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公司股票 » 我國公司法規定股票的發行價格
擴展閱讀
方太柏廚 2025-08-16 22:18:40
海航集團的神秘持股人 2025-08-16 22:17:25
股票買賣價格怎麼填 2025-08-16 22:10:14

我國公司法規定股票的發行價格

發布時間: 2022-01-10 21:04:46

㈠ 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股票的發行價格包括

A、B、C
理論上是一般可以不低於票面值發售的

㈡ 打新股時價格是發行價嗎

股票的發行價格(也稱行市)是指在一級市場中,股份有限公司出售新股票時的價格。股票的票面價值確定後,股票的發行價格將依據市場利率、證券的利率水平、發行者的信譽及發行公司資金供應情況來確定。當發行價格與票面價值相等時,為平價發行;當發行價格高於票面價值時,為溢價發行;當發行價格低於票面價值時,為折價發行。

一、平價發行

平價發行也稱為等額發行或面額發行,是指發行人以票面金額作為發行價格。如某公司股票面額為2 元,如果採用平價發行方式,那麼該公司發行股票時的售價也是2元。由於股票上市後的交易價格通常要高於股票面額,因此絕大多數投資者都樂於購買平價發行股。

股票的平價發行

平價發行在股票發行中很常見,如在日本,公司法規定,股票發行價格不得低於其票面價值,因此票面價值便成了發行價格的最低限價。股票平價發行的優點在於發行者只需支付規定的手續費給承銷商,就能收到股票票面價值總和的資金,成本低,發行簡單。但是,平價發行要求公司有較高的信譽。因此,對新成立的公司來說,平價發行股票很難順利完成。在西方,信譽高、實力雄厚的大公司常常平價發行公司股票。

債券的平價發行

平價發行在債券發行中也比較較常見,發行者按事先規定的債券面額獲取資金,並按既定的面額和利率償還本息,成本低,發行簡便。但是債券平價發行同樣要求發行者有較高的信譽,同時,債券利率必須高於銀行利率。


二、溢價發行

如果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股票,價格超過了票面金額,則被稱為溢價發行,至於高出票面金額多少,則由發行人與承銷的證券公司協商確定,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根據《證券法》第28條規定,股票發行採取溢價發行的,其發行價格由發行人與承銷的證券公司協商確定,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這種決定股票發行價格的體制,發揮了市場作用,由市場決定價格,但是受證券監管機構的監督。

溢價發行又可分為時價發行和中間價發行兩種方式。

1、時價發行

時價發行也稱市價發行,是指以同種或同類股票的流通價格為基準來確定股票發行價格,股票公開發行通常採用這種形式。在發達的證券市場中,當一家公司首次發行股票時,通常會根據同類公司(產業相同,經營狀況相似)股票在流通市場上的價格表現來確定自己的發行價格;而當一家公司增發新股時,則會按已發行股票在流通市場上的價格水平來確定發行價格。

2、中間價發行

即股票的發行價格取票面額和市場價格的中間值。這種價格通常在時價高於面額,公司需要增資但又需要照顧原有股東的情況下採用。中間價格發行對象一般為原股東,在時價和面額之間採取一個折中的價格發行,實際上是將差價收益一部分歸原股東所有,一部分歸公司所有用於擴大經營。因此,在進行股東分攤時要按比例配股,不改變原來的股東構成,我國股份公司對老股東配股時,基本上都採用中間價發行。

溢價發行的優缺點

對發行人來說,溢價發行可以用較少的股份籌集到較多的資金,降低籌資成本。它不僅讓發行者獲得按票面金額計算的資金,而且給發行者帶來額外的溢價收入。但是,對投資者來說,發行價太高,則意味著投資成本增大,有可能影響投資者的購買熱情。對承銷商來說,發行價過高也增大了承銷商的發行風險和發行成本。


