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審計學案例分析題求解
(1)存在或有收費,影響獨立性;
(2)正常程序審批,不影響;
(3)因為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擔任 銀行高管人員,因為自身利益,影響獨立性;
(4)B注冊會計師曾任銀行管理人員,並且會影響1999年的期初數,因為關系親密,影響獨立性;
(5)因為自我評價,影響獨立性;
(6)不影響獨立性,因為統計員不會直接參與財務記賬對報表產生影響。
Ⅱ 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公司時,能否購買該公司股票 是不是限制了他們的什麼權利
不能。 注冊會計師在審計該公司財務時已經很了解對方的財務狀況。 如果購買了該公司的股票,若出於利益目的,必會對該公司的財務報表進行作假 會損害其他投資者的利益。
Ⅲ 注會經濟法中,在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時 控股股東,境外戰略投資者等在認購股票後36個月不得轉讓,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在配股的時候沒有同樣的。按照注會經濟法中的內容可以知道,配股並不想發行股一樣的,是可以轉讓的。建議您仔細閱讀一下注會經濟法的相關內容,便於您更加理解注會經濟法。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您解決問題,如您滿意,請採納為最佳答案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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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會計師考試《經濟法》求解
B,D
(1)選項A: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違規對外提供擔保「且尚未消除」的,不得非公開發行股票。(2)選項B:上市公司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36 個月內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2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不得非公開發行股票。(3)選項C:上市公司最近1年及1期財務報表 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的,不得非公開發行股票;但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所涉及事項的重大影響已經消除 或者本次發行涉及重大重組的除外。(4)選項D:上市公司的權益被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嚴重損害且尚未消除的,不得非公開發行股票。
Ⅳ 注冊會計師在採用函證方式審查上市公司的發行在外的股票時,函證對象應為
上市公司的發行在外的股票的登記和保管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登公司),如果做選擇題B,因為不是ACD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and Clearing Company Limited,CSDCC)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主管部門是中國證監會。
[編輯本段]歷史沿革
2001年3月30日,按照《證券法》關於證券登記結算集中統一運營的要求,經國務院同意,中國證監會批准,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組建成立。同年9月,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在上海、深圳的分公司正式成立。從2001年10月1日起,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承接了原來隸屬於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全部登記結算業務,標志著全國集中統一的證券登記結算體制的組織架構基本形成。
[編輯本段]宗旨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宗旨是:建立一個符合規范化、市場化和國際化要求,具有開放性、拓展性特點,有效防範市場風險和提高市場效率,能夠更好地為中國證券市場未來發展服務的集中統一的證券登記結算體系。
[編輯本段]基本職能
按照《證券法》和《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履行下列職能: 證券賬戶、結算賬戶的設立和管理; 證券的存管和過戶; 證券持有人名冊登記及權益登記; 證券和資金的清算交收及相關管理; 受發行人的委託派發證券權益; 依法提供與證券登記結算業務有關的查詢、信息、咨詢和培訓服務; 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Ⅵ 注冊會計師審查股票發行費用的會計處理時,應查實被審計單位在股票無溢價時是否按規定將之 A. 沖減留
選A,
股份有限公司通過「股本」科目,其他公司通過「實收資本」科目核算投資者投入資本的增減變動情況。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支付的手續費、傭金等發行費用,股票溢價發行的,從發行股票的溢價中抵扣;股票發行沒有溢價或溢價金額不足以支付發行費用的部分,應將不足支付的發行費用沖減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 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股本 貸: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Ⅶ 關於在主板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問題,都是上市公司了,為什麼還是首次公開發行股票
是你理解錯誤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簡稱IPO,既然你考的是證券承銷,你就應該能理解承銷是IPO的一部分。
題目是IPO的條件,也就是要上市應該滿足什麼樣的條件。
在上市之前發行的原始股什麼的都是私募的,不是對公眾開放發行的,所以不算公開發行,真正的第一次公開發行,是在證監會審核批准後掛牌上市前幾天才是IPO,在IPO過程中券商負責銷售股票,所以稱為承銷,要把發行的股票全部銷售完,當然目前這些股票都是供不應求的,所以才有人打新股,然後等2天後上市流通賣出。
在上市後公司還可以再發行股票,俗稱配股或定向增發,這是另一回事了。
Ⅷ 簡述公開發行的股票的條件和股票上市的條件
公司作為發行人,在中國境內首次發行的條件具體如下:
(一)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三)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四)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
股票上市條件:
1)股票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已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
3)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額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司發行股份的總額的比例為10%;
4)公司在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Ⅸ 股票發行:公司首次發行股票需要哪些條件
根據《公司法》、《證券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IPO)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主體資格
(1) 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經國務院批准,有限責任公司在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採取募集設立方式公開發行股票;
(2)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3)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4)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二)規范運行
(1)發行人已經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2)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已經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3)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最近36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2個月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4)發行人的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
(5)發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最近36個月內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過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36個月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最近36個月內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最近36個月內曾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發行申請,但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或者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准;或者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或者偽造、變造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簽字、蓋章;本次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發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確對外擔保的審批許可權和審議程序,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
(7)發行人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佔用的情形;
(三)財務與會計
(1)發行人資產質量良好,資產負債結構合理,盈利能力較強,現金流量正常;
(2)發行人的內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了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3)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4)發行人編制財務報表應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在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時應當保持應有的謹慎;對相同或者相似的經濟業務,應選用一致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
(5)發行人應完整披露關聯方關系並按重要性原則恰當披露關聯交易。關聯交易價格公允,不存在通過關聯交易操縱利潤的情形;
(6)發行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後)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於20%;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7)發行人依法納稅,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行人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
(8)發行人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
(9)發行人申報文件中不得有下列情形:故意遺漏或虛構交易、事項或者其他重要信息;濫用會計政策或者會計估計;操縱、偽造或篡改編制財務報表所依據的會計記錄或者相關憑證。發行人不得有下列影響持續盈利能力的情形: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發行人最近1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發行人最近1個會計年度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並財務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以及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四)股本結構
股份公司的股本結構,需考慮如下因素:
(1)發起人人數及其住所、國有股及其管理、外資股及其比例等;
(2)凈資產及其折股比例;
(3)主發起人的控股地位(絕對或相對控股);
(4)股份公司計劃募集的資金數額;
(5)發起人擬投入股份公司資產的盈利能力及利潤全面攤薄後的情況;
(6)股份公司將來在二級市場的發展及增資配股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