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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估值高適合買 2025-08-18 22:44:20

公司增發股票的要求

發布時間: 2022-01-03 22:20:39

Ⅰ 上市公司如何增發是怎麼回事

1、利用上市公司的市場化估值溢價(相對於母公司資產賬面價值而言),將母公司資產通過資本市場放大,從而提升母公司的資產價值。
2、符合證監會對上市公司的監管要求,從根本上避免了母公司與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和同業競爭,實現了上市公司在財務和經營上的完全自主。
3、對於控股比例較低的集團公司而言,通過定向增發可進一步強化對上市公司的控制。
4、對國企上市公司和集團而言,減少了管理層次,使大量外部性問題內部化,降低了交易費用,能夠更有效地通過股權激勵等方式強化市值導向機制。
5、時機選擇的重要性。當前上市公司估值尚處於較低位置,此時採取定向增發對集團而言,能獲得更多股份,從未來減持角度考慮,更為有利。
6、定向增發可以作為一種新的並購手段,促進優質龍頭公司通過並購實現成長。
7、非公開發行大股東以及有實力的、風險承受能力較強的大投資人可以以接近市價、乃至超過市價的價格,為上市公司輸送資金,盡量減少小股民的投資風險。由於參與定向的最多10名投資人都有明確的鎖定期,一般來說,敢於提出非公開增發計劃、並且已經被大投資人所接受的上市公司,會有較好的成長性。

Ⅱ 公司發行股票的條件:首次發行股票需要哪些條件

擬上市公司的基本條件包括:

一、持續經營三年以上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人,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持續經營時間不足3年的,經國務院特別批准,也可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

二、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糾紛

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人,其擁有的主要資產不能存在重大權屬糾紛。如存在股東出資資產的產權歸屬有爭議或尚未正式過戶到發行人名下等情形,在權屬糾紛解決之前不能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

三、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

發行人應具備與生產經營相關的生產系統、輔助生產系統和配套設施,並擁有生產經營相關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具有獨立的原料采購和產品銷售系統。如發行人在生產、采購、銷售的任一環節,對控股股東或其他第三方存在重大依賴(如主要原材料或大部分商品由第三方代為采購銷售等),則屬於不具備獨立經營能力的情況,因此不符合首發條件。

四、滿足一定的財務指標

首先,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其次,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再次,最近一期無形資產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於20%;最後,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五、具備持續盈利能力

公司發行股票的條件有哪些?發行人應具備持續盈利能力,並不存在以下情況:(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存在重大依賴;(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並財務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3)技術的取得或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4)存在可能影響公司持續經營的仲裁、訴訟或其他重大事項;(5)對稅收優惠存在嚴重依賴。

六、規范運行

發行人最近36個月內不存在受到行政處罰或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變相公開發行過證券等情形。股秀才股市行情分析,股票知識,炒股技巧分享! 發行人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其他公司進行違規擔保或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佔用的情形。

Ⅲ 誰知道一個企業能夠發行股票的條件

全球各交易所上市基本條件

2006-1-16 文章來源:財富指數

紐約證交所

對美國以外公司上市的考察內容

1.社會公眾持有股票數不少於250萬股;

2.擁有100股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5000名;

3.公司的股票市值不少於1億美元;

4.公司必須在最近3個財政年度里連續盈利,且盈利在最後1年不少於250萬美元、前2年每年不少於200萬美元或在最後1年不少於450萬美元,3年累計不少於650萬美元;

5.公司有形資產凈值不少於1億美元;

6.對公司的管理和操作方面有多項要求;

7.其他有關因素,如公司所屬行業的相對穩定性、公司的行業地位、產品市場情況、公司前景、公眾對公司股票的興趣等。

美國證交所

1.最少要有50萬股的股票為自然人流通股;

2.市值最少要在美金300萬元以上;

3.最少要有800名的股東(每名股東需擁有100股以上);

4.上個會計年度稅前收入至少為75萬美元。

NASDAQ

非美國公司可選擇的上市標准

■選擇1:

1.最近3個財年稅前總盈利超過1100萬美元,最近2個財年每年稅前盈利超過220萬美元,並且最近3個財年每年稅前盈利大於0;

