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新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的問題!!!
股票基金的特點:
①與其他基金相比,股票基金的投資對象具有多樣性,投資目的也具有多樣性。
②與投資者直接投資於股票市場相比,股票基金具有分散風險。費用較低等特點。對一般投資者而言,個人資本畢竟是有限的,難以通過分散投資種類而降低投資風險。但若投資於股票基金,投資者不僅可以分享各類股票的收益,而且已可以通過投資於股票基金而將風險分散於各類股票上,大大降低了投資風險。此外,投資者投資了股票基金,還可以享受基金大額投資在成本上的相對優勢,降低投資成本,提高投資效益,獲得規模效益的好處。
③從資產流動性來看,股票基金具有流動性強、變現性高的特點。股票基金的投資對象是流動性極好的股票,基金資產質量高、變現容易。
④對投資者來說,股票基金經營穩定、收益可觀。一般來說,股票基金的風險比股票投資的風險低。因而收益較穩定。不僅如此,封閉式股票基金上市後,投資者還可以通過在交易所交易獲得買賣差價。基金期滿後,投資者享有分配剩餘資產的權利。
⑤股票基金還具有在國際市場上融資的功能和特點。就股票市場而言,其資本的國際化程度較外匯市場和債券市場為低。一般來說,各國的股票基本上在本國市場上交易,股票投資者也只能投資於本國上市的股票或在當地上市的少數外國公司的股票。在國外,股票基金則突破了這一限制、投資者可以通過購買股票基金,投資於其他國家或地區的股票市場,從而對證券市場的國際化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從海外股票市場的現狀來看,股票基金投資對象有很大一部分是外國公司股票。
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證券投資方式,即通過發行基金單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由基金託管人託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資金、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投資。在我國。基金託管人必須由合格的商業銀行擔任,基金管理人必須由專業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基金投資人享受證券投資基金的收益,也承擔虧損的風險。
證券投資基金的特點有:
(1)證券投資基金是由專家運作,管理並專門投資於證券市場的基金。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證券投資基金投資於股票、債券的比例,不得低於該基金資產總值的80%。基金資產由專業的基金管理公司負責管理。基金管理公司配備了大量的投資專家,他們不僅掌握了廣博的投資分析和投資組合理論知識,而且在投資領域也積累了相當豐富的經驗。
(2)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間接的證券投資方式。投資者是通過購買基金而間接投資於證券市場的。與直接購買股票相比。投資者與上市公司沒有任何直接關系,不參與公司決策和管理,只享有公司利潤的分配權。投資者若直接投資於股票、債券,就成了股票、債券的所有者,要直接承擔投資風險。而投資者若購買了證券投資基金,則是由基金管理人來具體管理和運作基金資產,進行證券的買賣活動。因此,對投資者來說,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間接證券投資方式。
(3)證券投資基金具有投資小、費用低的優點。在我國,每份基金單位面值為人民幣1元。證券投資基金最低投資額一般較低,投資者可以根據自己的財力,多買或少買基金單位、從而解決了中小投資者"錢不多、入市難"的問題。
基金的費用通常較低。根據國際市場上的一般慣例,基金管理公司就提供基金管理服務而向基金收取的管理費一般為基金資產凈值的1%--2.5%,而投資者購買基金需繳納的費用通常為認購總額的0.25%,低於購買股票的費用。此外,由於基金集中了大量的資金進行證券交易,通常也能在手續費方面得到證券商的優惠,而且為了支持基金業的發展,很多國家和地區還對基金的稅收給予優惠,使投資者通過基金投資證券所承擔的稅賦不高於直接投資於證券須承擔的稅賦。
(4)證券投資基金具有組合投資、分散風險的好處。根據投資專家的經驗,要在投資中做到起碼的分散風險。投資學上有一句諺語:"不要把你的雞蛋放在同一個籃子里".然而,中小投資者通常無力做到這一點。如果投資者把所有資金都投資於一家公司的股票,一旦這家公司破產,投資者便可能盡失其所有。而證券投資基金通過匯集眾多中小投資者的小額資金。形成雄厚的資金實力,可以同時把投資者的資金分散投資於各種股票,使某些股票跌價造成的損失可以用其他股票漲價的盈利來彌補,分散了投資風險。如我國最近頒布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1個基金持有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凈值的10%。換言之,如果某基金將其80%的資產凈值投資於股票的話,它至少應購買8家公司的股票。
(5)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強。基金的買賣程序非常簡便。對開放式基金而言。
