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申請財產保全,申請人可以用自己名下的股票提供作為擔保嗎
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法律風險是:(一)超范圍申請財產保全,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而引起訴訟。《民事訴訟法》第94條第1款規定,財產保全僅限於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我國司法實踐中關於股權保全的操作存在一定演變過程。早在2001年時,最高院出過一個文件,法院只要向股權所在公司發出協助執行通知即發生法律效力。
但是,2006年1月1日施行的《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新公司法確立了不經工商登記機關登記的股東或者股權變更不能對抗第三人的制度。因此,除了向股權所在公司發出協助執行通知之外,還應當向工商局也發出協助執行通知,避免保全或執行措施上存在一定的疏漏,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由於股票的價格具有不穩定性,因此接受股票質押是有一定風險的。債權人在接受股票質押擔保時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出質股票必須是可以依法轉讓的股票。《公司法》在規定「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的同時,又對股票轉讓作出了限制,即: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對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
第二、出質股票必須是真實有效的。債權人要審查股票的來源、持有人及票面記載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以防止犯罪分子利用假股票進行詐騙活動或者上市公司在招股說明書失效後銷售股票等。
第三、雙方應訂立書面的股票質押合同,並應載明: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股票的種類、數量、編號、票面金額;質押擔保的范圍;股票移交時間。若出質的是上市公司的股票,還必須在質押合同簽訂後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四、股票出質後除非經與質權人協商同意,否則不得轉讓。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五、債務人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了債務或者提前清償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股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股票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股票,並從拍賣或者變賣該股票所得的價款中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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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被法院查封的上市公司可流通股份怎麼變現。
可流通的股票質押以後,到期可以解凍。債務人沒有能力還錢,銀行就有權利把流通的股票在2級市場平倉變現,沖抵債款。銀行此時也可以用股權換債權。很多公司的股改也是這么做的,很多債權經過計算之後便成股權,此時銀行可以套現也可以持有。不一定非要賣出的。銀行看好這家公司的話,公司將來發展起來了,股權會在將來帶來更高的收益,不僅僅能沖抵壞賬,還能獲得超額的收益,雙贏的政策!不看好的話,銀行就會賣出股票。
㈢ 股票如何作擔保
股票可以用作債權擔保,股票是股份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證明股東在公司中擁有資產所有權、收益權和剩餘財產分配權等權益的憑證。股票作為一種金融資產和有價財產,是可以用作債權擔保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㈣ 如何合法規范上市公司為控股股東提供擔保
針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利用上市公司為其提供擔保進而損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東利益的行為,中國證監會曾先後發布《關於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了上市公司不得為其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提供擔保。然而,中國證監會、中國銀監會此後又發布《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取消了前述兩項《通知》中禁止上市公司為其控股股東提供擔保的規定。
從上述法律法規的變化可以看出,監管部門並不禁止上市公司為其控股股東提供擔保,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仍作了嚴格履行內外部程序的要求。這是由於上市公司為其控股股東提供擔保的行為已成為上市公司利益向控股股東轉移的主要手段,有些擔保合同甚至從訂立之日起就註定成為代為還款的協議。加之缺乏相應的防範措施,一旦作為被擔保方的控股股東不能償債,上市公司的或有負債就轉化為真實負債。這種提款機式的擔保,其實質極可能是上市公司控股股東通過上市公司提供擔保的方式侵佔上市公司資產。
㈤ 對股權如何財產保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的規定,對股權的查封和凍結的措施規定如下:
51條:對被執行人從有關企業中應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權裁定禁止被執行人提取和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並要求有關企業直接向申請執行人支付。
對被執行人預期從有關企業中應得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凍結措施,禁止到期後被執行人提取和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到期後人民法院可從有關企業中提取,並 出具提取收據。
52條:對被執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憑證(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並強制被執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轉讓,也可以直接採取拍賣、變賣的方式進行處分,或直接 將股票抵償給債權人,用於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
53條: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其他法人企業中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凍結措施。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應當通知有關企業不得辦理被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轉移手續,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被執行人不得自行轉讓。
54條:被執行人在其獨資開辦的法人企業中擁有的投資權益被凍結後,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轉讓,以轉讓所得清償其對申請執行人的債務。
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徵得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後,予以拍賣、變賣 或以其他方式轉讓。
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不購買的,視 為同意轉讓,不影響執行。人民法院也可允許並監督被執行人自行轉讓其投資權益或股權,將轉讓所得收益用於清償對申請執行人的債務。
55條:對被執行人在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中的投資權益或股權,在徵得合資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對外經濟貿易主管機關的批准後,可以對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予以轉讓。
如果被執行人除在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中的股權以外別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其他股東又不同意轉讓的,可以直接強制轉讓被執行人的股權,但應當保護合資他方的優先購買權。
56條:有關企業收到人民法院發出的協助凍結通知後,擅自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或擅自為被執行人辦理已凍結股權的轉移手續,造成已轉移的財產無法追回的,應當在所支付的 股息或紅利或轉移的股權價值范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5)上市公司股票查封怎麼擔保擴展閱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0條、第101條的規定,財產保全分為訴訟中財產保全和訴前財產保全;此外,在知識產權法中還規定了訴前行為保全制度。
