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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

發布時間: 2022-02-28 01:59:44

『壹』 非上市公司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有何區別

非上市公司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區別從以下幾個方面做個對比分析
1、股票價格:上市公司股份公開的,明確的;非上市公司的股價需要估值,目前主要以每股凈資產,需要一套綜合指標體系去衡量經營者的業績。
2、流通性:上市公司可以公開出售,流通性強;非上市公司需要公司回購。
3、法律法規:上市公司有更多的限制,非上市公司只要遵守《公司法》即可,靈活性更強。
4、信息披露:上市公司需要披露多項信息,受到多方監督,非上市公司不需要。
5、激勵成本:上市公司可以轉嫁一部分激勵成本,非上市公司需要自行承擔全部激勵成本。

『貳』 非上市股權激勵需要注意什麼

根據你的提問,經股網的專家在此給出以下回答:

一、確定股權激勵對象

從人力資本價值、歷史貢獻、難以取代程度等幾方面確定激勵對象范圍。根據這個原則, 股權激勵對象被分成了三個層面:

第一層面是核心層,為公司的戰略決策者;

第二層面是經營層,為擔任部門經理以上職位的管理者;

第三層面是骨幹層,為特殊人力資本持有者。

二、確定股權激勵方式

股權激勵的工具包括權益結算工具和現金結算工具,其中,權益結算中的常用工具包括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業績股票、員工持股計劃等,這種激勵方式的優點是激勵對象可以獲得真實股權,公司不需要支付大筆現金,有時還能獲得現金流入;缺點是公司股本結構需要變動,原股東持股比例可能會稀釋。

現金結算中的常用工具包括股票增值權、虛擬股票計劃、利潤分紅等,其優點是不影響公司股權結構,原有股東股權比例不會造成稀釋。缺點是公司需要以現金形式支付,現金支付壓力較大。而且,由於激勵對象不能獲得真正的股權,對員工的激勵作用有所影響。

確定激勵方式,應綜合考慮員工的人力資本價值、敬業忠誠度、員工出資意願及公司激勵力度等方面。在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的基礎之上,可考慮如下激勵方式:

對於人力資本價值高且忠誠度高的員工,採用實股或期股激勵方式,以在員工身上實現經營權與所有權的統一;

對於不願出資的員工,可以採用分紅權激勵和期權激勵,以提升員工參與股權激勵的積極性。

上述激勵方式並非一成不變,在結合公司與激勵對象現實需求的基礎上可靈活運用並加以整合創新,設計出契合公司實際需求的激勵方案。

三、股權激勵的股份來源

針對現金結算類的股權激勵方式,不涉及公司實際股權激勵,故不存在股份來源問題,以下僅就權益類股權激勵方式中的股份來源進行如下闡述:

一是原始股東出讓公司股份。如果以實際股份對公司員工實施激勵,一般由原始股東,通常是大股東向股權激勵對象出讓股份。根據支付對價的不同可以分為兩種情形:其一為股份贈予,原始股東向股權激勵對象無償轉讓一部分公司股份(需要考慮激勵對象個人所得稅問題);其二為股份出讓,出讓的價格一般以企業注冊資本或企業凈資產的賬面價值確定。

二是採取增資的方式。公司授予股權激勵對象以相對優惠的價格參與公司增資的權利。

需要注意的是,在股權轉讓或增資過程中要處理好原始股東的優先認購買權問題。公司可以在股東會對股權激勵方案進行表決時約定其他股東對與股權激勵有關的股權轉讓與增資事項放棄優先購買權。

四、股權激勵的資金來源

在現金結算的情況下,公司需要根據現金流量情況合理安排股權激勵的范圍、標准,避免給公司的正常經營造成資金壓力。而在權益結算的情況下,除公司或老股東無償轉讓股份外,股權激勵對象也需要支付一定的資金來受讓該部分股權。根據資金來源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一是激勵對象自有資金。在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時,激勵對象是以自有資金購入對應的股份。由於員工的支付能力通常都不會很高,因此,需要採取一些變通的方法,比如,在股權轉讓中採取分期付款的方式,而在增資中則可以分期繳納出資或者由大股東提供借款方式。