投資者既可以向基金管理公司直接購買或贖回基金、也可以通過證券公司等代理銷售機構購買或贖回,或委託投資顧問機構代為買入。國外的基金大多是開放式基金,每天都會進行公開報價,投資者可隨時據以購買或贖回。
根據不同標准可將證券投資基金劃分為不同的種類。
(1)根據基金單位是否可增加或贖回,投資基金可分為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開放式基金是指基金設立後,投資者可以隨時申購或贖回基金單位,基金規模不固定的投資基金;封閉式基金是指基金規模在發行前已確定,在發行完畢後的規定期限內,基金規模固定不變的投資基金。
(2)根據組織形態的不同,投資基金可分為公司型投資基金和契約型投資基金。公司型投資基金是具有共同投資目標的投資者組成以盈利為目的的股份制投資公司,並將資產投資於特定對象的投資基金;契約型投資基金也稱信託型投資基金,是指基金發起人依據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訂立的基金契約,發行基金單位而組建的投資基金。
(3)根據投資風險與收益的不同,投資基金可分為成長型投資基金、收入型投資基金和平衡型投資基金。成長型投資基金是指把追求資本的長期成長作為其投資目的的投資基金;收入型基金是指以能為投資者帶來高水平的當期收人為目的的投資基金;平衡型投資基金是指以支付當期收入和追求資本的長期成長為目的的投資基金。
(4)根據投資對象的不同,投資基金可分為股票基金、債券基金、貨幣市場基金、期貨基金、期權基金,指數基金和認股權證基金等。股票基金是指以股票為投資對象的投資基金;債券基金是指以債券為投資對象的投資基金;貨幣市場基金是指以國庫券、大額銀行可轉讓存單、商業票據、公司債券等貨幣市場短期有價證券為投資對象的投資基金;期貨基金是指以各類期貨品種為主要投資對象的投資基金;期權基金是指以能分配股利的股票期權為投資對象的投資基金;指數基金是指以某種證券市場的價格指數為投資對象的投資基金;認股權證基金是指以認股權證為投資對象的投資基金。
(5)根據投資貨幣種類,投資基金可分為美元基金、日元基金和歐元基金等。美元基金是指投資於美元市場的投資基金;日元基金是指投資於日元市場的投資基金;歐元基金是指投資於歐元市場的投資基金。
此外,根據資本來源和運用地域的不同,投資基金可分為國際基金、海外基金、國內基金,國家基金和區域基金等,國際基金是指資本來源於國內,並投資於國外市場的投資基金;海外基金也稱離岸基金。是指資本來源於國外,並投資於國外市場的投資基金;國內基金是指資本來源於國內,並投資於國內市場的投資基金;國家基金是指資本來源於國外,並投資於某一特定國家的投資基金;區域基金是指投資於某個特定地區的投資基金
股票價格指數
股票價格指數簡介 股票價格指數即股票指數。是由證券交易所或金融服務機構編制的表明股票行市變動的一種供參考的指示數字。由於股票價格起伏無常,投資者必然面臨市場價格風險。對於具體某一種股票的價格變化,投資者容易了解,而對於多種股票的價格變化,要逐一了解,既不容易,也不勝其煩。為了適應這種情況和需要,一些金融服務機構就利用自己的業務知識和熟悉市場的優勢,編制出股票價格指數,公開發布,作為市場價格變動的指標。投資者據此就可以檢驗自己投資的效果,並用以預測股票市場的動向。同時,新聞界、公司老闆乃至政界領導人等也以此為參考指標,來觀察、預測社會政治、經濟發展形勢。 這種股票指數,也就是表明股票行市變動情況的價格平均數。編制股票指數,通常以某年某月為基礎,以這個基期的股票價格作為100,用以後各時期的股票價格和基期價格比較,計算出升除的百分比,就是該時期的股票指數。投資者根據指數的升降,可以判斷出股票價格的變動趨勢。並且為了能實時的向投資者反映股市的動向,所有的股市幾乎都是在股價變化的同時即時公布股票價格指數。 計算股票指數,要考慮三個因素:一是抽樣,即在眾多股票中抽取少數具有代表性的成份股;二是加權,按單價或總值加權平均,或不加權平均;三是計算程序,計算算術平均數、幾何平均數,或兼顧價格與總值。 由於上市股票種類繁多,計算全部上市股票的價格平均數或指數的工作是艱巨而復雜的,因此人們常常從上市股票中選擇若干種富有代表性的樣本股票,並計算這些樣本股票的價格平均數或指數。用以表示整個市場的股票價格總趨勢及漲跌幅度。計算股價平均數或指數時經常考慮以下四點:(1)樣本股票必須具有典型性、普通性,為此,選擇樣本對應綜合考慮其行業分布、市場影響力、股票等級、適當數量等因素。(2)計算方法應具有高度的適應性,能對不斷變化的股市行情作出相應的調整或修正,使股票指數或平均數有較好的敏感性。(3) 要有科學的計算依據和手段。計算依據的口徑必須統一,一般均以收盤價為計算依據,但隨著計算頻率的增加,有的以每小時價格甚至更短的時間價格計算。(4) 基期應有較好的均衡性和代表性。 指數的計算方法 計算股票指數時,往往把股票指數和股價平均數分開計算。按定義,股票指數即股價平均數。但從兩者對股市的實際作用而言,股價平均數是反映多種股票價格變動的一般水平,通常以算術平均數表示。人們通過對不同的時期股價平均數的比較,可以認識多種股票價格變動水平。而股票指數是反映不同時期的股價變動情況的相對指標,也就是將第一時期的股價平均數作為另一時期股價平均數的基準的百分數。通過股票指數,人們可以了解計算期的股價比基期的股價上升或下降的百分比率。由於股票指數是一個相對指標,因此就一個較長的時期來說,股票指數比股價平均數能更為精確地衡量股價的變動。 股價平均數的計算 股票價格平均數反映一定時點上市股票價格的絕對水平,它可分為簡單算術股價平均數、修正的股價平均數、加權股價平均數三類。人們通過對不同時點股價平均數的比較,可以看出股票價格的變動情況及趨勢。 (1)簡單算術股價平均數 簡單算術股價平均數是將樣本股票每日收盤價之和除以樣本數得出的,即: 簡單算術股價平均數=(P1+P2+P3+…+ Pn)/n 世界上第一個股票價格平均——道·瓊斯股價平均數在1928年10月1日前就是使用簡單算術平均法計算的。 