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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實施後股票

發布時間: 2022-01-20 08:14:36

A. 新公司法新規定對股東人數的限制有哪些

新公司法對股東人數有以下規定:1、公司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符合法定人數的股東;2、第七十八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第七十八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B. 新公司法頒布後,國有股持減的法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並未對國有股減持作特殊規定)
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msf/200311/20031110211428.htm
第二節 股份轉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一百三十九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一百四十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二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msf/200311/20031110211428-3.htm

C. 新公司法實施後,法院查封公司股權為什麼必須通知公司

因為公司股權是公司的資產,查封自由資產肯定要通知當事人。新舊公司法此處規定是一樣的。

D. 新的《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轉讓股權方面作出了哪些規定

第七十二條【股權轉讓的一般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三條【強制執行程序下的股權轉讓】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5篇 條文釋義 相關論文9篇 實務指南)
第七十四條【股權轉讓對出資證明書、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的影響】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七十五條【異議股東請求公司收購股權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1篇 司法解釋1篇 地方法規5篇 裁判文書18篇 條文釋義 相關論文41篇 實務指南)
第七十六條【股東資格的繼承】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E. 股改之後對股票有什麼影響!!

股改的全稱是「國有股股權分置改革」
那麼什麼是股權分置改革了?
什麼是股權分置
-就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一部分股份暫不上市流通

翻看相關規定,既找不到對國有股流通問題明確的禁止性規定,也沒有明確的制度性安排

一句話概括,股權分置就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一部分股份暫不上市流通。股權分置是近兩年才出現的新名詞,但股權被分置的狀況卻由來已久。

很多老股民都知道,上海證券交易所成立之初,有一些股票是全流通的。打開方正科技(原延中實業)的基本資料,我們可以看到,其總股本是97044.7萬股,流通A股也是97044.7萬股。

然而,由於很多歷史原因,由國企股份制改造產生的國有股事實上處於暫不上市流通的狀態,其它公開發行前的社會法人股、自然人股等非國有股也被作出暫不流通的安排,這在事實上形成了股權分置的格局。另外,通過配股送股等產生的股份,也根據其原始股份是否可流通劃分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截至2004年底,上市公司7149億股的總股本中,非流通股份達4543億股,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64%,非流通股份中又有74%是國有股份。

股權分置的產生是否有相關法律依據呢?1992年5月的《股份制企業試點辦法》規定,「根據投資主體的不同,股權設置有四種形式:國家股、法人股、個人股、外資股」。而1994年7月1日生效的《公司法》,對股份公司就已不再設置國家股、集體股和個人股,而是按股東權益的不同,設置普通股、優先股等。然而,翻看我國證券市場設立之初的相關規定,既找不到對國有股流通問題明確的禁止性規定,也沒有明確的制度性安排。

股權分置改革與國有股減持不同。減持不等於全流通;獲得流通權,也並不意味著一定會減持

隨著資本市場的發展,解決股權分置問題開始被提上日程。1998年下半年以及2001年,曾先後兩次進行過國有股減持的探索性嘗試,但由於效果不理想,很快停了下來。此次改革試點啟動後,有很多投資者問,流通與減持有什幺不同?對此,法律專家的解釋是,減持不等於全流通,減持可以在交易所市場進行,也可以通過其它途徑,被減持的股份並不必然獲得流通權;而非流通股獲得了流通權,也並不意味著一定會減持。

什麼要改革

-股權分置在很多方面制約了資本市場的規范發展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根本性變革

正是由於股權分置,使上市公司大股東有「圈錢」的沖動,卻不會關心公司股價的表現

作為歷史遺留的制度性缺陷,股權分置早已成為中國證券市場的一塊「心病」。市場各方逐漸認識到,股權分置在很多方面制約了資本市場的規范發展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根本性變革。而且,隨著新股發行上市不斷積累,其不利影響也日益突出。

首先是因股權分置形成非流通股東和流通股東的「利益分置」,即非流通股股東的利益關注點在於資產凈值的增減,流通股股東的利益關注點在於二級市場的股價。試舉一例,可以對「利益分置」有更清晰的了解:2000年12月,某上市公司以每股46元的價格增發2000萬股股票,由於是溢價發行,增發後每股凈資產由5.07元增加到6.72元。也就是說,通過增發,該公司大股東不出一文就使自己的資產增值超過30%。其後該公司股價一直下跌,大股東卻毫發無損。可見,正是由於股權分置,使得上市公司大股東有著「圈錢」的沖動,卻不會關心公司股價的表現。上市公司的治理缺乏共同利益基礎。

