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營改增後,企業買賣股票應如何納稅
應按金融服務—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以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額.適用稅率為6%,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權益性投資收益屬於免稅收入,但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因此,投資不足12個月取得的股票投資收益,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公司可以先彌補虧損,彌補後有利潤的應當納稅,仍然虧損的不征企業所得稅。
❷ 公司炒股盈利要交所得稅嗎
是需要交稅的。
一、投資收益涉及繳納所得稅,如果單位所得稅屬於核定徵收,投資收益要與收入合並計算繳納所得稅。
二、如果單位所得稅屬於查賬徵收,投資收益要結轉到本年利潤中,按利潤計算繳納所得稅。
三、股票在賣出時會收取印花稅,若參與股票分紅會收取分紅稅。印花稅賣出時收取成交金額的千分之1,由稅務局收取,分紅稅根據持有時間收費比例不同,參與分紅後持有一個月及以下需要繳納20%的分紅稅,持有一個月(含一個月)到一年(含一年)的需要繳納10%的分紅稅,持有股票超過一年不需要繳納分紅稅。
【拓展資料】
公司投資股票獲利怎麼繳稅?
1.公司投資股票獲得收益需要繳稅,個人按股息紅利所得叫納個人所得稅,稅率20%。企業計入投資收益,交納企業所得稅,按企業適用稅率25%、20%、15%不等,投資收益涉及繳納所得稅
(1)如果單位所得稅屬於核定徵收,投資收益要與收入合並計算繳納所得稅。
(2)如果單位所得稅屬於查賬徵收,投資收益要結轉到本年利潤中,按利潤計算繳納所得稅。
2.股票收益做"投資收益"處理。
借:銀行存款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貸:投資收益。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權益性投資收益屬於免稅收入,但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因此,投資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貴公司可以先彌補虧損,彌補後有利潤的應當納稅,仍然虧損的不征企業所得稅。
3.炒股的收入要交稅的嗎?
炒股規定的繳稅科目為兩項:
(1)證券交易印花稅。
(2)紅利所得稅。
稅率分別為:交易印花稅率0.1%,所得稅率20%。並分別由交易所、上市公司代扣代交,做股票的收益分為二部分,一股東因公司送股派現的紅利所得,二股票買賣中的溢價收益。按規定,目前股票溢價收益暫時不收稅。
4.公司賬戶投資股票在購買環節不涉及稅收,持有及獲利則需要交稅:
賣出股票需要繳納印花稅,按照賣出金額的0.01%計收;賣出股票根據持股時間承擔企業所得稅,持股超過1年免收,不足1年應將股票賣出所得並入應納稅所得額按照25%交稅;根據買入、賣出股票的超額繳納營業稅,稅率5%。
❸ 公司投資股票獲得的收益需要交納哪些稅
公司投資股票獲得的收益需要交納企業所得稅。是年終匯算清繳的。
詳情您可以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咨詢。
❹ 企業買賣股票要繳哪些稅
企業買賣股票要繳哪些稅
在2014年全國稅收專項檢查的指令性檢查項目中,「股權轉讓交易的企業及個人」赫然在列。加強對股權轉讓、股票買賣等資本交易事項的稅款徵收,再次成為近期關注的熱點。本文梳理企業從事股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涉及的相關稅收政策,幫助納稅人理解和適用。
營業稅
政策依據
◆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商品轉讓業務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3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
操作提示
●納稅主體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四項以及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的規定,納稅人從事股票等金融商品的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同時,財稅〔2009〕111號規定,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從事股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
據此,自2009年1月1日起,所有單位納稅人從事股票轉讓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收益,均應繳納營業稅。原非金融機構買賣金融商品不徵收營業稅的規定取消。
●營業額的確定
按照相關稅收政策規定,股票買賣業務的營業額為股票賣出原價(不扣除任何費用和稅金)減去買入原價(不包括各種費用和稅金)的差價收入,適用5%的稅率。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3號規定,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不再按股票、債券、外匯、其他四大類來劃分,統一歸為「金融商品」,不同品種金融商品買賣出現的正負差,在同一個納稅期內可以相抵,按盈虧相抵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若相抵後仍出現負差的,可結轉下一個納稅期相抵,但在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該規定改變了原將金融商品按股票、債券、外匯、其他四大類劃分,只有同一大類中的金融商品買賣出現的正負差,才可以在同一個會計年度內相抵的規定。
●營業額(買賣價差)的計算
1.對納稅人買賣股票時,實際操作中可以根據不同取得方式和價格確定股票買賣價格,主要存在以下確定方式:
(1)二級證券交易市場買賣股票:價格以納稅人買賣成交價格為依據,即以納稅人交易交割單據記錄價格來確定買入價和賣出價。
(2)以合同、協議方式買賣股票:價格以合同、協議中記載交易價格為依據,確定股票買賣價格。
(3)以拍賣、抵債方式買賣股票:拍賣方式以拍賣成交價格作為雙方股票買賣價格為依據,而抵債的以抵債金額為依據,確定股票買賣價格。