現假設從某一股市采樣的股票為A、B、C、D四種,在某一交易日的收盤價分別為10元、16元、24元和30元,計算該市場股價平均數。將上述數置入公式中,即得: 股價平均數=(P1+P2+P3+P4)/n =(10+16+24+30)/4 =20(元) 簡單算術股價平均數雖然計算較簡便,但它有兩個缺點:一是它未考慮各種樣本股票的權數,從而不能區分重要性不同的樣本股票對股價平均數的不同影響。二是當樣本股票發生股票分割派發紅股、增資等情況時,股價平均數會產生斷層而失去連續性,使時間序列前後的比較發生困難。例如,上述D股票發生以1股分割為3股時,股價勢必從30元下調為10元, 這時平均數就不是按上面計算得出的20元,而是(10+16+24+10)/4=15(元)。這就是說,由於D股分割技術上的變化,導致股價平均數從20元下跌為15元(這還未考慮其他影響股價變動的因素),顯然不符合平均數作為反映股價變動指標的要求。 (2)修正的股份平均數 修正的股價平均數有兩種: 一是除數修正法,又稱道式修正法。這是美國道·瓊斯在1928年創造的一種計算股價平均數的方法。該法的核心是求出一個常數除數,以修正因股票分割、增資、發放紅股等因素造成股價平均數的變化,以保持股份平均數的連續性和可比性。具體作法是以新股價總額除以舊股價平均數,求出新的除數,再以計算期的股價總額除以新除數,這就得出修正的股價平均數。即: 新除數=變動後的新股價總額/舊的股價平均數 修正的股價平均數=報告期股價總額/新除數 在前面的例子除數是4,經調整後的新的除數應是: 新的除數=(10+16+24+10)/20=3,將新的除數代入下列式中,則: 修正的股價平均數=(10+16+24+10)/3=20(元)得出的平均數與未分割時計算的一樣,股價水平也不會因股票分割而變動。 二是股價修正法。股價修正法就是將股票分割等,變動後的股價還原為變動前的股價,使股價平均數不會因此變動。美國《紐約時報》編制的500種股價平均數就採用股價修正法來計算股價平均數。 (3)加權股價平均數 加權股價平均數是根據各種樣本股票的相對重要性進行加權平均計算的股價平均數,其權數(Q) 可以是成交股數、股票總市值、股票發行量等。 股票指數的計算 股票指數是反映不同時點上股價變動情況的相對指標。通常是將報告期的股票價格與定的基期價格相比,並將兩者的比值乘以基期的指數值,即為該報告期的股票指數。股票指數的計算方法有三種:一是相對法,二是綜合法,三是加權法。 (1)相對法 相對法又稱平均法,就是先計算各樣本股票指數。再加總求總的算術平均數。其計算公式為: 股票指數=n個樣本股票指數之和/n 英國的《經濟學人》普通股票指數就使用這種計演算法。 (2)綜合法 綜合法是先將樣本股票的基期和報告期價格分別加總,然後相比求出股票指數。即: 股票指數=報告期股價之和/基期股價之和 代入數字得: 股價指數=(8+12+14+18)/(5+8+10+15) = 52/38=136.8% 即報告期的股價比基期上升了36.8%。 從平均法和綜合法計算股票指數來看,兩者都未考慮到由各種采樣股票的發行量和交易量的不相同,而對整個股市股價的影響不一樣等因素,因此,計算出來的指數亦不夠准確。為使股票指數計算精確,則需要加入權數,這個權數可以是交易量,亦可以是發行量。 (3)加權法 加權股票指數是根據各期樣本股票的相對重要性予以加權,其權數可以是成交股數、股票發行量等。按時間劃分,權數可以是基期權數,也可以是報告期權數。以基期成交股數(或發行量)為權數的指數稱為拉斯拜爾指數;以報告期成交股數(或發行量)為權數的指數稱為派許指數。 拉斯拜爾指數偏重基期成交股數(或發行量),而派許指數則偏重報告期的成交股數(或發行量)。目前世界上大多數股票指數都是派許指數。世界上幾種著名的股票指數 道·瓊斯股票指數 道·瓊斯股票指數是世界上歷史最為悠久的股票指數,它的全稱為股票價格平均數。它是在1884年由道·瓊斯公司的創始人查理斯·道開始編制的。其最初的道·瓊斯股票價格平均指數是根據11種具有代表性的鐵路公司的股票,採用算術平均法進行計算編制而成,發表在查理斯·道自己編輯出版的《每日通訊》上。其計算公式為: 股票價格平均數=入選股票的價格之和/入選股票的數量。自1897年起,道·瓊斯股票價格平均指數開始分成工業與運輸業兩大類,其中工業股票價格平均指數包括12種股票,運輸業平均指數則包括20種股票,並且開始在道·瓊斯公司出版的《華爾街日報》上公布。在1929年,道·瓊斯股票價格平均指數又增加了公用事業類股票,使其所包含的股票達到65種,並一直延續至今。 現在的道·瓊斯股票價格平均指數是以1928年10月1日為基期,因為這一天收盤時的道·瓊斯股票價格平均數恰好約為100美元,所以就將其定為基準日。而以後股票價格同基期相比計算出的百分數,就成為各期的投票價格指數,所以現在的股票指數普遍用點來做單位,而股票指數每一點的漲跌就是相對於基準日的漲跌百分數。 道·瓊斯股票價格平均指數最初的計算方法是用簡單算術平均法求得,當遇到股票的除權除息時,股票指數將發生不連續的現象。1928年後,道·瓊斯股票價格平均數就改用新的計算方法,即在計點的股票除權或除息時採用連接技術,以保證股票指數的連續,從而使股票指數得到了完善,並逐漸推廣到全世界。 目前,道·瓊斯股票價格平均指數共分四組,第一組是工業股票價格平均指數。它由30種有代表性的大工商業公司的股票組成,且隨經濟發展而變大,大致可以反映美國整個工商業股票的價格水平,這也就是人們通常所引用的道·瓊斯工業股票價格平均數。第二組是運輸業股票價格平均指數。 它包括著20種有代表性的運輸業公司的股票,即8家鐵路運輸公司、8家航空公司和 4家公路貨運公司。