2.每股股價不低於5美元;

3.有3名證券經紀人;

4.有公司監管。

■選擇2:

1.最近3個財年總現金流超過275萬美元並且每一財年現金流大於0;

2.過去12個月內平均資本市值超過5.5億美元;

3.上一財年總收入大於1.1億美元;

4.每股股價不低於5美元;

5.有3名證券經紀人;

6.有公司監管。

■選擇3:

1.過去12個月內平均資本市值超過8.5億美元;

2.上一財年總收入大於9000萬美元;

3.每股股價不低於5美元;

4.有4名證券經紀人;

5.有公司監管。

多倫多證券交易所

主板上市條件

1.財務最低要求:申請上市的公司被分為如下3類:工業(綜合)、礦業、石油和天然氣。這3類公司中的每一類都有特定的最低上市條件;

2.管理層要求:無具體要求,但交易所有權根據遞交給交易所的文件,評定管理者、董事、推廣者、大股東或任何其他人或公司(這些人持有公司大量股票,足可以影響公司的控股權),以確保他們能夠公正地保護股東和投資者的最大權益,指導公司的業務發展;

3.保薦人要求:所有申請上市的公司都需要交易所的參與機構提供的保薦人,保薦人將作為交易所評估時的一個重大因素。

香港主板

對中國公司上市的要求

1.目標公司的目的:目的眾多,包括為較大型、基礎較佳以及具有盈利記錄的公司籌集資金;

2.主線業務:並無有關具體規定,但實際上,主線業務的盈利必須符合最低盈利的要求;

3.業務記錄及盈利要求:上市前3年合計盈利5000萬港元(最近1年須達2000萬港元,再之前2年合計);

4.業務目標聲明:並無有關規定,但申請人須列出一項有關未來計劃及展望的概括說明;

5.最低市值:上市時市值須達1億港元;

6.最低公眾持股量:25%(如發行人市場超過40億港元,則最低可降低為10%)。管理層、公司擁有權:3年業務紀錄期須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營運。主要股東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7.信息披露:1年兩度披露財務報告;

8.包銷安排:公開發售以供認購,必須全麵包銷;

9.股東人數:於上市時最少須有100名股東,而每100港元的發行額須由不少於3名股東持有。

香港創業板

1.目標公司的目的:目的眾多,包括為較大型、基礎較佳以及具有盈利記錄的公司籌集資金;

2.主線業務:必須從事單一業務,但允許有圍繞該單一業務的周邊業務活動;

3.業務記錄及盈利要求:不設最低盈利要求。但公司須有24個月從事「活躍業務記錄」(如營業額、總資產或上市時市值超過5億港元,發行人可以申請將「活躍業務記錄」減至12個月);

4.業務目標聲明:須申請人的整體業務目標,並解釋公司如何計劃於上市那一個財政年度的餘下時間及其後兩個財政年度內達到該等目標;

5.最低市值:無具體規定,但實際上在上市時不能少於4600萬港元;

6.最低公眾持股量:3000萬港元或已發行股本的25%(如市值超過40億港元,最低公眾持股量可減至20%);

7.管理層、公司擁有權:在「活躍業務記錄」期間,須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營運;

8.主要股東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9.信息披露:按季披露,中期報和年報中必須列示實際經營業績與經營目標的比較;

10.包銷安排:無硬性包銷規定,但如發行人要籌集新資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列的最低認購額達到時方可上市。

倫敦證交所

1.公司一般須有3年經營記錄,並須呈報最近3年的總審計賬目。如沒有3年經營記錄,某些科技產業公司、投資實體、礦產公司以及承擔重大基建項目的公司,只要能滿足倫敦證交所《上市細則》中的有關標准,亦可上市;

2.公司的經營管理層應顯示出為其公司經營記錄所承擔的責任;

3.公司呈報的財務報告一般須按國際或英美現行的會計及審計標准編制,並按上述標准獨立審計;

4.公司在本國交易所的注冊資本應超過70萬英鎊,已至少有25%的社會公眾股。實際上,通過倫敦證交所進行國際募股,其總股本一般要求不少於2500萬英鎊;