(4)參與新股、增發申購、配股認購取得股票:以發行和增發價格確認為買入價格,而配股認購方式主要是以公司股東所持有股票為基礎,以較低價格進行一定比例配股,以配股價格為買入價。
(5)原始股東的原始股權投資在公司上市後所形成股票(限售股):因存在股權變為股票過程,一種觀點認為應以上市公司發行價作為買入價。另外一種觀點認為應當以實際投入成本作為股票買入價。現有天津市、浙江省、廈門市等省市的地方稅務機關相繼發布公告,對此類限售股的買入價規定為「以該公司獲准上市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為買入價。買入價的扣除憑證為股份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招股說明書」。
2.對於納稅人所持股票因上市公司分紅派息出現除權或除息,導致股票數量和價格有所變動,不能直接以所持股票賣出價減買入價來計算價差收入,應根據財稅〔2003〕16號「買入價依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以股票、債券的購入價減去股票、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股票、債券紅利收入的余額確定」的規定,或採取復權的方法,還原為股票購入時的價格。
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企業所得法及其實施條例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6號)
◆《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
操作提示
●收入總額的確定
根據企業所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的收入總額為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包括轉讓財產(股權、債權等)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等。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稅法同時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但是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股權轉讓所得和權益性投資收益收入的確認
國稅函〔2010〕79號規定,股權轉讓所得為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股權轉讓所得=轉讓股權收入-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的稅務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於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於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餘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
●企業清算所得或損失的確認
財稅〔2009〕60號規定,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分得的剩餘資產的金額,其中相當於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中按該股東所佔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剩餘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後的余額,超過或低於股東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
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資產應按可變現價值或實際交易價格確定計稅基礎。
●企業股權投資損失的稅務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6號規定,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簡稱股權)投資所發生的損失,在經確認的損失發生年度,作為企業損失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規定,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可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除;除此以外的股權、債權等投資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辦理稅前扣除申報手續。
印花稅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交易印花稅改為單邊徵收問題的通知》(財稅明電〔2008〕2號)
操作提示
國稅發〔1991〕155號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財稅明電〔2008〕2號規定,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從2008年9月19日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徵收方式,將現行的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按千分之一的稅率對雙方當事人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調整為單邊征稅,即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的出讓方按千分之一的稅率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受讓方不再征稅。
❺ 公司購買股票要交什麼稅
公司購買股票要交印花稅、傭金等,還要繳納收入稅。
❻ 公司投資股票所得的收益,如何納稅
股票交易過程中要收取一些稅費,很多人不了解具體有哪些費用,簡單的說,交易過程中的稅費包括傭金、過戶費以及印花稅。其中傭金中還包含著經手費和證管費(深交所稱監管費)。
費用內容