第三組是公用事業股票價格平均指數,是由代表著美國公用事業的1 5家煤氣公司和電力公司的股票所組成。第四組是平均價格綜合指數。 它是綜合前三組股票價格平均指數65種股票而得出的綜合指數,這組綜合指數雖然為優等股票提供了直接的股票市場狀況,但現在通常引用的是第一組--工業股票價格平均指數。 道·瓊斯股票價格平均指數是目前世界上影響最大、最有權威性的一種股票價格指數,原因之一是道·瓊斯股票價格平均指數所選用的股票都是有代表性,這些股票的發行公司都是本行業具有重要影響的著名公司,其股票行情為世界股票市場所矚目,各國投資者都極為重視。為了保持這一特點,道·瓊斯公司對其編制的股票價格平均指數所選用的股票經常予以調整,用具有活力的更有代表性的公司股票替代那些失去代表性的公司股票。自1928年以來,僅用於計算道·瓊斯工業股票價格平均指數的30種工商業公司股票,已有30次更換,幾乎每兩年就要有一個新公司的股票代替老公司的股票。原因之二是,公佈道·瓊斯股票價格平均指數的新聞載體--《華爾街日報》是世界金融界最有影響力的報紙。該報每天詳盡報道其每個小時計算的采樣股票平均指數、百分比變動率、每種采樣股票的成交數額等,並注意對股票分股後的股票價格平均指數進行校正。在紐約證券交易營業時間里,每隔半小時公布一次道·瓊斯股票價格平均指數。原因之三是,這一股票價格平均指數自編制以來從未間斷,可以用來比較不同時期的股票行情和經濟發展情況,成為反映美國股市行情變化最敏感的股票價格平均指數之一,是觀察市場動態和從事股票投資的主要參考。當然,由於道·瓊斯股票價格指數是一種成分股指數,它包括的公司僅占目前2500多家上市公司的極少部分,而且多是熱門股票,且未將近年來發展迅速的服務性行業和金融業的公司包括在內,所以它的代表性也一直受到人們的質疑和批評。 標准·普爾股票價格指數 除了道·瓊斯股票價格指數外,標准·普爾股票價格指數在美國也很有影響,它是美國最大的證券研究機構即標准·普爾公司編制的股票價格指數。該公司於1923年開始編制發表股票價格指數。最初采選了230種股票,編制兩種股票價格指數。到1957年,這一股票價格指數的范圍擴大到500種股票,分成95種組合。其中最重要的四種組合是工業股票組、鐵路股票組、公用事業股票組和500種股票混合組。從1976年7月1日開始,改為 400種工業股票,20種運輸業股票,40種公用事業股票和40種金融業股票。幾十年來,雖然有股票更迭,但始終保持為500種。標准·普爾公司股票價格指數以1941年至1943年抽樣股票的平均市價為基期,以上市股票數為權數,按基期進行加權計算,其基點數為10。以目前的股票市場價格乘以股票市場上發行的股票數量為分子,用基期的股票市場價格乘以基期股票數為分母,相除之數再乘以10就是股票價格指數。 紐約證券交易所股票價格指數 紐約證券交易所股票價格指數。這是由紐約證券交易所編制的股票價格指數。它起自1966年6月,先是普通股股票價格指數,後來改為混合指數,包括著在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的1500家公司的1570種股票。具體計算方法是將這些股票按價格高低分開排列,分別計算工業股票、金融業股票、公用事業股票、運輸業股票的價格指數,最大和最廣泛的是工業股票價格指數,由1093種股票組成;金融業股票價格指數包括投資公司、儲蓄貸款協會、分期付款融資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和不動產公司的223種股票;運輸業股票價格指數包括鐵路、航空、輪船、汽車等公司的65種股票;公用事業股票價格指數則有電話電報公司、煤氣公司、電力公司和郵電公司的189種股票。 紐約股票價格指數是以1965年12月31日確定的50點為基數,採用的是綜合指數形式。紐約證券交易所每半個小時公布一次指數的變動情況。雖然紐約證券交易所編制股票價格指數的時間不長,因它可以全面及時地反映其股票市場活動的綜合狀況,較為受投資者歡迎。 日經道·瓊斯股價指數(日經平均股價) 系由日本經濟新聞社編制並公布的反映日本股票市場價格變動的股票價格平均數。該指數從1950年9月開始編制。 最初根據東京證券交易所第一市場上市的225家公司的股票算出修正平均股價,當時稱為"東證修正平均股價"。1975年5月1日,日本經濟新聞社向道·瓊斯公司買進商標,採用美國道·瓊斯公司的修正法計算,這種股票指數也就改稱"日經道·瓊斯平均股價"。 1985年5月1日在合同期滿10年時,經兩家商議,將名稱改為"日經平均股價"。 按計算對象的采樣數目不同,該指數分為兩種,一種是日經225種平均股價。其所選樣本均為在東京證券交易所第一市場上市的股票,樣本選定後原則上不再更改。1981年定位製造業150家,建築業10家、水產業3家、礦業3家、商業12家、路運及海運14家、金融保險業15家、不動產業3家、倉庫業、電力和煤氣4家、服務業5家。由於日經225種平均股價從1950年一直延續下來,因而其連續性及可比性較好,成為考察和分析日本股票市場長期演變及動態的最常用和最可靠指標。該指數的另一種是日經500種平均股價。這是從1982年1月4日起開始編制的。由於其采樣包括有500種股票,其代表性就相對更為廣泛,但它的樣本是不固定的,每年4月份要根據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成交量和成交金額、市價總值等因素對樣本進行更換。 《金融時報》股票價格指數 《金融時報》股票價格指數的全稱是"倫敦《金融時報》工商業普通股股票價格指數",是由英國《金融時報》公布發表的。該股票價格指數包括著在英國工商業中挑選出來的具有代表性的30家公開掛牌的普通股股票。它以1935年7月1日作為基期,其基點為100點。該股票價格指數以能夠及時顯示倫敦股票市場情況而聞名於世。 