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控股公司和參股公司啥區別
你好,參股與控股有三大不同:
第一,控股公司的持股數量相對高於參股公司;
第二,某公司的控股公司比某公司的出資公司控制力大;
第三,控股公司沒有直接從事生產經營業務,只在管理方面進行資本運營,而出資股是純有的公司與此相對,出資人與控股公司實質上是散戶與上市公司實權人的關系。
出資和控股公司是資本運營的模式,也有人與某公司合作出資,盡管沒有參與管理,也可以獲得收益。
看到某家公司的運營,也有買入了那家公司的股票成為實權者的人。 通過這種操作他可以實現利潤的飛躍增長。
與此相比,參與股票和控股公司沒有實質性的大的差異,其差異主要集中在控股數量是否會影響上市公司。
㈡ 持股和參股有什麼區別
持股是你持有的股票,參股是你可以參與股權。1、持股是指通過持有公司一定數量的股份來控制公司的公司。 即掌握一定數量的股份來控制公司的業務。機構持有超過50%的股份或足以控制股份公司的經營活動。 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總股本50%以上或者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總股本50%以上的股東為絕對股東。2、參股持股是一種資本運作方式。 有些人參與股票是因為他們與公司合作。 他們雖然不參與管理,但也可以獲得利益。 有些人看好一家公司的經營,然後購買該公司的股份成為實際控制人。 通過這種操作,他們可以實現利潤的快速增長。
拓展資料:
參股和持股有什麼區別?
1、參股與持股的區別主要有三點:一是控股公司所持股份數量相對高於參股公司;第二,持有另一家公司的公司比參股另一家公司的公司擁有更多控制權;三是控股公司不直接從事生產經營業務。它只是在管理層進行一些資本運作,參股只是簡單地持有一些公司的股份,並不具有實際控制權。對此,參股和控股本質上是散戶投資者與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的關系。
2、參股控股是一種資本運作方式。有些人參與股票是因為他們與公司合作。他們雖然不參與管理,但也可以獲得利益。有些人看好一家公司的經營,然後購買該公司的股份成為實際控制人。通過這種操作,他們可以實現利潤的快速增長。在這方面,參股和控股沒有太大區別。它們的區別主要在於股份數量是否會對上市公司產生影響。
3、例如,公司有a、B、C三個股東,分別持有20%、20%和60%的股份。 那麼,按照股東的投票權,即使AB加起來也只有40票,而C有60票。 董事會實際上只執行 C 的決定。 說白了,A和B只能參與董事的決策,而C仍然控制著決策。A、B是參股,C是控股。可以看出,簡而言之,參股是指對企業的投資,控股是指對企業的控制,股份還有很多其他的操作方式。
㈢ 持股、控股的區別是什麼呢
1、控股指是指通過持有某一公司一定數量的股份,而對該公司進行控制的公司。即是掌握一定數量的股份,以控制公司的業務。
某一機構持有股份達到50%以上或足以控制該股份公司的經營活動。股東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是絕對控股。
2、參股是指持有某上市公司一定數量的股票。簡單地說:持有某上市公司一定數量的股票,就可叫參股某公司。控股公司是指通過持有某一公司一定數量的股份,而對該公司進行控制的公司。控股公司按控股方式,分為純粹控股公司和混合控股公司。
純粹控股公司不直接從事生產經營業務,只是憑借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進行資本運營。混合控股公司除通過控股進行資本運營外,也從事一些生產經營業務。
㈣ 股權投資,哪種持股方式最節稅
編者按: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實行了“三步走”的非均衡區域經濟發展戰略,適時推出了西部大開發、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一帶一路等國家層面發展規劃,推動我國經濟實現了長期高速增長,創造了世界經濟發展史上的奇跡。在落實國家各項發展戰略中,通常會推出包括稅收優惠政策在內的一系列優惠政策,引導資金等市場要素的配置。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的存在為各類企業提供了潛在的稅務籌劃的空間,企業可以利用合法有效的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在運營架構等方面做出合理安排,本期華稅律師為您解讀股權投資中如何利用區域性稅收優惠進行持股模式的選擇和籌劃。當前,出台稅收優惠政策是各區域利用稅收杠桿吸引投資的最主要形式,除了國家層面按照發展戰略出台的稅收優惠政策外,各地區也會利用現有分稅制財政、民族自治區發展政策、相關法律法規給予的空間出台地區層面的稅收優惠政策,以提高本地區招商引資的競爭力。尤其隨著國務院審批制度改革的大幅度推進,目前包括西部大開發等一系列區域性稅收優惠的已經從審批制轉為備案制,投資者享受稅收優惠的程序大大簡化。尤其在股權投資方面,通過事前對持股模式的籌劃,可以實現在資本運營、投資退出等階段的稅務成本降低,以合法合理降低稅負。一、持股模式是如何影響稅負的?