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上市國企管理層持股五模式是怎樣的
模式一:上市公司股權激勵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模式主要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實施的中長期激勵。這種模式的關鍵在於: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應當以績效考核指標完成情況為條件,建立健全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
以江中葯業為例。2009年初,江中葯業推出股權激勵方案:江中葯業授予激勵對象300萬份股票期權,每份股票期權擁有在本激勵計劃首次授權日起五年內的可行權日以行權價格和行權條件購買一股江中葯業股票的權利。本激勵計劃授予的股票期權在滿足業績條件的情況下,自首次授權日起第三、四、五年分三期勻速行權,每期可行權額度占總期權額度的1/3。
考核指標:2008、2009、2010年公司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低於10%;以2007年經審計的凈利潤為基準,2008、2009、2010年的凈利潤年平均增長率不低於20%。激勵對象范圍:公司合資格的董事、高管及骨幹員工共68人。股票來源與股票數量:300萬份股票期權,占公司總股本的0.95%。
然而從目前來看,「國企」身份限定往往使得國有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模式的激勵力度大打折扣。表現在:審批控制嚴格、激勵總量封頂(首次實施股權激勵所佔股權比例封頂1%)、收益水平封頂(40%)、授予及解鎖(期權的行許可權制期原則上不得少於2年,行權有效期不得低於3年)、業績指標受限。
也正因為如此,國有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實施股權激勵的數量佔比,遠遠少於民營上市公司。因而在目前政策框架下,國有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方案的價值有限,更多的是一個試探性的信號,不能解決核心人才團隊的根本利益和事業平台問題。有鑒於此,不少國有公司積極探索其他的高管持股方式。
模式二:管理層在集團公司持股
實踐證明,有的上市公司管理層通過持股上市公司的集團公司,達到間接持股上市公司的目標。以江中集團整體改制(見圖3)為例。江中集團的前身是江西中醫學院的校辦小廠,經營管理層從1985年開始將這個校辦小廠發展成為控股江中葯業、中江地產兩家上市公司的全國知名國有企業集團。與貢獻形成巨大落差的是,企業的高管沒有持有公司的股份,產權改革問題懸而未決。
2010年5月,江西省國資委對江中制葯集團啟動股權結構多元化改制工作。根據江中葯業、中江地產在該年9月27日的公告,江中制葯集團股權轉讓分為股權分拆轉讓及增資兩步,引入戰略投資者大連一方集團和技術研發機構,實現管理層參股。
具體步驟包括:第一,江中集團10%股權出讓給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醫學科學院,雙方於9月15日簽署《股權轉讓協議》,並於9月16日辦理完工商變更登記手續;江西省國資委將其持有的江中集團股權(占總股本的30%),通過獎勵及現金配售相結合的方式,授予江中集團管理層(由24名自然人組成),雙方於9月15日簽署《股權激勵合同》,並於9月16日辦理完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江西省國資委對江中集團進一步引進戰略投資者—大連一方集團以貨幣方式對江中集團進行增資。本次增資後,一方集團將占江中集團總股本的27.143%。有關各方於9月18日簽署《增資擴股協議》,並於9月20日辦理完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上述改制、增資中涉及的股權作價依據為:江中集團2009年末經評估凈資產總值約18.1億元,同時扣除評估基準日後江中集團發生的債務,最終定價基數約為10.1億元。