5.公司須按倫敦證券交易所規范要求(包括歐共體法令和1986年版金融服務法)編制上市說明書,發起人需使用英語發布有關信息。

倫敦高增長市場(AIM)

AIM對上市公司不做3年業績的要求,這不單單是指盈利水平,而是企業不需要有3年業績,沒有規模限制。AIM對上市公司也沒有公眾持股比例的硬性要求。

1.任命一名經許可的任命保薦人;

2.任命一名指定經紀人;

3.對其股票的自由轉讓不設任何限制;

4.注冊為公共有限公司或同類公司,並且依照其注冊地的法律合法成立;

5.編制一份上市文件——該文件包括投資者所需要的、有關該公司和其業務活動的相關信息,如財務信息以及所有董事的詳細情況。該文件應提供給所有預期投資者,從而讓他們決定是否投資於該公司的股票。該公司的董事則負責上市文件的准確性,並且確保這些文件無重大遺漏。倫敦證券交易所也需要以下事項的資料,如主要股東、所有股東的以往記錄和流動資金;

6.根據當前收費標准向倫敦證券交易所付費,公司再次增發不需另繳費。

新加坡交易所

1.公司要在主板上市首先需通過稅前盈利要求,近3年累積稅前盈利需要超過新幣750萬元,並在這3年裡每年稅前盈利不低於新幣100萬元。如果近2年累積稅前盈利超過新幣1000萬元也可以達到盈利要求;

2.公司在新加坡創業板(SESDAQ)上市,沒有盈利要求,但有盈利會有助於上市申請;

3.在計算稅前盈利時,特殊收益將不會考慮在內。如果有特殊損失,而這些特殊損失不會再發生,交易所可以給以適當的調整,但需是與公司直接有關的因素,像美國「9·11」事件或洪水帶來的損失,就不會考慮;

4.申請上市盈利來源需要穩定,帶來盈利的業務要繼續,已轉移走或終止的業務所帶來的利潤可能不會被考慮,並從累積盈利上扣除;

5.財務要求:公司要在新加坡上市(主板或SESDAQ)財務要健全,流動資金不能有困難。公司如果向股東或董事借錢,需先還清或以股抵債;

6.管理層需基本穩定,也就是說近幾年為公司帶來利潤的管理層基本不變,如有要員離開,公司需證明其離開不影響公司的管理。

東京交易所

東京證券交易所制定上市標準的特點是:在交易所內分設第一部和第二部,其中,第二部的上市標准低於第一部。也就是說,第一部上市的都是收益好的一流企業,而新上市公司股票一般要先在第二部掛牌,然後才有可能進入第一部。反之,如果第一部上市的公司股票指標下降到低於第一部的上市標准,則有可能降至第二部。

外國公司到東京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主要條件為:

1.公司提出上市申請日前1年的公司凈資產必須達到100億日元以上;

2.公司最近3年的稅前利潤每年都要達到20億日元以上;

3.公司提出上市的前1年必須進行紅利分配,而且要能顯示公司今後具有良好的紅利分配前景;

4.至公司提出上市申請的前1年度最後1天為止,該公司應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至少5年,但若是民營企業,則需有5年經營業績,且提交了東京證交所認為合適的財務文件,才可申請上市;

5.公司的上市股數須按超過以下標准交易單位區分的股數標准進行交易:2000萬股的交易單位為l000(餘下類推),1000萬股為500,200萬股為100,100萬股為50,20萬股為10,2萬股為1;

6.公司股票如已在其他交易所上市,且流通狀況良好,上市時的公司股東人數須達到l000人以上;如僅在東京證交所上市,在日本國內的股東人數須達到2000人以上;

7.公司必須提供近3年每年的年度和中期財務報告,且要有注冊會計師簽字的審計報告,所有財務報告不能有虛假的記載;

8.公司必須承諾,對公司股票的轉讓不作任何限制;

9.公司須制定符合東京證交所規定的股票樣式;

10.公司須提交經認可的各種有重要影響的合並、收購和分離的財務文件。

企業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和《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具有股票發行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經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經批准擬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Ⅳ 上市公司增發股票流程

