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時被激勵對象如何交稅
個稅按照以下方式交納:
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授予價)×股票數量 (授予價格:一般為股票期權授予日的市場價格或該價格的折扣價格股票期權應納稅所得額是一個差額概念)
公司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貸:股本
貸:資本公積一資本溢價
B. 員工獲得股權激勵,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員工獲得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權,作為工資薪金所得,以在一個公歷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期權工資薪金所得為一次,區分本月的其他工資薪金,單獨計算應納稅額。
1.一個納稅年度內僅獲得一次股權激勵
激勵對象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僅獲得一次股權激勵所得,可以按以下要點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
(1)激勵對象為獲得股權激勵所支付的款項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應納稅額公式中的規定月份數,是指員工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權激勵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長於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因為年度業績考核的需要和現有對禁售期、解禁期最低期限的強制性規定,股權激勵計劃有效期一般不少於3年。
(3)因一次收入較多,納稅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自行權日起,在不超過6個月的期限內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4)激勵對象為繳納股權激勵所得的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款而出售股票的,其出售時間、價格不影響上述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和稅額。其出售股票的行為應視為股票轉讓,按「財產轉讓」所得的相關規定免徵個人所得稅。
2.一個納稅年度中多次取得股權激勵或者同時兼有不同股權激勵形式
國稅函[2009]461號文規定,上市公司應將一個納稅年度內各次股權激勵所得或者同時兼得的不同股權激勵形式的所得合並計算應納稅額。
在該納稅年度內首次取得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可按上表所列公式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本年度內以後每次取得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應按以下公式計算應納稅款:
應納稅款=(本納稅年度內取得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累計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一本納稅年度內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累計已納稅款
3.對於取得股票期權的員工在行權日不實際買賣股票,而按行權日股票期權所指定股票的市場價與施權價之間的差額,直接從授權企業取得價差收益的,應作為工資薪金所得,按照股票期權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公式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4.對因特殊情況,取得股票期權的員工在行權日之前將股票期權轉讓的,以股票期權的轉讓凈收入,作為工資薪金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如果員工以折價購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權的,可以股票期權轉讓收入扣除折價購入股票期權時實際支付的價款後的余額,作為股票期權的轉讓凈收入。
5.對於可在授權日征稅的股票期權,應按授權日股票期權的市場價格,作為員工授權日所在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按財稅[2005]35號文的公式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如果員工以折價購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權的,可以授權日股票期權的市場價格扣除折價購入股票期權時實際支付的價款後的余額,作為授權日所在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
員工取得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後,實際行使該股票期權購買股票時,不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C. 股權激勵怎麼繳稅,這裡面的門道可多了
股權激勵中,員工往往低價或無償取得企業股權。對於該部分折價,實質上,是企業給員工發放的非現金形式的補貼或獎金,應在員工取得時計算納稅,這也是正常的做法。如果遇上是研發人員或者技術成果投資入股,應當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納稅。
公式:股權激勵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量
D. 股權激勵稅收政策
股權激勵稅收政策如下:
1、股權激勵可分為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股權獎勵等方式;
2、上市公司:
(1)居民個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符合規定的相關條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並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2)上市公司授予個人股權激勵,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之日起,在不超過12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
3、非上市公司:
(1)符合7個遞延納稅條件的,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後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不符合遞延納稅條件的,應在獲得股票(權)時,對實際出資額低於公平市場價格的差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並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4、所得稅處理:在股權激勵計劃可行權後,境內上市公司方可根據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規定進行所得稅稅前扣除。境外上市居民企業和非上市公司比照執行。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股權激勵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進行的長期性激勵。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實行股權激勵的,適用本辦法;以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實行股權激勵的,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有利於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不得損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實行股權激勵中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
第四條 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和其他相關規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E. 個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所得,怎麼計稅 已經畢業了想報考個稅師(個稅計算)證書還可以嗎,會不會學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象主要是公司高管和核心技術人員,通過股權激勵方式,將個人利益與公司發展業績「綁在一起」,讓個人分享公司發展成果,增強對高管和核心技術人員的「向心力」。個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所得,是個人任職受雇的一種報酬方式,屬於工資薪金所得。
2005年以來,財政部、稅務總局先後印發多份政策文件,明確了個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所得的個人所得稅政策。總體思路是將股權激勵所得在不超過12個月(最多為12個月)的期限內分攤計稅。
2019年實施新稅制後,為保證稅收政策延續性,對股權激勵所得的計稅方法給予三年過渡期,在過渡期內,對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所得的稅收政策暫維持不變。
由於改革後綜合所得的稅率表為年度稅率表,股權激勵所得直接適用年度稅率表,客觀上相當於原來按12個月分攤計稅的政策效果。因此,在過渡期內,個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所得,不並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股權激勵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公式中的上述股權激勵收入,為減除行權成本後的收入余額。
F. 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企業所得稅上應該如何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規定:「二、上市公司依照《管理辦法》要求建立職工股權激勵計劃,並按我國企業會計准則的有關規定,在股權激勵計劃授予激勵對象時,按照該股票的公允價格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上市公司相關年度的成本或費用,作為換取激勵對象提供服務的對價。上述企業建立的職工股權激勵計劃,其企業所得稅的處理,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後立即可以行權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據實際行權時該股票的公允價格與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和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二)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後,需待一定服務年限或者達到規定業績條件(以下簡稱等待期)方可行權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內會計上計算確認的相關成本費用,不得在對應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在股權激勵計劃可行權後,上市公司方可根據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三)本條所指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以實際行權日該股票的收盤價格確定。
……
四、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G. 股權激勵如何收稅限制性股票如何收稅
股權激勵是指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激勵對象進行的長期性激勵,具體分為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3種形式。其中,股票期權是指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股票的權利;股票增值權是指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某一時期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直接獲得股票增值的權利;而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在授予日向激勵對象授予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但授予的股票在禁售期內是不得出售的。那麼,個人取得上述股權激勵所得應如何繳稅呢? 激勵對象因股權激勵而取得的所得是與其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因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規定,無論是股票期權所得,還是股票增值權所得以及限制性股票所得,均應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激勵對象在授權日或授予日取得的只是與本公司股票有關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在取得時並不能給其帶來任何經濟利益,因此通常不在授權日或授予日對其繳稅,而是在行權日或限制性股票的解鎖日繳稅。現舉例說明不同情況下的股權激勵所得個人所得稅應如何計算。股票期權所得如何繳稅【例一】A集團(上市公司)2008年股權激勵計劃規定,2009年授予激勵對象600萬份股票期權,每份股票期權擁有在計劃有效期內的可行權日,按照預先確定的授權價格購買1股公司股票的權利;股票來源為公司向激勵對象定向發行600萬股公司股票;每份股票期權授予後自授予日起3年內有效;股票期權授予後至股票期權行權日之間的等待期為1年,即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2009年2月5日,激勵對象張某獲得公司10萬份股票期權,授權價格為15元/股。假定1年後經考核張某符合行權條件,將於2010年2月5日行權,即按15元/股購買10萬股股票,當日該股收盤價格21元/股。