范圍
財產保全的作用是,防止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處分有爭議標的物或者處分判決生效後用以執行的財產,以防止糾紛擴大,並保障生效判決得到執行。
但是,如果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不當,會給當事人財產權和人身權造成損害。例如,對當事人的銀行存款全部予以凍結,超出申請人請求的范圍,會使對方當事人的經營活動受到限制。
《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保全限於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也認為,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范圍應當限於當事人爭執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採取保全措施。所以,財產保全的范圍,不能超過申請人請求的范圍,或者不能超過爭議財產的價額。
採取保全措施,只能在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范圍內,才能達到財產保全的目的,使申請人的權益得到實現,也避免給被申請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為了保證在執行程序中正確適用法律,及時有效地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實踐經驗,現對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作如下規定。
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執行
61.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以下簡稱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須直接送達第三人。
履行通知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其對被執行人所負的債務,不得向被執行人清償;
(2)第三人應當在收到履行通知後的十五日內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
(3)第三人對履行到期債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履行通知後的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違背上述義務的法律後果。
62.第三人對履行通知的異議一般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口頭提出的,執行人員應記入筆錄,並由第三人簽字或蓋章。
63.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對提出的異議不進行審查。
64.第三人提出自己無履行能力或其與申請執行人無直接法律關系,不屬於本規定所指的異議。第三人對債務部分承認、部分有異議的,可以對其承認的部分強制執行。
65.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內沒有提出異議,而又不履行的,執行法院有權裁定對其強制執行。此裁定同時送達第三人和被執行人。
66.被執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後,放棄其對第三人的債權或延緩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無異議又不履行的情況下予以強制執行。
67.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後,擅自向被執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執行人履行的財產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財產范圍內與被執行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執行的責任。
68.在對第三人作出強制執行裁定後,第三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對他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強制執行。
69.第三人按照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了債務或已被強制執行後,人民法院應當出具有關證明。
㈥ 上市公司股東所持股票被凍結的後續處理方法
這些被凍結的股票不能買賣。如果涉嫌犯罪的人需要用賣掉這些股票的錢還債,那將由法院組織拍賣。拍賣地點應當是在股市以外的大宗交易市場。 追問: 談一下你對 綠大地 這個企業本次大股東 股票 被凍結的看法好嗎? 如果可以的話,請您簡單介紹一下對於st大地的看法,謝謝。 回答: 綠大地 這 家公 司因涉嫌虛增資產、虛增收入、虛增利 潤正 在被證監會立案調查。原董事長何學葵因涉嫌欺詐 發行股票 罪已被逮捕。這在近年來屬於定性嚴重的違法違規案例。 丑聞被披露後公司股價從40元一路下跌至目前12.8元。以公司10年,09年業績來看,目前市場價格仍然太高。有許多機構深套其中。每有反彈,都是機構出逃的機會。 公司財務 問題嚴重, 注冊會計師 的 審計意見 為:無法表示意見。公司發展前景堪憂。現在該公司是帶*的公司,隨時有 退市風險 。 市場上有傳聞公司將「賣殼」,可能性不大。原因之一:公司與以往 上市公司 經營不善,尋求 資產重組 不同,它是以「欺詐」發行的 股票 ,證監會很難批准其重組;原因之二:公司股價還很高,沒人願意以高成本接手一個爛攤子。原因之三:公司還處在證監會的查處之中,公司的真實 資產 到底如何,尚無結論。至於原董事長手中被凍結的 股票如何 處理尚無法預計,因董事長的罪行與股票有關,如何處理至今尚無先例。 綜上所述,建議不管現在已經如何虧損,還得遠離該股,如果想搏個賣殼,也得當股價跌到5元以下。
㈦ 股票帳戶查封、凍結的最新規定是什麼
1.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於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這其中也包括股票。在一般情況下,對股票的查封,會限於凍結被申請人的資金帳戶,該帳戶只能進資金,而不能出資金;但一般會允許該股票的買賣,這是減小因保全給被申請人造成經濟損失。但是各個交易所的具體實施方法也不一樣,詳情請向相關單位咨詢。
2.
資金小於100元
、沒有股票
、2年內沒交易
就會被凍結賬戶,處於休眠狀態
本人親自就到身份證和股東卡去您開戶的證券公司解凍。
3.
涉嫌非法交易或者違反了相關證券管理條例也會被查封和凍結賬號和資金。
㈧ 股票可以被查封嗎
新證券法的幾個亮點:1,股評「黑嘴」將受到制裁。2,申請證券上市雙方需簽上市協議。3,證監會可查封違法上市公司賬戶。4,保薦人管理、保薦制度進行調整。申請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上市交易,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5,證券發行當事人各負其責。發行人、上市公司是信息披露的義務主體,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賠償投資者因此受到的損失;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按照過錯責任原則,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也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6,防止操縱股市採取按比例收購方式。收購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購要約應當約定,被收購公司股東承諾出售的股份數額超過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的,收購人按比例進行收購。7,證券衍生品種發行和交易另行規定。增加條款規定:「證券衍生品種發行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
此次證券法修訂中貫徹了「堅持依法治市,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正確處理好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處理好加快資本市場發展與防範市場風險的關系,加強證券市場基礎建設」的指導思想。《證券法》修訂將恢復股民因股市制度的種種不完善而喪失的信心,給股市帶來長期利好。「保護社會公眾投資者特別是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是證券法修訂的最為基本的出發點,許健表示,這點在證券發行、交易和證券監管各個方面都有體現。證券法修訂不是一個能立即扭轉股市低迷的利好,但它為證券市場穩定發展提供製度保障,為證券市場的穩定發展提供了一個非常好的法律框架。
㈨ 上市公司能否拿自身股票進行質押或擔保
這是質押和擔保的條款:
抵押貸款指借款者以一定的抵押品作為物品保證向銀行取得的貸款。它是銀行的一種放款形式、抵押品通常包括有價證券、國債券、各種股票、房地產、以及貨物的提單、棧單或其他各種證明物品所有權的單據。
這是在法律上的規定和限制:
第七十八條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