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要如何定價,有什麼新規定
非公開發行股票定價
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底價為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實際發行價不得低於發行底價。
因為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價格比較接近定價時的股票價格,一般不須要進行除權。
但非公開發行股票定價後到實際發行前,上市公司股票發生除權的,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價格也應該相應調整。
❷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購買資產的鎖定期到底多長
鎖定期主要有兩種模式:一是大股東認購的非公開增發股票,鎖定期為發行之日起的36個月;二是戰略投資者認購的非公開增發股票,鎖定期為發行之日起的12個月。所謂戰略投資者是指法人機構或自然人。
例如300080 新大新材 2013年5月非公開發行股票,大股東中國平煤神馬能源化工集團有限公司和平頂山煤業(集團)大庄礦勞動服務公司認購的非公開增發股票,鎖定期為發行之日起的36個月;而自然人張鶴頂等、以及鄭州漢威光電技術有限公司等十幾家機構投資者認購的非公開增發股票,鎖定期為發行之日起的12個月。
❸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的修改
關於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與配套融資相關規定的決定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企業兼並重組的意見》(國發〔2010〕27號)的有關規定,支持企業利用資本市場開展兼並重組,促進行業整合和產業升級,進一步規范、引導借殼上市活動,完善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制度規定,鼓勵上市公司以股權、現金及其他金融創新方式作為兼並重組的支付手段,拓寬兼並重組融資渠道,提高兼並重組效率。
現就有關事項決定如下:
一、在《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重組辦法》)第十一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自控制權發生變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購人購買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100%以上的,除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要求外,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產對應的經營實體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最近兩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2000萬元。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產屬於金融、創業投資等特定行業的,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前款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完成後,上市公司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治理與規范運作的相關規定,在業務、資產、財務、人員、機構等方面獨立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二、將《重組辦法》第十二條中的「計算前條規定的比例時」修改為「計算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比例時」。
將該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上市公司在12個月內連續對同一或者相關資產進行購買、出售的,以其累計數分別計算相應數額。已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報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資產交易行為,無須納入累計計算的范圍,但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情形除外。」
三、將《重組辦法》第十七條中的「上市公司擬進行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以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修改為「上市公司擬進行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至(三)項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以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
四、在《重組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中增加一項,作為該款的第(一)項:「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
五、將《重組辦法》第三十五條修改為:「獨立財務顧問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對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的上市公司履行持續督導職責。持續督導的期限自中國證監會核准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之日起,應當不少於一個會計年度。實施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持續督導的期限自中國證監會核准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之日起,應當不少於3個會計年度。」
六、在《重組辦法》第三十六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獨立財務顧問還應當結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實施完畢後的第二、三個會計年度的年報,自年報披露之日起15日內,對前款第(二)至(六)項事項出具持續督導意見,向派出機構報告,並予以公告。」
七、在《重組辦法》第四十一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上市公司為促進行業或者產業整合,增強與現有主營業務的協同效應,在其控制權不發生變更的情況下,可以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之外的特定對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發行股份數量不低於發行後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發行股份數量低於發行後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的,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擬購買資產的交易金額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創業板上市公司擬購買資產的交易金額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
八、在《重組辦法》第四十一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三條:「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可以同時募集部分配套資金,其定價方式按照現行相關規定辦理。」
九、將《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六條修改為:「發行方案涉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的,其配套融資按照現行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決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重組辦法》、《實施細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❹ 非公開發行的股票多少時間可以上市流通謝謝!