在投資的過程中,需要建立符合自身商業計劃的資本運營以及投資平台,一方面實現投資收益的迴流;另一方面可以將投資收益繼續對外投資,並藉助投資平台實現並購等商業目的。雖然個人直接持股是投資者最初始的一種股權架構,可以避免間接持股模式下的“重復征稅”,但是因無法滿足資本運作、法律風險控制等要求,難以滿足投資者的需要。相比較於自然人直接持股,間接持股模式下,持股平台公司僅僅作為投資擴張、資本運作的平台,在實現橫向、縱向擴張時,對現有實體運營公司架構不會造成沖擊,同時,可以積極申請特殊性稅務處理,降低交易的稅負,降低交易雙方的交易成本,有利於資本運作的順利推進。間接持股的類型中,中間持股平台的選擇又有兩種,一是公司制,二是合夥制,由於合夥企業在稅收上被視為“透明實體”,直接針對股東納稅,實行“先分後稅”,合夥性持股平台本質上與自然人直接持股並無實質差異,並且根據《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的規定,合夥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稅額的范圍是“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夥企業分配給所有合夥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與自然人直接持股相比,通過合夥企業間接持股,可以實現納稅地址的改變。股權投資間接持股模型由於合夥制等的天然缺陷,無法承擔公司資本運作、不斷發展擴大的功能,在企業運營中,尤其在IPO的過程中,通過企業間接持股成為絕大多數投資者的理性選擇。在這種情況下,投資退出面臨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等稅負。比如,公司轉讓限售股,應按2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公司向自然人股東分紅時,自然人股東再按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則自然人股東的稅負率達到40%以上。對於部分個人直接持股的上市公司或新三板企業而言,根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67號),個人轉讓股權或者IPO形成的限售股,均需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對於擬上市大中型企業(IPO)或計劃登陸“新三板”的中小企業,可以在股東與上市(掛牌)主體公司之間搭建一個持股、投資平台,以實現投資退出稅負的降低。當然,如果投資者有國際投資的考慮以及實施境外收購的計劃,也需要積極引入國際持股平台,統籌境內外的股權及運營結構的搭建和優化(如下圖)。低稅負地區持股平台的搭建對於投資者而言,在有稅收優惠的地區搭建持股投資平台,不僅可以享受有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地區的低稅負,合法合理節稅,還可以以此作為境內外投資平台,不斷實現投資領域、規模的擴張,尤其在投資退出階段可以有效降低稅負成本。此外,企業還可以將經營價值鏈向上下游延伸,在低稅負地區設立上游產業鏈服務公司(如商務服務、金融服務等),從整體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分配公司間的利益,從而實現整體稅負下降的目的。二、搭建股權投資持股平台的步驟第一步,根據商業目的確定持股模式投資者在搭建未來稅務架構過程中,除了要考慮到公司法等的強制性規定外,還需要充分衡量自身的商業目的和發展計劃,以設計符合公司未來發展需要的運營架構,以實現投資及投資退出階段的稅務成本最優化。圖表5:商業目的與持股模式關系投資不是目的,實現盈利才是投資者的目的,也是投資價值的體現。因此,投資者在投資之初,就應該充分考慮投資退出的稅負成本。持股方式的不同,投資退出的稅負成本也不同。一般而言,通過公司間接持股在投資退出時,勢必面臨控股公司重復納稅的問題,間接持股的“夾層”越多,稅負越重。自然人直接持股在退出投資時,則只需按照轉讓收益的繳納一道個人所得稅。第二步,選擇持股平台公司注冊地投資者在投資過程中,對區域性稅收等優惠政策把握不準,誤用已失效或因違背上位法而自始無效的地方稅收等優惠政策,將無法獲得預期的經濟利益。雖然2015年國務院通過《關於稅收等優惠政策相關事項的通知》(國發[2015]25號)暫停了稅收優惠政策的專項清理工作,投資者還是應該根據國務院2014年年底頒布的《關於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14]62號)對擬使用的稅收等優惠政策進行充分的合法性審查,並與省級立法及相關稅務行政部門溝通確認。根據國發[2014]62號,國務院重點清理的政策包括三類:(1)與國家財稅制度有矛盾的政策,對於地方政府出台的與我國統一的財稅制度相沖突的相關稅收等優惠政策,因法律位階的沖突,自然無效;(2)超出稅收等優惠政策實施時限的政策,對於延期實施的稅收優惠政策,在未經國家立法機關再次授權之前,屬於一種越權行為;(3)未經國務院批準的政策,國務院作為我國最高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國家整體經濟發展的需要,針對某地區出台稅收等優惠政策,未經國務院審查批准,地方擅自出台的稅收等優惠政策,不符合國家整體部署和利益;第三步,通過遷址或重組的方式重塑架構對於投資者而言,最優稅務架構的搭建,頂層設計最好,但是卻不現實,通常需要通過調整現有公司的架構的方式來實現,可以採取的方式兩種。