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司內部的人員是不是不能隨便賣出自己的股票的
國外比較嚴格,國內相對要松很多了,只要過了禁售期,基本上隨便賣了 。
《公司法》第142條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⑵ 幫忙寫份公司禁止員工工作時間炒股的通告
禁止員工工作時間炒股的通告
針對少數工作人員在上班期間利用單位辦公電腦查看股市行情或炒股、娛樂的現象,經公司各部門協商,規定如下:
1.嚴禁單位工作人員在上班時間,擅離職守,進行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2.嚴禁利用辦公電腦、電話等通信設備進行查詢、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3.嚴禁利用辦公電腦上網聊天、玩電腦游戲、觀看影片。
如有發現,將對其辦公電腦進行清理,刪除股票、聊天及游戲軟體,對未按通知要求清理的,發現一起,嚴肅查處。
希望大家能夠配合!
僅供參考!
可以加一些,比如可以利用中午休息時間炒股,但上班期間是絕對不能的,影響工作。
⑶ 禁止炒股人員有哪些
證券法
第四十三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證券業從業人員、管理人員、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人員違反證券法規定,參與證券交易的,應當根據證券法規定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依照有關規定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所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上述非法持有、買賣股票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⑷ 法律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有哪些
證券法
第四十三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證券業從業人員、管理人員、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人員違反證券法規定,參與證券交易的,應當根據證券法規定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依照有關規定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所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上述非法持有、買賣股票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⑸ 什麼是公務員違規買賣股票
公務員違規買賣股票,即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情節較輕的行為。
該違紀行為的主體是特殊主體,是指包括《證券法》和2001年4月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所禁止買賣股票人員中的黨員。違紀對象包括股票、其他股票類證券及其衍生產品。
其中,《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此外,《若干規定》中第四條規定:「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五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第六條規定:「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七條規定:「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內,繼續受本規定的約束。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5)禁止公司內部人員買賣股票擴展閱讀:
《證券法》第七十四條明確指出「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為下列人員:
1、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3、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4、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5、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6、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7、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⑹ 公司股票為什麼內部人員不能購買,那內部人員的親屬可以買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五十條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第五十一條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發行人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由於所任公司職務或者因與公司業務往來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五)上市公司收購人或者重大資產交易方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六)因職務、工作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因職責、工作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
(八)因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對上市公司及其收購、重大資產交易進行管理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有關主管部門、監管機構的工作人員;
(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
溫馨提示:以上解釋僅供參考,不作任何建議。入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您在做任何投資之前,應確保自己完全明白該投資的性質和所涉及的風險,詳細了解和謹慎評估後,再自身判斷是否參與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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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在我國禁止持有、買賣股票的人員有哪些
證券法規定的禁止持有、買賣股票或者獲得股票的主體主要有
(1)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因其所屬機構或者組織是專業從事證券交易和證券經營業務的單位,他們不僅有獲得信息的便利條件,而且有業務的優勢。因此,要防止他們利用其業務和信息優勢參與股票交易而不利於其他投資者,以保證證券交易活動的公開、公正。
(2)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因其參與對證券活動的監督管理,其中包括擬定和制定有關證券市場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參與對股票公開發行的審核,以及對證券活動實施調查和檢查等,如果允許其參與證券交易活動,將與其所承擔的職責發生利益沖突,有失公正。
(3)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
因地位、職務和與有關人員的關系,而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他們也屬於禁止持有、買賣股票或者獲得股票的主體范圍。
⑻ 為什麼相關人員不得從事買賣股票
比如..一:基金經理,他有大筆的資金,可買進賣出,當然他拿的是投資人的錢,如果自己可以開戶炒股的話,他就可以用自己的帳號在低點買進,再利用基金公司的錢(投資人的錢)拉升股票,然後再把自己帳號的股票在位賣出(基金公司接盤),所以他們不能炒股。二,證券公司的工作人員,所有的證券的工作人員可以隨意的打開客戶的帳號,查看客戶的盈利情況,所以他們不可以開戶炒股。其它的就不用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