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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估值高適合買 2025-08-18 22:44:20

康美葯業公司回購股票

發布時間: 2022-01-01 12:34:25

① st股票退市後怎麼辦

ST股票,俗稱「戴帽」,是對經營狀況出現異常的上市公司所發行股票的統稱。所謂經營異常主要指財務異常。一般來說,如果上市公司連續兩年出現虧損,或者審計後發現財務異常的,都要予以特別處理。此外,當公司遭遇自然災害、重大事故等特殊情況而導致運營癱瘓時,也會被特別處理。被特別處理的股票一般會有以下三個特徵:

  1. 交易所首先會在這些「問題股票」名稱前冠以「ST」,以示區分。

  2. 股價的漲跌幅度會被壓縮為5%,以抑制莊家惡意炒作。

  3. 公司的中期報告必須經過審計,以督促其加速整改。

因特別處理就好比黃牌警告。如果上市公司異常狀況消除了,就可去除「ST」稱號,恢復正常交易,也就是所謂的「摘帽」。反之,如果經營狀況持續惡化,第三年依舊虧損的話,交易所就會對其發出退市警告,並將其代號改為「*ST」。

而對投資者而言,ST股票風險與機遇並存。如果上市公司因經營不善虧損,想要在短期內扭虧為盈,就比較困難,此時投資這類股票就有極大風險。但有的公司卻是因某些特殊原因而虧損,本身仍然根基穩固,在經過資產重組等短暫調整後,其股票極有可能「摘帽」重獲新生。這種股票往往潛力巨大,值得投資者關注。

