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離婚時公司的股份怎樣分配
法律分析:離婚時,對於夫妻雙方持有股份的分配問題,有以下兩種情況:1、夫妻雙方均持有公司股份。如果持有的是別人公司的股份,夫妻雙方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處理各自的股份,如果協商不成,可共同委託評估機構對股份的價值進行評估後,由法院作出判決。如果開的是「夫妻公司」,即公司股東為夫妻二人。離婚時雙方均有經營能力且願意繼續經營公司的,可確定各自明確的股權比例,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行使股東的權利;若雙方都不願意再經營公司的,可將公司進行清算,對公司的剩餘資產進行分割;若一方願意繼續經營,另一方想退出的,退出方可將自己的股份轉讓給經營方或第三方持有,以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2、夫妻一方持有公司股份。夫妻雙方可通過協商的方式處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要將公司股份轉讓給未持有公司股份的配偶或將公司股份轉讓給第三人的,必須經過公司一半以上股東的同意方可進行。如果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的,夫妻雙方可分割相應的股權折讓款。如果半數股東既不同意轉讓,又不願意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配偶或第三人可以成為公司新的股東。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二條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並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議材料,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Ⅱ 離婚時上市公司的股票如何分割
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即股權為公司的不記名股票,這種股權不記載股東姓名,可以自由轉讓。
離婚時可以直接對所持股份進行分割。或一方取得股票給與對方相應的補償,或者將股票拋售分割所取得的價款,達不成上述協議的,可以直接將股票按份額進行分配。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二條,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
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Ⅲ 離婚時股票該怎麼分
協商不成,到法院起訴,參考如下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Ⅳ 夫妻離婚股票如何分割
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即股權為公司的不記名股票,這種股權不記載股東姓名,可以自由轉讓。離婚時可以直接對所持股份進行分割。或一方取得股票給與對方相應的補償,或者將股票拋售分割所取得的價款,達不成上述協議的,可以直接將股票按份額進行分配。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二條,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Ⅳ 離婚時個人股票如何分配
法律分析:離婚時個人股票雙方協商分割,但是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票需要經過公司其他股東的同意,如果是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股票就可以自由轉讓。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的勞動所得、薪金所得、報酬所得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