1.印花稅:成交金額的1‰ 。2008年9月19日至今由向雙邊徵收改為向出讓方單邊徵收。受讓者不再繳納印花稅。投資者在買賣成交後支付給財稅部門的稅收。上海股票及深圳股票均按實際成交金額的千分之一支付,此稅收由券商代扣後由交易所統一代繳。債券與基金交易均免交此項稅收。
2.證管費:約為成交金額的0.002%收取
3.證券交易經手費:A股,按成交金額的0.00696%收取;B股,按成交額雙邊收取0.0001%;基金,按成交額雙邊收取0.00975%;權證,按成交額雙邊收取0.0045%。
A股2、3項收費合計稱為交易規費,合計收取成交金額的0.00896%,包含在券商交易傭金中。
4.過戶費(僅上海股票收取):這是指股票成交後,更換戶名所需支付的費用。由於我國兩家交易所不同的運作方式,上海股票採取的是」中央登記、統一託管「,所以此費用只在投資者進行上海股票、基金交易中才支付此費用,深股交易時無此費用。此費用按成交金額的0.002%收取
5.券商交易傭金:最高不超過成交金額的3‰,最低5元起,單筆交易傭金不滿5元按5元收取。
一般情況下,券商對大資金量、交易量的客戶會給予降低傭金率的優惠,因此,資金量大、交易頻繁的客戶可自己去和證券部申請。另外,券商還會依客戶是採取電話交易、網上交易等提供不同的傭金率,一般來說,網上交易收取的傭金較低。
另外,部分地方還收委託費。這筆費用主要用於支付通訊等方面的開支,一般按筆計算(由證券公司營業部決定收不收,證券公司多的地方,相互競爭,大多取消這項,比如大城市,證券公司少的地方,營業部可能收你成交一筆收一元或五元,比如小城鎮)
❼ 公司期貨收益要都交什麼稅
公司期貨轉讓收益要交營業稅,股息收入不繳納營業稅。
期貨公司對股票投資的股息收入暫不繳納營業稅,但轉讓股票取得的轉上收益應繳納營業稅。計算股票轉讓收益時,以其轉讓收入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買入價以股票、債券的購入價減去股票、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股票、債券紅利收入的余額確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三條第(八)款規定,金融企業(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下同)從事票、債券買賣業務以股票、債券的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買入價依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以股票、債券的購入價減去股票、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股票、債券紅利收入的余額確定。
(7)公司買賣股票收益需交什麼稅擴展閱讀:
種類介紹
經紀商
期貨經紀商的種類有許多,國際上常見的有期貨傭金商(FCM)、介紹經紀人(IB)、商品交易顧問(CTA)、商品合資基金經理(CPO)、經紀商代理人(AP)、場內經紀人(FB)等,它們之間存在交叉關系。
傭金商
不管名稱、規模大小以及經營范圍如何,其基本職能都是代表非交易所會員的利益,代理客戶下達交易指令,征繳並管理客戶履約保證金,管理客戶頭寸,提供詳細的交易記錄和會計記錄。
傳遞市場信息,提供市場研究報告,充當客戶的交易顧問和對客戶進行期貨和期權交易及制訂交易策略的培訓,還可以代理客戶進行實物交割。可以僱用一些商品交易顧問、商品合資基金經理、介紹經紀人和場內經紀人為其工作。
交易顧問
通過直接或間接形式為他人提供是否進行期貨交易、如何進行交易和管理資金等方面的建議。間接性建議包括對客戶的帳戶實行交易監管或通過書面刊物或其它報刊發表建議。
合資經理
管理用集資方式集中起來的資金,用這些基金進行期貨交易,以錢生錢。他們親自分析市場,制定交易策略並直接下指令。
介紹經紀
為期貨傭金商或商品合資基金經理等尋求或接受客戶交易指令,進行商品期貨或期權的買賣。只收取介紹費,不收客戶保證金和傭金。
❽ 公司名義開立證券賬戶,炒股需要繳些什麼稅
名義開立證券賬戶,炒股需要交些什麼稅?都是一樣的。
❾ 企業購買股票要交哪些稅
一、增值稅
1、持有環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第一條規定,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投資收益,不屬於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徵收增值稅。
2、出售環節: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後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後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所以,企業投資股票在持有階段由於取得的屬於非保本的收益,不徵收增值稅,而在轉讓階段需要按照金融商品轉讓計算增值稅。
二、企業所得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其中包括:(三)轉讓財產收入;(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持有環節優惠: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徵企業所得稅。
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出售環節無優惠
對於企業持有股票的收益以及賣出環節的轉讓所得都屬於企業所得稅的收入,如取得的投資收益屬於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超過12個月,可以享受免徵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反之則需要正常繳稅。
三、印花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讓優先股有關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6號)規定,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買賣、繼承、贈與優先股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均依書立時實際成交金額,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計算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