二是提取激勵基金。為了支持股權激勵制度的實施,公司可以建立相應基金專門用於股權激勵計劃。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用於股權激勵。公積金既可以用於現金結算方式的股權激勵,也可以用於權益結算方式的股權激勵。

五、確定股權激勵周期

若要產生長期激勵效用,股權激勵需要分階段進行,以確保激勵對象的工作激情能夠得以延續。

一般可以將股權激勵的授予期設為3年,例如針對期股方式,可按3:3:4的比例,每年1次,分3次授予完畢,同期股權的解鎖及期權的兌現亦分3年期實施,這樣,一項股權激勵計劃的全部完成就會延續6年;針對利潤分紅激勵方式,每年進行1次分紅,同時由公司存留一定比例的分紅份額,待第3個年度返還,並以此類推。

之所以採用上述機制,其原因在於,在激勵的同時施加必要的約束——員工中途任何時刻想離開企業,都會覺得有些遺憾,以此增加其離職成本,強化長期留人的效用。

六、確定退出機制,避免法律糾紛

為規避法律糾紛,在推行股權激勵方案前應事先明確退出機制。針對不同的激勵方式,分別採用不同的退出機制。

(一)針對現金結算類激勵方式,可從三個方面界定退出辦法:

1.對於合同期滿、法定退休等正常的離職情況,已實現的激勵成果歸激勵對象所有,未實現部分則由企業收回。若激勵對象離開企業後還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企業的經營業績,則未實現部分也可予以保留,以激勵其能繼續關注公司的發展。

2.對於辭職、辭退等非正常退出情況,除了未實現部分自動作廢之外,已實現部分的收益可歸屬激勵對象所有。

3.若激勵對象連續幾次未達到業績指標,則激勵資格自動取消,即默認此激勵對象不是公司所需的人力資本,當然沒有資格獲取人力資本收益。

(二)針對權益結算類激勵方式,可從以下三方面界定相關退出辦法:

針對直接實股激勵方式,激勵對象直接獲得實際股權,成為公司真正的股東。要根據股權激勵協議約定的強制退出條款而要求激勵對象轉讓股權存在較大困難,需要明確以下事項:

1、關於強制退股規定的效力

在激勵對象取得公司實際股權後應當變更公司章程,章程對公司及股東均有約束力。變更後的章程應規定特定條件滿足時某股東應當強制退股,該規定可以視作全體股東的約定。在該條件滿足時,特定股東應當退股。

同時應注意在公司存續過程中修改章程,並規定強制退股條件,則要分別情況看待。對於贊成章程修改的股東來說,在他滿足強制退股條件時,章程的規定對他有效;對於反對章程修改的股東來說,即使章程已通過,強制退股的規定對他不具有效力。

在此應注意:股東資格只能主動放棄,不能被動剝奪。章程或激勵協議通過特殊約定強制退股條款,可能因違反法律關於股東不得抽逃出資的強制性規定而被認定無效,對激勵對象僅起到協議約束的效果。

2、退股的轉讓價格或回購價格

股權激勵協議中一般規定了強制退出的股份的轉讓價格/回購價格計算方法。退出股份價格經常約定為激勵對象原始購買價格或原始購買價格加利息的作價。但資產收益是股東的固有權利,不能被強制剝奪,資產收益體現在利潤分配、剩餘資產分配和轉讓股份獲益三方面。股東退股有權以市場價值作價。再者,在公司虧損時,如再以原價或原價加利息作價,則對其他股東不公平或涉嫌抽逃。

因此,在股權激勵設計方案中對退股的轉讓價格約定為公司實際賬面凈資產價值或市場公允價值較為妥當。

3、協議能否規定只向特定股東轉讓

上述規定往往會侵犯了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優先購買權也是股東的固有權利,非經其事先同意,不得被剝奪。因此在股權激勵協議中約定或另行出具其他股東承諾放棄優先購買權。

以上就是經股網的專家根據你的提問給出的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經股網,一家以股權為核心內容的企業家股權門戶網站。

