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創業板的股票風險如何如果進入需要注意什麼
1、為什麼說創業板市場是一個相對風險較高的市場?答:由於創業板是一個全新的市場,其上市公司的性質和市場規則與主板相比都有不同程度的改變,市場風險相對要高一些,投資者在入市前需盡量了解創業板市場的各種風險,以下幾種類型的風險值得投資者關註:一是創業板與主板在制度和規則等方面有一定的差異,可能給投資者造成投資風險;二是公司經營失敗或其他原因導致退市的風險;三是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的誠信風險;四是股價大幅波動的風險;五是創業企業的技術風險;六是公司價值評估風險;七是投資者盲目投資及違規交易的風險。2、創業板與主板在規則上的差異可能帶來哪些風險?答:我國創業板市場與現有主板市場在制度和規則等方面有一定的差異,如認知不到位,可能給投資者造成投資風險。包括但不限於:一、創業板市場股票首次公平發行並上市的條件與主板市場存在較大差異。二、創業板市場信息披露規則與主板市場存在較大差異。例如,臨時報告僅要求在證監會指定網站和公司網站上披露。如果投資者繼續沿用主板市場信息查詢渠道的做法,可能無法及時了解到公司正在發生的重大變動。三、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較主板市場更為嚴格。四、其他發行、上市、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規則差異。請投資者務必要關注創業板與主板的規則差異,注意防範風險。3、什麼是創業板公司的經營風險?答:處於成長期早期的創業企業,盈利模式、市場開拓都處於初級階段,不是那麼穩定,在經營上容易出現起落。公司現有的盈利能力相對不高,抵抗市場風險和行業風險的能力相對較弱。新技術的先進性呼籲可靠性、新模式的適用面與成熟度、新行業的市場容量與成長空間等都往往具有較大不確定性,經營失敗的可能性較高,退市的風險較大。4、創業企業的經營風險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答:創業企業的經營風險主要表現為:(1)技術失敗風險。(2)市場風險。即新產品不被市場接受,以及由於產品更新換代帶來的風險。(3)財務風險。創業企業在創建和成長階段需要大量的投入,獲取銷售收入往往有很長時間的滯後期,並且在財務管理上也存在很多的不確定性。(4)核心人員風險。創始人、管理團隊以及核心技術人員的離職或變動,都可能會給創業企業的經營帶來較大的波動。5、什麼是創業板公司的退市風險?答:創業板市場以服務自主創新和成長性企業為基本目標,在降低對企業規模和財務狀況的要求的同時,針對創業企業的發展特點和風險特徵,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退出機制的規定往往更為嚴格。相對主板市場,國際市場上創業板公司的退市比例更高,對退市條件的規定也更為嚴格。因此,投資者在參與創業板市場股票投資時,可能面臨比主板市場更大的退市風險。6、創業板的公司如果退市了,投資者持有的股票如何處理?答:創業板的公司如果退市了,不再和主板一樣實施強制性退市平移機制,而是直接徹底退市,上市公司自行選擇原在交易所流通的股份是否退到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繼續交易。7、從創業板退市的公司,有沒有途徑申請恢復上市?答:對於已經從創業板退市的公司,按照目前的規定,尚不能直接申請恢復上市。發行人需按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重新申請股票發行及上市。8、什麼是上市公司及中介機構的誠信風險?答:我國法律規定,上市公司必須進行強制性信息披露,監管部門的審核是合規性的審核,申報材料的真假由中介機構負責,證券公司、律師、會計師、資產評估師等中介機構絕大多數是誠信盡責的,但也有個別的機構,勤勉盡責意識不夠。過去也有中介機構和發行人、上市公司一起欺騙投資者的事情發生,這種情況在創業板市場也不能保證完全杜絕,誠信風險依然存在。9、導致創業板股價大幅波動的原因有哪些?答:對創業企業的價值評估可能存在較大差異,創業板流通股本較少,投資者可能會盲目炒作,也有可能為部分投資者所操縱,比如有的中小板公司上市當天漲300%,之後就連續下跌,創業板上市的公司規模相對較小,更容易被操縱。另外,由於創業板公司規模較小,業績較為不穩定,股價可能會由於公司業績的變動而發生大幅的波動。比如在美國上市的中國企業新浪、網易、搜狐等,這些公司在1999年到2004年之間都經歷過比較大的價格波動,價格的大幅波動給投資者帶來很大的投資風險。10、什麼是創業企業的技術風險?答:我國創業板上市公司主要是高科技企業,其經營的一個共同特點是進行技術創新。在其進行技術創新的過程中,或是因為關鍵核心技術開發未取得突破,導致開發失敗;或是因為與此類似的相關技術更優越,發展更快,封殺了項目的市場發展空間;或是因為該技術產品成本高,產品未進入成熟期,產品不被市場接受認同等因素,均可造成創業板上市公司經營失敗,產生風險。新興企業通常以新產品來取勝,而建立在全新的科技研究成果和新技術應用基礎上的新產品生產,中間要經過工藝技術研究、產品試制、中間試驗和擴大生產階段,其中每一個階段都存在因失敗而造成損失的可能。此外,在技術、產品的更迭更為頻繁的經濟環境中,創業企業的技術風險更為突出。11、什麼是創業板公司價值評估風險?答:投資者在對創業板上市公司進行估值時往往會遇到如下難題:一是企業經營歷史往往較短,試圖通過充分了解歷史來判斷未來的常規估值思路可能並不適用;二是企業及其所處行業均處於初創期或成長期,未來現金流量的風險特徵和時間特徵都具有較強階段性或不穩定性,導致使用傳統的現金流量估值法存在一定困難;三是創業板上市公司既往業績並不突出,未來業績增長亦具有較大不確定性,加之這些公司大都屬於創新型企業,傳統的每股收益、市盈率或市凈率較難給出准確的價值判斷,如果將主板的公司價值評估方法照搬到創業板,投資風險自然會有所上升。12、投資者盲目投資會帶來怎樣的風險?答:創業板的股票一般屬於風險較高的產品,有的投資者可能不知道他投資的公司怎麼樣,並未仔細閱讀公司公告的信息及風險提示,也不知道該產品的交易規則和特殊風險,就輕信各種小道消息盲目入市,這種缺乏辨別能力和抗風險能力的行為必然帶來投資風險。13、投資者如何防範盲目投資帶來的風險?答:「先學知,再投資」是廣大投資者應牢記的投資法寶,入市前,應學習相關證券知識和規則,充分考慮自身的資產狀況和風險承受能力。投資創業板股票前,需要求證券公司詳細講解創業板的交易規則和特殊風險,仔細閱讀和現場簽署《創業板市場投資風險揭示書》,明白各種投資風險。另外,對上市公司的情況要進行調查研究,不要盲目相信各種小道消息和「炒股博客」的所謂專家,更不要輕信「薦股軟體」,小心上當受騙。14、什麼是投資者違規交易的風險?答:投資者的異常交易行為會帶來違規交易的風險,這些行為包括:(1)與涉嫌內幕交易有關的交易行為;(2)約定交易,也就是市場俗稱的對敲、對倒;(3)虛假申報,主要指通過頻繁申報或撤銷申報影響證券交易價格;(4)拉抬、打壓,主要指通過大筆申報、連續申報、高價或低價申報,造成大幅上漲或下跌;(5)連續集中交易,主要指一些可能存在關聯關系的賬戶在一段時期內進行大量且連續的交易。15、投資者如何避免被交易所限制交易?答:個別投資者為追逐投機利潤,可能會採用對敲、對倒、虛假申報、大筆申報、連續申報、連續集中交易等手段,引起股價大幅異常波動,但自己可能並沒有意識到其交易行為已屬違規。在受到證券公司的警示後,這些投資者應當及時糾正交易行為,消除對市場的不良影響。如果不聽勸告,其行為對市場交易活動造成嚴重影響,深交所將會對其賬戶採取限制交易措施,屆時,投資者將可能遭受不必要的損失。此外,對於涉嫌市場操縱或者內幕交易的,深交所還將依法上報中國證監會查處,投資者將可能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因此,投資者務必充分認識到違規交易的風險,做到依法合規交易。
