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轉債被提前贖回,對股票來說,有什麼影響
贖回是上市公司的權利,約80%的可轉債觸發贖回條件,上市公司將提前公告贖回權,但也有上市公司不提前贖回的情況。 一般來說,上市公司現金充裕,可轉債利率較低,在大多數情況下,觸發贖回條款對可轉換債券和標的股票來說都是負面消息,可轉債等期權價值消失的時間,溢出率很快會歸零。
標的股票面臨可轉債集中轉換的壓力,目標達成後,發行人推動轉換的訴求也可能會降低,可轉債投資者應密切關註上市公司公告,一般機構使用的軟體會跟蹤每筆可轉債強贖回的進度,這對於散戶投資者來說是很難獲得的,理論上,所有可轉債必須在強制贖回之前都已經轉為股票,否則就會瘋掉,轉換成股票後,持有人不一定會全部賣出。
B. 為什麼企業要提前贖回可轉債
企業要提前贖回可轉債的原因:
如果讓大量的債轉成股了,會稀釋股權,降低每股收益,抬高市盈率。
補充:什麼是可轉債
可轉債是一種公司債,持有人有權在規定期限內按事先確定的轉換價格將其轉換成發債公司的普通股股票。它是滿足資本市場籌資人動態化的資金需求和投資人追求利益最大化風險最小化的有效載體。
C. 公司贖回股票 是否必須在短期內注銷
證券法規定,公司贖回自己公司的股票有以下幾種情況:
減少資本,這個短期內必須注銷;
獎勵員工,這個1年內轉讓;
D. 為什麼股票有被公司贖回的概念不是說股份有限公司是若干個股東組成的么贖回是不是從這個股東轉到另一
公司發行股票就是為了到資本市場融資。這是一筆長期資金,一般無到期期限。但如果是優先股,已然事先約定,發行公司就可以提前還款,贖回優先股。股民買了股票,享有分配盈餘的法定權利,公司就以配發股息股利的方式支付融資利息。但公司與股民的關系是財產所有權的關系,不是債權債務關系。
如果公司以承擔債務方式向銀行舉債,不論長短期借款都必須支付利息。如果公司財務結構不佳,償債能力受質疑,銀行就以價制量,抬高利率。此時公司必須在資本市場另謀他途,發行垃圾債券、高收益票券、優先股都是可行的。
發行股票必須在盈餘分配時支付股民股息股利。
優先股通常是財務狀況稍差的上市公司才會發行。否則無須承諾優先配發固定的、稍高於銀行放款利率的股息給股民。
可贖回且執行贖回權的前提,一定是公司已經找到更低成本的資金來源,無須再承擔固定高息率的優先股債務。通常意謂著公司營運好轉,財務結構已然改善。這就是答案。
E. 公司贖回優先股票對公司有影響嗎
一般企業有了充足的現金才會考慮回購自己的股票
不管書回購優先股還是普通股,這都可以從某些方面說明公司現金流充足,另外公司對自己的前景也是看好的
F. 一隻票目前漲勢很好,但是因為漲勢好,觸發公司提前贖回可轉債,這樣對股價有什麼影響
公司提前贖回可轉債證明公司認可該股價,並且認為股價還會繼續上揚,該股可能還會繼續高漲,當然這種情況並不是絕對的,因為上市公司質量如何,大資金都是能夠體會的。
G. 贖回股票
你應該說的是股票回購吧?
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現金等方式,從股票市場上購回本公司發行在外的一定數額的股票的行為。
回購的目的大體可分為下面幾個方面:
1、防止國內外其他公司的兼並與收購。
以美國為例,進入80年代後,特別是1984年以來,由於敵意並購盛行,因此,許多上市公司大舉進軍股市,回購本公司股票,以維持控制權。比較典型的有:1985年菲利普石油公司動用81億美元回購8100萬股本公司股票;1989年和1994年,埃克森石油公司分別動用150億美元和170億美元回購本公司股票。再如日本,60年代末至80年代初,為了防止本國企業被外國資本吞並,企業界進行了著名的「穩定股東工作」——職工持股制度和管理人員認股制度。前者是指企業對職工購買、持有本企業股票給予某種優惠或經濟援助,獎勵職工持股的制度;後者是指企業給予高級管理人員優惠認購本企業股票權利的制度。其目的是提高管理人員的責任感,確保企業的優秀人才。而允許企業在一定條件下回購本公司股票,則是建立職工持股制度和管理人員認股制度,維持企業控制權的前提條件。正因為此,所以,進入80年代,在歐美國家修改《公司法》的同時,日本亦相應修改了《公司法》,並相應放寬了企業回購本公司股票的限制。
2、振興股市。
1987年10月19日的紐約股票市場出現股價暴跌,股市處於動盪之中。從此,美國上市公司回購本公司股票的主要動機是穩定和提高本公司股票價格,防止因股價暴跌而出現的經營危機。據統計,當時在兩周之內就有650家公司發布大量回購本公司股票計劃,其目的就是抑制股價暴跌,刺激股價回升。
3、維持或提高每股收益水平(即給股東以比較高的回報)和公司股票價格,以減少經營壓力。