『叄』 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模式

授予限制性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是非上市公司採取的三種基本股權激勵模式。其中採用限制性股票模式的最多,期權模式的次之,增值權的最少。
限制性股票是非上市公司使用最廣的激勵方式。同樣也是非上市公司最常採用的方式。但非上市公司的限制性股權可以選擇單項或多項權能進行限制,包括股權轉讓的限制、表決權的限制、盈餘分配權的限制等。這一不同也使得非上市公司的限制性股權更為豐富。
期權在非上市公司中被廣泛適用,是其作為激勵措施的前提條件較容易被滿足。而非上市公司則未必能夠滿足期權適用的前提條件。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議事規則主要是用於保障信息的公開、表達的自由、集體中程序的公平,這兩項制度是保證期權激勵實施效果必須滿足的先決條件。從法律規定上看,非上市公司所適用的法律對這兩項內容的規定並不完善。期權激勵下的被激勵對象不僅無法律制度中對於公司信息披露、議事規則的要求,也無法獲得《公司法》對於股東權利的保護,在缺少上述兩方面制度保障的情況下,期權的激勵效應很難實現。
【拓展資料】
無論是非上市公司還是新三板掛牌企業都極少採取增值權作為激勵方式,出現這種情況是由於增值權激勵的實質是獎金、福利,因此與期權激勵相同,應當按照七級累進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一旦公司經過多輪融資或完成上市,估值將大幅上升,此時激勵對象承擔的稅負成本,以及作為公司的財務成本均會非常高,這也是使用增值權激勵無法迴避的問題。
在法律制度上,非上市公司沒有上市公司"激勵股權總量不得超過公司總股本10%"的限制,也沒有"激勵對象個體不得超過公司總股本1%"的要求。相反,在擬定股權激勵方案涉及激勵總量時,不能受上市公司"10%"、"1%"上限規定的影響,應當充分注意人力資本理論的實踐,充分注意物質資本發展總趨勢在下降甚至產生負利率。人力資本價值在不斷提升,尤其對"輕資產"的科技企業。實施股權激勵要"上不封頂",關注股權稀釋後公司控制權問題,關注原股東與激勵對象之間股權分配的公平問題。

『肆』 某非上市公司授予部分員工股權獎勵,請問員工獲得這部分股權獎勵時繳納個稅能否適用遞延納稅政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後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享受遞延納稅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包括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下同)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屬於境內居民企業的股權激勵計劃。
2.股權激勵計劃經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未設股東(大)會的國有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核批准。股權激勵計劃應列明激勵目的、對象、標的、有效期、各類價格的確定方法、激勵對象獲取權益的條件、程序等。
3.激勵標的應為境內居民企業的本公司股權。股權獎勵的標的可以是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其他境內居民企業所取得的股權。激勵標的股票(權)包括通過增發、大股東直接讓渡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勵對象的股票(權)。
4.激勵對象應為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定的技術骨乾和高級管理人員,激勵對象人數累計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6個月在職職工平均人數的30%。
5.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自行權日起持有滿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解禁後持有滿1年;股權獎勵自獲得獎勵之日起應持有滿3年。上述時間條件須在股權激勵計劃中列明。
6.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至行權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0年。
7.實施股權獎勵的公司及其獎勵股權標的公司所屬行業均不屬於《股權獎勵稅收優惠政策限制性目錄》范圍(見附件)。公司所屬行業按公司上一納稅年度主營業務收入佔比最高的行業確定。

『伍』 限制性股票可在非上市公司實行嗎

樓下的話我也支持!! 股票只能是上市公司的,發行股票也是上市公司的標志! 股份可以在非上市公司,應該不行,你只有去看看是否違反了 非法募資 這項法律就行了。 哎,我也不會。886