一是遷址。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納稅人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和資料,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落實“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通知》(稅總函[2015]482號)的規定,全面推行“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改革後,公司應按照規定提交“清稅證明”。二是並購重組。通過合並、分立、股權收購等方式實現架構的調整。2014年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關於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將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資產(股權)收購中被收購資產(股權)的比例由不低於75%調整為不低於50%。2015年6月,《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出台,企業重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只需匯算清繳期備案即可,條件大大放寬。國際上,典型的做法是通過“倒置並購”實現注冊地的改變,從而適用較低的稅率,這一模式問世於1982年,過去30多年總共發生近70宗,其中47宗發生在過去10年,21宗發生於2012年至今。最近的一個案例發生在2014年8月26日,美國快餐業巨頭漢堡王(BKW)斥資110億美元收購加拿大咖啡和零食連鎖企業蒂姆·霍頓(THI),並將企業總部從美國遷至加拿大,成為後者的附屬公司,集團營運基地仍在美國,從而實現享受加拿大的低稅率。2011年以來,資本交易一直是稅務機關稅務稽查重點,其中又以股權轉讓最為引人關注。在此背景下,傳統的利用會計方式、發票方式等方式進行的不合規的稅務籌劃,將面臨巨大的法律風險。因此,華稅律師建議,投資者應該在投資之初就籌劃規劃好持股模式以及退出的平台。對於部分投資者擔心的優惠政策的確定性問題,可以通過篩選合法有效、確定性強的政策予以應對。
㈤ 資本運作的主要幾種方式
一、按照資本運作的擴張與收縮方式分為:
1、擴張型資本運作:具體分為縱向心型資本運作、橫向型資本運作和混合型資本運作。
2、收縮型資本運作:具體分為資產剝離、公司分立、分拆上市、股份回購等。
二、按照資本運作的內涵和外延方式分為:
1、內涵式資本運作:包括實業投資、上市融資、企業內部業務重組。
2、外延式資本運作:包括收購兼並、企業持股聯盟以及企業對外的風險投資和金融投資等。
㈥ 資本運作的主要幾種方式是什麼
資本運作又稱資本運營、資本經營、資本營運,是中國大陸企業界創造的概念,它指利用市場法則,通過資本本身的技巧性運作或資本的科學運動,實現價值增值、效益增長的一種經營方式。簡言之就是利用資本市場,通過買賣企業和資產而賺錢的經營活動和以小變大、以無生有的訣竅和手段。資本運營分為資本擴張與資本收縮兩種運營模式。
所謂資本運營,就是對集團公司所擁有的一切有形與無形的存量資產,通過流動、裂變、組合、優化配置等各種方式進行有效運營,以最大限度地實現增值。從這層意義上來說,我們可以把企業的資本運營分為資本擴張與資本收縮兩種運營模式。
資本經營是指圍繞資本保值增值進行經營管理。把資本收益作為管理的核心,實現資本盈利能力最大化。資本經營的涵義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1、 橫向型資本擴張
橫向型資本擴張是指交易雙方屬於同一產業或部門,產品相同或相似,為了實現規模經營而進行的產權交易。橫向型資本擴張不僅減少了競爭者的數量,增強了企業的市場支配能力,而且改善了行業的結構,解決了市場有限性與行業整體生產能力不斷擴大的矛盾。青島啤酒集團的擴張就是橫向型資本擴張的典型例子。
2、縱向型資本擴張處於生產經營不同階段的企業或者不同行業部門之間,有直接投入產出關系的企業之間的交易稱為縱向資本擴張。縱向資本擴張將關鍵性的投入產出關系納入自身控制范圍,通過對原料和銷售渠道及對用戶的控制來提高企業對市場的控制力。
3、 混合型資本擴張
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之間沒有直接投入產出關系和技術經濟聯系的企業之間進行的產權交易稱之為混合資本擴張。混合資本擴張適應了現代企業集團多元化經營戰略的要求,跨越技術經濟聯系密切的部門之間的交易。它的優點在於分散風險,提高企業的經營環境適應能力。
㈦ 持股 參股是什麼意思 有什麼區別
持股是持有股票,參股是參與股權,持有股票就是擁有股權,有時可以通用,一般持股用在上市公司的股票上,而持股一般用在未上市公司的股權上,某些時侯也會通用.
還有一個方面,持股一般是指股權比例較低,而參股一般指股權比例較大,位列前十大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