『貳』 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的條例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控制和化解證券公司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障證券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處置證券公司風險工作進行組織、協調和監督。
第三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以及省級人民政府建立處置證券公司風險的協調配合與快速反應機制。
第四條 處置證券公司風險過程中,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維護社會穩定。
第五條 處置證券公司風險過程中,應當保障證券經紀業務正常進行。
第二章停業整頓、託管、接管、行政重組
第六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發現證券公司存在重大風險隱患,可以派出風險監控現場工作組對證券公司進行專項檢查,對證券公司劃撥資金、處置資產、調配人員、使用印章、訂立以及履行合同等經營、管理活動進行監控,並及時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通報情況。
第七條 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有關規定,在規定期限內未能完成整改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責令證券公司停止部分或者全部業務進行整頓。停業整頓的期限不超過3個月。
證券經紀業務被責令停業整頓的,證券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可以將其證券經紀業務委託給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證券公司管理,或者將客戶轉移到其他證券公司。證券公司逾期未按照要求委託證券經紀業務或者未轉移客戶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將客戶轉移到其他證券公司。
第八條 證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其證券經紀等涉及客戶的業務進行託管;情節嚴重的,可以對該證券公司進行接管:
(一)治理混亂,管理失控;
(二)挪用客戶資產並且不能自行彌補;
(三)在證券交易結算中多次發生交收違約或者交收違約數額較大;
(四)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發生重大財務危機;
(五)其他可能影響證券公司持續經營的情形。
第九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對證券公司證券經紀等涉及客戶的業務進行託管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選擇證券公司等專業機構成立託管組,行使被託管證券公司的證券經紀等涉及客戶的業務的經營管理權。
託管組自託管之日起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障證券公司證券經紀業務正常合規運行,必要時依照規定墊付營運資金和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
(二)採取有效措施維護託管期間客戶資產的安全;
(三)核查證券公司存在的風險,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業務運行中出現的緊急情況,並提出解決方案;
(四)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
託管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滿12個月,確需繼續託管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延長託管期限,但延長託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第十條 被託管證券公司應當承擔託管費用和託管期間的營運費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託管費用和託管期間的營運費用進行審核。
託管組不承擔被託管證券公司的虧損。
第十一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對證券公司進行接管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組織專業人員成立接管組,行使被接管證券公司的經營管理權,接管組負責人行使被接管證券公司法定代表人職權,被接管證券公司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經理、副經理停止履行職責。
接管組自接管之日起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管證券公司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決定證券公司的管理事務;
(三)保障證券公司證券經紀業務正常合規運行,完善內控制度;
(四)清查證券公司財產,依法保全、追收資產;
(五)控制證券公司風險,提出風險化解方案;
(六)核查證券公司有關人員的違法行為;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
接管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滿12個月,確需繼續接管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延長接管期限,但延長接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出現重大風險,但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直接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進行行政重組:
(一)財務信息真實、完整;
(二)省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方面予以支持;
(三)整改措施具體,有可行的重組計劃。
被停業整頓、託管、接管的證券公司,具備前款規定條件的,也可以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進行行政重組。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重組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進行行政重組,可以採取注資、股權重組、債務重組、資產重組、合並或者其他方式。
行政重組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滿12個月,行政重組未完成的,證券公司可以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延長行政重組期限,但延長行政重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證券公司的行政重組進行協調和指導。
第十四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證券公司做出責令停業整頓、託管、接管、行政重組的處置決定,應當予以公告,並將公告張貼於被處置證券公司的營業場所。
處置決定包括被處置證券公司的名稱、處置措施、事由以及范圍等有關事項。
處置決定的公告日期為處置日,處置決定自公告之時生效。
第十五條 證券公司被責令停業整頓、託管、接管、行政重組的,其債權債務關系不因處置決定而變化。
第十六條 證券公司經停業整頓、託管、接管或者行政重組在規定期限內達到正常經營條件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可以恢復正常經營。
第十七條 證券公司經停業整頓、託管、接管或者行政重組在規定期限內仍達不到正常經營條件,但能夠清償到期債務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撤銷其證券業務許可。
第十八條 被撤銷證券業務許可的證券公司應當停止經營證券業務,按照客戶自願的原則將客戶安置到其他證券公司,安置過程中相關各方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證客戶證券交易的正常進行。
被撤銷證券業務許可的證券公司有未安置客戶等情形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比照本條例第三章的規定,成立行政清理組,清理賬戶、安置客戶、轉讓證券類資產。
第三章撤銷
第十九條 證券公司同時有下列情形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直接撤銷該證券公司:
(一)違法經營情節特別嚴重、存在巨大經營風險;
(二)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三)需要動用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
第二十條證券公司經停業整頓、託管、接管或者行政重組在規定期限內仍達不到正常經營條件,並且有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撤銷該證券公司。
第二十一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撤銷證券公司,應當做出撤銷決定,並按照規定程序選擇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成立行政清理組,對該證券公司進行行政清理。
撤銷決定應當予以公告,撤銷決定的公告日期為處置日,撤銷決定自公告之時生效。
本條例施行前,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已經對證券公司進行行政清理的,行政清理的公告日期為處置日。
第二十二條行政清理期間,行政清理組負責人行使被撤銷證券公司法定代表人職權。
行政清理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管理證券公司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清理賬戶,核實資產負債有關情況,對符合國家規定的債權進行登記;
(三)協助甄別確認、收購符合國家規定的債權;
(四)協助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機構彌補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
(五)按照客戶自願的原則安置客戶;
(六)轉讓證券類資產;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
前款所稱證券類資產,是指證券公司為維持證券經紀業務正常進行所必需的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交易系統、通信網路系統、交易席位等資產。
第二十三條被撤銷證券公司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經理、副經理停止履行職責。
行政清理期間,被撤銷證券公司的股東不得自行組織清算,不得參與行政清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行政清理期間,被撤銷證券公司的證券經紀等涉及客戶的業務,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程序選擇證券公司等專業機構進行託管。
第二十五條證券公司設立或者實際控制的關聯公司,其資產、人員、財務或者業務與被撤銷證券公司混合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納入行政清理范圍。
第二十六條證券公司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因其被撤銷而變化。
自證券公司被撤銷之日起,證券公司的債務停止計算利息。
第二十七條行政清理組清理被撤銷證券公司賬戶的結果,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
行政清理組根據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賬戶清理結果,向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機構申請彌補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的資金。