『陸』 對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可實行何種遞延納稅政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規定:「一、對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實行遞延納稅政策
(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後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股權轉讓時,股票(權)期權取得成本按行權價確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實際出資額確定,股權獎勵取得成本為零。
......
(三)本通知所稱股票(權)期權是指公司給予激勵對象在一定期限內以事先約定的價格購買本公司股票(權)的權利;所稱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按照預先確定的條件授予激勵對象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權,激勵對象只有工作年限或業績目標符合股權激勵計劃規定條件的才可以處置該股權;所稱股權獎勵是指企業無償授予激勵對象一定份額的股權或一定數量的股份。
......
六、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柒』 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的特點

第一,從股權激勵的方式來講,不同於上市公司股權激勵除了需要遵守嚴格的程序外,一般是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等方式來實行的,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方式更加靈活、多樣。除股權形式外,還可以是非股權形式激勵,如虛擬股票、增值權、利潤分享計劃、長期福利計劃等。薛中行認為,非上市公司還可以細分創業期和成長期兩種類型,對於初創期企業,80%都適合採用期權激勵,對於成長期企業,則多數適合期股激勵。
第二,從股權激勵的對象來講,由於公司法對股東人數的限制,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對象往往局限於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人員,普通員工難於享受到股權激勵的好處。據《公司法》相關規定有限公司的股東不能超過50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不能超過200人。因此,在設計股權激勵方案時,需要注意股權激勵計劃實施後的股東人數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否則就容易和非法發行證券罪擦邊。
第三、從股權激勵的股票來源來講,由於《公司法》沒有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回購本公司股權用於獎勵員工,股票來源一是公司股東(通常是大股東或實際控股股東)轉讓,二是公司向激勵對象增資。非上市股份公司不能公開發行股份,因此股權激勵股票來源一是公司向股東回購股份後授予激勵對象,二是股東轉讓,三是公司向激勵對象增發股份。
第四、從行權價格定價方式來講,上市公司行權價格確定的一般做法是以期權協議簽訂時本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作為期權的行權價基礎,由於非上市公司不存在這樣的基礎,一般的做法是以財務指標為主要確定因素並結合與同行業同水平公司的比較情況進行確定行權價。
第五、從股權激勵的效果來講,一方面由於非上市公司股權流通性較差,股權激勵的價值不能通過公開的證券交易市場實現;另一方面,由於股權在證券一、二級市場上的巨大差價,非上市公司股權在公司上市以後將成倍增值,給激勵對象帶來很大的經濟收益。當然如果非上市公司業績很好並且並不打算上市,設計完善的股權激勵方案同樣可以達到公司與員工雙獲益的效果。薛中行認為,所有的股權價值都是時間的玫瑰,5萬元保持每年30%的增長,30年後就變成了1個億!一個公司只要保持長期穩定的成長,其未來價值會非常可觀。

『捌』 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適用遞延納稅政策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規定:「一、......(二)享受遞延納稅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包括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下同)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屬於境內居民企業的股權激勵計劃。
2.股權激勵計劃經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未設股東(大)會的國有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核批准。股權激勵計劃應列明激勵目的、對象、標的、有效期、各類價格的確定方法、激勵對象獲取權益的條件、程序等。
3.激勵標的應為境內居民企業的本公司股權。股權獎勵的標的可以是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其他境內居民企業所取得的股權。激勵標的股票(權)包括通過增發、大股東直接讓渡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勵對象的股票(權)。
4.激勵對象應為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定的技術骨乾和高級管理人員,激勵對象人數累計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6個月在職職工平均人數的30%。
5.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自行權日起持有滿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解禁後持有滿1年;股權獎勵自獲得獎勵之日起應持有滿3年。上述時間條件須在股權激勵計劃中列明。
6.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至行權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0年。
7.實施股權獎勵的公司及其獎勵股權標的公司所屬行業均不屬於《股權獎勵稅收優惠政策限制性行業目錄》范圍(見附件)。公司所屬行業按公司上一納稅年度主營業務收入佔比最高的行業確定。
......
(四)股權激勵計劃所列內容不同時滿足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全部條件,或遞延納稅期間公司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第一條第(二)款第4至6項條件的,不得享受遞延納稅優惠,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規定:「一、(一)按照股票(權)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權獎勵獲得之上月起前6個月「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平均人數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