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可否繼承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股份有取公司的股權是可以繼承、遺贈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是不能繼承的。此外,只要是遺產就都可以繼承、遺贈,所以如果公民死亡時遺留有合法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那麼該股份是可以繼承、遺贈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⑵ 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是否可以繼承
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是能繼承的。根據相關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其合法繼承人轉讓股權的,公司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五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⑶ 公司股權可以繼承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五條公司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股權繼承是指自然人股東死亡後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行使股東權利的制度。
2005年10月27日修訂後的公司法新增條款第75條對股權繼承做出明確規定。該條款包括兩層含義:
1、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而並非只對財產權的繼承;
2、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繼承做出特別規定,排除對股東資格的當然繼承。
股份有限公司因為其資合性,並不存在股份繼承的障礙問題,這也是我國公司法只在有限責任公司章節部分規定股權繼承而沒有在股份有限公司章節部分規定股份繼承的原因。
(3)上市公司股票能否繼承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⑷ 股票可以繼承是以當天收盤價格為准嗎
繼承人如果知道被繼承人生前開通的證券賬戶及密碼,則可按照正常程序進行操作,拋售提現等。繼承人如果不知道被繼承人生前開通的證券賬號及密碼,則比較麻煩,繼承人對股票的繼承無爭議時可通過公證方式辦理,繼承人對股票繼承有爭議則需要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⑸ 上市公司股份繼承
法律分析: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知,自然人股東死亡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是可以繼承的,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是不能繼承的。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可以繼承其遺產,而遺產的范圍是非常廣的,股權是非常重要的財產權利之一,擁有股權是可以獲得分紅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五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⑹ 股票能否繼承後上市
既然是股票了就不存在上市一說。股票繼承是可以的,但手續較多,所以盡量能得到帳號和密碼是最好的。
⑺ 關於股票賬戶繼承的問題
如果只是想拿錢的話,在知道密碼的情況下,把股票賣了套現。如果不知道密碼或者就是想要股票的話。那麼先拿資料去當地公證處公證你有權繼承她的股票,然後拿公證書去所屬營業部進行股票過戶。
⑻ 股票怎麼辦理繼承
⑼ 股權是否可以繼承
本文探討股權繼承問題,對上市公司的股權繼承能否實現,需要考慮什麼因素等內容進行分析。 當前,不少民營企業家在專注於創業的同時,也非常關注自身財富的保護問題,尤其是股權的繼承問題。但在股東矛盾比較尖銳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繼承的問題更是荊棘遍地。 君不見,一些有限責任公司的大股東兼董事長辭世後,兒孫之間為了爭奪股權和董事長的寶座而鬧得不可開交,兒孫與公司其他股東之間的爭斗更是此起彼伏。有些繼承人在繼承股份後能夠輕而易舉地得到其他老股東的認同與支持,並取得公司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的寶座;有些繼承人不僅當不了公司董事長或者總經理,連股東資格都保不住。 因此,股權繼承的問題得不到妥善解決,必然會壓抑股東與管理者的創業熱情,影響公司的健康成長。 在不久前展開的一次研討會上,有位法官與筆者探討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繼承問題。她認為,股東資格不能繼承,繼承人只能繼承股東資格對應的財產價值。問曰:何故?答曰: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使然也。在司法實踐中,更是眾說紛紜:有的法院判決繼承人只能繼承股權的財產價值,但不能繼承股東資格或者股東地位自身,有的法院判決繼承人不僅可以繼承股權的財產價值,也可以繼承股東資格或者股東地位自身。 筆者認為,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股權繼承純屬普通財產權利的繼承問題,任何人不得限制繼承人依法取得股權,包括股東資格和股權的價值。但就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公司章程可以對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作出必要限制,包括授權其他股東或者公司以公允價格收購繼承人繼承的股權。但在章程條款沒有限制規定的情況下,繼承人有權繼承股權和股東資格自身。 理由在於,有限責任公司雖有人合性,更具有資合性,其人合性遠不如合夥企業的人合性色彩強烈。實踐中,人們經常過分強調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而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資合性強調不足,甚至以人合性否定資合性,不免有以偏概全之嫌。如果投資者非常偏好投資者間的人合性,大可不必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設立合夥企業也是一個很好的選擇。既然選擇了有限責任公司,就等於承諾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不再具有絕對的人合性。當然,倘若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強調股東之間的高度人合性,法律亦應尊重。 倘若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章程並未強調股東之間的高度人合性,作為繼承人的新股東即使得不到老股東的認同,也純屬股東之間的糾紛問題。法官不能因為潛在的股東糾紛而否認繼承人的繼承權。如果由於股權繼承而出現新股東(繼承人)與老股東水火不容的境地,新老股東可以採取一方出局的方式消弭紛爭。那麼,誰該出局呢?筆者認為,股東和法官應當摒棄繼承人禮讓老股東的思維,樹立小股東禮讓大股東、大股東兼顧小股東利益的原則,由大股東以公允價格購買新股東的股權。之所以如此,乃由於大股東不僅比小股東的持股比例高,而且大股東的投資利益和投資風險也比小股東高。 繼承人雖可取得股東資格,但並不能自然取得被繼承人生前在公司擔任的董事長、總經理、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因為,公司的高管職位要麼由股東會任免,要麼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不能世襲。不過,如果繼承人取得了公司中的控制股份,或者其經營才乾和人格魅力博得了大多數股東的普遍認同和支持,也有機會榮登公司高管寶座。 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