香港恆生指數 香港恆生指數是香港股票市場上歷史最久、影響最大的股票價格指數,由香港恆生銀行於1969年11月24日開始發表。 恆生股票價格指數包括從香港500多家上市公司中挑選出來的33家有代表性且經濟實力雄厚的大公司股票作為成份股,分為四大類--4種金融業股票、6種公用事業股票、 9種地產業股票和14種其他工商業(包括航空和酒店)股票。 這些股票佔香港股票市值的63.8%,因該股票指數涉及到香港的各個行業,具有較強的代表性。 恆生股票價格指數的編制是以1964年7月31日為基期,因為這一天香港股市運行正常,成交值均勻,可反映整個香港股市的基本情況,基點確定為100點。其計算方法是將33種股票按每天的收盤價乘以各自的發行股數為計算日的市值,再與基期的市值相比較,乘以100就得出當天的股票價格指數。 由於恆生股票價格指數所選擇的基期適當,因此,不論股票市場狂升或猛跌,還是處於正常交易水平,恆生股票價格指數基本上能反映整個股市的活動情況。 自1969年恆生股票價格指數發表以來,已經過多次調整。由於1980年8月香港當局通過立法,將香港證券交易所、遠東交易所、金銀證券交易所和九龍證券所合並為香港聯合證券交易所,在目前的香港股票市場上,只有恆生股票價格指數與新產生的香港指數並存,香港的其他股票價格指數均不復存在。
② 論述股票發行的基本要求和內容
新設發行,是指旨在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而發行股票的行為。《公司法》允許股份公司採取發起設立與公開募集方式設立,故於發起設立時,無股票發行問題;於公開募集設立時,則存在股票發行問題。
根據我國公司立法,股份公司新設發行時,除應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一般條件外,還要符合上市公司設立與存續條件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一)股份公司設立的一般條件
根據《公司法》第77條規定,設立股份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2)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4)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6)有公司住所。
(二)股份公司的上市條件
股份公司採取發起方式設立,無法直接申請上市,通過發行股票募集設立的股份公司,則均為上市公司。根據我國股份制改造實踐,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公司不僅要符合公司設立的一般條件,還應符合《證券法》關於上市公司的條件。
二、新股發行條件
新股發行,是指已設立的股份公司為了增加資本或者調整股本結構而發行股票。其中,旨在增加公司股本而發行新股,是典型的新股發行,也稱「增資發行」;旨在調整股本結構而發行新股,主要表現為「股票合並」和「股票拆細」。股票合並及股票拆細沒有改變公司的總股本,與增資發行不同。這里所稱新股發行,限於增資發行新股。
根據《證券法》第13條規定,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2)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3)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4)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根據《證券法》第15條規定,公司對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擅自改變用途而未作糾正的,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的,不得公開發行新股,上市公司也不得非公開發行新股。
三、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
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籌集生產經營資金,可以依法發行公司債券。
根據《證券法》第16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6000萬元;
(2)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4)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於核準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本法關於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同時,根據《證券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1)前一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
(2)對已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於繼續狀態;
(3)違反本法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
③ 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的全過程