股票增發配售是已上市的公司通過指定投資者(如大股東或機構投資者)或全部投資者額外發行股份募集資金的融資方式,發行價格一般為發行前某一階段的平均價的某一比例。具體來說股票如何增發呢?
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上市公司進行定向增發,「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百分之90」。《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進一步規定,上述「基準日」可以是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發行期首日。
另外,必須注意,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的計算公式為: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額/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量。並不是把每天的收盤價加起來除以20。
股票如何增發的流程:
1、先由董事會作出決議
董事會就上市公司申請發行證券作出的決議應當包括下列事項:(1)本次增發股票的發行的方案;(2)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報告;(3)前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報告;(4)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2、提請股東大會批准
股東大會就發行股票作出的決定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事項:本次發行證券的種類和數量;發行方式、發行對象及向原股東配售的安排;定價方式或價格區間;募集資金用途;決議的有效期;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股東大會就發行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向本公司特定的股東及其關聯人發行的,股東大會就發行方案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上市公司就增發股票事項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提供網路或者其他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3、由保薦人保薦
並向中國證監會申報,保薦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編制和報送發行申請文件。
4、審核
並決定核准或不核准增發股票的申請。中國證監會審核發行證券的申請的程序為:收到申請文件後,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受理後,對申請文件進行初審;由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申請文件;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
5、上市公司發行股票
自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之日起,上市公司應在6個月內發行股票;超過6個月未發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方可發行。證券發行申請未獲核準的上市公司,自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核準的決定之日起6個月後,可再次提出證券發行申請。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前發生重大事項的,應暫緩發行,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該事項對本次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影響的,發行證券的申請應重新經過中國證監會核准。
6、上市公司發行股票
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承銷的有關規定參照前述首次發行股票並上市部分所述內容;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對象均屬於原前10名股東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銷售。
從市場供求均衡的角度分析,對於某一特定股票來說,需求和供給是決定市場價格的兩種相互對立的力量。如果供給大於需求,那麼市場價格就具有下降趨勢,相反,如果需求大於供給,則價格就趨於上升。所以股票的增發,實際上是加大了市場供給,一旦需求跟不上,就會導致股票價格的下跌。因此確認需求的變化是股民朋友如何取捨的關鍵。
對於散戶來說,要想直接參與定向增發,首先為資金門檻,定向增發動輒耗資數億,即使最小的也是大幾千萬級別,如果資金量不夠很難參與其中;其次為專業性門檻,從前期項目的調研溝通,到定增的報價配資,再到投後的管理對沖,處處都需要專業化操作,這對散戶來說存在較大難度。

Ⅳ 公司發行新股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市公司申請增發新股,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根據我國《證券法》、《公司法》等的規定,公司發行新股,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募足,並間隔一年以上;

(二)公司在最近三年內連續盈利,並可向股東支付股利(公司以當年利潤分派新股,不受此項限制);

(三)公司在最近三年內財務文件無虛假記載;

(四)公司預期利潤率可達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此外,上市公司申請發行新股,還應當符合以下具體要求:

(一)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與對其具有實際控制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他關聯企業在人員、資產、財務上分開,保證上市公司的人員、財務獨立以及資產完整;

(二)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規定;

(三)股東大會的通知、召開方式、表決方式和決議內容符合《公司法》及有關規定;

(四)本次新股發行募集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目前,除金融類上市公司外,所募資金不得投資於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

(五)本次新股發行募集資金數額原則上不超過公司股東大會批準的擬投資項目的資金需要數額;

(六)不存在資金、資產被具有實際控制權的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關聯人佔用的情形或其他損害公司利益的重大關聯交易;

(七)公司有重大購買或出售資產行為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同時,我國目前對申請增發新股的上市公司最近3年的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水平還作出了明確要求:

(一)經注冊會計師核驗,如公司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且預測本次發行完成當年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低於6%;設立不滿3個會計年度的,按設立後的會計年度計算;

(二)經注冊會計師核驗,如公司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低於6%,則應當同時符合以下規定:

1、公司及主承銷商應當充分說明公司具有良好的經營能力和發展前景;新股發行時,主承銷商應向投資者提供分析報告;

2、公司發行完成當年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應不低於發行前一年的水平,並應在招股文件中進行分析論證;