三、折價發行

折價發行又稱低價發行,是指以低於面額的價格出售新股,即按面額打一定折扣後發行股票,折扣的大小主要取決於發行公司的業績和承銷商的能力。如某種股票的面額為 2元,如果發行公司與承銷商之間達成的協議折扣率為3%,那麼該股票的發行價格為每股1.40元。經營狀況好則折價少,反之則折價多。折價發行適用於信用較低或新成立的公司所發行的股票。

我國不允許折價發行股票

目前,西方國家的股份公司除了新成立的外,很少有按折價發行股票的。在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條明確規定:「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於票面金額。」 和中國一樣,在日本、德國等大陸法系國家的公司法規定,股票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價值。

之所以不允許是因為這種發行價格會使公司實有資本少於公司應有的資本,致使公司資本中存在著虛數,不符合公司資本充實原則。

㈢ 我國為什麼不允許股票折價發行,折價發行與溢價發行對利益雙方有何影響

為了保護當前股東的利益,當然不應該折價發行。股票發行價格是股票發行成功與否的重要因素,對投資者和發行人乃至承銷商都有直接關系。

發行價高,對發行人來說,可以用較少的股份籌集到較多的資金,降低籌資成本。但是,對投資者來說,發行價太高,則意味著投資成本增大,有可能影響投資者的購買熱情。

正常情況下,低價發行可以提高債券的吸引力,擴大債券的發行數量,加快發行速度,有利於發行者在短期里籌集較多的資金。當然,它仍然受到發行者和代理機構的信譽及債券利率高低的影響;

低價發行時,發行價格低於票面金額,其差額部分實際上便增大了發行成本,倘若不同時降低利率以作為折價發行所造成的發行收入的減少的補償,則低價發行與提高債券利率的效果相同,勢必增加發行者的負擔。

但低價發行,雖能暫時吸引相當數量的投資者的認購,但過低的發行價格,往往意味著公司經營不利和前景不樂觀,這不僅會導致流通市場上股票價格的跌落,損害原有股東的利益,而且對發行公司以後的發行與經營不利,所以低價發行也存在一定的不利之處。

(3)我國公司法規定股票的發行價格擴展閱讀:

在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條明確規定,「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於票面金額。」以超過票面金額為股票發行價格的,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

規律

股票折價發行時,其折價的大小必須根據公司的經濟狀況決定。經營狀況好則折價少,反之則折價多。折價發行適用於信用較低或新成立的公司所發行的股票。另外,在大量發行股票時,為了吸引投資者,採用折價發行便於推銷。西方的許多新公司常採用折價發行股票。

在日本和其他一些國家的公司法規定,股票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價值,因而,在這些國家沒有折價發行股票的現象。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折價發行

㈣ 股票發行價格有幾種股票發行採取溢價發行的,其發行價格如何確定

股票發行可以分為平價發行、折價發行和溢價發行三種。

平價發行,是指發行人以票面金額作為發行價格。

折價發行,是指以低於股票面額的價格發行股票。按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我國不允許折價發行。

溢價發行,是指發行人按照高於股票面額的價格發行股票。我國公司法對溢價發行股票作了規定,即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證券法進一步作了明確規定,即溢價發行價格,"由發行人與承銷的證券公司協商確定,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㈤ 股份公司在發行股票時以票面金額為發行價格可以嗎

可以。
我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照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於票面金額。
按照票面金額發行的,叫平價發行;超過票面金額的,叫溢價發行;低於票面金額的叫折價發行。
在我國,股票幾乎都是溢價發行的。股票的實質是將公司的凈資產分割為等份,向公眾出售。舉個例子,某公司共有1億元的資產,發行1億元的股票,每股票面價值為1元,這樣總股本就是1億元。發行時價格為2元/份,共收到2億元,多出來的1億元,就屬於股本溢價,會列入公司的資本公積金。
我國和日本等一些東亞國家,都規定股票的發行價格不能低於票面金額折價發行。這主要是因為如果股票的發行價格低於票面金額,收到的錢就會少於凈資本,會損害大股東的利益。

