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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票可以作為質押嗎

發布時間: 2022-02-18 20:56:41

⑴ 股票可以作為質押品嗎

法律分析:股票是可以進行質押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⑵ 股票能質押嗎

一般來說個人--小股東的很難,即使有也是民間的。機構或者大股東的是可以的。但是也要分什麼股票,據我了解的情況,創業板、ST和剛剛上市的股票即使是機構也很難質押。而且還跟大小非有關,一般要求在質押的期內要能上市流通。根據業績和利潤來衡量質押的成數一般就是30-50%。

⑶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這句話是什麼意思啊完全看不懂,可以解釋得詳細點嗎

嗯,是公司不能接受以其自己的股票作為質押物。
比如公司的股東和公司存在債權債務關系,提出以其自己持有的該公司股票作為質物出質給公司,這個是不允許的。如果公司要求該股東提供擔保,該股東必須提供其他質物或以其他形式提供擔保。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

⑷ 公司股權可以質押給自己嗎

公司的股權首先是可以質押的,但自己的股權是不能質押給自己的。別人那部分股權是可以質押給自己的,關鍵要股東會同意,並辦理手續即可。

⑸ 公司股票可以用於抵押嗎

可以,但是抵押的金額不會很多。

⑹ 股票可以質押嗎

法律分析:股票是可以進行質押的。股票質押率由貸款人依據被質押的股票質量及借款人的財務和資信狀況與借款人商定,但股票質押率最高不能超過60%。質押率上限的調整由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一)匯票、本票、支票;(二)債券、存款單;(三)倉單、提單;(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⑺ 公司股票作為質押權有什麼積極意義嗎

質押屬於擔保物權中的一種。抵押與質押最大的區別就是抵押不轉移抵押物,而質押必須轉移佔有質押物,否則就不是質押而是抵押。最大股東股權質押就是上市公司的最大控股股東把他持有的股票(股權)當作抵押品,向銀行申請貸款或為第三者的貸款提供擔保。
一般來說股票(股權)質押並不一定是壞的,這是一個中性名詞。比如公司在需要現金時,可向銀行用股票質押貸款,用貸來的款完成項目,這本身可能是有利的。但通常公布此類消息時短期內會導致股票下跌,所以有人也把它歸入利空的消息范疇!

⑻ 投資公司可以用股票做質押嗎

股權投資可以用股份做質押。股份屬於依法可以出質的財產權利,股東可以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出質股份。股東以股份出質的,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辦理出質登記,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第四百四十三條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⑼ 公司與公司間可以進行股票質押嗎

場內場外都可以啊

⑽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1.該條所謂公司不能接受作為質押標的者,不是本公司『股票』而是本公司『股權』,該標的在性質上是財產性的權利,而不是具體的物權等有形財產。該條及於有限及股份兩類公司。

2.公司不能接受本公司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的原因,在於:
a.能夠拿出本公司股權來質押的必然是本公司股東。
這是股東變相抽逃出資的行為和途徑,且該行為有違股東誠信出資(出資不得撤回)的義務;
b.該股權質押實現的結果是該公司自己持有自己的股權,實質上對於被擔保的公司債權沒有起到擔保作用;
也就是說該擔保權的實現成為『空氣』,等於債權只在概念上得到清償,但並沒有取得任何實質上的對應(經濟)價值。這必然導致公司財產實際上的損失,損害公司、公司股東及外部債權人的利益。
——即自己成為自己的股東(出資人);將出現法人財產與『股東』財產的混同;可能導致法人人格否認;試想:一個股權怎麼可能即是法人財產,同時又是該法人的股東財產?
(因此,公司法規定只能在打算向員工配股等法定情形下,公司方可臨時性地持有本公司股票)
c.這樣不利於公司『資本確定、維持、不變,三原則』的貫徹,即不利於對交易安全和公司債權人的保護;
(因此,增減資本時要求對注冊資本(即出資總額或股票總量)進行變更登記;以股份公司為例即要求增發或銷毀相應數量的股票)

3.對於股權抵押之說,純屬無稽之談。現行域內實然法無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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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忘記,公司法的精髓在於保護股東及法人的『意思自治』及對兩者各自的『權利保障』;
由此之上,及於公司與其它商主體之間共同構築的『市場』交易秩序和安全。

說到底,公司是『私』,是營利、社團、法人。
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任何規定,不能違反這些本質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