上述改制、增資工作完成後,江西省國資委、江西中醫學院、軍科院、管理層、一方集團分別持有江中集團一定的股權。軍科院、江中集團管理層、一方集團之間不存在一致行動人關系,江中集團的控股股東仍為江西省國資委。
現在的問題是大型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權向管理層轉讓之路一度被封死。這個局面,直到十八屆三中全會才得以改變。改革方向已定,但具體怎麼操作,實踐中還有很多問題要解決。
模式三:管理層在子公司持股
實踐中發現,有大量國有集團公司,其子公司眾多,子公司業務各有好壞,集團公司管理層希望在有發展前景的子公司中聯合子公司核心人才持股。但是在國資委曾發文「禁止上持下」的規定下,集團公司管理層很難在子公司中持股,也就很難有動力去推動有發展前景的子公司去做大做強。
管理層在子公司持股的典型案例是中聯重科2012年公開轉讓子公司股權,擬通過引進有實力的財務投資者,將核心人才團隊一起引入,實現股權多元化。
2012年3月15日,中聯重科公告稱,為做大主業工程機械,決定剝離環衛機械輔業,通過湖南省產權交易所轉讓環衛機械全資子公司80%的股權,標的股權掛牌底價為32億元。
當時,長沙合盛(中聯重科及環衛機械管理層)和弘毅資本組成的聯合競標方宣稱,擬以財務投資者身份持股不超過45%的股份。
2013年3月29日,中聯重科公告稱,掛牌出售公告期內,無意向受讓方向湖南省聯合產權交易所遞交受讓申請,因此,公司決定終止掛牌出售本公司的全資子公司長沙中聯重科環衛機械有限公司80%的股權。
模式四:上市公司定向增發
目前,除教育部批準的誠志股份定向增發方案外,其他國有上市公司的類似方案,尚未得到所屬國資監管部門的批准,更未得到證監會的批准。目前,很多民營上市公司向管理團隊定向增發股票,也尚未得到證監會的批准。
誠志股份的控股股東是清華控股,其實際控制人為財政部(通過教育部持股清華大學)。2013年6月3日,誠志股份進行非公開發行股票融資。誠志股份此次非公開發行的對象為清華控股、重慶昊海、上海恆嵐和富國基金管理的富國-誠志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其中清華控股是公司控股股東,富國-誠志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有外部投資人(A級委託人)和誠志股份部分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骨幹員工(B級委託人)共同出資成立。
非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為9000萬股,清華控股認購2800萬股,重慶昊海認購2500萬股,上海恆嵐認購2500萬股,富國-誠志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認購1200萬股(其中,A級委託人認購800萬股,B級委託人認購400萬股)。發行價格6.96元/股(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的90%)。
2013年8月19日,誠志股份非公開發行股票方案獲得教育部和財政部批准。目前,非公開發行方案正在中國證監會審批核准中。
值得一提的是,通常,高管可以在二級市場上買自己公司的股票,尤其是在行情下滑時,監管部門更是鼓勵高管買自己公司的股票以維護穩定,但是,為什麼不可以向管理團隊定向增發股票?目前沒有任何權威答案。
模式五:混合所有制投資基金
目前,國家對於國企管理團隊與國企一起設立混合所有制基金,並沒有明確的政策規定。在「法未明文允許即不可為」的現實情況下,混合所有制投資基金模式是否可復制到其他國企中,值得探討。這其中,以達晨模式頗具有創新性。
達晨創投成立於2000年4月,是我國第一批按市場化運作設立的本土創投機構,已經發展成為目前國內規模最大、投資能力最強、最具影響力的創投機構之一。
⑵ 股份有限公司與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的區別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這個公司由2個以上(包括2個)的人一起出資組建的公司,這種公司的股份是指乾股,股票市場上是沒法買賣的,乾股一般都在創始人手上,比較集中.上司公司發行的股票是公司上市後發型股票股民進行認購和買賣,股票價值是會波動的,而且持有者比較分散,一般來說上市公司股票的總值完全超過公司本身的價值.