② 按照現在的股票法規,A股股票分別在什麼情況下將被*ST處理,暫停上市,終止上市

第十四章 暫停、恢復、終止上市
第一節 暫停上市
14.1.1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暫停其股票上市:
(一) 因13.2.1條第(一)、(二)項情形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後,首個會計年度審計結果表明公司繼續虧損;
(二) 因13.2.1條第(三)項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後,在兩個月內仍未按要求改正財務會計報告;
(三) 因13.2.1條第(四)項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後,在兩個月內仍未披露年度報告或中期報告;
(四) 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五) 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六) 本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因13.2.1條第(一)、(二)項情形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的上市公司,預計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後首個會計年度將繼續虧損的,公司董事會應當在該會計年度結束後的二十個交易日內發布股票可能被暫停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並在披露年度報告前至少再發布兩次風險提示公告。
14.1.3 因13.2.1條第(一)、(二)項情形股票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的上市公司,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後首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顯示繼續虧損,或者雖然顯示盈利但被出具非標准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公司董事會在審議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時,應當就以下事項作出決議,並提交最近一次股東大會審議:
(一)如果公司股票被暫停上市,公司將與一傢具有4.1條規定的恢復上市保薦機構資格的證券公司(以下簡稱「代辦機構」)簽訂協議,協議約定由公司聘請該代辦機構作為股票恢復上市的保薦機構;如果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則委託該代辦機構提供代辦股份轉讓服務,並授權其辦理證券交易所市場登記結算系統股份退出登記,辦理股份重新確認及代辦股份轉讓系統股份登記結算等事宜。
(二)如果公司股票被暫停上市,公司將與結算公司簽訂協議。協議約定(包括但不限於):如果股票被終止上市,公司將委託結算公司作為全部股份的託管、登記和結算機構。
(三)如果公司股票被終止上市,公司將申請其股份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轉讓,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公司股票終止上市以及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的有關事宜。
14.1.4 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通過14.1.3條所述提案後五個交易日內完成與代辦機構和結算公司的協議簽訂工作,並在相關協議簽訂後及時報送本所,披露其主要內容。
14.1.5 上市公司出現14.1.1條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董事會審議年度報告後及時向本所報告並披露。
公司在披露年度報告同時應當再次披露股票將被暫停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
本所自公司披露年度報告之日起,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並在停牌後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暫停其股票上市的決定。
14.1.6 上市公司出現14.1.1條第(二)、(三)項情形的,本所自兩個月期滿後次一交易日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並在停牌後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暫停其股票上市的決定。
暫停上市期間,公司應當至少發布三次風險提示公告,並參照14.1.3條和14.1.4條的規定完成有關事項的審議、協議簽訂和相關信息披露工作。
14.1.7 本所在作出暫停股票上市決定後的兩個交易日內通知公司並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14.1.8 上市公司應當在收到本所暫停其股票上市的決定之日起及時披露股票暫停上市公告。股票暫停上市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暫停上市股票的種類、簡稱、證券代碼以及暫停上市起始日;
(二) 有關股票暫停上市決定的主要內容;
(三) 董事會關於爭取恢復股票上市的意見及具體措施;
(四) 股票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
(五) 暫停上市期間公司接受投資者咨詢的主要方式;
(六) 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14.1.9 股票暫停上市期間,公司應當繼續履行上市公司的有關義務,並至少在每月前五個交易日內披露一次為恢復上市所採取的措施及有關工作進展情況。公司沒有採取重大措施或者有關計劃沒有相應進展的,也應當披露並說明具體原因。
14.1.10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暫停其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
(一)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二)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條件;
(三)發行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所募集的資金不按照核準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
(五)公司最近二年連續虧損;
(六)因公司存在14.1.1條情形其股票被本所暫停上市。
14.1.11 可轉換公司債券暫停上市事宜參照本節股票暫停上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節 恢復上市
14.2.1 因14.1.1條第(一)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的,在股票暫停上市期間,上市公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在首個年度報告披露後五個交易日內向本所提出恢復股票上市的書面申請:
(一)在法定披露期限內披露經審計的暫停上市後首個年度報告;
(二)經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顯示公司實現盈利。
暫停上市後的首個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非標准無保留意見的,上市公司在披露上述年度報告的同時應當披露可能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
14.2.2 因14.1.1條第(二)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的上市公司,在暫停上市後兩個月內披露經改正的有關財務會計報告的,可以在公司披露相關報告後五個交易日內向本所提出恢復上市的書面申請。
14.2.3 因14.1.1條第(三)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的上市公司,在暫停上市後兩個月內公司披露了相關年度報告或中期報告的,可以在公司披露相關定期報告後五個交易日內向本所提出恢復上市的書面申請。
14.2.4 上市公司應當聘請代辦機構擔任其恢復上市的保薦機構。
保薦機構應當對公司恢復上市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就公司是否具備恢復上市條件出具恢復上市保薦書,並保證承擔連帶責任。
14.2.5 保薦機構在核查過程中,至少應當對下列情況予以充分關注和盡職核查,並出具核查報告:
(一) 公司規范運作的情況:包括人員、資產、財務的獨立性,關聯交易情況,重大出售或購買資產行為的規范性,重組後的業務方向,經營狀況是否發生實質性好轉,以及與控制人之間的同業競爭關系等;
(二) 公司財務風險的情況:包括公司的收入確認、非經常性損益的確認是否合規,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非標准無保留審計意見所涉及事項對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影響,公司對涉及明顯違反會計准則、制度及相關信息披露規范性規定的事項進行糾正和調整的情況等;
(三) 公司或有風險的情況:包括資產出售、抵押、置換、委託經營、重大對外擔保、重大訴訟、仲裁情況(適用本規則有關累計計算規定),以及上述事項對公司經營產生的不確定性影響等;
對於公司存在的各種不規范行為,恢復上市的保薦機構應當要求公司改正。公司未按要求改正的,保薦機構應當拒絕為其出具恢復上市保薦書。
14.2.6 保薦機構在對因14.2.2條、14.2.3條情形申請恢復上市的公司進行盡職核查時,至少應當對14.2.5條第(二)項所列情況予以充分關注,同時,還應當關注下列情況,在核查報告中作出說明:
(一)公司財務會計政策是否穩健,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完整、合理和有效;
(二)注冊會計師是否認為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存在較大缺陷,公司是否已根據注冊會計師的意見進行了整改(如適用);
(三)公司是否已按有關規定改正其財務會計報告(如適用)。
14.2.7 保薦機構出具的恢復上市保薦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公司的基本情況;
(二) 公司存在的主要風險,以及原有風險是否已經消除的說明;
(三) 對公司前景的評價;
(四) 核查報告的具體內容;
(五) 公司是否完全符合恢復上市條件及其依據的說明;
(六) 無保留其表述明確的保薦意見及其理由;
(七) 關於保薦機構和相關保薦代表人具備相應保薦資格以及保薦機構內部審核程序的說明;
(八) 保薦機構是否存在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保薦職責情形的說明;
(九) 保薦機構比照有關規定所作出的承諾事項;
(十) 對公司持續督導期間的工作安排;
(十一) 保薦機構和相關保薦代表人的聯系地址、電話和其他通訊方式;
(十二) 保薦機構認為應當說明的其他事項;
(十三) 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恢復上市保薦書應當由保薦機構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和相關保薦代表人簽字,註明簽署日期並加蓋保薦機構公章。
14.2.8 申請股票恢復上市的公司應當聘請律師對其恢復上市申請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充分的核查驗證,對有關申請材料進行審慎審閱,並出具法律意見書。律師及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對恢復上市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4.2.9 前條所述法律意見書應當對下列事項明確發表結論性意見:
(一) 公司的主體資格;
(二) 公司是否完全符合恢復上市的實質條件;
(三) 公司的業務及發展目標;
(四) 公司治理和規范運作情況;
(五) 關聯交易和同業競爭;
(六) 公司的主要財產;
(七) 重大債權、債務;
(八) 重大資產變化及收購兼並情況;
(九) 公司納稅情況;
(十) 重大訴訟、仲裁;
(十一) 公司受到的行政處罰;
(十二) 律師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問題。
律師就上述事項所發表的結論性意見應當包括是否合法合規、是否真實有效,是否存在糾紛或潛在風險等。
14.2.10上市公司提出恢復上市申請時,應當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 恢復上市申請書;
(二) 董事會關於符合恢復上市條件,同意申請恢復上市的決議;
(三) 董事會關於暫停上市期間公司為恢復上市所做主要工作的報告;
(四) 管理層從公司主營業務、經營活動、財務狀況、或有事項、期後事項和其他重大事項等角度對公司實現盈利的情況、經營能力和盈利能力的持續性和穩定性作出的分析報告;
(五) 關於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方案的說明:包括重大資產重組的內部決策程序、資產交接、相關收益的確認、實施結果及相關證明文件等;
(六) 關於公司最近一年度的重大關聯交易說明:包括關聯交易的內部決策程序、合同及有關記錄、實施結果及相關證明文件等;
(七) 關於公司最近一年度的納稅情況說明;
(八) 年度報告及其審計報告原件;
(九) 保薦機構出具的恢復上市保薦書以及保薦協議;
(十) 法律意見書;
(十一) 董事會對非標准無保留審計意見的說明(如適用);
(十二) 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對非標准無保留審計意見的說明(如適用);
(十三) 按照14.1.4條規定與代辦機構和結算公司簽訂的相關協議;
(十四) 本所要求的其他有關材料。
因14.2.2條或14.2.3條情形向本所提出恢復上市申請的公司,至少應當按照本條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八)項至第(十四)項的要求,提交相關文件。
公司應當在向本所提出恢復上市申請後次一交易日發布相關公告。
14.2.11 本所在收到上市公司提交的恢復上市申請文件後五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通知公司。
公司未能按照14.2.10條的要求提供申請文件的,本所不受理其股票恢復上市申請。
公司應當在收到本所是否受理其申請的決定後及時披露決定的有關情況,並披露可能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
14.2.12 本所上市委員會對公司恢復上市的申請進行審議,作出獨立的專業判斷並形成審核意見,本所依據上市委員會意見作出是否核准公司股票恢復上市申請的決定。
14.2.13 本所將在受理公司恢復上市申請後的下列時間內,作出是否核准其股票恢復上市申請的決定:
(一)本所因14.2.1條情形受理上市公司的恢復上市申請的三十個交易日內;
(二)本所因14.2.2條、14.2.3條情形受理上市公司的恢復上市申請的十五個交易日內。
在此期間,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補充材料的,公司應當在本所規定期限內提供有關材料。公司補充材料期間不計入本所作出有關決定的期限內。
14.2.14 本所受理上市公司恢復上市申請後,可以聘請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就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盈利的真實性進行調查核實。
本所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調查核實期間不計入14.2.13條所述本所作出有關決定的期限內。
14.2.15 本所在作出核准公司股票恢復上市決定後兩個交易日內通知公司,並報告中國證監會。
14.2.16 經本所核准恢復上市的,上市公司應當在收到有關決定後及時披露
股票恢復上市公告。股票恢復上市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恢復上市股票的種類、簡稱、證券代碼;
(二)有關股票恢復上市決定的主要內容;
(三)董事會關於恢復上市措施的具體說明;
(四)相關風險因素分析;
(五)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14.2.17 上市公司披露股票恢復上市公告五個交易日後,其股票恢復上市。
14.2.18 因14.1.10條各項情形可轉換公司債券被暫停上市的,在暫停上市期間,上市公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本所提出恢復其股票上市的書面申請:
(一)因14.1.10條第(一)項、第(四)項所列情形之一可轉換公司債券被暫停上市,經查實後果不嚴重的;
(二)因14.1.10條第(二)項所列情形可轉換公司債券被暫停上市,在六個月內該情形消除的;
(三)因14.1.10條第(三)項的情形可轉換公司債券被暫停上市,在兩個月內該情形消除的;
(四)因14.1.10條第(五)項所列情形可轉換公司債券被暫停上市,在法定披露期限內披露經審計的暫停上市後首個年度報告,且經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顯示公司實現盈利的。
14.2.19 可轉換公司債券恢復上市事宜參照本節股票恢復上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節 終止上市
14.3.1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終止其股票上市:
(一) 因14.1.1條第(一)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後,未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暫停上市後首個年度報告;
(二) 因14.1.1條第(一)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法定期限內披露的暫停上市後首個年度報告顯示公司出現虧損;
(三) 因14.1.1條第(一)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法定期限內披露了暫停上市後首個年度報告,但未能在其後五個交易日內提出恢復上市申請;
(四) 因14.1.1條第(二)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兩個月內仍未能披露經改正的有關財務會計報告;
(五)因14.1.1條第(二)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兩個月內披露了經改正的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但未能在其後的五個交易日內提出恢復上市申請;
(六)因14.1.1條第(三)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兩個月內未披露相關年度報告或中期報告;
(七)因14.1.1條第(三)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兩個月內披露了相關年度報告或中期報告,但未能在其後的五個交易日內提出恢復上市申請;
(八)恢復上市申請未被受理;
(九)恢復上市申請未被核准;
(十)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本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十一)上市公司或收購人以終止公司股票上市為目的進行回購或要約收購,回購或要約收購實施完畢後,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公司董事會向本所提出終止上市申請;
(十二)在股票暫停上市期間,股東大會作出終止上市決議;
(十三)公司因故解散或法院宣告公司破產後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十四)本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14.3.2 上市公司出現14.3.1條第(九)項情形的,本所在不予核准恢復上市的同時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出現該條其他情形的,由本所上市委員會對公司股票終止上市事宜進行審議,作出獨立的專業判斷並形成審核意見。
本所依據上市委員會的審核意見,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終止上市的決定。
14.3.3 上市公司出現14.3.1條第(一)項情形的,本所自法定披露期限結束之日起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
14.3.4 上市公司預計可能出現14.3.1條第(二)項情形的,董事會應當在相關定期報告的報告期結束後的十個交易日內發布可能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並在披露相關定期報告前至少再發布兩次風險提示公告。
14.3.5 上市公司出現14.3.1條第(二)項情形的,應當自董事會審議年度報告後及時向本所報告並披露,同時發布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
本所自公司年度報告披露後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終止上市的決定。
14.3.6 上市公司出現14.3.1條第(三)、(八)項情形的,本所自公司年度報告披露後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終止上市的決定。
14.3.7 上市公司出現14.3.1條第(四)項至(七)項情形的,本所在兩個月期滿後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終止上市決定。
14.3.8 上市公司出現14.3.1條第(十)項情形的,本所在規定期限期滿後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
14.3.9 本所在作出是否終止股票上市決定前,可以聘請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就公司盈利的真實性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並將核查結果提交上市委員會審議。 調查核實期間不計入本所作出有關終止上市決定的期限之內。
本所為作出是否終止公司股票上市的決定,可以要求公司提供補充材料,公司應當在本所規定期限內提供有關材料。公司補充材料期間不計入本所作出有關決定的期限內。
14.3.10 上市公司出現14.3.1條第(十一)項情形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公司披露收購結果公告或其他相關股權變動公告之日起停牌。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及時向本所提交終止上市申請,本所在收到該申請後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終止上市的決定。
14.3.11 上市公司出現14.3.1條第(十二)項情形的,應當在股東大會會議結束後及時通知本所並公告。
本所在公司發布公告後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終止上市的決定。
14.3.12 上市公司出現14.3.1條第(十三)項情形的,應當於公司股東大會作出解散決議,知悉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等解散條件成就時,或法院宣告公司破產當日立即向本所報告並於次日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於本所知悉該情形之日起停牌。
本所在公司發布公告後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終止上市決定。
14.3.13 本所在作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決定後兩個交易日內通知公司,並於兩個交易日內發布相關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對於直至本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時仍未聘請代辦機構的公司,本所在作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決定的同時為其指定臨時代辦機構,通知公司和代辦機構,並於兩個交易日內就上述事項發布相關公告(公司破產、解散或者被依 法責令關閉的除外)。
14.3.14 公司應當在收到本所關於終止其股票上市決定後及時披露股票終止上市公告。股票終止上市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終止上市股票的種類、簡稱、證券代碼以及終止上市的日期;
(二) 終止上市決定的主要內容;
(三) 終止上市後其股票登記、轉讓、管理事宜;
(四) 終止上市後公司的聯系人、聯系地址、電話和其他通訊方式;
(五) 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14.3.15 公司應當在股票終止上市後立即安排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的相關事宜,保證公司股份在本所發布有關終止上市公告後四十五個交易日內可以進入代辦股份系統轉讓。
14.3.16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終止其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
(一)因14.1.10條第(一)、(四)項所列情形之一可轉換公司債券被暫停上市後,經查實後果嚴重的:
(二)因14.1.10條第(二)項所列情形可轉換公司債券被暫停上市後,在六個月內該情形未能消除的;
(三)因14.1.10條第(三)項所列情形可轉換公司債券被暫停上市後,在兩個月內該情形未能消除的;
(四)因14.1.10條第(五)項情形,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暫停上市後首個年度報告,或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暫停上市後首個年度報告顯示公司出現虧損,或未能在披露暫停上市後首個年度報告後五個交易日內提出恢復上市申請的;
(五)因14.3.1條規定公司股票被本所終止上市的。
14.3.17 可轉換公司債券終止上市事宜參照本節股票上市有關規定辦理。