第二十八條行政清理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債權人需要登記的相關事項予以公告。
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90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向行政清理組申報債權,行政清理組按照規定登記。無正當理由逾期申報的,不予登記。
已登記債權經甄別確認符合國家收購規定的,行政清理組應當及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收購資金並協助收購;經甄別確認不符合國家收購規定的,行政清理組應當告知申報的債權人。
第二十九條行政清理組應當在具備證券業務經營資格的機構中,採用招標、公開詢價等公開方式轉讓證券類資產。證券類資產轉讓方案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三十條行政清理組不得轉讓證券類資產以外的資產,但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易貶損並可能遭受損失的資產或者確為保護客戶和債權人利益的其他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條行政清理組不得對債務進行個別清償,但為保護客戶和債權人利益的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行政清理組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二)為維持業務正常進行而應當支付的職工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等正常支出;
(三)行政清理組履行職責所產生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二條為保護債權人利益,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行政清理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處置前被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的證券類資產以及其他資產進行變現處置,變現後的資金應當予以凍結。
第三十三條行政清理費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後,從被處置證券公司財產中隨時清償。
前款所稱行政清理費用,是指行政清理組管理、轉讓證券公司財產所需的費用,行政清理組履行職務和聘用專業機構的費用等。
第三十四條行政清理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滿12個月,行政清理未完成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延長行政清理期限,但延長行政清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第三十五條行政清理期間,被處置證券公司免繳行政性收費和增值稅、營業稅等行政法規規定的稅收。
第三十六條證券公司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關閉,需要進行行政清理的,比照本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破產清算和重整
第三十七條證券公司被依法撤銷、關閉時,有《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行政清理工作完成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委託的行政清理組依照《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被撤銷、關閉證券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第三十八條證券公司有《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證券公司進行重整。
證券公司或者其債權人依照《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證券公司進行破產清算或者重整的申請,但應當依照《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三十九條對不需要動用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證券公司,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批准破產清算前撤銷其證券業務許可。證券公司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停止經營證券業務,安置客戶。
對需要動用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證券公司,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該證券公司或者其債權人的破產清算申請不予批准,並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的規定撤銷該證券公司,進行行政清理。
第四十條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證券公司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申請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推薦管理人人選。
第四十一條證券公司進行破產清算的,行政清理時已登記的不符合國家收購規定的債權,管理人可以直接予以登記。
第四十二條人民法院裁定證券公司重整的,證券公司或者管理人應當同時向債權人會議、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人民法院提交重整計劃草案。
