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剛才網友告訴我說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賣不掉,承銷商會全要了,那如果投資者買了股票會不會賣不掉會怎樣
呵呵,
股票發行時承銷商有承銷和包銷的卻別的,如果單承銷的話,承銷商會和上市公司商量,通過減少發行數量來完成不理想的發行,當年國航就是減了一半發的,包銷的話則是簽了軍令狀的,賣不掉就要自己包。
投資者買的股票是有可能賣不掉的,現在國內有跌停板制度,即使沒有跌停板制度,如果所有的投資人都意見一致的話也會發上買不到或賣不掉的情況,對於國內來說,那些退市的股票就是例子,國外的例子就太多了,比如那個著名的貝爾斯登,股價就在幾天之內從170多美元跌倒了2美元,那時候倒是賣得掉了,只不過賣不賣已經沒有什麼意義了。
最後,所謂的賣不掉真的出現的話,理論上股價會跌倒0,但是這並不代表你失去了對上市公司股票的所有權,那些退市的股票依然是可以到櫃台交易市場去交易的,也就是說你還是有機會把你在股票交易所賣不掉的股票再賣掉的,只是那種交易一周才交易一天,而且沒有那麼多人會跑去進行買賣,因而成交的機會很小,最關鍵的是,交易得來的錢可能已經對你沒有什麼吸引力了。
㈡ 當上市公司所有發行的股票全部賣完的時候 ,是不是就不能交易了
理論上是這樣,可是實際操作中卻幾乎不會出現這種問題。因為存在著價格因素的關系,股票被大量買入時,賣方的期望提高,隨著買家的買入,賣家的股票價格會越來越高。甚至有可能一股就需要幾萬或者幾十萬元,所以買方基本上不太可能把一家上市公司所有發行股票都買完的。
㈢ 上市公司股票是不是發行之後就會被全部持有,股票價格經過相互買賣後形成漲跌的市場價格
1、上市公司成功發行並上市後,分為流通股和限售股兩大部分,流通股馬上流通並可以進行交易,限售股有一定的持股期限,到期後方可逐步解禁流通。價格漲跌的形成是有市場的供需決定的。
2、新股發行有賣不完的可能,但一般是會由承銷商全部買入發不出去的部分。新股的發行是採取事先尋價,然後定價,所以不存在無人買的情況!
㈣ 新上市公司的股票能在第一天中賣完嗎賣不完會不會繼續賣
股票是很多人參與的,有人會賣有的人不賣,所以不存在什麼一天賣完之說.如果是發行新股,就一次賣完,賣不完的承銷商包銷.
㈤ 上市公司發行股票是否都要賣完了才會開盤,准許買賣交易
是的,必須發行完,也就是賣完才可以上市交易並開盤,如果發行不完,現在一般的主承銷券商是採用余額包銷的的方式的,這個方式的意思也就是如果主承銷券商沒有把上市公司委託給他去發行的股票賣完的話,那麼這個券商自己就出錢把賣不完剩下的股票買下來,但是這里只是有這么個約定,實際的情況是沒有賣不完的,也就是說幾乎沒出現過主承銷商掏腰包買剩下自己賣剩下的股票的情況的
㈥ 發行股票量太大 市場買不完怎麼辦
現在上市公司讀書預售制度,打新股要先定的,才能行。一般都不會出現你說的那樣。發行時,一般都是由哪個證券公司承銷。買不完的,會自己做莊的。
㈦ 一個股票買的人越多越漲,但是假如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全賣光了怎麼辦
你好,即便在上市公司不擴增股本的前提下,也不可能全部賣光。因為任何時候,持股者都不可能達成100%一致。任何時候任何條件都會有賣出的,零成交的股票幾乎是沒有的。賣出的少,試圖買入得多,無非就是股價一直漲而已。
㈧ 有沒有哪個上市公司的股票,發行股賣不出去,無法籌集資金的
在中國大陸還沒有,香港會有,如最近的太古地產就因為不足額認購而暫停上市。
中國的公司上市大多實行余額包銷,也就是說賣不出去的部分要由承銷券商自己拿錢出來買。
㈨ 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有賣完的時候嗎
不是的。
上市公司將手中持有的該公司全部股票都拋售後(一般情況下不可能發生),可以按照證監會的規定在適當時機增持本公司股票(也就是從二級市場回購股份)。不過增持前以及增持後都要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公告。
㈩ 上市公司所有發行的股票當賣完的時候 是不是就不能交易了
上市公司所有發行的股票當賣完時,也是可以交易的,只是股票交易是與持股人進行交易,在持股人售賣股票時,可以買進該公司的股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八十六條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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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九十三條採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在收購期限內,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也不得採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入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第九十四條採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同被收購公司的股東以協議方式進行股份轉讓。以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時,達成協議後,收購人必須在三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並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購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