三分之二股份不能流通,客觀上導致流通股本規模相對較小,股市投機性強,股價波動較大

股權分置也扭曲了證券市場的定價機制。股權分置格局下,股票定價除公司基本面因素外,還包括2/3股份暫不上市流通的預期。2/3股份不能上市流通,導致單一上市公司流通股本規模相對較小,股市投機性強,股價波動較大等。另外,股權分置使國有股權不能實現市場化的動態估值,形不成對企業強化內部管理和增強資產增值能力的激勵機制,資本市場國際化進程和產品創新也頗受制約。

我們該做些什麼

-不要以為自己股份少,說話沒人聽,便採取觀望態度。事實上「眾人拾柴火焰高」

流通股股東應當通過與非流通股股東「討價還價」,來尋找利益的平衡點

有了以前的經驗和教訓,此次改革採取了更加尊重市場規律的做法,規則公平統一、方案協商選擇,即由上市公司股東自主決定解決方案。方案的核心是對價的支付,即非流通股股東向流通股股東支付一定的對價,以獲得其所持有股票的流通權(所謂對價,指一方得到權利、權益、益處或是另一方換取對方承諾,所做的或所承諾的損失、所擔負的責任或是犧牲。目前,我國法律中還沒有明確「對價」概念。這次改革實踐中,「對價」往往指非流通股股東為取得流通權,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相應的代價,對價可以採用股票、現金等共同認可的形式)。首批試點大都選擇了送股或加送現金的方案,得到了多數流通股東的肯定。目前,第二批試點公司的方案正在陸續推出,送股方案依然是主流,但也出現了創新的方案,如縮股、權證等。

首家改革試點公司三一重工舉行臨時股東大會時,投資者李先生在現場告訴記者,雖然自己只持有1000股三一重工股票,但從公司公布改革方案後,他就開始認真研究,並數次打電話給公司表達他的意見,也得到了公司工作人員認真的接待。三一重工的方案由10股送3股改為10股送3.5股,正是聽取流通股股東意見的結果。李先生認為,很多投資者覺得自己股份少,說話沒人聽,便採取觀望態度,事實上「眾人拾柴火焰高」,只有大家都參與進來,流通股股東的利益才能得到保護。

這次改革的一個重要特點是,通過流通股股東與非流通股股東之間的「討價還價」,尋找利益的平衡點。這種情況下,雙方的充分溝通就非常重要。首批試點中,試點公司通過投資者懇談會、媒體說明會、網上路演、走訪機構投資者、發放徵求意見函等多種方式,組織非流通股股東與流通股股東進行溝通和協商,同時對外公布熱線電話、傳真及電子信箱。應當說,投資者參與改革的途徑還是很多的。

改革賦予流通股股東很大的話語權。清華同方的方案沒能通過就證明了其「威力」

不僅如此,流通股股東的投票結果也是決定性的。根據規定,改革方案要在股東大會通過,必須滿足兩個「2/3」,即參加表決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參加表決的流通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這一規定賦予了流通股股東很大的話語權,它的「威力」在首批試點中已經體現——清華同方的方案雖然總體上得票率很高,但由於流通股股東表決贊成率為61.91%,最終還是沒能通過。

改革後市場能否承受

-綜合來看,股權分置改革後實際股票供給的增加是較為有限的

名義上大股東的股票全部獲得了流通權,但真正能流通的只有很小一部分

中國證監會主席尚福林日前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第二批試點結束後,將加緊做好全面推開的工作,力爭在一個相對較短的時間內,基本完成股權分置改革。有投資者因此擔憂,短期內完成改革,是否意味著大量非流通股將上市流通,市場能否承受這一壓力?