第四十三條自債權人會議各表決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10日內,證券公司或者管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計劃的申請。重整計劃涉及《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相關事項的,證券公司或者管理人應當同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批准相關事項的申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第四十四條債權人會議部分表決組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但重整計劃草案符合《企業破產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條件的,證券公司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計劃草案。重整計劃草案涉及《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相關事項的,證券公司或者管理人應當同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批准相關事項的申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第四十五條經批準的重整計劃由證券公司執行,管理人負責監督。監督期屆滿,管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監督報告。
第四十六條重整計劃的相關事項未獲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或者重整計劃未獲人民法院批準的,人民法院裁定終止重整程序,並宣告證券公司破產。
第四十七條重整程序終止,人民法院宣告證券公司破產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證券公司做出撤銷決定,人民法院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組織破產清算。涉及稅收事項,依照《企業破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
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對證券公司進行行政清理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比照本條例第三章的規定成立行政清理組,負責清理賬戶,協助甄別確認、收購符合國家規定的債權,協助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機構彌補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轉讓證券類資產等。
第五章監督協調
第四十八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在處置證券公司風險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訂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方案並組織實施;
(二)派駐風險處置現場工作組,對被處置證券公司、託管組、接管組、行政清理組、管理人以及參與風險處置的其他機構和人員進行監督和指導;
(三)協調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機構,保障被處置證券公司證券經紀業務正常進行;
(四)對證券公司的違法行為立案稽查並予以處罰;
(五)及時向公安機關等通報涉嫌刑事犯罪的情況,按照有關規定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
(六)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通報證券公司風險狀況以及影響社會穩定的情況;
(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九條處置證券公司風險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的案件,屬公安機關管轄的,應當由國務院公安部門統一組織依法查處。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
風險處置現場工作組、行政清理組和管理人需要從公安機關扣押資料中查詢、復制與其工作有關資料的,公安機關應當支持和配合。證券公司進入破產程序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將凍結的涉案資產移送給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並留存必需的相關證據材料。
第五十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第三章對證券公司進行處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中止以該證券公司以及其分支機構為被告、第三人或者被執行人的民事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
證券公司設立或者實際控制的關聯公司,其資產、人員、財務或者業務與被處置證券公司混合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中止以該關聯公司為被告、第三人或者被執行人的民事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
採取前兩款規定措施期間,除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外,不得對被處置證券公司債務進行個別清償。
第五十一條被處置證券公司或者其關聯客戶可能轉移、隱匿違法資金、證券,或者證券公司違反本條例規定可能對債務進行個別清償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禁止相關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的資金和證券轉出。
第五十二條被處置證券公司以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合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制訂維護社會穩定的預案,排查、預防和化解不穩定因素,維護被處置證券公司正常的營業秩序。
被處置證券公司以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單位的人員成立個人債權甄別確認小組,按照國家規定對已登記的個人債權進行甄別確認。