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的全過程:
股票在上市發行前,上市公司與股票的代理發行證券商簽定代理發行合同,確定股票發行的方式,明確各方面的責任。股票代理發行的方式按發行承擔的風險不同,一般分為包銷發行方式和代理發行方式兩種。
一、包銷發行
是由代理股票發行的證券商一次性將上市公司所新發行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承購下來,並墊支相當股票發行價格的全部資本。
由於金融機構一般都有較雄厚的資金,可以預先墊支,以滿足上市公司急需大量資金的需要,所以上市公司一般都願意將其新發行的股票一次性轉讓給證券商包銷。如果上市公司股票發行的數量太大,一家證券公司包銷有困難,還可以由幾家證券公司聯合起來包銷。
二、代銷發行
是由上市公司自己發行,中間只委託證券公司代為推銷,證券公司代銷證券只向上市公司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續費。
股票上市的包銷發行方式,雖然上市公司能夠在短期內籌集到大量資金,以應付資金方面的急需。但一般包銷出去的證券,證券承銷商都只按股票的一級發行價或更低的價格收購,從而不免使上市公司喪失了部分應有的收獲。代銷發行方式對上市公司來說,雖然相對於包銷發行方式能或獲得更多的資金,但整個酬款時間可能很長,從而不能使上市公司及時的得到自己所需的資金。
④ 公司發行股票的條件:首次發行股票需要哪些條件
擬上市公司的基本條件包括:
一、持續經營三年以上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人,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持續經營時間不足3年的,經國務院特別批准,也可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
二、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糾紛
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人,其擁有的主要資產不能存在重大權屬糾紛。如存在股東出資資產的產權歸屬有爭議或尚未正式過戶到發行人名下等情形,在權屬糾紛解決之前不能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
三、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
發行人應具備與生產經營相關的生產系統、輔助生產系統和配套設施,並擁有生產經營相關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具有獨立的原料采購和產品銷售系統。如發行人在生產、采購、銷售的任一環節,對控股股東或其他第三方存在重大依賴(如主要原材料或大部分商品由第三方代為采購銷售等),則屬於不具備獨立經營能力的情況,因此不符合首發條件。
四、滿足一定的財務指標
首先,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其次,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再次,最近一期無形資產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於20%;最後,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五、具備持續盈利能力
公司發行股票的條件有哪些?發行人應具備持續盈利能力,並不存在以下情況:(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存在重大依賴;(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並財務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3)技術的取得或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4)存在可能影響公司持續經營的仲裁、訴訟或其他重大事項;(5)對稅收優惠存在嚴重依賴。
六、規范運行
發行人最近36個月內不存在受到行政處罰或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變相公開發行過證券等情形。股秀才股市行情分析,股票知識,炒股技巧分享! 發行人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其他公司進行違規擔保或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佔用的情形。
⑤ 關於股票的基本知識。
和經濟學是有關系得.
1.漲和跌這跟公司得效益掛鉤,跟庄得動向有點關系,跟我們是沒有關系得.
2.至於什麼叫股東你可以參考一下
好像沒有金額得限制,只有相對得多少..
3.內部股份是不出售得,你也不會買到得,你買到得只是流通股,至於流通股在市場上得份額,完全是又公司董事會在上市前或者根據實際情況所定下來得..
4.有的,但是很多很多得,一般個人是買不到那麼多得,除非你擁有基金公司得金額,那就要限制你了.
最後再給你點建議,現在股市行情不太穩定,出入股市有很大風險得,還是先做好觀望,謹慎投資..
祝你好運.
