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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回購股票的法律規定

發布時間: 2022-01-10 21:20:04

❶ 經濟法對上市公司回購自己的股票有那些限制

回購股票是《公司法》的內容。

《新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香港的經濟體制是資本主義的,它的經濟運行一般不採用大陸的法律規定,要了解香港的上市公司可能要去看看英國的公司法。

❷ 上市公司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回購本公司股票

隨時可以回購本公司的股票.
股份回購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通過一定途徑購買本公司發行在外的股份 ,適時、合理地進行股本收縮的內部資產重組行為。通過股份回購 ,股份有限公司達到縮小股本規模或改變資本結構的目的。股份公司進行股份回購,一般基於以下原因:一是保持公司的控制權;二是提高股票市價,改善公司形象;三是提高股票內在價值;四是保證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認股制度的實施;五是改善公司資本結構。股份回購與股份擴張一樣,都是股份公司在公司發展的不同階段和不同環境下採取的經營戰略。因此,股份回購取決於股份公司對自身經營環境的判斷。一般來說,一個處於成熟或衰退期的、已超過一定的規模經營要求的公司,可以選擇股份回購的方式收縮經營戰線或轉移投資重點,開辟新的利潤增長點。

❸ 上市公司在哪些期間不得回購股份

你好,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規定,上市公司在以下期間不得回購股份:
(1)上市公司定期報告、業績預告或者業績快報公告前十個交易日內;
(2)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者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兩個交易日內;
(3)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但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回購股份並為減少注冊資本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❹ 上市公司實施股份回購的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的規定,上市公司因減少公司注冊資本、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回購本公司股份的,回購期限自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審議通過最終回購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過12個月。
本文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因政策類問題存在時效性,有關回答請以官網發布最新內容為准。

❺ 公司股權回購有哪些法律風險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回購風險

1、基於協議的公司股權回購中的法律風險。值得注意的問題是,在實踐中,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內部或公司與股東往往約定在特定條件下由公司收回股權的問題,實際上是股權的內部轉讓問題。因為法律禁止股東抽回出資,而有些投資人的出資投機性較強,其他股東也只是出於資金上的不足,才與其合作,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特別需要信任的支持,因此,往往會通過股東協議的方式約定在滿足特定條件下,由公司收回部分股權的問題,股東的出資並未抽回,只是在股東之間發生了變動,這並不違背法律規定。針對以上問題,股權內部轉讓的特別約定可考慮通過公司章程予以體現。一方面,法律允許公司章程充分體現股東的意志或利益,只要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另一方面,由於公司章程的修改需經過嚴格的程序,對股東權益的確認和保護具有積極的作用。

2、基於法律的公司股權回購中的法律風險。值得注意的是,這里僅指公司回購異議股東的股權,而且這種回購是異議股東行使回購請求權的結果,是法律對中小股東權益的特殊保護,在符合法定條件下,公司必須收購有關股東的股權。所謂異議股東行使回購請求權是指當股東會議決議事項與股東有重大利害關系時對股東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有權請求收購其股權,也即退股,它是股權轉讓的特殊救濟途徑。對高新技術企業而言,異議股東若強制性回購股權,意味著企業對中小股東利益造成了損害,其根本原因股東權利無法保障,而且如果不退出的話,將造成更為嚴重的損害。

根據法律規定,異議股東股權回購權的發生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提出主體的特殊:必須是在股東會上對上述事項的決議投了反對票的股東,其他股東則無權行使該項權利,包括未參加股東會而事後稱欲投反對票的。投反對票必須有書面記載,如股東會會議記錄。

(2)回購前提的特殊:可以概括為應分配利潤而不分配、應解散而不解散、公司合並、分立或者轉讓其主要財產等三種情形。可以看出,股份回購有著嚴格的前提條件,不具備法定實體條件,不能主張回購權。

(3)程序上的特點:異議股東應當在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與公司達成收購協議,否則,可在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提起訴訟。可以看出,異議股東可以提起股權回購之訴,增加了股權回購的可能性。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權回購中的法律風險

在實踐中,股份有限公司回購股份具有積極的經濟和法律意義。在股份回購中,公司或是利用現金或還是以債權換股權或是優先股換普通股的方式購回其流通在外的股票,這樣會導致公司股權結構變化,由於公司股本回縮,而控股股東的股權沒有發生變化,因而原有大股東的控股地位得到強化,而且其更重要的意義在於通過股本的回縮(減資),使流通在外的股票減少,從而提高了每股盈餘,降低其市盈率,導致股價上漲。雖然如此,因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股權表現為股票形式,具有高度的流動性,如果法律對股份有限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行為不加以限制,就可能導致公司違反資本充實原則的公司運行機理,侵害股東利益和債權人利益,影響股票市場的交易。因此,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作出了限制。

法律主要對收購本公司股份的特殊條件、回購數量及回購程序作出了具體規定,具體分析如下:

1、回購條件不具備的法律風險。法律規定只有在符合「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或者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並、將本公司股份獎勵本公司職工、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的條件下」,公司才可以回購股份。如果不具備條件,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2、回購程序瑕疵的法律風險。除股東對公司股東大會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外,股份有限公司回購股份必須經過股東大會的決議,否則,將會導致股份回購的無效。同時,必須明確的是,在作出相關決議外,如為減資而收購或股東要求收購的,應在法定期限內注銷股份,否則,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3、回購數量限制的法律風險。對回購數量,法律不作強制性的規定,但公司股東會應根據實際情況作出決議,必須考慮到現金流量和債務承擔能力問題。但必須注意的是,法律有一個特殊的限制,如果是屬於給予職工股份獎勵原因的回購,其回購數量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而且所收購的股份必須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4、回購涉及內幕交易的法律風險。上市公司回購本公司股份,如果沒有相應的信息批露規范,容易導致少數內幕人士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股票炒作,獲取非法利益,損害廣大投資者利益。

❻ 上市公司可採取哪些方式回購股份

你好,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規定:上市公司因減少公司注冊資本回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法採取集中競價、要約或者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方式回購。上市公司因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回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法採取集中競價或者要約的方式回購。

❼ 上市公司為什麼要回購股票回購股票意味著什麼

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運用現金等方法,從股票市場上購回本公司發行在外的一定數額的股票的行為。公司在股票回購完成後能夠將所回購的股票刊出。

公司為什麼要回購股票?

股票回購意圖一:安穩公司股價,保護公司形象。公司進行股份回購是因為公司管理層以為股價遠遠低於公司的內涵價值,期望經過股份回購將公司價值被嚴峻輕視這一信息傳遞給市場,然後安穩股價,增強出資者決心。這是公司為什麼要回購股票關鍵意圖。

股票回購意圖二:進步資金的運用效率。當公司可支配的現金流大大高於公司投入項目所需的現金流時,公司能夠用殷實的現金流回購部分股份,然後添加每股盈餘水平,進步凈資產收益率,減輕公司盈餘目標的壓力。從這個含義上說,股份回購也是公司自動進行的一種出資理財行為。

股票回購意圖三:作為施行股權鼓勵方案的股票來歷。如公司施行管理層或許職工股票期權方案,直接發行新股會稀釋原有股民權益,而經過回購股份再將該股份賦予職工則既滿足了職工的持股需求,又不影響原有股民的權益。

股票回購意圖四:股份回購使公司股價上升。相當於以一種特別股利來報答股民,但股民無需交納現金紅利稅,這是公司為什麼要回購股票的重要原因。

股票回購意圖五:是上市公司進行反收買的有用東西。股份回購將導致公司發行在外的股份削減,潛在的歹意收買入可從市場上購買的股份相應削減,沒有足夠多的股票對立本來的大股民,然後大大減小了公司被歹意收買的風險。

公司回購股票的含義:

1、股票回購有著與股票發行相反的效果。股票發行被以為是公司股票被高估的信號,假如公司管理層以為公司的股價被輕視,經過股票回購,向市場傳遞了活躍信息。股票回購的市場反應通常是提升了股價,有利於安穩公司股票價格。假如回購之後股票仍被輕視,剩下股民也能夠從賤價回購中獲利。

2、當公司可支配的現金流顯著超越出資項目所需的現金流時,能夠用自由現金流進行股票回購,有助於添加每股盈餘水平。股票回購削減了公司自由現金流,起到了下降管理層署理本錢的效果。管理層經過股票回購企圖使出資者信任公司的股票是具有出資吸引力的,公司沒有把股民的錢糟蹋在收益不好的出資中。

3、防止股利動搖帶來的負面影響。當公司剩下現金是暫時的可能是不安穩的,沒有掌握能夠長時間保持高股利方針時,能夠在保持一個相對安穩的股利支付率的基礎上,經過股票回購發放股利。

4、發揮財政杠桿的效果。假如公司以為本錢結構中權益本錢的份額較高,能夠經過股票回購進步負債比率,改動公司的本錢結構,並有助於下降加權平均本錢本錢。盡管發放現金股利也能夠削減股民權益,添加財政杠桿,但兩者在收益相同景象下的每股收益不同。特別是假如是經過發行債券融資回購本公司的股票,能夠快速進步負債比率。

4、經過股票回購,能夠削減外部流通股的數量,進步了股票價格,在一定程度上下降了公司被收買的風險。這是公司為什麼要回購股票的重要含義。

6、調理所有權結構。公司具有回購的股票(庫藏股),能夠用來交流被收買或被吞並公司的股票,也可用來滿足認股權證持有人認購公司股票或可轉化債券持有人轉化公司普通股的需求,還能夠在履行管理層與職工股票期權時運用,防止發行新股而稀釋收益。

❽ 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的一般規定

第八條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公司股票上市已滿一年;
(二)公司最近一年無重大違法行為;
(三)回購股份後,上市公司具備持續經營能力;
(四)回購股份後,上市公司的股權分布原則上應當符合上市條件;公司擬通過回購股份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應當符合相關規定並取得證券交易所的批准;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可以採取以下方式之一進行:
(一)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
(二)要約方式;
(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條 回購的股份自過戶至上市公司回購專用賬戶之日起即失去其權利。上市公司在計算相關指標時,應當從總股本中扣減已回購的股份數量。
第十一條 上市公司在回購股份期間不得發行新股。
在年度報告和半年度報告披露前5個工作日或者對股價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披露前,上市公司不得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
第十二條 因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導致股東持有、控制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該等股東無須履行要約收購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