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想問下關於商業銀行股票問題
是不從事股票的二級市場---股票買賣交易業務,股票發行是一級市場,是籌資。
希望採納,謝謝
『貳』 為什麼不可以通過發行股票來滿足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需要
當然可以啊,沒人說不可以啊,況且現在好多商業銀行都已經上市了,很多沒上市的商業銀行只不過資格還不夠罷了,每家銀行都想著上市呢!
『叄』 商業銀行分業經營,那為什麼還可以發行證券,參加保險股票等投資,以及發行理財產品
銀行發行其他金融產品是要報銀保監審批,央行批准才能發行。國家也鼓勵銀行多方面發展,並不止是存貸業務。目的豐富金融市場。
『肆』 銀行可以發行股票嗎
當然可以,一點都矛盾,第四十三條商業銀行不得從事證券經營業務的規定是指業務范圍,而發行股票是股份和股本金。
『伍』 為什麼企業願意到商業銀行借款而不願意在資本市場發行股票
融資速度快,銀行借款和股票上市或者增發的時間周期相差十萬八千里,更何況現在排到明年去了
股東不想稀釋自己的權利
1的原因多些吧,多少公司夢想著就是上市發行股票
『陸』 商業銀行為什麼不能直接進行股票投資
我國目前商業銀行業務與投資銀行業務是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的,商業銀行如果直接進行股票投資就成了混業經營了,金融風險會放大很多倍,不利於金融行業的正常發展
『柒』 商業銀行發行股票的目的
由於我國銀行利潤主要靠存貸款利差賺錢,但發放貸款既受存款規模約束又受資本充足率約束,存款可以通過各種措施組織,但資本充足率基本只能靠增發股票完成,在資本市場不景氣的情況下,只能退求發行債券股票來暫時滿足資本充足率要求了。
『捌』 對商業銀行的法律限制是什麼
1.法律明確要求分業經營,並禁止商業銀行從事「股票業務」 股票業務是投資銀行的核心業務之一,我國《商業銀行法》、《證券法》都明確禁止商業銀行從事股票業務。我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很顯然,這里的規定明確地限制了商業銀行在我國境內從事股票業務。
2.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規定並未對「股票業務」進行明確界定,其范圍可以理解為極為廣泛,也可以狹義地理解。但從國內實踐來看,目前是傾向於廣義的理解。商業銀行不僅不能直接投資股票,也不能從事發行、承銷股票等業務。這種含糊界定為商業銀行間接地涉及股票市場埋下了潛在的障礙。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從事涉及股票的金融服務,如「銀證通」、「銀證轉賬」等。為避免對「股票業務」理解不準確,筆者認為立法應對股票業務進行准確界定,最好在即將完成的《商業銀行法》修改中得到體現。
3.另外,我國《證券法》第六條也明確規定,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託、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這也充分反映了我國禁止混業經營的基本法律原則。 二、法律對銀行進入債券市場的限制 我國法律對商業銀行進入債券市場採取了區別對待的態度。《商業銀行法》在對商業銀行經營范圍作一般性規定時,明確肯定了商業銀行可以「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這里只涉及到兩類債券,即金融債券和政府債券,對於企業債券則未涉及。
『玖』 商業銀行到底能否開展證券業務
銀行作為公司,符合條件可以發行債券或股票。這是根據公司法進行的,
商業銀行經營央行許可的金融業務,包括存貸和中間業務等,此外可以代理部分業務,如代理保險。
商業銀行吸收存款的資金的投資方向受限,不得投資高風險項目。
商業銀行不得經營證券經紀業務。這與其本身發行證券並無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