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獲中國證監會受理是利好嗎
這個對上市公司來說是利好,非公開發行股票一般就是定向增發,說明大股東或者定增方看好這個企業,願意繼續投錢,短期有助於股價上行。
Ⅱ 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獲得中國證監會受理是好事嗎
個人覺得這對於這家上市公司來說是件好事哈。
註:以上謹代表個人觀點,不構成投資建議,據此操作風險自擔哈。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你,望採納,謝謝。
Ⅲ 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獲中國證監會受理是利好嗎
屬於定向增發,定增通過,一般是利好。只是受理不一定的,要通過
Ⅳ 某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獲得證監會審核通過是不是利好
一般來說非公開發行股票
獲得證監會審核通過
是可以認為是利好的。
定向增發後會注入一些優質的資產以提高上市公司的質量。比如業績提升啊比如各種市場所追捧的題材。比如軍工啊重組之類的。
總之最近的非公開發行大家都認為是利好來理解。
與公開發行股票之後的重組和注入資產是密不可分的一部分。
希望有幫到你,請採納
Ⅳ 非公開發行股票獲批,是利好還是利空
其屬於利好,限制了即使出現違規行為時其對公眾利益造成影響的程度和范圍。
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特點主要有募集對象的特定性;發售方式的限制性。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對象為特定的,其發售的對象主要是擁有資金、技術、人才等方面優勢的機構投資者及其他專業投資者,他們具有較強的自我保護能力,能夠做出獨立判斷和投資決策。
非公開發行的發售方式是有限制的,不能公開地向不特定的一般投資者進行勸募,從而限制了即使出現違規行為時其對公眾利益造成影響的程度和范圍。非公開發行股票為利好,尤其是如果有增發價格如果與二級市場聯動,將會推動股票股價。股價的影響因素有很多,如並購重組對股價的影響、股票價格與股票成交量的關系、稅收政策對股票市場的影響等。
(5)證監會受理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是利好擴展閱讀:
非公開發行股的相關要求規定:
1、投資者所承諾的資金可以分三期到位,但首期到位資金不得低於基金擬募集規則的50%。否則,該基金不能成立,發起人須承擔募集費用,並將已募集的資金加計銀行活期存款利息在30天以內退還給認購人。
2、基金公司董事會須由三名以上有投票權的執行董事,其中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執行董事與基金管理人的發起人在行政上保持獨立。
3、產業基金只能投資於未上市企業,其中投資於基金名稱所體現的投資領域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總值的60%,投資過程中的閑散資金只能存於銀行或用於購買國債金融債券等有價證券。但是所投資企業上市後基金所持份額的未轉讓部分及其增資配股部分不在此限。
Ⅵ 關於非公開發行股票獲得中國證監會發審會審核通過利好還是利空
非公開發行股票是利好,發行股票成功,公司就有錢了,一般用於補充資金流動性,或者收購好項目。對公司來說當然是利好。
Ⅶ 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獲得中國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通過是好是壞,知道的回答
一般情況下是好事,起碼來說公司在拓展業務。但是如果非公開發行價過低,則會嚴重損害股民利益。
比如一隻股票現價20元,但非公開發行價只有12元,假設股價不變或者變化不大,這些非公開的股票在鎖定期結束後直接以20元賣出,這不是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嗎?
所以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獲得中國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通過,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即可。
Ⅷ 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獲得中國證監會受理是好還是壞
非公開發行股票是利好!非公開發行股票就是有特定的發行對象,不是誰都可以買到該公司新增發的股票;
非公開發行股票是利好,公司得到了現金,可以擴大生產,增加流動資金,增加了公司的活力;另一方面有人(往往是大股東或者有實力的財團)願意買公司的股票,說明他們看好公司的未來,可增加股東(包括持有公司股票的小散戶)的信心。
Ⅸ 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獲中國證監會受理是什麼意思
這個不能代表利好還是利空,公司發行股票必須經過證監會的批准,這是必須的程序,證監會在批准發行非公開的股票時相對會松一些,但是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受眾是特定對象,所以,無關利空;還有一點,非公開發行股票大都是限售股,所以,在短期不能出售
Ⅹ 非公開發行股票事宜是屬於利好還是利空
是利好,非公開發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採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特定對象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特定對象符合股東大會決議規定的條件;
(2)發行對象不超過十名。發行對象為境外戰略投資者的,應當經國務院相關部門事先批准。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
(2)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36個月內不得轉讓;
(3)募集資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
(4)本次發行將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的,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規定。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開發行股票:
(1)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2)上市公司的權益被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嚴重損害且尚未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違規對外提供擔保且尚未解除;
(4)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36個月內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2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5)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6)最近1年及一期財務報表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所涉及事項的重大影響已經消除或者本次發行涉及重大重組的除外;
(7)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