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什麼是股票質押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股權解除質押是股權質押的解除。股權質押是將其擁有的公司股權(對有限責任公司,又常被稱為出資質押或出資份額質押,對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則稱股份質押)。
為自己或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的行為。股權質押標的物,就是股權。一種權利要成為質押的標的物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一是必須出質人有權處分的;二是必須要有財產性;三是必須具有可轉讓性。
《股票質押的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股票質押貸款,是指證券公司以自營的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轉換債券作質押,從商業銀行獲得資金的一種貸款方式。
『貳』 上市公司股票質押要注意什麼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股票質押首先應查明出質人是否為公司股東或其授權代理人,以判定出質人是否有權將股份出質。其次,注意股份是否為不得轉讓或在特定期間內不得轉讓的股份。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通過兩種方式進行轉讓:一是協議轉讓;二是通過掛牌交易在交易所流通轉讓。最後,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是否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為質權標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 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於第(二) 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於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並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叄』 給公司股權質押需要什麼條件
做股權質押所需要的條件是:
(一)股權應當具有可轉讓性;
(二)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股權轉讓的內部決策程序;
(三)以股權出質的,應當簽訂書面股權質押合同;
(四)以股權出質的,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辦理出質登記。
【法律依據】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第七條
申請股權出質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記載有出質人姓名(名稱)及其出資額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復印件或者出質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復印件(均需加蓋公司印章);
(三)質權合同;
(四)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出質人、質權人屬於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名,屬於法人的加蓋法人印章,下同);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肆』 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質押的規定
法律分析:相關規定:1、以無記名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訂立質押合同或者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質押合同自股票交付之日起生效;2、以記名股票出質的,出持人與質權人應訂立質押合同或者背書記載質押字樣,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四十條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伍』 公司法規定如何操作股權質押
股份公司股權質押的條件有以下規定: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也不得質押;
2、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以股權出質的,應當依法辦理出質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陸』 股權質押的法律規定
在現實生活中,相信大家都有聽過有的人因為急需要資金來做應急而做過汽車或房屋的質押等手續。然而,「質押」這一東西在股市裡也有,那麼在今天先讓大家對「股權質押」的具體內容做一番分析吧。拓寬一下知識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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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股權質押」?
1.股權質押的意思
股權質押其實就是這種擔保方式,就是給債務的履行承擔擔保責任,債務人(公司)或者第三人依照法律將其股權抵押給債權人(銀行等),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作為債權人,是有權享受該股票的優先受償權的。這里的「股權」既包括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出資,而且也包括了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股票或者非上市股票。
2.公司進行股權質押的原因
當公司進行股權質押,這種情況也就說明了,這個公司極有可能出現了資金周轉困難的問題,財務狀況不能維持正常經營了,很著急需要資金來補充現金流。
出現這樣的情況之後,就需要進行股權質押了:
如果說企業最近需要2000萬的資金,採用股權質押的方式進行融資,倘若銀行出借資金給他,如果是五折的折扣率,那麼實際到手的資金是1000萬。為防可能出現無法償付銀行本金的風險,因此,銀行設置了預警線和平倉線,保障自己利益不受損失,一般兩者多為140-160%或130-150%。
此外,公司進行股權質押是有上限的,通常股票質押時擁有5~6折的質押率,通常5折,期限通常為半年至2年,最後來決定質押率水平怎麼樣,還是得根據公司的資質倆確定。我們需要注意的是,要是股權被凍結了是不能進行質押的。
3.哪裡可以查看股權質押的相關內容?
查詢地方可以是:上市公司的官網或者某些金融終端等查詢。股市裡比較重要的是公司股權質押信息,當然了,其他信息也要留意。建議點擊下方鏈接獲取一份投資日歷,裡麵包括了很多的信息比如:公司除權除息、新股申購和停牌復牌等具體信息:專屬滬深兩市的投資日歷,掌握最新一手資訊
二、股權質押是好事還是壞事?對股票有影響嗎?
股權質押屬於融資工具,不僅能夠用力彌補現金流,還能夠改善企業的經營狀態。
不過,我認為它還是會有著平倉或爆倉以及為保持股權從而喪失控制權的風險。
對股票的影響是否是好的,最終還是要看具體的情況是怎麼樣的。
1、利好股票的情況
如果說公司所要進行股權質押來獲得流動資金也都是想要經營主業或是開展新項目,那是可以視為利好的,因為這也是有利於開疆擴土。另外,你所質押的股票是流通的股票的話,這表達的意思就是市場上該股的股票數量已經有所減少,需求量大致不變,拉升該股所需要的資金量隨之變少,處於市場風口的情況下,還是能容易開啟行情的。
2、利空股票的情況
如果上市公司僅為了償還短期債務以及無關公司發展大計的支出,這反而體現公司財務的窘況,投資者對該公司的預期和好感度會下降。此外,股權進行高質押的話,這要是導致股票下跌甚至跌破預警線,證券公司一旦出售質押股票,容易造成負面消息,也就是說,影響市場對該股票的做多情緒,是由於證券公司出售質押,最終可能會致使股價的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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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股票質押需要注意哪些
上市公司股票質押需要注意:
1、質押的股票是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
2、出質人有權將股份進行出質;
3、股票質押的時間和方式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捌』 關於股權質押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股權質押一般不受限制,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質押以公司外第三人設質的,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民法典》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