a公司總資產(包括實物資產和非實物資產)價值大概1億人民幣,而公司上市後股票經過漲價整個公司的市值達到了10億人民幣。而沒上市的公司的乾股價格跟公司實際價值是掛鉤的,不會出現這種情況。
上市公司股票發行後不管是誰都可以買入賣出,只要公司經營的好或者名氣大自然有人買,買的人多賣的人少價格自然就會漲上去,但是這些股票溢價是很不穩定的,一旦公司有問題或者有負面新聞又或者有大股東大量拋售股票價格很容易跌下去。
⑶ 只有上市公司才能發行股票嗎
不是的,發行了股票但不能在證券市場上進行二次買賣的公司叫非上市公司,他們也是可以發行股票的。
上市公司在選擇股票上市的時機時,經常會考慮以下幾方面的因素:
(1)在籌備的當時及可預計的未來一段時間內,股市行情看好。
(2)要在為未來一年的業務做好充分鋪墊,使公眾普遍能預計到企業來年比今年會更好的情況下上市;不要在公司達到頂峰,又看不出未來會有大的發展變化的情況下上市,或給公眾一個成長公司的印象。
(3)要在公司內部管理制度,派息、分紅制度,職工內部分配製度已確定,未來發展大政方針已明確以後上市,這樣會給交易所及公眾一個穩定的感覺,否則,上市後的變動不僅會影響股市,嚴重的還可能造成暫停上市。
(3)上市公司管理層發行股票的權利擴展閱讀
發行條件
(一)公司的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公司發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種,同股同權;
(三)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
(四)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五)發行人在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⑷ 上市公司能否再次發行股票,如果可以需要具備什麼樣的條件
一般都可以。能否再次發行股票取決於很多方面。有上市公司的融資要求,有監管部門的限制。《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就發行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附認股權公司債券等公開徵集意見。
《辦法》對上市公司再融資的條件、程序、信息披露、監管和處罰進行了規范。該徵求意見稿在現行再融資辦法基礎上,根據新的《公司法》和《證券法》精神,以及今後全流通的市場條件進行了較大修改。相對而言,在再融資方式上,通過引入附認股權公司債券、非公開發行的創新方式來促進再融資方式的多元化;在再融資條件上,有松有緊,但緊大於松;在發行程序上則有了明顯的簡化;在信息披露、監管和處罰條款中,都體現了加強上市公司誠信,保護投資者利益的精神。
《辦法》將再融資方式分為公開發行證券和非公開發行股票兩種,其中公開發行證券在原有的增發、配股和發行可轉債三種方式的基礎上引入了附認股權公司債券的創新方式。附認股權公司債券是公司債券和認股權的一個綜合,兩者可以分拆上市交易,其債性更強。從發行條件看,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券對上市公司的凈資產規模和現金流量有一定要求,規定凈資產不得低於15億,最近三年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低於6%的要求最近三年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平均不少於本次發行的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從發行期限看,附認股權公司債券只規定了1年的最短期限,沒有最長期限的限制。由於附認股權公司債券的債券部分可以獨立上市交易,因此這一再融資方式不僅將大大促進公司債市場的發展,也將增加證監會在發展公司債市場上的主導性。《辦法》對所附認股權證的數量進行了限制,預計權證全部行權後募集的資金總量不超過擬發行公司債券的金額。從上市公司角度看,附認股權公司債券有助於降低公司融資成本,特別是認股權證雖然與公司債券捆綁發行,但是發行後分別交易。從市場表現看,認股權證單獨交易將避免其價格被市場低估,初試的債務人可以將權證在市場以比較高的價格賣出,有助於提高初始債券持有人的利益,避免了兩者捆綁交易可能出現的權證價值被低估的可能,有助於上市公司降低債權融資的成本。認股權證方面,《辦法》就關於認股權證的行權價格、存續期間以及認股權證購買的股票做了明確規定。對行權價格,《辦法》規定認股權證的行權價格應不低於公告認股權證募集說明書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和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對存續期間,《辦法》規定不超過公司債券的期限,且自發行結束之日起不少於六個月,不超過二十四個月。募集說明書公告的權證存續期限不得調整;對認股權證購買的股票,《辦法》確定「向上市公司購買新股」,按此理解,也就是上市增發的股票。
