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在股票中,我國目前不允許發行哪些股票
我國目前不允許發行無面額股票,這種股票沒有明確的票面價值,在交易時會存在很大漏洞,很難確定它的內在價值,所以現在國家規定不允許這種股票發行。但這種股票在西方很多市場是比較常見的,它發行以後便於分割。
股票發行價格是如何確定的
一個新的股票在發行時,它的發行價格是由承銷銀團和發行人根據市場情況協商而定的,這個價格會考慮多方面的因素,的時候都會根據市盈率法來確定新股的發行價格,它的計算公式是新股發行價等於每股稅後利潤乘以發行市盈率。股票發行價格直接關繫到發行人與投資人的根本利益,關繫到股票上市以後的走向,如果發行價太高會增加投資風險,抑制投資人的熱情,而發行價格太低,又不能滿足發行人對籌資的需要。
⑵ 為什麼我國證券發行不能採用折價發行
折價發行,是指股票發行價格低於股票面額。我國公司法第131條第1款規定:「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於票面金額。」公司法關於禁止折價發行股票的規定,與「規范意見」的規定是一致的,其目的是為了貫徹資本維持原則。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票的票面金額屬於應記載事項,公司不得發行無面額股票。股票上所記載的票面金額具有以下意義:(1)發行股票籌資時,相當於票面金額的資金列入公司的注冊資本;(2)股票票面金額總值即為公司的注冊資本總額;(3)在公司注冊資本額確定的前提下,通過票面金額可以確定每一股份在公司資本中所佔的比列;(4)在面額發行股票時,票面金額即為發行價格。根據資本維持原則,股份有限公司在存續期間,必須維持與其資本總額相當的財產。如果允許公司折價發行股票,那麼公司實收股本總額就會低於其注冊資本,導致公司注冊資本不實,違反了資本維持原則。另外,根據公司法第78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即實收股本應與注冊資本相一致。據此,折價發行也是不應允許的。
公司法規定,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或者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經營機構承銷。如果公司採取面額發行股票的方式,委託承銷時,要將股票低於面額的價格承包證券經營機構,最終由承銷機構交付公司的籌資額將低於面值總額。有人將這種做法「折價發行」。其實這並不是折價發行。因為發行人與承銷機構之間的關系是委託代理關系,而不是公司與股東間的組織關系,公司以低於票面金額的價格將股票委託給承銷機構發行,承銷機構仍須以股票面值向社會公眾發行,承銷機構交付發行人的資金總額與面值總額之間的差額屬於承銷費用。公司登記時,應以承銷機構按發行價格籌集到的資金作為實收股本進行登記,承銷費用在企業經營期內分期攤銷。
⑶ 中國證券交易所關於股票面額規定
股票面值如何確定?股票面值,是股份公司在所發行的股票票面上標明的金額,其作用是表明每一張股票所包含的資本數額。紫金A股上市前,我國A股市場的股票面值均以人民幣為記價單位,且每股面值統一為人民幣1元。
股票面值的確定,並不是隨心所欲的,而是有章可循的。我認為,從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來看, 其每股面值應統一為人民幣1元。理由如下:
1994年8月4日,國-務-院發布了《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特別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國-務-院證券委會同國-務-院授權的公司審批部門,可以對公司章程必備條款作出規定。公司章程應當載明公司章程必備條款所要求的內容;公司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刪除公司章程中有關公司章程必備條款的內容」。1994年8月27日,原國-務-院證券委、國家體改委根據《特別規定》第十三條發布了《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規定:到香港等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在其公司章程中載明《必備條款》所要求的內容,並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刪除《必備條款》的內容。同時還指出,在此之前已經獲得批准到香港等境外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不符合《必備條款》規定要求的,有關公司應當在該《通知》發出後的第一次股東年會上,對其公司章程做出相應修改。《必備條款》第十二條明確規定:「公司發行的股票,均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幣1元」。
