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公司法規定如何操作股權質押
股份公司股權質押的條件有以下規定: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也不得質押;
2、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以股權出質的,應當依法辦理出質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❷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這句話是什麼意思啊完全看不懂,可以解釋得詳細點嗎
嗯,是公司不能接受以其自己的股票作為質押物。
比如公司的股東和公司存在債權債務關系,提出以其自己持有的該公司股票作為質物出質給公司,這個是不允許的。如果公司要求該股東提供擔保,該股東必須提供其他質物或以其他形式提供擔保。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
❸ 公司法哪條規定的股票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的
公司法第131條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於票面金額
❹ 公司法股份轉讓及質押
怎麼沒有答案??
❺ 公司法中如何辦理股權質押
你好,辦理股權質押要到工商部門登記。,如滿意請採納。
股權質押應向工商管理部門辦理備案登記。公司法中並無股權質押的具體規定。具體操作程序及要點應咨詢專業人士。
❻ 公司法問題01:公司股票作為一種有價證券可以成為質押權標的,而不能是抵押權標的,為什麼拜求答案
一、抵押與質押的區別在於:
1、抵押的標的物通常為不動產、特別動產(車、船等);質押則以動產為主。
2、抵押要登記才生效,質押則只需佔有就可以。
3、抵押只有單純的擔保效力,而質押中質權人既支配質物,又能體現留置效力。
4、抵押權的實現主要通過向法院申請拍賣,而質押則多直接變賣。
二、動產通常價格變化幅度大,容易引起貸款等債權中未擔保部分風險增加,因此動產一般質押,這是因為質押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在質押期間動產價格如果發生大幅波動,質權人可以根據某些策略來規避風險。
如果是抵押的話,假如股價大幅下跌50%,本來擔保價值為1000萬,現在僅為500萬,再加上下降預期,擔保300萬債權人都得考慮是否合理,因為抵押過程中債權人無法處理股票,風險很大。
另外,質押中股東權利的轉移也對債權人很有吸引力,如果是抵押,債務人仍然具有股東權利,有可能利用股東權利做出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決策,質押則是由債權人行使股東權利,會選擇雙贏的決策,否則債務人無法償款最終損害債權人利益。
❼ 股權質押登記費用怎麼收取
質押登記費:
1、股票:500萬股以下(含)部分按該部分面值的1‰收取,超500萬股的部分按該部分面值的0.1‰收取,起點100元。
2、基金:500萬份以下(含)部分按該部分面值的0.5‰收取,超500萬份的部分按該部分面值的0.05‰收取,起點100元。
3、債券:500萬元以下(含)部分按該部分面值的0.5‰收取,超500萬元的部分按該部分面值的0.05‰收取,起點100元。
(7)公司法質押股票票面擴展閱讀
股權質押的條件
1、有限公司股權質押的條件
有限公司股權質押要滿足下列條件:
(1)向作為債權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東以股權設質,不受限制。
(2)向同一公司股東以外的債權人以股權設質,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而且該同意必須以書面形式即股東會議決議的形式作成。
如果過半數的股東不同意,又不購買該出質的股權,則視為同意出質。該種情形,也必須作成股東會決議,並且應在股東會議中明確限定其他股東行使購買權的期限,期限屆滿,明示不購買或保持緘默的,則視為同意出質。
2、股份公司股權質押的條件
股份公司股權質押要滿足下列條件: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出質。
(2)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出質。
(3)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出質,且離職後半年內不得出質。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❽ 按《公司法》規定,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嗎
第一題A
第二題A
第三題C
❾ 關於股票質押
物權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❿ 關於股權質押的法律規定
所謂股權質押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我國公司法對股權質押缺乏規定,主要由《民法典》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可以質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