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股票只是上市公司融資的工具,既然被人收購了超過50%,也只是收購了上市公司融資的部分,為什麼
收購超過50%是指收購了上市公司50%的股權,不是融資部分,是全部股權的50%,因為上市一段時間後所有股份都是流通的。不存在收購融資部分的說法。
注冊資本和股份數是一樣的。不管是成本利潤還是負債資產,只要收購了50%以上的股權,就是控制了這家上市公司。
Ⅱ 上市公司被收購後股民的股票怎麼處理
退市公司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之前,股東應盡快辦理股份確權與轉託管手續,否則有可能無法趕上在該公司第一個交易日進行交易。
退市公司掛牌之後,股東可以繼續辦理股份確權與轉託管手續,但其股份需要經過兩個交易日之後方可轉讓(即三板交易)。
上市公司在被暫停上市後,即停止在A股市場交易。股民避免損失最好的辦法就是在暫停上市前,即股票仍在交易時,賣出該股票,進行適當止損。
(2)公司股票被收購50以上擴展閱讀:
《公司法》第157條: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2)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
(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4)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
公司決議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關閉或者被宣告破產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Ⅲ 公司下達的股票被收購後如何處理
公司被收購,股票的處理方式是,如果股票被全部收購的,則股東需要將股票交付給收購方,股東喪失股東資格;如果是部分收購的,則未被收購的股東仍然享有股東權利。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投資者自願選擇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約(以下簡稱全面要約),也可以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約(以下簡稱部分要約)。
第二十八條
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購人應當編制要約收購報告書,聘請財務顧問,通知被收購公司,同時對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本次收購依法應當取得相關部門批準的,收購人應當在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中作出特別提示,並在取得批准後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
Ⅳ 上市公司的股票被一個公司或個人買入超過50%,是不是就等於被強制收購了
是這樣的
事實上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國家對於這些都是有規定的,並不是你想買就能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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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上市公司被收購是利好還是利空
上市公司被收購意味著資產重組 ,對上市公司來講是改善公司經營狀況的契機。理論上講,收購兼並行為對被收購或兼並的公司來說,會使人們對被收購或兼並的公司產生積極的預期,從而會使這些公司的股票價格上漲。雖然理論上來說對收購方來說不一定產生積極作用,但就目前發生在中國資本市場上的兼並收購大多數對上市公司是有利的,因為對於並購方來說,注入這些公司的資產大多屬於優良資產,未來盈利前景較好。值得注意的是,在公司股價因重組大漲的背後,往往也會有注入資產高估值、低盈利的陷阱。相關專家認為,高溢價、高估值是A股市場常見現象,在退市機制、做市商制度沒有完善前,諸多ST企業會選擇兼並收購盤活股票,大股東也往往通過注入資產拉升出貨。
所以,綜合來看,上市公司被收購,如果並購重組是成功的,股票上漲,那就是利好;如果並購重組不成功,股票下跌,那就是利空。
溫馨提示:
1、以上解釋僅供參考,不作任何建議。
2、入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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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被收購公司的股票怎麼辦
依據我國證券法的規定,被收購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由證券交易所依法終止上市交易;其餘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可以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
【法律依據】
《證券法》第九十七條,收購期限屆滿,被收購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由證券交易所依法終止上市交易;其餘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收購行為完成後,被收購公司不再具備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應當依法變更企業形式。
Ⅶ 如果上市公司被收購,那手裡的股票怎麼辦
你好,如果收購的目的是100%控股並私有化,那麼收購方要提出要約收購;如果僅是上市公司股份被部分收購,其他投資者依舊可以繼續持股。
風險揭示:本信息部分根據網路整理,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不構成任何買賣操作,不保證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Ⅷ 為什麼上市公司的大股東有超51%的股份也會被收購
收購(Acquisition)是指一個公司通過產權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權,以實現一定經濟目標的經濟行為。收購是企業資本經營的一種形式,既有經濟意義,又有法律意義。收購的經濟意義是指一家企業的經營控制權易手,原來的投資者喪失了對該企業的經營控制權,實質是取得控制權。行業蕭條和經濟不景氣的時候可以在對方公司的二級市場進行低價股票收購。從法律意義上講,中國《證券法》的規定,收購是指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股份的30%時發出要約收購該公司股票的行為,其實質是購買被收購企業的股權。
收購方式
任何進行收購的公司都必須在決策時充分考慮採用何種方式完成收購,斥同的收購方式不僅儀是支付方式的差別,而且與公司的自身財務、資本結句密切相關。
1.現金收購。現金收購是一種單純的購買行為,它由公司支付一定數額的現金,從而取得目標公司的所有權。現金收購主要有兩種方式:以現金購取資產和以現金購買股票。
2.用股票收購。股票收購是指公司不以現金為媒介完成對目標公司的收內,而是收購者以新發行的股票替換目標公司的股票。
3.承擔債務式收購。在被收購企業資不抵債或資產和債務相等的情況下,收購方以承擔被收購方全部或部分債務為條件,取得被收購方的資產和至營權。
Ⅸ 公司被收購股票怎樣分紅
被收購公司收到的收購款一般由公司股東決定,公司的股東可以召開股東會議進行表決。法律、行政法規並沒有明確規定收購款如何處理。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等。
Ⅹ 被收購公司股票是否被收購
被收購公司的股票的處理辦法:若被收購的公司不符合上市條件的,則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可以向收購人以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且收購行為完成後,被收購公司應當依法變更企業形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七十四條
收購期限屆滿,被收購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的上市交易要求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由證券交易所依法終止上市交易;其餘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
收購行為完成後,被收購公司不再具備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應當依法變更企業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