第五十三條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收購債權、彌補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機構可以對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五十四條被處置證券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債權人以及與被處置證券公司有關的機構和人員,應當配合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
第五十五條被處置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有關人員應當妥善保管其使用和管理的證券公司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以及其他物品,按照要求向託管組、接管組、行政清理組或者管理人移交,並配合風險處置現場工作組、託管組、接管組、行政清理組的調查工作。
第五十六條託管組、接管組、行政清理組以及被責令停業整頓、託管和行政重組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工作情況。
第五十七條託管組、接管組、行政清理組以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勤勉盡責,忠實履行職責。
被處置證券公司的股東以及債權人有證據證明託管組、接管組、行政清理組以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可以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投訴。經調查核實,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託管組、接管組、行政清理組以及其工作人員改正或者對其予以更換。
第五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構或者人員,禁止參與處置證券公司風險工作:
(一)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犯罪正在被立案偵查、起訴;
(二)涉嫌嚴重違法正在被行政管理部門立案稽查或者曾因嚴重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未逾3年;
(三)仍處於證券市場禁入期;
(四)內部控制薄弱、存在重大風險隱患;
(五)與被處置證券公司處置事項有利害關系;
(六)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不宜參與處置證券公司風險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對該證券公司被處置負有主要責任的,暫停其任職資格1至3年;情節嚴重的,撤銷其任職資格、證券從業資格,並可以按照規定對其採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第六十條被處置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其年收入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並可以暫停其任職資格、證券從業資格;情節嚴重的,撤銷其任職資格、證券從業資格,處以其年收入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並可以按照規定對其採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一)拒絕配合現場工作組、託管組、接管組、行政清理組依法履行職責;
(二)拒絕向託管組、接管組、行政清理組移交財產、印章或者賬簿、文書等資料;
(三)隱匿、銷毀、偽造有關資料,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情況;
(四)隱匿財產,擅自轉移、轉讓財產;
(五)妨礙證券公司正常經營管理秩序和業務運行,誘發不穩定因素;
(六)妨礙處置證券公司風險工作正常進行的其他情形。
證券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一條證券公司因分立、合並或者出現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解散申請,並附解散理由和轉讓證券類資產、了結證券業務、安置客戶等方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後依法解散並清算,清算過程接受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
第六十二條期貨公司風險處置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三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叄』 證券投資風險存在有什麼特殊性
證券投資風險是指投資者在證券投資過程中遭受損失或達不到預期收益率的可能性。證券投資風險分為兩類,即經濟風險與心理風險。證券投資所要考慮的風險主要是經濟風險,經濟風險來源於證券發行主體的變現風險、違約風險以及證券市場的利率風險和通貨膨脹風險等。
證券投資風險就其性質而言,可分為系統性風險和非系統性風險。
系統性風險是指由於全局性事件引起的投資收益變動的不確定性。系統風險對所有公司、企業、證券投資者和證券種類均產生影響,因而通過多樣化投資不能抵消這樣的風險,所以又成為不可分散風險或不可多樣化風險。
非系統風險是指由非全局性事件引起的投資收益率變動的不確定性。在現實生活中,各個公司的經營狀況會受其自身因素(如決策失誤、新產品研製的失敗)的影響,這些因素跟其他企業沒有什麼關系,只會造成該家公司證券收益率的變動,不會影響其他公司的證券收益率,它是某個行業或公司遭受的風險。由於一種或集中證券收益率的非系統性變動跟其他證券收益率的變動沒有內在的、必然的聯系,因而可以通過證券多樣化方式來消除這類風險,所以又被稱為可分散的風險或可多樣化風險。
證券投資的總風險是系統風險和非系統風險的總和。
證券投資風險作為一種風險,在具備了一般風險特徵的同時,也有其自身特有的性質,這主要是股票證券的特殊性所決定的,即證券僅是一種虛擬資本或價值符號,其價格體現了投資者對未來收益的預期。根據證券投資風險的定義,我們將其主要特徵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 客觀存在性
由於證券市場的風險因素是客觀存在的,通過其在時間和數量上積累,引發風險事故從而影響整個證券市場的價格波動,造成了投資者的實際收益與預期收益的偏差,所以證券投資風險也是客觀存在的,不以投資者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在證券市場的投資活動中,人們通常所說的「風險防範」也是在承認證券投資風險客觀存在的前提下設法規避和降低風險。
二. 不確定性
由風險因素觸發的風險事故,會引起投資者心理預期的改變,從而造成市場的價格波動,並進一步對投資者的投資收益產生影響,其具體表現為實際收益相對於預期收益的偏差。偏差可能是正的(高於預期),也可能是負的(低於預期),因此,證券投資風險具有不確定性。