不能否認,非流通股上市後會給市場帶來一定壓力,但在很多時候,這一壓力被過分誇大了。以首批試點公司金牛能源為例,按照有關規定,金牛能源大股東必須保持持股在51%以上的絕對控股地位。該公司實施改革方案後,其大股東邢台礦業集團持股比例將降至57.63%。這樣,大股東只有6.63%的股份可以上市交易。也就是說,名義上大股東的股票全部獲得了流通權,但真正能流通的只有很小一部分。

金牛能源的情況並非特例。6月中旬,國資委發布《關於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指導意見》,其中指出,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要根據調整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促進資本市場穩定發展的原則,結合企業實際情況,確定股權分置改革後在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可見,在改革完成後,依然會有相當比例的股票不會上市流通。

另外,如前面所述,獲得流通權與減持並不是一回事。對於有發展前景的企業,大股東不但不會減持其股票,或許還會增持。這在成熟證券市場中相當常見。

為避免非流通股上市的沖擊,試點改革還有分步上市的規定

為避免非流通股上市的沖擊,試點改革還有分步上市的規定:非流通股股東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獲得上市流通權之日起,至少在12個月內不上市交易或者轉讓。12個月期滿後,出售數量占該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在12個月內不超過5%,在24個月內不超過10%。首批試點公司中,三一重工、紫江企業和金牛能源的非流通股股東還主動提高減持門檻。綜合來看,股權分置改革後實際股票供給的增加是較為有限的。

F. 員工內部持股,所謂股票的歸屬期什麼意思呢

你好,你所提問的員工內部持股股票歸屬期的意思如下,該解答供你參考:規定在一定時期內不能夠出售手中的股份一般是一年,然後陸續可以出售一些手中的股票。所謂股權歸屬期是指期權;針對內部員工進行股權激勵的時候,往往會設置業績目標和工作年限,只有實現了目標並且在公司待夠一定時間,方能獲得相應的股權。據員工是否直接佔有股份或者享有期權將員工持股分為直接持股和間接持股。直接持股在法律上面臨著持股自然人資格確定標准不明確,持股人數超過法定人數等問題。而間接持股中需要確認顯明股東主體形式,明確隱名股東評價標准。
另外為你補充一下,RSU指的是受限股票單位,而RSU的本質是在一定期限內不能賣出,或者說不能上市流通。這個期限通常為4年。而且能獲得RSU的員工是很多的,而且RSU對工作年限是沒有限制的。如果是全員持股期權,而且通常有一個較長的工作時段,否則沒法兌現。而且受限股票單位與期權的概念又不一樣,RSU和Option一般都是逐年實現的,而Option於RSU又不一樣,Option不是賺取完全的股票,而是賺取差價。
在職場間有這樣一種說法,員工持股是職場最好的「造富機器」。這樣的計劃不僅公司喜歡,員工更喜歡,投資者也十分追捧。而如今的職場,員工持股計劃卻慢慢「變了味道」。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將員工持股變為股東減持套現的接盤工具、定增募資的資金渠道,甚至有公司將其當作市值管理的手段只為拉抬股價,逐漸偏離了員工持股參與公司成長共享發展利益的初衷,還是需要謹慎考慮。

G. 新公司法,公司在哪些情況可以收購本公司股權

具體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7)新公司法實施後股票擴展閱讀:

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份並不是絕對的,原則上不可以收購,但在下述情況下公司可以收購本公司的股份:

一是公司為減少注冊資本而消除股份時可以收購。公司發展到一定時期,由於這樣或者那樣的原因,比如公司預定資本過多,公司資本與現有財產不平衡,虧損過大等,為了使資本與財產相平衡就需要減少注冊資本,確保公司資本的真實性原則。公司就可以把一部分股份回購。

需要說明的是公司進行減少注冊資本必須按照減少注冊資本的程序進行,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在收購本公司股份後,應當自收購之日起10日內注銷。

二是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時可以收購。公司收購是資本重組的重要形式,有利於公司的擴大生產及經營活動,符合市場經濟發展的規律,所以法律允許收購。採取這種形式的收購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且在收購本公司股份後,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注銷。

三是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可以收購。法律允許這種情況主要是便於調動職工生產積極性的創造力,對公司發展有利,對社會穩定有益,並不違反公司資本充實原則。

採取這種形式的收購也要經股東大會決議。為確保證券市場穩定,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時,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5%;為確保公司資本充實原則,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收利潤中支出,且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1年內轉讓給職工。

四是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可以收購。這是從維護股東權益的角度出發作出的一項規定,但為維護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司的穩定發展,並確保公司資本的充實原則的法律要求。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注銷。

參考資料: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