非公開發行股票,即私募方式也是新增加的再融資方式。《辦法》並沒有對私募對象的資格加以明確規定,而是體現了上市公司自治的精神。在私募對象的數量上,《辦法》予以了明確,要求不得多於10 名,且有1到3年的鎖定期限要求。私募方式的增加,將為外資並購增添新的途徑。
在再融資條件上,《辦法》進一步體現了市場化的原則,有松有緊,但總體感覺緊大於松。松,主要表現在財務指標的降低。對於增發和發行可轉債,將現行的凈資產收益率要求從10%降低到6%;對於配股,僅要求連續三年盈利。此外,還根據《證券法》取消了兩次發行新股融資間隔的限制。緊,主要表現在市場約束機制的加強。首先,在上市公司再融資資格上,更加強調了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可持續性。其次,在定價機制上,要求增發發行價格應不低於公告招股意向書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或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以保護老股東的利益不因增發而被稀釋;在發行可轉債方面,規定修正轉股價格須經參加股東大會2/3以上表決權投票通過,且修正後的轉股價格不得低於股東大會召開日前20個交易日該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交易日均價,以防止轉股價無限向下修正不斷攤薄老股東利益的行為。這一規定將增加上市公司增發和可轉債轉股的難度。第三,在發行規模上,可轉債發行後累計債券余額由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80%降低到40%;增發規模的限制雖然取消了,但在資金用途和資金管理的要求上更加嚴格,要求募集資金必須存放於公司董事會決定的商業銀行專項賬戶。第四,配股要求必須採取代銷制,並引入發行失敗制度。
⑸ 上市公司為什麼發行股票,靠什麼賺錢我實在不明白
挖錢,叫你們都掏了腰包,經營權和管理權卻還是他們的,就是利用了大眾的賭博心理,白用了你們的錢!舉債還要還呢,發行股票多好啊,不用
⑹ 什麼叫上市公司和股票又有什麼關系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章第五節的相關規定,上市公司是指所公開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謂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沒有上市和沒有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這種公司到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須經過批准外,還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公司法》、《證券法》修訂後,有利於更多的企業成為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6)上市公司管理層發行股票的權利擴展閱讀:
對於股份有限公司報送的申請股票上市的材料,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審查,符合條件的,對申請予以批准;不符合條件的,予以駁回;缺少所要求的文件的,可以限期要求補交;預期不補交的,駁回申請。
股票發行申請經發審委核准後,取得中國證監會同意發行的批文。刊登招股說明書,通過媒體過巡迴進行路演,按照發行方案發行股票。刊登上市公告書,在交易所安排下完成掛牌上市交易。
⑺ 股票發行制度主要有幾種各自的內容是什麼
從各國證券市場的實踐來看,股票發行監管制度主要有三種類型:審批制、核准制和注冊制。上額度管理和指標管理屬於審批制,通道制和保薦制則屬於核准制。
1、審批制:
從「額度管理」到「指標管理」
審批制的行政干預程度最高,適用於剛起步的資本市場,由於在監管機構審核前已經經過了地方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的「選拔」,因此審批制對發行人信息披露的要求不高,只需作一般性的信息披露,其發行定價也體現了很強的行政干預特徵。