但是,由於歷史原因,143家H股公司中有41家公司的H股每股面值低於1元,與《必備條款》的上述規定不一致。這部分公司回歸境內發行A股,涉及到以人民幣為記價單位的面值確定。由於長期以來我國股票市場早已形成了每股面值1元的慣例,因此,紫金礦業0.1元面值股票的發行,不可避免地帶來一系列問題:
一是不同面值股的出現加大了證券市場監管的復雜性和難度。過去近20年中,不僅我國廣大投資者早已對1元面值股習以為常,而且監管部門也早已習慣了對統一面值股票市場的監督和管理,其監管規則亦大多與這種面值統一的市場運行狀況相契合。如果市場上充斥著成千上萬種面值的股票,甚至同一家公司發行多種面值股的話,其所帶來的市場亂象將顯而易見。市場的混亂不可避免地會加大監管的難度,如果監管部門的監管思維、規則、方式和手段不能適應這種市場變化作出及時的調整,可能會削減監管的效力,對市場穩定運行產生不利的後果。
二是不同面值股的發行異變為一些公司惡意圈錢的手段。股票面值雖然在股票發行與交易價格的決定中並不起作用,但在統一面值的情況下,人們可以通過對不同公司股票發行價格或溢價倍率的對比,大體判斷某種股票發行價格的高低。但是,在股票面值多樣化的情況下,不同公司股票發行價格的對比失去了統一的基礎,一隻面值1元的股票和一隻面值0.1元或0.01元的股票可能具有相同的發行價格。在這種情況下,一些公司可能會有意利用這種股票發行價格的不可比性,名義上降低股票的發行價格,實質上則將低面值股的發行作為高價惡意圈錢的手段。以紫金礦業本次0.1元股的發行為例,表面看,其發行價的區間上限只有7.13元/股,發行價似乎低得不能再低,但摺合為1元面值股,其發行價區間上限實則高達71.3元/股,面值溢價率超過70倍,創出了A股發行溢價倍率的新紀錄,其對應的市盈率也高達39.26—40.69倍,與當前整個中國股市的市盈率基本持平。可以預料,隨著股票面值的進一步多樣化,今後以降低股票面值做幌子而高價發行、惡意圈錢的現象會時有發生。如何防止這種行為的蔓延,是監管部門面臨的一個新課題。
三是不同面值股的發行加大了投資者了解情況的難度。與成熟的股票市場相比,我國股市的散戶投資者可能是最多的。這些小投資者相關知識極度缺乏,即使在1元面值股統一的情況下,面對1600隻左右的股票和大量的權證等投資對象,都雲里霧里。如果再面對股票面值的千差萬別以及由此引起的市場估值體系的混亂,更會使股在交易中無所適從,甚至很容易受到所謂「低價股」的誤導。這種情況下對肩負著投資者教育職責的監管部門無疑是一種新的挑戰。
四是不同面值股票的發行還有可能導致股票價格指數的失真。目前兩市股價指數的編制乃是建立在股票面值統一的基礎上。而0.1元股的發行以及隨後可能出現的股票面值多樣化,將使現行股價指數失去統一的基礎,特別是大量小面值股的發行,更有可能使名義股價指數與實質股價指數相背離,從而導致隱性股市「泡沫」的出現。如何適應股票面值多樣化的新情況而形成新的股票市場估值體系,也是擺在監管部門面前的一項新課題。
五是估值標准紊亂。中國股市一大問題是上市公司估值標准不夠規范和穩定。成熟市場上股票定價標準是比較明確的,市盈率在15~20倍左右,新興市場高一點,在35倍市盈率左右。反觀中國股市,對股票的估值一直缺乏穩定而明確的標准。去年市場上漲時,許多分析師可以把企業估值標准提高到市盈率60倍甚至是100倍以內,而在最近呢,甚至是市盈率低至10倍的股票機構還在不斷賣出。
總之,股票面值的確定,離不開此時、此地的實際,決不能夠隨心所欲、生搬硬套。那種以為把國際資本市場「司空見慣」的東西套到中國股市就可以,以為股票面值要怎麼定就怎麼定的言論,完全是痴人囈語,十分可笑。
⑷ 依據我國公司法不能發行的股票是什麼A 記名股
您好,您所問的是否是:依據我國公司法不能發行的股票是什麼
A記名股票B不記名股票C額面股D無額面股
答案:【D】
解析:《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於票面金額。
第一百二十八條 股票採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三)股票種類、票面金額及代表的股份數;
第一百二十九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
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並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法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⑸ 什麼是「有面值股票」和「無面值股票」
按股票是否標明金額,股票可分為面值股票和無面值股票。面值股票是在票面上標有一定金額的股票。持有這種股票的股東,對公司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大小,以其所持有的股票票面金額占公司發行在外股票總面值的比例而定。無面值股票是不在股票面上標出金額,只載明所佔公司股東總額的比例或股份數的股票。無面值股票的價值隨公司財產的增減而變動,而股東對公司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的大小,直接以股票標明的比例而定。目前,我國《公司法》不承認無面值股票,規定股票應記載股票的面額,並且其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