3、公司在招股文件中應當認真做好管理層關於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討論與分析。

Ⅵ 企業發行股票有什麼要求

發行股票的條件包括應當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3年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每一股的金額相等。
公司的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
第一百二十六條
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
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Ⅶ 請問什麼條件下上市公司要增發股票

上市公司配股的條件:
(一)上市公司必須與控股股東在人員、資產、財務上分開,保證上市公司的人員獨立、資產完整和財務獨立。
(二)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的規定,並已根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進行了修訂。
(三)配股募集資金的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
(四)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經募足,募集資金使用效果良好,本次配股距前次發行間隔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1月1日-12月31日)以上。
(五)公司上市超過3個完整會計年度的,最近3個完整會計年度的凈資產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上市不滿3個完整會計年度的,按上市後所經歷的完整會計年度平均計算;屬於農業、能源、材料、基礎設施、高科技等國家重點支持行業的公司,凈資產收益率可以略低,但不得低於9%;上述指標計算期間內任何一年的凈資產收益率不得低於6%。
(六)公司在最近三年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或重大遺漏。
(七)本次配股募集資金後,公司預測的凈資產收益率應達到或超過同期銀行存款利率水平。
(八)配售的股票限於普通股,配售的對象為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公司全體股東。
(九)公司一次配股發行股份總數,不得超過該公司前一次發行並募足股份後其股份總數的30%,公司將本次配股募集資金用於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技改項目的,可不受30%比例的限制。

Ⅷ 公司發行新股需要哪些條件

眾所周知,我們國家的新股發行如同計劃經濟體制,一貫採取審批制,主要表現在政府分配指標和額度,公司發行上市,首要條件是取得指標和額度。反過來,取得政府給予的指標和額度,等於得到政府的保薦,發行上市不過是走個程序。因此,審批制下公司發行上市的競爭主要是爭奪指標和額度。

隨著市場經濟越來越多地替代計劃經濟,新股發行的核准制必將替代審批制。第一次真正提出新股發行核准制,是1999年7月1日生效的《證券法》,其中「第十一條:公開發行股票,必須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發行人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公司法規定的申請文件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有關文件。」從此證券市場開始期盼新股發行核准制。(剖析主流資金真實目的,發現最佳獲利機會!)

雖然《證券法》於1999年7月1日生效,但是為了集中解決歷史遺留的指標企業,並為核准制的推行准備過渡期,新股發行直至今日仍然實行審批制(主要審批有指標的企業)。在此期間,中國證監會於2000年3月17 日頒布《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核准程序》,其中規定「主承銷商在報送申請文件前,應對發行人輔導一年,並出具承諾函。」這是中國證監會關於核准制推出的第一個文件,但只明確要求輔導一年,並沒有明確報審材料目錄。由此可以推斷,核准制新股發行最早時間要在2001 年3月17日以後產生。

2001年將是真正實行核准制發行的第一年,隨著3月7日的臨近,證券市場對核准制的呼聲越來越高。前不久的2001年3月6日,中國證監會發布《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9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 第一次明確核准制新股發行需要報審的材料目錄。由此標志核准制新股發行進入實質性操作階段,第一批核准制新股發行企業以3月17日為第一時間進入沖刺階段。

新股發行三種監管方式

一般認為新股發行有三種監管方式,即審批制、注冊制及核准制。

審批制是我國在證券市場的發展初期,為了維護上市公司的穩定和平衡復雜的社會關系,採用行政計劃的方法分配上市指標,由地方政府或部門根據指標推薦企業發行上市的監管制度。證券監管部門憑借行政權力行使實質性審批職能,證券中介機構主要職能是技術指導。

注冊制是在市場化程度較高的國家所普遍採用的一種發行監管方式,證券監管部門公布發行上市的必要條件,只要達到所公布條件要求的企業即可發行上市。發行人是否達標的判斷由證券中介機構負責,證券監管機構只實施合規性的形式審查。

核准制是介於注冊制和審批制的中間形式。一方面取消了政府推薦的指標和額度管理,並引進證券中介機構的責任判斷企業是否達標發行上市;另一方面證券監管機構同時對發行上市的合規性和適銷性條件進行實質性審查,並有權否定發行上市申請。因此核准制進一步加強了監管力度。

