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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上市公司股票評估離婚

發布時間: 2022-03-26 18:36:18

❶ 離婚時上市公司的股票如何分割

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即股權為公司的不記名股票,這種股權不記載股東姓名,可以自由轉讓。
離婚時可以直接對所持股份進行分割。或一方取得股票給與對方相應的補償,或者將股票拋售分割所取得的價款,達不成上述協議的,可以直接將股票按份額進行分配。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二條,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
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❷ 離婚時股票該怎麼分

協商不成,到法院起訴,參考如下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❸ 國內擬上市公司法人將離婚,對公司有哪些影響

條件要看在哪裡上市,國內企業現在可以在香港,歐美,澳洲等地上市,國內上市又有主板,創業板,新三板等不同板塊,在不同地區或不同板塊上市對企業要求區別很大,對不同級別不同職位的員工來說,企業上市能分到不同數額的原始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