希望採納
⑥ 股票發行相關知識
1.股票上市的原則與過程
股份公司發行的股票,在經有關部門批准後,就可以在股票市場(證券交易所)公開掛牌進行上市交易活動。股票要上市交易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並按一定的原則和程序進行操作與運轉。
在股票交易中,為了有效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不損害公共利益,股票在上市過程中一般要遵循一下幾個原則:
(1)公開性原則
公開性原則是股票上市時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它要求股票必須公開發行,而且上市公司需連續的、及時地公開公司的財務報表、經營狀況及其他相關的資料與信息,使投資者能夠獲得足夠的信息進行分析和選擇,以維護投資者的利益。
(2)公正性原則
指參與證券交易活動的每一個人、每一個機構或部門,均需站在公正、客觀的立場上反映情況,不得有隱瞞、欺詐或弄虛作假等致他人於誤境的行為。
(3)公平性原則
指股票上市交易中的各方,包括各證券商、經紀人和投資者,在買賣交易活動中的條件和機會應該是均等的。
(4)自願性原則
指在股票交易的各種形式中,必須以自願為前提,不能硬性攤派、橫加阻攔,也不能附加任何條件。
各證券交易所規定的股票上市條件各不相同,但都包括以下項目:
(1)資本額。 一般規定上市公司的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某一數值。
(2)獲得能力。 一般用稅後凈收益占資本總額的比率來反映獲利能力,這一比率一般不得低於某一數值。
(3)基本結構。 一般用最近一年的財產凈值占資產總額的比率來反映資本結構,這一比率一般不得低於某一數值。
(4)償債能力。 一般用最近一年的流動資產占流動負債的比率(即流動比率)來反映償債能力,這一比率一般不得低於某一數值。
(5)股權分散情況。 一般規定上市公司的股東人數不得低於某一數值。
美國紐約的證券交易所關於證券上市的條件是,一家公司要使其股票在該交易所掛牌上市,必須滿足以下幾方面條件:(1) 公司前一年在完全競爭條件下的稅前收益在250萬美元以上,前兩年每年的稅前收益不得低於200美元; (2)公司凈有形資產不得低於1600萬美元; (3)公眾所持有的普通股的價值總計在1600萬美元; (4)最少有100萬股股票為公眾持有; (5)有100股以上的股東至少有2000個; <6>經常並及時公布公司的一切財務報告。 東京股票交易所上市的標準是:(1)上市股本及資本額, 東京附近的公司股份應在1000萬股以上, 資本額5 億日元以上; 東京附近以外的公司股份應在2000萬股以上, 資本額10億日元以上; (2)中小股東的人數應在2000人以上; (3)開設年限5年以上; (4)資本凈值在15億日元以上,每股在100日元以上; (5)最近3年稅前純利潤為: 每一年2億日元以上, 第二年3億日元,第三年4億日元以上; (6)分配股息, 最近3年每年每股在5日元以上, 上市後預期仍可維持這一水平. 一般地,股票申請上市應向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1)上市申請書;
(2)上市報告書,應載明主要業務狀況、 主要財務狀況、股票發行及轉讓狀況、可能影響股票價格波動和避免出現不正常的市況的事項:
(3)批准發行股票的文件;
(4)公司章程;
(5)申請上市的董事會決議;
(6)公司登記注冊的證明文件;
(7)股東名冊;
(8)經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鑒證的公司最近2年及當年1月至申請日前1個月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表;
(9)交易所會員的書面推薦證明;
(10)股票過戶事項的說明;
(11)經營狀況公告事項的說明。
上市公司在證券上市後,若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證券交易所呈報主管機關──證券管理委員會核准後,交易所也可停止某種上市證券的買賣甚至終止其上市:
(1)上市公司發生重大改組或上市公司的經營范圍有重大變更而不符合上市標准者。
(2)上市公司不覆行法定公開的義務或財務報告,以及呈報證券交易所的其他文件有不實記載。
(3)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 經紀人員和持有占上市公司實發股本額5%以上股份的股東的行為損害公眾的利益。
(4)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在最近一年內其月平均交易量不足100股或最近三個月沒有成交記錄。
(5)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欠佳,最近兩年連續虧損,或上市公司出現面臨破產的局面。
(6)上市公司因其信用問題而被停止與銀行的業務往來。
(7)上市公司連續一個季度不交納上市費。
(8)其他原因致使上市公司必須暫停上市。
此外,上市公司的股票在其增發或發放股票、紅利期間,其股票亦將自動暫停上市。
上市公司的問題較為嚴重,或有下列情況之一時,證券交易所將報經有關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後,可對有問題公司作出終止其上市資格的決定:
(1)上市公司被暫停上市的所列情況已造成嚴重後果。
(2)上市公司在被暫停上市期間未能有效地消除被暫停上市的原因。
(3)上市公司將被解散和進行破產清算。
(4)上市公司因其他原因而必須終止上市。
⑦ 哪位前輩知道一個公司上市及新股發行的詳細流程
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的條件、程序及申請文件
本文系根據《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及《公司法》、《證券法》等有關現行法律法規總結歸納而成,概括了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的工作框架。此外,尚有一些細節問題未列入其中,並且,在實際操作中,還將遇到若干與公司實際情況相關的具體問題,這些都將在實際操作中予以解決。
一、發行新股條件
上市公司申請增發新股,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根據我國《證券法》、《公司法》等的規定,公司發行新股,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募足,並間隔一年以上;
(二)公司在最近三年內連續盈利,並可向股東支付股利(公司以當年利潤分派新股,不受此項限制);
(三)公司在最近三年內財務文件無虛假記載;
(四)公司預期利潤率可達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此外,上市公司申請發行新股,還應當符合以下具體要求:
(一)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與對其具有實際控制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他關聯企業在人員、資產、財務上分開,保證上市公司的人員、財務獨立以及資產完整;