㈥ 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普通股股票可以按

AC
普通股是指享有普通權利的股份,構成公司資本的基礎,是股票的一種基本形式,也是發行量最大,最為重要的股票。普通股股票持有者按其所持有股份比例享有以下基本權利:
(1)公司決策參與權。
(2)利潤分配權。
(3) 優先認股權。
(4)剩餘資產分配權。

㈦ 依據我國公司法不能發行的股票是什麼A 記名股

您好,您所問的是否是:依據我國公司法不能發行的股票是什麼

A記名股票B不記名股票C額面股D無額面股

答案:【D】

解析:《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於票面金額。

第一百二十八條 股票採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三)股票種類、票面金額及代表的股份數;

第一百二十九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

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並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法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㈧ 為什麼我國證券發行不能採用折價發行

折價發行,是指股票發行價格低於股票面額。我國公司法第131條第1款規定:「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於票面金額。」公司法關於禁止折價發行股票的規定,與「規范意見」的規定是一致的,其目的是為了貫徹資本維持原則。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票的票面金額屬於應記載事項,公司不得發行無面額股票。股票上所記載的票面金額具有以下意義:(1)發行股票籌資時,相當於票面金額的資金列入公司的注冊資本;(2)股票票面金額總值即為公司的注冊資本總額;(3)在公司注冊資本額確定的前提下,通過票面金額可以確定每一股份在公司資本中所佔的比列;(4)在面額發行股票時,票面金額即為發行價格。根據資本維持原則,股份有限公司在存續期間,必須維持與其資本總額相當的財產。如果允許公司折價發行股票,那麼公司實收股本總額就會低於其注冊資本,導致公司注冊資本不實,違反了資本維持原則。另外,根據公司法第78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即實收股本應與注冊資本相一致。據此,折價發行也是不應允許的。
公司法規定,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或者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經營機構承銷。如果公司採取面額發行股票的方式,委託承銷時,要將股票低於面額的價格承包證券經營機構,最終由承銷機構交付公司的籌資額將低於面值總額。有人將這種做法「折價發行」。其實這並不是折價發行。因為發行人與承銷機構之間的關系是委託代理關系,而不是公司與股東間的組織關系,公司以低於票面金額的價格將股票委託給承銷機構發行,承銷機構仍須以股票面值向社會公眾發行,承銷機構交付發行人的資金總額與面值總額之間的差額屬於承銷費用。公司登記時,應以承銷機構按發行價格籌集到的資金作為實收股本進行登記,承銷費用在企業經營期內分期攤銷。

㈨ 股票發行採取溢價發行的,其發行價格如何確定

溢價發行,是指發行人按照高於股票面額的價格發行股票。我國公司法對溢價發行股票作了規定,即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證券法進一步作了明確規定,即溢價發行價格,"由發行人與承銷的證券公司協商確定,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股票發行價格是股票發行成功與否的重要因素,對投資者和發行人乃至承銷商都有直接關系。發行價高,對發行人來說,可以用較少的股份籌集到較多的資金,降低籌資成本。但是,對投資者來說,發行價太高,則意味著投資成本增大,有可能影響投資者的購買熱情。對承銷商來說,發行價格過高,增大了承銷商的發行風險和發行工作量。因此,證券法規定發行價格確定的原則是由發行人與承銷商協商確定,沒有規定具體界限,至於溢價到什麼程度,承銷商和發行人可以根據各種具體情況,在爭取發行成功的基礎上,確定一個適當的價格。同時,為了保證投資者的利益和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根據我國證券市場的實際,規定股票溢價發行要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發行價格予以核准,防止溢價發行畸高影響到股票發行以及上市的正常秩序。這個規定在我國證券市場目前的情況下,還是必要的。

㈩ 股票發行的價格如何確定

股票發行的價格有三種確定方式:第一,平價發行,又稱面額發行,是指發行人以面額作為發行價格。

第二,溢價發行,是指發行人按高於面額的價格發行。

第三,折價發行,是指發行人以低於面額的價格出售新股票。

這種方式很少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股票發行價格不得低於股票面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