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拍賣流拍後怎麼處理
這里分別以三次拍賣來敘述。
現實中的法院拍賣,一般動產採取「兩拍一降」,不動產和其他財產權採取「三拍兩降」的辦法。
即一般拍賣以評估價作為保留價開始拍賣,動產可以拍賣兩次,降價一次;不動產可以拍賣三次,降價兩次。每次降價不超過上次的20%.
近年來剛實行的網上拍賣辦法,拍賣次數及降價與此不同,見附後簡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一、第一次拍賣流拍
第一次流拍後,不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申請執行人可以按流拍價接收標的物,實行以物抵債。
如果不同意接收的,應在拍賣後60日內,以降價後作為保留價,進行第二次拍賣。
二、第二次拍賣流拍
第二次流拍後,不論是動產和不動產,申請人可以按第二次拍賣後的流拍價,接收標的物抵債。
如果不同意接收的,動產不再拍賣;不動產在第二次拍賣後60日內,可以進行第三次拍賣。
申請人不接收動產的,應當將標的物退回被執行人,解除扣押。
三、第三次拍賣流拍
第三次流拍後,申請人可以按流拍價接收不動產標的物抵債。
申請人不同意接收不動產的,法院應當自拍賣終結後7日內發出「變賣」公告。
如果變賣經過60日也沒賣出去,申請人仍然不同意接收的,應當將不動產退回被執行人,解除查封或扣押。
這就是法院拍賣流拍後的處理方法。
而法院網上拍賣,按照《關於人民法院網路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實行兩次拍賣,採取第一次直接降價,以不超過評估價降低30%起拍,第二次降價不超過20%的辦法。
『貳』 法院二次拍賣流拍了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如果是動產兩次流拍的,法院可將動產作價交給申請執行人,申請人不接受的,退還給被執行人,如果不動產兩次流拍的,可以進行第三次拍賣。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不申請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抵債的,應當在六十日內再行拍賣。
第二十七條 對於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動產,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查封、扣押,並將該動產退還被執行人。
『叄』 二次拍賣流拍,是否必須進行第三次拍賣么!!!急!!!
第三次降20%內,以140萬為基數。法院前兩次拍賣有問題,第一次180萬,第二次至少應該144萬。
『肆』 法院對二次流拍後的再降價有什麼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八條拍賣應當確定保留價。拍賣保留價由人民法院參照評估價確定;未作評估的,參照市價確定,並應當征詢有關當事人的意見。人民法院確定的保留價,第一次拍賣時,不得低於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現流拍,再行拍賣時,可以酌情降低保留價,但每次降低的數額不得超過前次保留價的百分之二十。
『伍』 司法拍賣經二次流拍後的變賣方式的依據是什麼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1-20
『陸』 關於動產第二次流拍後的處理程序
第一次拍賣流拍之後,降價10%-20%,進行第二次拍賣,第二次拍賣再流拍,降價10%-20%,進行第三次拍賣,第三次拍賣再流拍,債權人同意以物抵債的,以第三次保留價以物抵債給債權人。《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八條規定:「人民法院確定的保留價,第一次拍賣時,不得低於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現流拍,再行拍賣時,可以酌情降低保留價,但每次降低的數額不得超過前次保留價的百分之二十。」
『柒』 協議拍賣二次後流拍,法院沒有變賣而是重新評估掛拍,有法律依據嗎
協議拍賣二次後,流拍法院沒有變賣,而是重新評估掛拍,當然有法律依據。
『捌』 兩次拍賣流拍後評估報告過期,如進行第三次拍賣還用重新評估么法律依據是什麼
再次拍賣保留價系根據前次拍賣的競價情況決定,無須重新評估,再次拍賣拍賣不因評估報告超過有效期而無效。
首次拍賣未超期,即使再行拍賣(第二、三次)超出評估報告的有效期,拍賣行為仍然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八條規定,執行法院第一次拍賣時應參照評估價確定保留價,再行拍賣時,再酌情降低保留價,每次降低的數額不得超過前次保留價的百分之二十。根據這一規定,執行中第二次、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並非直接依據評估價確定,而是依照前次拍賣的保留價確定。從最高法(2016)執復20號來看,一般並不要求再行拍賣必須在評估報告有效期內進行,但若當事人能提供證據證明因拍賣時間過長或市場行情發生重大變化導致評估價值明顯偏離市場價值的,應當重新評估,按重新評估的價格進行拍賣。
在地方司法文件中,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印發的《關於進一步規范民事執行中評估、拍賣工作的規定(試行)》的通知(渝高法〔2013〕285號)第十七條亦明確規定:啟動首次拍賣時,評估報告未超過有效期的,再行司法拍賣不受評估報告載明的有效期的限制。
價格評估的功能在於輔助確定拍賣保留價,避免因拍賣保留價格過低損害被執行人的利益。評估報告僅是啟動拍賣(第一次拍賣)時確定保留價的參考。首次拍賣流拍,說明拍賣標的物的市場價格低於保留價,第二次拍賣保留價是根據前次拍賣的競價情況決定而非根據評估報告確定,即第二次拍賣保留價並不受評估報告及其有效期的影響。