③ 康美葯業關於控股股東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是利空還是利好消息

這里有兩個概念:
一個是控股股東股票質押,是指控股股東用自己持有的股份向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市場價格,按一定折扣計算後進行的一種抵押貸款,一般貸款額是該股票市場價格的50%。出現這種情況說明,控股股東需要現金流。對於二級市場來說,利好的情況是控股股東可減持的股份被鎖定,市場籌碼相對減少,賣壓減輕。而如果這筆貸款的最終用途為上市公司提高了業績的話,將是更大的利好。風險在於一旦市場價格下跌了50%,這批股份將被強平,形成極大拋壓甚至形成踩踏。
還有一個是回購交易,是指控股股東或上市公司以市場價格買入本公司的股票,不管買入的目的,其本質就是在一定時期內減少了市場上股票的供應量,對該股票來說是利好。如果回購的部分被注銷,就是減少了總股本,是長期利好。如果回購的部分有鎖定期,在鎖定期內的賣壓也會減輕。風險在於鎖定期結束後大股東會不會再度減持。
綜上所述,康美葯業控股股東的操作,在一定時期內減少了市場上的籌碼,減輕了拋壓,是一個利好消息。

④ 深見股市這個股票的gzh了解的能詳細說說具體情況嘛

能否描述清楚些?不知道您問的是什麼。

⑤ 康美10轉18股什麼意思

康美葯業現有總股本49.739億股,其中涉及員工股權激勵需回購注銷的股票3497萬股,本重整計劃以康美葯業扣除上述股票後的49.3889億股為基數,按照每10股轉增18股的比例實施資本公積金轉增股票,共計轉增股票數88.9億股,轉增後康美葯業總股本將由49.739億股增加至138.639億股。

前述轉增股票中,12.658億股用於解決資金佔用問題;11.133億股向中小股東進行分配;28.79億股由重整投資人有條件受讓,重整投資人作為受讓股票條件之一所支付的現金對價,專項用於根據本重整計劃支付重整費用、清償債務、補充公司流動資金;36.31億股將通過以股抵債的形式用於清償康美葯業的債務。

拓展資料
1、康美葯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為「康美葯業」(上交所:600518)。1997年,由民營企業家馬興田先生創立,公司位於廣東省普寧市,當時是「廣東康美葯業有限公司」。2000年,開始進行股份化改組。是集葯品、中葯飲片、中葯材和醫療器械等供銷一體化的大型醫葯民營企業之一。公司已通過股權分置改革。

2、2018年12月28日晚間康美葯業公告,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調查通知書》。??2019年1月2日,康美葯業跌停開盤。截至2日10時,報8.29元,跌停板封單超過40萬手,成交額超過6000萬元?。2019年4月30日,康美葯業發布了高達近300億的「會計差錯」。?5月1日,發致股東信致歉。2019年5月17日,證監會通報康美葯業財務報告造假,涉嫌虛假陳述等違法違規。2019年5月21日,康美葯業股份有限公司,主動戴帽變「ST康美」。