在資本市場建立之初,股票發行是一項試點性工作,哪些公司可以發行股票是一個非常敏感的問題,需要有一個通盤考慮和整體計劃,也需要由政府對企業加以初步遴選。一是可以對企業有個基本把握,二是為了循序漸進培育市場,平衡復雜的社會關系。再者,當時的市場參與各方還很不成熟,缺乏對資本市場規則、參與主體的權利義務的深刻認識,因此,實行額度管理是歷史的必然選擇。
為了擴大上市公司的規模,提高上市公司的質量,1996年新股發行改為「總量控制、限報家數」的指標管理辦法。同時,為了支持國有大中型企業發行股票,改革後的監管政策明確要求,股票發行要優先考慮國家確定的1000家特別是其中的300家重點企業,以及100家全國現代企業制度試點企業和56家試點企業集團,並鼓勵在行業中處於領先地位的企業發行股票並上市。
2、核准制:
從「指標管理」到「通道制」
隨著中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審批制的弊端顯得愈來愈明顯。第一,在審批制下,企業選擇行政化,資源按行政原則配置。上市企業往往是利益平衡的產物,擔負著為地方或部門內其他企業脫貧解困的任務,這使他們難以滿足投資者的要求,無法實現股東的願望。第二,企業規模小,二級市場容易被操縱。第三,證券中介機構職能錯位、責任不清,無法實現資本市場的規范發展。第四,一些非經濟部門也獲得額度,存在買賣額度的現象。第五,行政化的審批在制度上存在較大的尋租行為。
由於審批制明顯阻礙了資本市場規范發展,因此,1999年實施的《證券法》對發行監管制度作了改革,其第十五條明確規定:「國務院證券管理機構依照法定條件負責核准股票發行申請。」2000年3月6日,《股票發行核准程序》頒布實施,標志著核准制的正式施行。
核准制是證券監管部門根據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股票發行條件,對按市場原則推選出的公司的發行資格進行審核,並做出核准與否決定的制度。核准製取消了由行政方法分配指標的做法,改為由主承銷商推薦、發行審核委員會表決、證監會核準的辦法。核准制最初的實現形式是通道制。
核准製取代審批制,反映了證券市場的發展規律,表明一家企業能否上市,已經不再取決於這家公司能否從地方政府手中拿到計劃和指標,取而代之的是企業自身的質量。從審批制到核准制的轉變,體現了中國證券市場發展的內在要求,反映了證券監管思路的變化,表明中國的證券市場監管逐步擺脫計劃經濟思維方式的束縛。因此,從審批制到核准制,「絕不僅僅是從計劃分配製向委員會舉手的形式上的突破。」
3、核准制的優化:
「保薦制」代替「通道制」
通道制下股票發行「名額有限」的特點未變,但通道制改變了過去行政機制遴選和推薦發行人的做法,使得主承銷商在一定程度上承擔起股票發行風險,並且獲得了遴選和推薦股票發行的權力。通道制的缺陷也是明顯的。第一,通道制本身並不能真正解決有限的上市資源與龐大的上市需求之間的矛盾,無法根本改變中國資本市場深層次結構性失衡的問題。第二,通道制帶有平均主義的色彩。只要具有主承銷資格,實力再強,手中項目再多,也只有8個通道,規模再小,也不少於2個通道。這種狀況下,大小券商的投行業務有分散化的傾向,這導致投行業務中的優勝劣汰機制難以在較大范圍內發生作用,不利於業務的有效整合和向深度、廣度發展。第三,通道制對主承銷商的風險約束仍然較弱,不能有效地敦促主承銷商勤勉盡責。因此,通道制只能是中國股票發行制度從審批制向核准制轉變初期的過渡性措施和階段性產物,它依然帶有計劃干預的影子。
核准制下的實質性審核主要是考察發行人目前的經營狀況,但據此並不能保證其未來的經營業績,也不能保證其募集資金不改變投向,更不能在改變投向的情況下保證其收益率。中國有相當比例的上市公司,在上市當年,或者上市後一年內出現虧損或業績大幅下滑(即媒體所稱的「變臉」)、募集資金變更等現象,有些上市公司內部運作還很不規范,存在比較多的大股東侵犯小股東利益的情形。
為了在現有框架內最大程度地發揮核准制的作用,系統提高中國上市公司質量,增強中介機構對於發行人的篩選把關和外部督導責任,促使中介機構能夠把質量好、規范運作的公司推薦給證券市場,中國證券監管部門正在引入保薦代表人制度,變「關口式監管」為「管道式監管」。
保薦人制度的引入將試圖通過連帶責任機制把發行人質量和保薦人的利益直接掛鉤,使其收益和承擔的風險相對應。保薦人對於行業和公司價值判斷的專業水平及工作作風,將對其保薦績效和業務收益形成直接影響,並最終決定其在行業中的競爭力。如果保薦人督導不力,在保薦責任期間出現嚴重的大股東、董事或者經理層對上市公司的利益侵佔等現象,保薦人將承擔連帶責任。所以,保薦人為了減少上市公司行為不規范而給自身帶來督導不力的連帶責任風險,其必須十分重視對大股東的資質和誠信進行充分調查,同時,還需要採取必要的方式(比如簽定協議)以對大股東行為進行有效約束。
⑻ 上市公司高管包括哪些
根據《公司法》第217條第一項的規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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