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上市公司能自己操作自己的股票嗎、
可以。 但可以影響。 比如自己回購 多少股用於 分紅用途等。
Ⅱ 上市公司能自己操作自己的股票嗎
可以!可以增持或減持自己的股票!產業資本不太清楚
Ⅲ 為什麼上市公司還能買自己的股票,那豈不是算惡意操縱股價
為什麼上市公司還能買自己的股票?哪期不算是惡意操縱股價嗎?
Ⅳ 上市公司可以控制自己的股價嗎
企業上市以後,公司的股價是由市場決定的,股價的高低通常取決於投資者對公司未來發展前景是否看好,任何人操控股價都是違法行為,並且《證券法》對大股東買賣公司股票都有明確的規定和相關的限制,一方面禁止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利用內幕信息買賣公司股票,另一方面持有5%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證券法》 第七十七條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一)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Ⅳ 每個上市公司都有自己的操盤手的么關於股票的。
一般上市公司都會有自己的操盤手,操縱股價。
操盤手就是為別人炒股的人。操盤手主要是為大戶(投資機構)服務的,他們往往是交易員出身,對盤面把握得很好,能夠根據客戶的要求掌握開倉平倉的時機,熟練把握建立和拋出籌碼的技巧,利用資金優勢來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盤面的發展,他們能發現盤面上每個細微的變化,從而減少風險的發生。
企業操盤手就是為別人企業做管理的人。有效解決企業系統建設、提高企業利潤、用最實操的方式,促進公司最高層管理文化高度統一,從而強大企業。解放老闆,不但讓公司老闆、幹部幫你完成工作,還要讓老闆、幹部幫你完成思考。用操盤的心態愉悅駕馭企業,達到更寬廣格局,把握得很好,能夠根據企業的要求掌握管理最優的時機,熟練把握建立和管理的技巧,利用人力資源來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企業的發展,發現管理過程中的每個細微的變化,從而減少企業風險的發生。
Ⅵ 上市公司會不會 操作自己的股票 來獲利
不會。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全文》第一章,第五條「第五條 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宏觀上說,如果操縱股票,會引發泡沫經濟,所以政府會採取行政手段打擊這類行為
Ⅶ 上市公司操縱股價如何處罰
《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操縱證券市場的,責令依法處理其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操縱證券市場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
倍以下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
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
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
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
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
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Ⅷ 上市公司能否操作自己的股票
近水樓台先得月,可以幕後操作,還可以發布利空利好消息,這樣的好事估計沒有不做的
Ⅸ 上市公司自己所持有的流通股可以用來操縱股票嗎
不管是操縱還是炒作,這二樣都不行,上市公司是不允許買賣自己的股票。
控股股東或者大股東可以買賣股票,但得發公告,占股份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東增持必須公布增持計劃和向證監會提出要約豁免申請,申請被批准才能增持,增持減持每變動百分之一股份也要進行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票是由持股人操作的。股票的漲跌是由持股人,買進或賣出決定的。每天股票的開盤價,是由少數的持股較多的人或機構或基金競價得出來的。以前是單邊市場,所有持股人只有股票上升才能賺錢,現在不同了,是雙邊市場,出現了期指交易,靠買股指上漲或下跌賺錢了。
Ⅹ 上市公司董事長操縱自家股價獲利8500萬,證監會是如何處罰的
證監會對他的處罰是處於5.1億元的處罰,而這個處罰是根據他獲利8,500萬元人民幣,沒一罰5的一個處罰,而這也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也給廣大公司一個不要以身試法。而這件事情是證監會公布的,2020年典型違法案例中的一起。證明被罰款的董事長是浙江溫州人,他在2011年的時候就已經控制了該公司的股份成為該公司實際的控制人,而在2014年到2015年。這時候他們就被證監會進行了行政處罰。因為他們涉及操盤手操縱公司的股價而受到了證監會當時的調查。
其實只要上市公司沒有好好經營做非法的道路,不從事自己的主行業的話,那麼最後沒落是遲早的事情,因為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從未被抓到了,其實在2019年的8月份,最高院和最高檢都發布了,對於操縱市場的司法解釋,而這個司法解釋是刑事責任的司法解釋,對操縱市場的犯罪的一些構成要件和他們的量刑標准都有一個詳細的細化和詳細的明確,這樣的話就可以通過刑事責任來追究操縱股價的人,也讓他們付出了高昂的成本,進一步維護了我國的證券市場秩序。從而給大家一個良好的交易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