因此,首次拍賣流拍後,再次拍賣超出評估報告有效期,第二次拍賣是根據前次拍賣的競價情況決定保留價,再次拍賣拍賣不因評估報告超過有效期而無效。
經典案例
·重慶中僑置業有限公司、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重慶市分公司與重慶中僑置業有限公司、重慶康信置業有限公司等信用證糾紛、申請承認與執行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案件執行裁定書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執復20號執行裁定書
【裁判要旨】評估報告僅是啟動拍賣時確定保留價的參考,第二次拍賣是根據前次拍賣的競價情況決定保留價,並不受評估報告有效期的影響。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首先,涉案評估報告載明的有效期為自2013年12月31日至2014年12月30日,重慶高院於評估報告有效期內即啟動了涉案股權的第一次拍賣,後因該次拍賣流拍、中僑公司異議等原因,重慶高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八條的規定,於2015年11月20日在流拍價基礎上下浮保留價進行了第二次拍賣。
第一,評估報告僅是啟動拍賣時確定保留價的參考,第二次拍賣是根據前次拍賣的競價情況決定保留價,並不受評估報告有效期的影響。第二,涉案評估報告作出後,華康公司已對中僑公司主張的持股比例越高股票價格應該越高、持股比例越小股票價格應該越低、應當參考彩虹顯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西部信託公司股權的成交價格作為評估價格等理由均予以了回應,認為中僑公司的主張並無依據,其評估結果客觀真實應當繼續維持。華康公司作為具有合法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其評估結論無法定事由不得推翻。因中僑公司並未提供證據證明華康公司及其評估人員不具備相應的評估資質或者評估程序嚴重違法,故其請求重新拍賣的復議理由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此外,涉案股權第二次拍賣在第一次保留價的基礎上下浮10%作為保留價,其真實價值也已在第二次拍賣中得到了市場檢驗,最終以高於第二次保留價10萬元的價格成交,也表明了評估價格並不低於涉案股權經拍賣檢驗的市場價格。因此,中僑公司關於涉案評估報告已經過期且價值嚴重偏低應當重新評估的復議理由既無事實依據亦無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玖』 拍賣成功後流拍,再拍賣有什麼規定
根據《拍賣法》中第三十九條規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拍賣標的的價款,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由拍賣人徵得委託人的同意,將拍賣標的再行拍賣。
拍賣標的再行拍賣的,原買受人應當支付第一次拍賣中本人及委託人應當支付的傭金。再行拍賣的價款低於原拍賣價款的,原買受人應當補足差額。
第四十條買受人未能按照約定取得拍賣標的的,有權要求拍賣人或者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買受人未按照約定受領拍賣標的的,應當支付由此產生的保管費用。
(9)上市公司股票二次拍賣後流拍擴展閱讀:
根據《拍賣法》第四十四條委託拍賣合同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委託人、拍賣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拍賣標的的名稱、規格、數量、質量;
(三)委託人提出的保留價;
(四)拍賣的時間、地點;
(五)拍賣標的交付或者轉移的時間、方式;
(六)傭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七)價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八)違約責任;
(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節 拍賣公告與展示
第四十五條拍賣人應當於拍賣日七日前發布拍賣公告。
第四十六條拍賣公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拍賣的時間、地點;
(二)拍賣標的;
(三)拍賣標的展示時間、地點;
(四)參與競買應當辦理的手續;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拾』 法院拍賣二次流拍後怎麼辦
法律分析:法拍房二次流拍後,可以進行第三次拍賣。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不申請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抵債的,應當在六十日內再行拍賣。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對於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動產,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查封、扣押,並將該動產退還被執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