三. 可測度性
盡管證券投資風險具有不確定性,但我們仍然可以通過一定的方法來對其大小進行測度。從統計學的角度來看,證券投資風險是實際收益與預期收益的偏離程度,偏離程度越高,風險越大,偏離程度越低,風險越小。同時,我們可以運用一定的統計方法對收集的歷史數據進行計算,從而實現這種偏離程度的量化。
四. 相對性
證券投資風險是相對的,由於投資者對風險偏好的不同,他們各自對風險也會採取不同的態度,風險承受能力強的為獲取高收益而敢冒高風險,風險承受能力低的為避免風險而寧可選擇低收益。因此,某一程度的證券投資風險在某些投資者看來很高,而某些投資者看來很低。
五. 危害性
雖然證券投資風險會給投資者的實際收益帶來一定的不確定性,但涉及到可能發生的損失和收益與投資者的預期偏差過大時,證券投資風險就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如前所述,當證券市場價格波動幅度過大時,容易引發過度的投機行為,投資者在盲目追漲的同時,往往會蒙受慘重的損失。另外,隨著證券市場內在風險的進一步擴大,會引發金融風暴和經濟危機,對國家的社會、經濟、政治的穩定造成相當大的危害。
六. 可防範性
盡管證券投資風險是客觀存在的,同時又帶有不確定性,甚至達到一定程度後更具危害性,但我們仍然可以採取一定的方法來防範和規避證券投資風險,盡可能避免或減小風險帶來的損失和危害。比如投資者可以借鑒現代投資組合理論,利用分散化投資來降低投資組合的風險,同時,他們也可以通過做空機制來對沖證券市場價格下跌所帶來的風險。政府可以通過對現行制度進行改革以及加強市場監管力度,從根本上消除可能出現的證券投資風險。
從風險的定義來看,證券投資的風險是在證券投資過程中,投資者的收益和本金遭受損失的可能性。風險衡量就是要准確地計算投資者的收益和本金遭受損失的可能性大小。
一般來講,有三種方法可以衡量證券投資的風險。
第一種方法是計算證券投資收益低於其期望收益的概率。
假設,某種證券的期望收益為10%,但是,投資該證券取得10%和10%以上收益的概率為30%,那麼,該證券的投資風險為70%,或者表示為0.70。
這一衡量方法嚴格從風險的定義出發,計算了投資於某種證券時,投資者的世紀收益低於期望收益的概率,即投資者遭受損失的可能性大小。但是,該衡量方法有一個明顯的缺陷,那就是:許多種不同的證券都會有相同的投資風險。顯然,如果採用這種衡量方法,所有收益率分布為對稱的證券,其投資風險都等於 0.50。然而,實際上,當投資者投資於這些證券時,他們遭受損失的的可能性大小會存在著很大的差異。
第二種方法是計算證券投資出現負收益的概率。
這一衡量方法把投資者的損失僅僅看作本金的損失,投資風險就成為出現負收益的可能性。這一衡量方法也是極端模糊的。例如,一種證券投資出現小額虧損的概率為50%,而另一種證券投資出現高額虧損的概率為40%,究竟哪一種投資的風險更大呢?採用該種衡量方法時,前一種投資的風險更高。但是,在實際證券投資過程中,大多數投資者可能會認為後一種投資的風險更高。之所以會出現理論與實際的偏差,基本的原因就在於:該衡量方法只注意了出現虧損的概率,而忽略了出現虧損的數量。
第三種方法是計算證券投資的各種可能收益與其期望收益之間的差離(Deviation),即證券收益的方法(Variance)或標准差(StandDeviation)。這種衡量方法有兩個鮮明的特點:其一,該衡量方法不僅把證券收益低於期望收益的概率計算在內,而且把證券收益高於期望收益的概率也計算在內。其二,該衡量方法不僅計算了證券的各種可能收益出現的概率,而且也計算了各種可能收益與期望收益的差額。與第一種和第二種衡量方法相比較,顯然,方差或標准差是更適合的風險指標。
『肆』 簡述投資股票面臨的主要風險由哪些應如何進行規避
一、投資股票面臨的主要風險有:
系統性風險:包括a、政策風險 b、利率風險 c、購買力風險d、市場風險
非系統性風險:包括a、經營風險 b、財務風險 c、信用風險 d、道德風險
其他——交易過程風險:a、①因證券公司經營不善招致倒閉的風險;②因證券公司經營不規范造成保證金及利息被挪用,股息被拖欠的風險;③因證券公司管理不善導致賬戶數據泄密、股票被盜賣、資金被冒提的風險。
b、操作性風險
c、不合規的證券咨詢風險
二、如何正確應對證券市場的風險
1、規避操作流程風險
⑴選擇信譽好的證券公司和獲得正規咨詢服務
⑵簽訂指定交易等有關協議
⑶切忌進行不受法律保護的信用交易
⑷防止股票盜賣和資金冒提 注意以下事項:①在證券營業部開戶時要預留三證(身份證、股東卡、資金卡)復印件和簽名樣本;②細心保管好自己的三證和資金存取單據、股票買賣交割單等所有的原始憑證,以防不慎被人利用;③經常查詢資金余額和股票託管余額,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減少損失;④注意交易密碼和提款密碼的保密;⑤不定期修改密碼;⑥逐步採用自助委託等方式,減少櫃台委託。
⑸認真核對交割單和對賬單
2、應對證券價格波動的風險
⑴樹立正確的投資觀念
⑵學習一些必需的投資分析知識
⑶認清投資環境,把握投資時機
⑷確定合適的投資方式
⑸制定周詳的資金運作計劃
⑹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是股價的基礎
⑺用技術分析來預判趨勢
3、一些有益的操作建議
○樹立良好的投資心態和投資習慣
○先搜集資訊再投資
○構建投資組合:股票、基金、債券,貨幣,風險由大到小,收益水平也由高到低。
○避免過度地、頻繁地操作,腳踏實地的從事證券投資
『伍』 股票投資的風險有哪些如何規避
前言:即使股票已經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非常普及了,但是股票投資也存在很多風險,那麼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應該如何去規避這些風險呢?
股票的風險是存在的,而作為購買者我們需要樹立正確的投資觀念,同時學習一些必要的投資分析知識,確定好適合自己的投資方式。要認清現在的投資環境,把握好投資的好時機。
『陸』 證券公司給我打電話問我股票是不是自己操作注意風險是什麼意思呢犯沒犯法
證券公司給你打電話。詢問賬戶是不是自己操作,還要注意風險並沒有錯。如果他告訴你股票要清倉,肯定是他的錯誤。
『柒』 證券市場都有些什麼風險
1,證券市場的風險特徵是什麼?投資者進入證券市場可能會遇到哪些風險?
證券市場的風險特徵主要體現為證券價格的波動性、不確定性、和證券市場的不穩定性。這是由證券的本質及證券市場運做的復雜性所決定的。證券市場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由於證券市場運作的復雜性和證券價格具有很大的波動性、不確定性,所以證券市場是高風險的市場。
概括而言,進入證券市場可能會遇到的風險有:
(1) 市場價格波動風險。在大的價格波動中,盲目的證券買賣往往給投資者特別是短線投資者帶來巨大損失。
(2) 上市公司經營風險;上市公司本身的經營風險是有風險的,經營業績有很大不確定性,將直接影響其股票的市場價格。
(3)政策風險;每一項政策、法規的出台或調整,對證券市場都會有一定的影響,有的甚至會產生較大影響,從而引起市場較大波動。
2,系統性風險有哪些?