依據財稅〔2005〕35號文件規定,應在行權日對張某按「工資、薪金」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其中,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量=(21-15)×100000=600000(元);應納稅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這里規定月份數是指,員工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長於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由於《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規定,股票期權授權日與獲授股票期權首次可以行權日之間的間隔不得少於1年,因此公式中涉及的規定月份數一般情況下應為12。依上述規定,應納稅額=(600000÷12×30%-3375)×12=139500(元)。股票增值權所得如何繳稅【例二】B上市公司2008年股權激勵計劃規定,以該上市公司為虛擬標的股票,在滿足業績考核標準的前提下,由公司以現金方式支付行權價格與兌付價格之間的差額;本期計劃授予的股票增值權的行權等待期為兩年,自股票增值權授予日起至該日的第二個周年日止,等待期滿後的3年為行權期。其中,第一批計劃可行權的股票增值權占該期所授予股票增值權總量的40%,第二批計劃可行權的股票增值權占該期所授予股票增值權總量的30%,第三批計劃可行權的股票增值權占該期所授予股票增值權總量的30%。2008年2月5日,激勵對象王某獲得10萬份股票增值權,授予價格為15元/股。假定2010年2月5日業績考核符合標准,並按計劃兌現股票增值權總量40%的增值額,當日該公司股票的收盤價格為24元/股。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16號)規定,應在行權日對張某徵收個人所得稅。該次行權應納稅所得額=(行權日股票價格-授權日股票價格)×行權股票份數=(24-15)×100000×40%=360000(元),應納稅額=(360000÷12×25%-1375)×12=73500(元)。限制性股票所得如何繳稅【例三】C上市公司2008年股權激勵計劃規定,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分3個年度執行,即2009年~2011年每個授予年為一個計劃。在滿足本激勵計劃規定的授予條件下,公司向激勵對象定向增發股票。每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鎖定期為兩年,鎖定期滿後的3年為解鎖期,激勵對象獲授的限制性股票依據本激勵計劃規定的解鎖條件和安排分批解鎖。2009年2月5日,激勵對象李某按授予價格15元/股購入限制性股票10萬股,當日該公司股票的收盤價格為20元/股。假定2011年2月5日,達到激勵計劃規定的解鎖條件,並在當日解鎖限制性股票的40%,當日該公司股票的收盤價格為22元/股。依據國稅函〔2009〕461號文件規定,應在解鎖日對解鎖的限制性股票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股票登記日股票市價+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實際支付的資金總額×(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獲取的限制性股票總份數)=(20+22)÷2×100000×40%-15×100000×40%=240000(元),應納稅額=(240000÷12×20%-375)×12=43500(元)。再如,該公司採取回購股票方式向激勵對象無償授予限制性股票,其他激勵條件及解鎖規定不變。2009年2月5日,激勵對象李某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記10萬股限制性股票,當日該公司股票的收盤價格為20元/股。假定2010年2月5日,達到激勵計劃規定的解鎖條件,並在當日解鎖限制性股票的40%,當日該公司股票的收盤價格為22元/股。則應在解鎖日確認應納稅所得額:(20+22)÷2×100000×40%=840000(元),應納稅額=(840000÷12×35%-6375)×12=217500(元)。
H. 股權激勵分得的股息紅利怎樣繳稅
根據你的提問,經股網的專家在此給出以下回答:
股權激勵對象在行權之後取得收益的個人所得稅繳納區分不同情況:
一是股權激勵對象行權後的股票再轉讓時,獲得的高於購買日公平市場價的差額收益,是因個人在證券二級市場上轉讓股票等有價證券而獲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的征免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將行權後的境內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轉讓而取得的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轉讓境外上市公司以及非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計算應繳納所得額和應納稅額,一發繳納稅款。
二是股權激勵對象因擁有股權參與稅後利潤分配而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收益,除依照有關規定可以免稅或減稅外,應全額按照規定稅率計算納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 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自2013年月1日期,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股權登記日在2013年1月1日之後的,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一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這里的持股期限是指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即行權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時間。
跟人轉讓股票時,按照先進先出計算持股期限,即證券賬戶中先取得的股票視為現轉讓。持股期限按自然年月計算,持股一年是指從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連續持股;
持股一個月是指從上個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連續持股。
持有股份數量以每日日終結算後個人投資者證券賬戶的持有記錄為准。
以上就是經股網根據你的提問給出的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經股網,一家以股權為核心內容的企業家股權門戶網站。
I. 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所得如何繳稅
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以後,需待一定服務年限或者達到規定業績條件內(以下簡稱等待期)方可行權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內會計上計算確認的相關成本費用,不得在對應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在股權激勵計劃可行權之後,上市公司方可根據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支付價格之間的差額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的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