例如,經歷了五六十年代快速增長時期的IBM公司,70年代中期出現大量的現金盈餘,1976年末現金盈餘為61億美元,1977年末為54億美元。由於缺乏有吸引力的投資機會,IBM公司在增加現金紅利(1978年的紅利支付率為54%,而五六十年代紅利支付率僅為1%至2%)的同時,於1977年和1978年共斥資14億美元回購本公司股票。據統計,1985——1989年期間,IBM公司用於回購本公司股票的資金達到56.6億美元,共回購4700萬股股票,平均紅利支付率為56%。另據了解,美國聯合電信器材公司1975——1986年期間,一直採用股票回購現金紅利政策,使公司股票價格從每股4美元上漲到每股35.5美元。無獨有偶,步入80年代中期,日本的許多企業亦步入成熟期,按照企業發展理論,一旦企業步入成熟期以後,不再片面追求增加設備投資,擴大企業規模,而日益重視剩餘資金的高效率運作。然而,如何高效率地運用剩餘資金,成為當時日本企業面臨的重要課題。恰在此時,美國的HBO&CO.公司利用剩餘資金回購了26%的發行在外的股票。受此影響,許多日本上市公司也開始利用剩餘資金回購本公司股票。
4、重新資本化。
即大規模借債用於回購股票或支付特殊紅利,從而迅速和顯著提高長期負債比例和財務杠桿,優化資本結構。重新資本化往往出現在競爭地位相當強、經營進入穩定增長階段,但長期負債比例過低的公司。由於這類公司具有可觀的未充分使用的債務融資能力儲備,按照資產預期能夠產生的現金流入的風險與資本結構匹配的融資決策准則,提高財務杠桿,可以優化公司資本結構,降低公司總體資本成本,增加公司價值,從而為股東創造價值。同時,也有助於防止敵意並購襲擊。因為在有效的金融市場環境中,具有大量未使用的債務融資能力的公司,往往容易受到敵意並購者的青睞和襲擊。
5、其他考慮。
根據德國《股票法》第71條的規定,准許企業在特定情況下回購資本金10%以內的本公司股票。所謂特定情況是指:1)避免重大損失時;2)向從業人員提供時;3)基於減資決議注銷股票時;4)股票繼承時。1981年英國《公司法》規定,企業回購本公司股票的動機主要有:1)將剩餘資金返回股東;2)增加股票的價值;3)抑制股價下跌;4)實現資本構成的目標;5)防止企業被吞並;6)靈活運用剩餘資金或作為企業證券發行戰略的重要手段。就法國而言,在如下幾種特定情況下允許企業回購本公司股票:1)以市場調整為目的;2)向從業人員提供;3)繼承;4)根據法院判決;5)實行減資。在日本,在下述幾種情況下,企業亦可以回購本公司股票:1)為使時價發行的股票順利地被投資者所吸收;2)在接受以物抵債等情況下,為行使公司權利而必需時;3)在單位未滿股票請求權和反對股東的股票購買請求權行使時。
H. 轉債提前贖回對股價有何影響
可轉債在強制贖回前理論上講肯定全部轉為股票了,不然就是瘋了。轉為股票後,持有者並不一定會全部拋出的,我估計絕大部分會繼續持有,因為可轉債持有至今近3年半時間,現在拋售也不過上漲35%左右,年化收益10%左右,對於長期持有者來說利潤不算大,所以繼續持股待漲的可能性更大。全部轉股後,懸在投資者頭上的劍已落下,利空則轉化成利多了,這從目前的盤面可見端倪
I. 轉債被提前贖回 對股票來說 有什麼影響
屬於利好消息。可轉債提前贖回,雖然上市企業要付出一定的利息。由於可轉債可以轉成股票,贖回後就不能轉成股票,股本不被增加,不會攤薄每股收益。對股價有正面影響。
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債絕大多數都含有贖回條款。贖回條款一般規定公司股票價格在一段時間內連續高於轉股價格達到某一幅度時,公司按事先約定的價格買回未轉股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即可轉債的持有者在向公司購買一份股票期權的同時,又向發行者出售一個看漲期權。一旦公司發出贖回通知,可轉債持有者必須立即在轉股或賣出可轉債之間做出選擇。
在利率相對較高的時期,公司債或市政債券的發行一般附有提前贖回條款。可提前贖回債券的債券發行人保留提前贖回債券的權利,可以按一定的金額,在債券到期日之前贖回債券。提前贖回條款給予發行人一種保障,使它可以在債券市場利率下降時贖回債券,以避免高息票利率的損失。對於證券投資者來講,實行期前贖回條款則不利,因為銀行出售證券後只能以低利率再投資。因此提前贖回風險也導致再投資風險。債券發行人的期前贖回價格通常高於票面價格,其差額稱為期前贖回收益。
J. 中海轉債提前贖回對股票走勢有何影響
屬於利好消息。
可轉債提前贖回,雖然上市企業要付出一定的利息。由於可轉債可以轉成股票,贖回後就不能轉成股票,股本不被增加,不會攤薄每股收益。對股價有正面影響。
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債絕大多數都含有贖回條款。贖回條款一般規定公司股票價格在一段時間內連續高於轉股價格達到某一幅度時,公司按事先約定的價格買回未轉股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即可轉債的持有者在向公司購買一份股票期權的同時,又向發行者出售一個看漲期權。一旦公司發出贖回通知,可轉債持有者必須立即在轉股或賣出可轉債之間作出選擇。一般來說,如果贖回時轉換價值超過贖回價格,可轉債處於實值期權的狀態,那麼投資者都會選擇將可轉換債券換成普通股票。可見贖回條款最主要的功能是強制可轉債持有者行使其轉股權,從而加速轉換,因此它又被稱為加速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