3、2019年8月16日 證監會對康美葯業等作出處罰及負責人禁入市場告知,實錘造假行為。?證監會擬決定對ST康美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的罰款;對馬興田、許冬瑾給予警告,分別處以90萬元的罰款;對邱錫偉、庄義清等19人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至30萬元不等的罰款。

4、2020年5月14日,證監會發布對康美葯業的處罰及禁入決定,決定對康美葯業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21名責任人員處以90萬元至10萬元不等罰款,對6名主要責任人採取10年至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2021年5月10日 4月22日被廣東揭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破產重整,涉及案號為粵52破申1號。公司被法院強制執行3次。

⑥ 股票名稱前面有個st是什麼意思

每年投資ST股票失敗的人不勝其數,但是股票ST的具體內容很少有人清楚,讓我們一起認真閱讀以下內容。
希望大家耐心的把我下面講的看完,需要特別注意第三點,稍有疏漏會釀成大錯。
在對股票ST進行講解之前,先給大家分享今日機構的牛股名單,趁還沒被刪前,趕緊領取:速領!今日機構牛股名單新鮮出爐!
(1)股票ST是什麼意思?什麼情況下會出現?
ST指的就是Special Treatment,指的是滬深兩市交易所給那些財務或其他狀況出現異常的上市公司股票進行特別處理,會在股票名稱前添加一個「ST」作為標志,俗稱戴帽,由此來告示每位投資者小心對這類股票進行投資。
一旦公司的虧損有了三年,就會變成「*ST」,表示個股有退市的風險,碰上這樣的股票更得要小心。
除戴帽之外,這樣的上市公司還必須考察一年,對於考察期的上市公司,股價的日漲跌幅不能高於5%。
最有名的就是2019年康美葯業的300億財務造假案例,往日的A股大白馬在案件發生過後變成了ST康美,之後連續收獲了15個跌停板,43天蒸發超374億市值。
(2)股票 ST如何摘帽?
在考察期間如果上市公司年度財務狀況恢復正常、審計結果表明財務異常的狀況已經消除,在扣除了非經常性的損益後公司的凈利潤仍舊是正值,並且公司還持續地運轉正常,在這種情況下,就可以向交易所申請撤銷特別處理。
通過審批後將會撤銷股票名稱前的ST標記,俗稱「摘帽」。
在摘帽之後,一般會迎來一波上漲的行情,我們可以重點關注這類股票,也能賺點小錢,如何才能第一時間獲得這些摘帽信息呢?這個投資日歷將會對你起到很大的作用,每天都會提醒哪些股票進行分紅、分股、摘牌等信息,趕緊戳開以下鏈接吧:專屬滬深兩市的投資日歷,掌握最新一手資訊
(3)對於ST的股票該怎麼操作?
如果說自己手裡的股票真的變成了ST股票,則需要嚴密關注著5日均線,接下來就要把止損位設置在5日均線下方,如果股價跌破5日均線,建議大家清倉出局,防止之後跌停,把你牢牢套住。
另外十分不推薦投資者去建倉帶ST標記的股票,因為在每個交易日,這一類型的股票漲跌幅被限制為5%,操作起來要比其他的股票復雜,想把握好投資節奏還是很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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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st新都股票st是什麼意思

ST是英文Special Treatment 縮寫,意即「特別處理」。
如果那隻股票的名字加上st 就是給股民一個警告,該股票存在投資風險,一個警告作用,但這種股票風險大收益也大,如果加上*ST那麼就是該股票有退市風險,希望警惕的意思,具體就是在4月左右,公司向證監會交的財務報表,連續3年虧損,就有退市的風險,一般5月沒有被退市的股票可以參與一下,收益和風險是成正比的。

⑧ 資不抵債的康美葯業,他的員工該何去何從

如果債務一旦爆雷,它的員工就只能辭職了。在康美葯業財務造假被查實之後,公司基本已經陷入到破產邊緣了,雖然其去年還進行了股票回購,還表示稱會進行股權激勵。但有員工質疑,公司都要被退市了,現在的股權激勵還有什麼用,這種股權只是一個幌子,用來騙員工的。但事實上,康美葯業不僅業績糟糕持續虧損,而且它還將面臨集體訴訟的賠償,考慮到此前證監會對樂視超過2億的處罰,這次對康美的處罰和股民賠償應該不會太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