(二)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規定;
(三)股東大會的通知、召開方式、表決方式和決議內容符合《公司法》及有關規定;
(四)本次新股發行募集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目前,除金融類上市公司外,所募資金不得投資於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
(五)本次新股發行募集資金數額原則上不超過公司股東大會批準的擬投資項目的資金需要數額;
(六)不存在資金、資產被具有實際控制權的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關聯人佔用的情形或其他損害公司利益的重大關聯交易;
(七)公司有重大購買或出售資產行為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同時,我國目前對申請增發新股的上市公司最近3年的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水平還作出了明確要求:
(一)經注冊會計師核驗,如公司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且預測本次發行完成當年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低於6%;設立不滿3個會計年度的,按設立後的會計年度計算;
(二)經注冊會計師核驗,如公司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低於6%,則應當同時符合以下規定:
1、公司及主承銷商應當充分說明公司具有良好的經營能力和發展前景;新股發行時,主承銷商應向投資者提供分析報告;
2、公司發行完成當年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應不低於發行前一年的水平,並應在招股文件中進行分析論證;
3、公司在招股文件中應當認真做好管理層關於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討論與分析。
二、關於增發過程中的國有股減持問題
若上市公司存在國有股(包括國家股、國有法人股)的,在增發新股時還將涉及到國有股減持的問題。根據有關規定,國有股減持主要採取國有股存量發行的方式。凡上市公司增發股票時,均應按融資額的10%出售國有股;若該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未滿3年,則擬出售的國有股通過劃撥方式轉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持有,並由其委託該公司在公開募股時一次或分次出售。國有股存量出售收入,全部上繳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三、增發新股的程序
上市公司增發新股,須由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作出相應決議,聘請主承銷商及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參與,並製作全套申請文件並提交中國證監會,在發行新股的申請獲得中國證監會批准後,方可進行新股發行工作。在此過程中,上市公司還需根據工作進程進行相應的信息披露。增發新股的具體程序如下:
(一)由董事會作出決定,聘請主承銷商。
擔任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將對上市公司有無重大關聯交易、重要財務指標是否正常、資金使用是否恰當、利潤是否達標以及公司經營的風險程度、是否存在違法、違規現象等重要事項予以重點關注,並製作《盡職報告》,在《盡職報告》中將對上述事項作出說明。主承銷商在與董事會就新股發行方案取得一致意見後,向中國證監會推薦上市公司發行新股。
(二)召開董事會及股東大會,就有關事項作出決議。
1、召開董事會,就本次發行方案作出決議,包括發行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具體發行方案,募集資金資金使用的可行性等事項。董事會表決後,應在2個工作日內將發行議案報告證券交易所,並公告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
2、此後,召開股東大會,就上述發行議案及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等事項進行表決、批准。股東大會通過本次發行議案後,上市公司須在2個工作日內對外公布股東大會決議。
(三)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提供相應服務並出具有關法律文件。
上市公司申請發行新股,需聘請律師事務所並由其出具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聘請會計師事務所並由其出具審計報告及對發行人內部控制的評價報告等。這些文件都將作為申請文件的必備內容向中國證監會提交。
(四)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申請文件申請發行新股,並就申請是否獲准發出公告。
上市公司報送的申請文件包括要求在指定報刊或網站披露的文件及不要求在指定報刊或網站披露的文件兩部分,內容涉及招股文件、主承銷商關於本次增發的文件、律師出具的法律文件、上市公司關於本次增發的申請與授權文件、本次籌集資金運用的文件以及其他文件等。
不論發行新股的申請是否獲得中國證監會的核准,上市公司均應在收到中國證監會通知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發出公告。
(五)上市公司公告招股意向書,製作招股說明書。
上市公司在接到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新股的通知後,可以公告招股意向書。需要注意的是,招股意向書應當載明:「本招股意向書的所有內容均構成招股說明書不可撤銷的組成部分,與招股說明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主承銷商和上市公司根據投資者的認購意向確定發行價格後,編制招股說明書,公告發行結果,其中註明招股說明書的放置地點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互聯網網址,供投資者查閱。招股說明書需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六)上市公司與證券交易所協商確定新股發行上市的時間及登記等具體事項。
在增發新股的申請獲得中國證監會的核准後,上市公司即可與證券交易所商定上市時間及登記等具體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