核准制與審批制報送材料比較分析

2001年3月6日,中國證監會發布《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9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 第一次明確核准制新股發行需要報審的材料目錄。通過這份目錄可以進一步看出核准制與審批制的不同和變化,甚至可以將其差別進行量化。

1、核准制材料目錄減少內容包括(1)取消省級政府及部委的推薦函;(2 )盈利預測可以不用提供。

取消政府推薦(指標和額度)是新股發行真正核准制的重要標志。因為政府推薦制主要為了照顧國有企業,與市場化相距甚遠。取消政府推薦則意味著企業不分所有制一視同仁,民營企業在第一輪上市中雖然落後,但在核准制下優勢將得到充分的發揮,甚至後來者居上。

發行人可以不用披露盈利預測意味著進一步推行市場化發行。盈利預測本是預測數字,肯定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本著對投資者負責,如果發行人和中介機構確信盈利預測可以實現,則可以向投資者披露,否則可以不用披露,由投資者自行分析判斷,總之不能誤導信息。盈利預測的這項改變對新股的定價方式也將產生重大影響,以往的新股定價絕大多數以盈利預測數乘以一定的市盈率得出,不披露盈利預測的新股定價將不得不以市場詢價和競價為主要方式。這是對新股定價的市場化發行推進。

2、 核准制材料目錄增加內容包括(1)券商推薦函、券商審查意見、 券商輔導報告;(2)發行人及所有中介機構對發行申請文件真實性、 准確性和完整性的承諾書;(3)律師工作報告;(4)特殊行業監管意見書;(5 )發行人關於在業務、資產、人員、財務、機構方面的獨立情況的說明;(6 )發行人關於技術含量及技術創新能力的依據;(7)其它關於改制、重組、關聯交易、 同業競爭等方面規范要求的更明細資料。

券商推薦、審查和輔導替代政府推薦,構成核准制的前提條件。券商在核准制中的關鍵作用和地位在此確立,進入證券市場的企業由券商把關和培育,可能更有利於提高證券市場資源配置的有效性。而且從內容上也大大強化了保薦的分量,包括出具審查報告和輔導報告,從一年輔導期開始,券商即對發行人實施培育和改造,可謂知根知底,把關到位。這樣才能真正地實施審查和保薦。

發行人和所有中介機構承諾對材料負責,使得中介機構負有連帶責任,集體對整個新股發行負責。這樣進一步明確和加大證券中介機構的責任,體現核准制下的新股發行監管以中介機構的一線監管為主。這對各證券中介機構的內控機制將帶來新的要求和考驗。

專門出具律師工作報告和特殊行業監管報告,都是為了進一步強調專業機構對專業問題的判斷和監管,表明管理思路的專業化趨勢。

股份公司與大股東的獨立問題是證券市場的頑疾,因此本次目錄中專門強調這點,出具專門的材料說明,同時提供經審查的依據。

對發行人的技術能力專項說明,是為了更加突出核心技術對企業的至關重要性,有利於上市資源向具有核心技術能力的企業配置。

改制和重組是發行人的起源,完善發行人體制必須從源頭抓起,做到「根紅苗壯」。因此本次目錄大大地加強了改制和重組方面的內容披露,而且採取專項說明的方法,難以迴避。這樣有利於提高上市公司的規范性。

綜上所述,核准制報送材料目錄明顯具有兩大特點,一是證券中介機構成為核准制的關鍵,新股發行主要由中介機構一線判斷,其次才是監管機構的二線判斷。二是股份公司的規范性仍是審核的重點,而且將規范性審核的重點前移至改制、重組和輔導期間,希望從股份公司成立之初的源頭開始規范,並在中介機構輔導(監督)下運行一年。此舉有望大大提高上市公司的規范性。

比較內容 審批制 核准制 注冊制
指標額度 有 無 無
發行上市標准 有 有 有
主要攤(保)薦人 政府 中介機構 中介機構
對發行實質判斷 證監會 中介機構、證監會 中介機構
監管性質 證監會實質性審核 中介機構和證監會 證監會形式審核
分擔實質性審核職責 中介機構實質審核
市場化程度 計劃體制 逐步市場化 完全市場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