要求這類公司的股東將其股份委託產權交易所(或股份登記託管中心)等機構代管。
⑥ 請問 公司法 中「新剩利」的具體概念是什麼
是指 公司股東財產權利中的三種財產自益權。
一、新股優先認購權(新)
二、股息紅利分配請求權,即資產收益權(利)
三、公司剩餘財產分配權(剩)
除以上三種外,股東還有以下財產權
四、股份轉讓權
五、股權證明權
拓展資料:
什麼是公司法:
《公司法》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的簡稱。
公司法是規定各類公司的設立、活動、解散及其他對外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市場的主體法。其意義:鼓勵投資創業;強化公司的意思自治;加強對債人的保護;加強對中小股東利益的保護;強化公司社會責任和職工保護措施。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4年
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公司法對公司名稱的規定是怎樣的:
對於公司的名稱,我國的《公司法》第8條規定,依照本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依照本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樣。
(一)公司法的涵義和調整對象
公司法的概念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上的公司法,是指規定各種公司的設立、組織、活動、解散以及公司對內對外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包括涉及公司的所有法律、法規,如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狹義上的公司法,專指以「公司法」命名的立法文件,在我國,即由立法機關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公司法的概念可表述為:規定公司的設立、組織、運營、變更、解散、股東權利與義務和其他公司內部、外部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公司法制定於1993年12月,1999年12月進行了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進行了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進行了第三次修訂。
公司法的調整對象主要是指在公司設立、組織、運營或解散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具體有:(1)公司內部財產關系。如公司發起人之間、發起人與其他股東之間、股東相互之間、股東與公司之間在設立、變更、破產、解散和清算過程中所形成的帶有經濟內容的社會關系。(2)公司外部財產關系。主要指公司從事與公司組織特徵密切相關的營利性活動,與其他公司、企業或個人之間發生的財產關系,如發行公司債券或公司股票。(3)公司內部組織管理與協作關系。主要指公司內部組織機構,如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相互之間,公司同公司職員之間發生的管理或合同關系。(4)公司外部組織管理關系。主要指公司在設立、變更、經營活動和解散過程中與有關國家經濟管理機關之間形成的縱向經濟管理關系。如公司的設立審批、登記,股份與公司債的發行審批、交易管理,公司財務會計的檢查監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