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守則規定,銀行人員在工作時間不得買賣股票,非工作時間是可以的
Ⅱ 人民銀行員工可以買賣股票嗎
可以的。限制的是證券從業人員,一邊介紹股票一邊自己也買賣,必然產生不公平
Ⅲ 銀行從業人員能開股票炒股么
銀行從業人員是可以炒股的;
買賣股票問題經歷了一個從一律禁止到逐步放寬的過程。1993年10月,黨中央、國務院作出了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不準買賣股票的規定。
一是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二是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三是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這些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3)銀行員工不能有股票賬戶擴展閱讀:
交易規則:
買賣股票的數量也有一定的規定:即委託買入股票的數量必須是一手(每手100股)的整倍數,但委託賣出股票的數量則可以不是100的整倍。買入或者賣出的價格必須是在昨日收盤價上下浮動10%的范圍才有效。
股票交易實行價格優先、時間優先:股票連續競價時段,因為有許多投資者可能同時買賣同一隻股票,所以交易所制定了「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如某隻股票現價5.66元,如果甲投資者此時輸入5.66元的買入價,而乙投資者同時輸入5.67元的買入價。
則乙投資者的申報優先於甲投資者的申報成交。如果大家申報的買入價格相同,則誰先輸入買單誰先成交。賣出股票亦如此。某隻股票如果現價是5.66元,甲輸入5.66元的賣出價,而乙同時輸入5.65元的賣出價,則乙的申報優先於甲的申報成交。
Ⅳ 在銀行工作或證券公司工作不能做股票交易嗎
只要是在證監會注冊的證券從業人員都不能做股票,我只的不是持證人員啊~~!而是工作人員,銀行和這個沒有關系
Ⅳ 中國銀行雙十禁是不是規定職員不能做股票投資
閃牛分析:櫃員十禁:一、嚴禁復制、共用、超許可權持有櫃員卡、授權卡、密碼,或在同一系統中同時持有櫃員卡和授權卡;二、嚴禁在未簽退系統、未保管好櫃員卡、授權卡、密碼、個人名章、業務印章、現金、有價單證、重要空白憑證等物品情況下離櫃、崗;三、嚴禁未履行交接手續,將本人保管的業務印章、有價單證、重要空白憑證等重要物品交他人使用;四、嚴禁利用客戶帳戶過渡本人資金,或通過本人、他人帳戶過渡銀行、客戶資金;五、嚴禁代客簽名、設置、重置密碼(代發薪業務除外)、操作電話、網上銀行業務等;六、嚴禁私自代客保管存單、折、卡、票據、印鑒、證件;七、嚴禁借銀行名義私自代客投資理財;八、嚴禁泄露客戶信息;九、嚴禁本人經辦自己的業務;十、嚴禁復核櫃員、授權櫃員、業務經理、理財經理等非臨櫃人員到前台操作櫃員業務。
Ⅵ 銀行員工請進銀行員是不是不能炒股的
銀行從業人員可以開通股票帳戶,並且買賣股票,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不允許擁有股票帳戶並持有股票, 政府官員也不允許,這是法律規定的。 可往往這些人用親戚朋友的股票帳戶來操作,俗稱老鼠倉。
Ⅶ 中國銀行員工不能股票投資
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關於投資股票,只有證券相關的具有從業資格證這一塊的人員是不可以參與股票投資的,但其實也可以間接參與,家人朋友的賬號啊之類的,像你只是中國銀行的員工那就更加不會有限制了,甚至你們銀行跟券商合作了,銀行還會建議你自己開戶,多拉人開戶呢。
Ⅷ 中國銀行對員工炒股有什麼禁止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條: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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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銀行員工可以炒股嗎
銀行員工是可以炒股的,這個沒有規定說很行員工不能炒股,只是股市有風險,入市需謹慎。1、銀行從業人員除了一些跟證券有接觸的業務人員不允許炒股外,其他從業人員是可以炒股的,只要按照正常的流程去證券公司開戶就可以。2、只有一些特殊人群不可以交易股票,銀行員工不在限制范圍之內。
拓展資料:
一、根據《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買賣證券若干規定》嚴禁下列行為
(一)挪用、借用公款或客戶資金買賣證券;
(二)個人或以親屬名義貸款買賣證券;
(三)以單位或個人名義集資買賣證券;
(四)私自代客戶買賣證券;
(五)在工作時間離崗到行外交易場所進行證券交易活動;
(六)在工作時間利用辦公電腦、電話查詢與履職無關的股票信息或委託交易;
(七)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法律明文規定了以下人員不能炒股票:
1、未成年人,因為未具有行為能力,其所做的炒股行為無效。
2、我國《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一)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五)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六)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註:證券基金從業人員是可以購買基金和期貨的,但是不能購買股票。
Ⅹ 證券從業人員可以擁有股票賬戶嗎
證券從業人員以及其相關人員都是不能炒股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三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
拓展資料:
證券從業人員的禁止性行為:
(1)不得以獲取投機利益為目的,利用職務之便從事證券買賣活動。證券業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獲取投機利益從事證券買賣活動,不僅違背了有關法律規定,而且會侵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助長證券市場投機風氣,可能會引發證券行情不正常的波動。
(2)不得向客戶提供證券價格上漲或下跌的肯定性意見。證券行情變幻莫測,證券業從業人員向客戶提供有關價格變化的肯定性意見,一旦因預測失誤給客戶帶來損失,很可能引起法律糾紛,在影響客戶利益的同時,也影響從業人員和證券行業的聲譽。
(3)不得與發行公司或相關人員之間有獲取不當利益的約定。這種約定不僅違反「三公」原則,也違反國家法律。由這種約定而獲取的收益為不法收益,將會受到行政處罰甚至法律制裁。
(4)不得勸誘客戶參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是一種風險投資,未來的投資收益是不確定的,投資者應對可能出現的各種後果具備一定的經濟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並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是否參與證券交易,應由客戶獨立作出抉擇。證券業從業人員勸誘客戶參與證券交易但又不能代他承擔相應的責任,是一種對客戶很不負責的行為,這實際上是為了證券公司的小團體利益而損害客戶利益,不僅敗壞證券業的信譽,甚至可能導致不必要的糾紛。
(5)不得接受分享利益的委託。接受客戶委託,應按規定的標准收取各項費用,若在接受客戶委託的同時分享收益,性質上屬於參與客戶投資,不僅是一種侵權行為,而且也違背了從業人員不得從事證券買賣的有關規定。
(6)不得向客戶保證收益。證券投資的風險就是證券投資收益的不確定性,任何人都難以保證證券投資的預期收益水平。向客戶作出這類保證。會影響客戶的投資決策,並可能導致實際收益水平與預期收益背離。顯然,向客戶作出這類保證,有違證券業從業人員的道德規范。
(7)不得接受客戶對買賣證券的種類、數量、價格及買進或賣出的全權委託。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參NiY_券投資的客戶必須是完全行為能力人,能獨立承擔投資活動的法律責任,對其賬戶或以其名義進行的證券買賣負全部責任。證券業從業人員接受全權委託,性質上屬於代客戶投資決策,違背了上述規定。
(8)不得為達到排除競爭的目的,不正當地運用自己在交易中的優越地位限制某一客戶的業務活動。為在競爭中保持領先地位而在交易中利用特殊或優越條件限制某客戶的業務活動,這種做法有違「三公」原則。證券業從業人員應對所有客戶一視同仁,不論是大客戶還是小客戶,也不論是競爭夥伴還是競爭對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