上市公司發行的非公開發行的股票(如增發)到凍結期後就可以上市流通。
❺ 什麼叫做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
非公開發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採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非公開發行股票的作用:
一、提高公眾的股票投資意識。就全國而言,人們的金融意識、投資意識還不高,對股票這種既不還本、收益又無一定,風險較大的證券認識不足,有的甚至將股票與債券混為一談。實行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做法,投資者對投資效果看得見,摸得到,有利於擴大股票和股票市場知識的宣傳和普及,培養公眾的投資意識,為股票市場的發展奠定有益的基礎。
二、充實企業自有資本金。現在,企業自有資本金過少,技術改造難以實現,設備老化、工藝落後的現象遲遲不能改變,大大限制了企業自我發展。發行股票則可以迅速集聚大量資金,既能充實企業自有資本金,又能節省財政資金。在目前大規模公開發行股票尚有一定難度情況下,有計劃發展非公開發行股票無疑是一個有利的選擇。
三、增加職工的主人翁責任感。內部職工參股幾乎適合於各種公司,而職工參股後,其所獲紅利與公司效益掛鉤,風險共擔,利益同享,並能通過股東代表參與公司管理,可以使職工更加關心公司的生產和發展,與公司同呼吸共命運,提高勞動生產率;也使公司的管理多了一種經濟手段,有助於提高公司的凝聚力,調動職工積極性。
四、有利於社會穩定。非公開發行股票不能在社會上的證券交易機構上市買賣,只能在公司內部有限度地轉讓,價格波動小,風險小,適合於公眾的心理現狀。如果不是這樣,而是一下子在社會上推出大量的公開上市股票,那麼,股民們在心理准備不足、認識不高的情形下,很容易出現反常行為,從而影響社會的穩定。
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特定對象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特定對象符合股東大會決議規定的條件;
(2)發行對象不超過十名。發行對象為境外戰略投資者的,應當經國務院相關部門事先批准。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
(2)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36個月內不得轉讓;
(3)募集資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
(4)本次發行將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的,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規定。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開發行股票:
(1)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2)上市公司的權益被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嚴重損害且尚未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違規對外提供擔保且尚未解除;
(4)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36個月內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2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5)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6)最近1年及一期財務報表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所涉及事項的重大影響已經消除或者本次發行涉及重大重組的除外;
(7)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❻ 告訴你非公開發行股票是什麼意思,利好還是利空
其為採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屬於利好。
非公開發行股票為股份有限公司採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非公開發行股票不能在社會上的證券交易機構上市買賣,只能在公司內部有限度地轉讓,價格波動小,風險小,適合於公眾的心理現狀。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36個月內不得轉讓;募集資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本次發行將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的,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規定。
(6)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新規擴展閱讀:
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相關要求規定:
1、可轉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後方可轉換為公司股票,轉股期限由公司根據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存續期限及公司財務狀況確定。
2、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申請在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中的公司債券和認股權分別符合證券交易所上市條件的,應當分別上市交易。
3、認股權證自發行結束至少已滿六個月起方可行權,行權期間為存續期限屆滿前的一段期間,或者是存續期限內的特定交易日。
❼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後,時隔多久之後才可以再次非公開發行進行融資呢有相關規定嗎
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自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之日起,上市公司應在六個月內發行證券;超過六個月未發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方可發行。因此,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在證監會審核批准之後,如不能在有效期限內實施,核准文件即失效。
一般情況下,經過董事會提議、股東大會決議,然後進入證監會發行部審核,發行部會審核以往融資資金的賬面余額的情況以及募投項目的產能情況等等。但是法定的融資時間間隔是沒有規定的。
❽ 非公開發行股票是什麼意思
一、什麼是非公開發行股票
非公開發行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採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非公開發行股票不能在社會上的證券交易機構上市買賣,只能在公司內部有限度地轉讓,價格波動較小,風險也較小。
二、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一)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特定對象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特定對象符合股東大會決議規定的條件;
(2)發行對象不超過三十五名。發行對象為境外戰略投資者的,應當經國務院相關部門事先批准。
(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80%;
(2)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36個月內不得轉讓;
(3)募集資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
(4)本次發行將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的,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規定。
(三)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開發行股票:
(1)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2)上市公司的權益被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嚴重損害且尚未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違規對外提供擔保且尚未解除;
(4)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36個月內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2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5)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6)最近1年及一期財務報表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所涉及事項的重大影響已經消除或者本次發行涉及重大重組的除外;
(7)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❾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提交證監會審核通常需要多長時間,有沒有相關法律規定
正常三個月。
具體流程:提交證監會核准,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後,上市公司聘請保薦人和律師配合公司編制申請材料,連同保薦意見書和法律意見書提交證監會審核。證監會自上市公司報送申請材料後,一般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受理後二周左右會安排一次見面會,請上市公司的高管和證監會領導、業務處長及審核員溝通審核流程。見面會後當天或次日安排內部的審核會,就上市公司再融資中存在的問題進行討論,然後向公司出具反饋意見。收到上市公司對反饋意見的回復後,一般在一周左右安排初審報告討論會決定初審報告的主要內容。會後10天左右安排發審會,並對再融資進行最終的表決,一般15天後做出核准決定。對上市公司再融資的投向屬於國家宏觀調控的產業的,證監會需要徵求國家發改委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