⑹ 可以超過票面金額為股份發行價格的發行股票嗎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票的票面金額屬於應記載事項,公司不得發行無面額股票。股票上所記載的票面金額具有以下意義:(1)發行股票籌資時,相當於票面金額的資金列入公司的注冊資本;(2)股票票面金額總值即為公司的注冊資本總額;(3)在公司注冊資本額確定的前提下,通過票面金額可以確定每一股份在公司資本中所佔的比列;(4)在面額發行股票時,票面金額即為發行價格。根據資本維持原則,股份有限公司在存續期間,必須維持與其資本總額相當的財產。如果允許公司折價發行股票,那麼公司實收股本總額就會低於其注冊資本,導致公司注冊資本不實,違反了資本維持原則。另外,根據公司法第78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即實收股本應與注冊資本相一致。據此,折價發行也是不應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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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以超過其票面金額的價格發行即為溢價發行。存在溢價發行的前提是股票須有票面金額,如果可以發行無面額股票,股票本身沒有票面金額,即無所謂「溢價發行」。「規范意見」第27條明確規定「公司不得發行無面值股票」,公司法亦明確規定股票應當載明票面金額,所以,我國現行法律是不允許發行無面值額股票的,因而溢價發行就成為股票一級市場的常見現象。
股票發行人何以要採取溢價發行方式,通常觀點認為,股票溢價發行,一是可以提高股票發行的籌資效益,降低發行成本,比較少的股份籌集較多的資金;二是可以減輕分紅負擔,因為股息、紅利是按股分派,溢價發行在籌資總量不變的情況下使股份數減少,因而分紅負擔也減輕了。如果我們考慮到股票發行價格不過是投資量的要求和證明,並且股票即使沒有票面金額也不會影響股票的性質與功能,那麼就會發現上述觀點未免太表面化了。按照我國公司法,股票的票面金額是必要記載事項,但票面金額的大小卻是任意確定的事項,完全由發行人自主確定。發行原股時,在籌資股份數和發行價格不變的情況下,發行人將票面金額確定為低於發行價格作溢價發行,或將票面金額等同於發行價格作面額發行,其籌資效益和發行成本是一樣的,不過是票面金額有高低而已。雖然公司是按股分紅,但由於不同公司的股票面額與發行價格並不當然一律,每股分紅額並不能作為不同公司間收益率的比較指標。股東實際上是按照發行價格向公司投資的,因而公司給股東的投資回報率應按發行價格計算。當兩個公司股票面額一律而每股分紅又一致,但一為面額發行、另一為溢價發行時,不能設想兩者的效益和分紅負擔卻是一樣的。
關於溢價發行的目的,還有一種觀點認為是為了獲利。這種觀點認為,溢價發行收入實質上是一種轉讓原始股的收益,溢價收益的獲得者是發行市場的參加者,即增資發行時原來的股票持有者,並且企業在溢價發行時,可以先通過某種信用將自己的股票買下,然後再將這部分股票拿到市場上出售,以使企業自己享受溢價發行收益。 這種觀點沒有正確理解股票發行的性質,把股票發行錯誤理解為是公司或原先的股東與新股東之間的交換關系,所提出的企業獲取溢價收益的方式正是公司法所禁止並且是實踐中所要避免的。
⑺ 我國《證券法》規定,有面額股票發行價格的最低界限是股票
股票面額最低時1塊錢,中國不支持折價發行,支持溢價發行和平價發行。我個人認為是由於以前國內A股以國企為主,如果折價發行,會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⑻ 我國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可以發行無面額股票
無面值股票的價值隨公司財產的增減而變動,而股東對公司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的大小,直接以股票標明的比例而定。目前,我國《公司法》不承認無面值股票,規定股票應記載股票的面額,並且其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 所以是不可以發行的
記得採納啊
⑼ .按照我國「證券法」規定,股票不得 ( )
股票發行可以分為平價發行、折價發行和溢價發行三種。
平價發行,是指發行人以票面金額作為發行價格。
折價發行,是指以低於股票面額的價格發行股票。按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我國不允許折價發行。
溢價發行,是指發行人按照高於股票面額的價格發行股票。我國公司法對溢價發行股票作了規定,即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證券法進一步作了明確規定,即溢價發行價格,"由發行人與承銷的證券公司協商確定,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所以股票不得 C 市價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