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市公司股票代持是否合法需要怎麼樣證實是股東
上市公司股票代持是否需要?證實是互通。代詞是需要。是有你個本人的身,身份證開的。掌握它。
B. 公司上市給我股份,我想讓我母親代持股份。請高人指點,是否可以代持股票。謝謝
上市公司如果給員工股份,一般是有條件的.是否能轉持得跟公司說,他們同意了就能轉.不同意就轉不了.這個沒有明文規定.
C. 認購公司股票,別人代持被查出怎麼辦
D. 上市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如果用別人的身份證買賣股票,或把內部消息告訴親戚朋友怎麼辦
這叫內部消息,內幕操作
這是違法的
查出來違法所得充公,抓捕
要是玩的大的話,最厲害的處罰就是取消某天到某天的交易,全部清空重來
E. 股份代持協議屬於什麼合同
關於訴爭協議之法律效力。訴爭協議即為上市公司股權代持協議,對於其效力的認定則應當根據上市公司監管相關法律法規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規定綜合予以判定。
首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06年5月17日頒布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二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十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07年1月30日頒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公平」。根據上述規定等可以看出,公司上市發行人必須股權清晰,且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並公司上市需遵守如實披露的義務,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這是證券行業監管的基本要求,也是證券行業的基本共識。由此可見,上市公司發行人必須真實,
並不允許發行過程中隱匿真實股東,否則公司股票不得上市發行,通俗而言,即上市公司股權不得隱名代持。本案之中,在亞瑪頓公司上市前,林金坤代楊金國持有股份,以林金坤名義參與公司上市發行,實際隱瞞了真實股東或投資人身份,違反了發行人如實披露義務,為上述規定明令禁止。
【拓展資料】
其次,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授權對證券行業進行監督管理,是為保護廣大非特定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要求擬上市公司股權必須清晰,約束上市公司不得隱名代持股權,系對上市公司監管的基本要求,否則如上市公司真實股東都不清晰的話,其他對於上市公司系列信息披露要求、關聯交易審查、高管人員任職迴避等等監管舉措必然落空,必然損害到廣大非特定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從而損害到資本市場基本交易秩序與基本交易安全,損害到金融安全與社會穩定,從而損害到社會公共利益。
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本案楊金國與林金坤簽訂的《委託投資協議書》與《協議書》,違反公司上市系列監管規定,而這些規定有些屬於法律明確應於遵循之規定,有些雖屬於部門規章性質,但因經法律授權且與法律並不沖突,並屬於證券行業監管基本要求與業內共識,並對廣大非特定投資人利益構成重要保障,對社會公共利益亦為必要保障所在,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等規定,本案上述訴爭協議應認定為無效。
F. 與上市公司老闆有關系的親屬能不能購買公司的股票
這個從規定上來說是不可以的,因為這是存在消息泄露的風險,存在內幕交易的風險。因為上市公司的老闆甚至說上市公司的高管它本身的這個股票持有一般都只能來源於公司內部的股權激勵,而不能來源於市場上面股權的購買,他的親屬也是這樣的要求。
不過規定是規定,只要是現實生活中去操作,也不是完全不能不相干賬戶操作可以,比如說你自己是這個上市公司高管的親屬,你自己買不了,但是讓你朋友的朋友買買不了嗎?這都是嘴裡悄悄操作的東西,一旦真的因為獲得巨大的利益引起關注的引起背後追查的,這事情也很麻煩。
G. 非上市公司股份代持
股份代持,是因為你們是股份有限公司,有個人數的規定是不得超於200人,如果你們團隊是互相信任,這么做也未嘗不可,你必須信得過你的名義持有人,最多就是私下簽個協議才承認了。
但是是必須承認有風險,畢竟這種行為國家不允許的,上市前是要求公司的股權結構是清晰干凈的,中介機構也會要求股東作出承諾,其所持有的股份不存在代持行為,購買股權的資金是合法合規的等等。另外,高管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在上市後是受一年賣出不得超過其所持25%的規定的,所以交由總經理代持,將來你若想賣出套現,也是受這個限制的,請務必考慮清楚。
關於離職後是否仍然持有,那就看股份代持人和你自己的約定的,這點沒有法律法規約束的。公司創立之初,確實存在很多這種情況,這就要團隊之間的信任了。
H. 為什麼說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往往通過股票代持的辦法以避免曝光呢
貨幣戰爭我看過
純粹是誇大其詞,扯淡的一本書
對此書觀點不可深入研究,更不能盲目相信
以免誤入歧途
善哉善哉
I. 對於高管持有的股票買賣有哪些規定
如果高管持有的是原股東上市的限售股,參考以下規定:
首先是股改後的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自改革方案實施之日起,在12個月內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轉讓;
(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總數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在前項規定期滿後,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數量占該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在12個月內不得超過5%,在24個月內不得超過10%。取得流通權後的非流通股,由於受到以上流通期限和流通比例的限制,被稱之為限售股。
如果是IPO限售股: 則新股上市日起3個月,網下配售股票上市流通。上市日起1~3年,原股東的限售流通股陸續上市流通。限售流通股的鎖定期結束後,持股人可以直接按照市價減持,不需要支付對價。
至於買賣本公司股票的規定相關法律及責任如下:
《公司法》第142條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票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證券法》第47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份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證監會《管理規則》第八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當年可轉讓但未轉讓的本公司股份,應當計入當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總數,該總數作為次年可轉讓股份的計算基數。」
證監會《管理規則》第十五條規定:「上市公司應當制定專項制度,加強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本公司股份及買賣本公司股票行為的申報、披露與監督。」
深交所《業務指引》第二十一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確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不發生因獲知內幕信息而買賣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種的行為:(一)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二)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三)上市公司的證券事務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四)中國證監會、深交所或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特殊關系,可能獲知內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J. 上市公司高管的親屬買賣他公司的股票合法嗎
公司高管購買自家股票是允許的,但有相關規定,並且有規定多久才能賣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