(1)政策風險
政府的經濟政策和管理措施可能會造成證券收益的損失,這在新興股市表現得尤為突出。經濟政策的變化,可以影響到公司利潤、債券收益的變化;證券交易政策的變化,可以直接影響到證券的價格。因此,每一項經濟政策、法規出台或調整,對證券市場都會有一定的影響,有的甚至會產生很大的影響,從而引起市場整體的較大波動。
(2)市場風險
市場風險是指股票價格變化可能造成的損失,這種風險來自市場買賣雙方供求不平衡引起的價格波動。市場風險是證券投資中最普遍、最常見的風險,也是投資者最難對付的一種風險。當股市連續上漲,股價已脫離股票合理價值區域時,泡沫就產生了。股價上漲靠資金堆砌,趨勢投機代替了價值投資,一旦泡沫破裂,往往形成單邊沒有承接力的連續下跌,這在過去世界各國的股災中已被證明,這也是市場參與者無法迴避和必然接受的風險。
(3)利率風險
利率風險是指由於利率變化給股票收益帶來損失的可能性。股價與利率一般呈反比關系,利率上升,股票價格就下跌;反之,股價就上升。這是因為利率低,很多人願意取出銀行儲蓄買債券和股票,如果利率提高,人們就願轉向儲蓄。利率上升還可能增加企業生產成本,減少利潤,從而引起股票價格下跌。但在特定條件下,兩者受其他因素影響,也可能成正比關系,對此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4)匯率風險
匯率風險是指由於外匯匯率變化可能造成的損失。當投資以外幣為面值發行的有價證券時,如B股股票,投資者還要額外承擔貨幣兌換的風險。對上市公司而言本國貨幣升值有利於以進口原材料為主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不利於產品主要面向出口的企業。
(5)購買力風險
購買力風險是指由於通貨膨脹使投資者購買力下降而引起損失的可能性。在現實生活中,由於物價的上漲,花同樣的錢未必能買到以往同樣的商品。這種物價的變化導致了資金實際購買力的不確定性,稱為購買力風險,或稱通貨膨脹風險。通貨膨脹引起的投資者實際收益率的不確定。通貨膨脹使企業生產成本上升而部分吞噬了企業的利潤,致使公司股價下跌,影響投資者投資收益。
3,如何防範系統性風險?
系統性風險對股市影響面大,一般很難用市場行為來化解,但精明的投資人還是可以從公開的信息中,結合對國家宏觀經濟的理解,做到提前預測和防範,調整自己的投資策略。在通貨膨脹期內,應留意市場上價格上漲幅度高的商品,從生產該類商品的企業中挑選出獲利水平和能力高的企業來。當通貨膨脹率異常高時,應把保值作為首要因素,如果能購買到保值產品的股票(如黃金開采公司、金銀器製造公司等股票),則可避開通貨膨脹帶來的購買力風險。
4,非系統性風險有哪些?
(1)財務風險
財務風險是指上市公司資金結構不合理而產生的風險,即公司可能喪失償債能力的風險。形成財務風險的因素主要有資本負債比率、資產與負債的期限、債務結構等因素。投資者在投資股票時,應注意對公司財務報表的分析。
上市公司資產結構中貸款和債券比重小的公司,其股票的財務風險低;貸款和債券比重大的公司,其股票的財務風險高。如果上市公司在投資中持有風險較高的資產,當這部分資產泡沫破滅時,上市公司股價也會受此影響而出現下跌。2007年2月底美國部分投資次級債的上市公司,因次級債風險而拖累其公司股價,致使持有公司股票的大眾股東資產嚴重縮水。
(2)經營風險
經營風險是指上市公司經營中的失誤給投資者帶來損失的可能性。經營風險可分為內部原因和外部原因兩個方面。
內部原因指上市公司決策失誤或內部經營管理方面的問題造成盈利下降。投資者不能得到預期的收益而拋售股票,推動了股價下跌。
經營風險的外部原因是由於市場、競爭對手變化或產業政策調整造成企業盈利波動而引起的股票投資收益不確定。
經營風險可以用企業收益增長率來衡量。企業收益和收益增長率越穩定,經營風險就越小,反之,則越大。
在買股票前,要認真分析有關上市公司的財務報告,分析企業的增長能力、盈利能力、資本構成內容,同時還必須重視企業的經營能力和技術開發能力等指標。如果這些指標都比較高,就說明該公司前景良好。以這類上市公司的股票作為投資對象,成功的把握性就大。
(3)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又稱違約風險,指不能按時向股票持有人支付本息而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可能性。此類風險主要針對債務投資品種,對於股票只有在公司破產的情況下才會出現。造成違約風險的直接原因是公司財務狀況不好,最嚴重的是公司破產。
(4)道德風險
道德風險主要指上市公司管理者的不道德行為給公司股東帶來損失的可能性。上市公司的股東與管理者之間是一種委託代理關系,由於管理者與股東追求的目標不一定相同,尤其是在雙方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管理者的行為可能會造成對股東利益的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