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中國內地法院可否對內地公司持有的一家香港上市公司的股權採取訴前(或訴訟中)保全措施(如查封等)
這個最好咨詢香港的律師。個人認為內地法院的文書需要香港法院的協助。
❷ 內地法院判決如何執行香港財產
內地與香港有協定,可參閱相關協定...由原審法院委託有管轄權的香港法院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委託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的安排》以司法解釋的形式解決了與香港送達方面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對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對方仲裁機關做出的仲裁裁決作出了規定......
兩法域各自有關司法協助的現行法律 ...
兩法域除了已共同參加的國際公約及協定外,兩法域現行的有關司法協助方面的法律也是進行區際司法協助的法律依據。作為大陸主要體現在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上,香港方面有香港高等法院規則第69號《外國文書的送達》及《外地判決(互相執行)條例》等。
由於目前兩地尚沒有統一的中央法律及憲法性文件來統一解決區際司法協助問題,各法域可依自己現行的法律來處理司法協助......
❸ 人民法院如何強制執行公司股權
一、股權是否可以被強制執行
(一)財產性是股權的最基本屬性。股東因其出資行為,以實物或金錢為載體,將其出資轉化為注冊資本。公司注冊資本是股東財產性權利的集合體,股權在變價時又可以價錢形式量化,因此股權具有典型的財產性。根據強制執行理論,凡具有財產價值者,均可為執行的標的,由此可見,股權的財產性是股權可供強制執行的前提。
(二)股權包括自益權和共益權兩項基本內容。自益權是指股東以自己的利益為目的而行使的權利,如資產受益權。具體包括股息,紅利分配請求權,新股認購權,公司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是純粹的財產性權益。共益權是指股東以公司利益為目的,參與公司事務的權利,他,如公司經營重大決策權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共益權雖不是純粹的財產權,但其仍圍繞著財產權這一核心而設,其目的是為了最大限度地追求財產權益。因此,股權的自益性和共益性是股權強制執行的物質基礎。
(三)股權是一種可轉讓的權利,公司是以資本為基礎而設立的企業,股東的地位以股東擁有的股份額為唯一確定的標准。股權的資本性決定了股權的非身份性和可轉讓性,既該股東與他人合意,可按股權的經濟價值將股權轉讓給他人,他人因而成為股東並享有股權。股權的轉讓以股份或出資的轉讓為標志。我國公司法規定了股份有限公司以股票形式體現的股權基本上是自由轉讓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在股東間的轉讓也不受限制,但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受到一定限制,一般要求國內公司須經其他股東半數同意,而作為有限責任公司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股權的轉讓須經全體股東同意,並經審批機構批准。
因而,股權是可以自由轉讓的,因而能夠被強制執行。
二、法院強制執行有哪些方法
根據規定,我國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幾種:
(一)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1、查詢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審查追問有關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
2、凍結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保全或強制執行時,對被申請執行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的存款所採取的不準其提取或轉移的一種。
3、人民法院採取凍結措施時,不得凍結被申請執行人銀行賬戶內國家指明用途的專項資金。但被申請執行人用這些名義隱蔽資金逃避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凍結。
4、凍結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需要繼續凍結的,應在凍結到期前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辦理凍結手續,否則,逾期不辦理,視為自動解除凍結。
劃撥是指人民法院通過銀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單位,將作為被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規定的數額劃入申請執行人的賬戶內的。劃撥存款可以在凍結的基礎上進行,也可以不經凍結而直接劃撥。
人民法院採取查詢、凍結、劃撥措施時,可直接向銀行營業所、儲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無需經其上級主管單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請執行人住所地、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銀行、信用合作社查詢、凍結和劃撥存款,不需經當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轉辦手續。當地銀行、信用合作社必須協助辦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貸款或貸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絕和搪塞。拒絕協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罰款,建議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給予紀律處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在執行實踐中,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經常使用的一種執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緊密相聯的兩個執行措施,扣留是臨時性措施,是將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暫扣下,仍留在原來的單位,不準其動用和轉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如超過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該項收入交付申請執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查封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對被申請執行人的有關財產貼上封條,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轉移和處理的執行措施。
拍賣是人民法院以公開的形式、競爭的方式,按最高的價格當場成交,出售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變賣是指強制出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以所得價款清償債務的措施。人民法院在執行中需要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的,可以交由有關單位變賣,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的,變賣前,應就價格問題徵求物價等有關部門的意見,變賣的價格應當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所得的金錢,應及時交付申請執行人,並結束。
(四)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在執行過程中,還會出現被申請執行人不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且還將財產轉移起來,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實的財產狀況。針對這些情況,《民事訴訟法》第227條第1款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❹ 法院怎麼執行被執行人股票
直接拍賣吧
❺ 法院執行程序中,怎樣對債務人持有的上市股票進行凍結查封怎樣對股票價值進行估值
法院到開戶的證券公司凍結被申請人的資金帳戶
一般情況下,對股票的查封,會限於凍結被申請人的資金帳戶,該帳戶只能進資金,而不能出資金;但一般會允許該股票的買賣,這是減小因保全給被申請人造成經濟損失。
❻ 您好,請問法院對流通股股票的執行 操作程序是怎麼樣的麻煩高人解答一下,不勝感激!越詳細越好
查到股票,通知公司,定價變現。
❼ 欠債法院能執行香港股票帳戶里的錢嗎
一般是不能查封,但是內地法院可以申請香港法院司法協助.如果內地申請香港司法按協助的話是可以執行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路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看被執路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分別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路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看、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路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解決。
拓展資料:
香港開戶條件:
一.開戶資料:
1. 二代身份證原件有效期大於6個月
2. 港澳通行證或護照原件無需簽注
3. 住址證明:僅集體戶口或非中國籍人士需要:三個月內水電煤氣單等
二.在香港開戶的好處
1、方便購買香港保險。香港的保險產品覆蓋面較廣、賠付制度完善、分紅高,相對內地保險有不少優勢,所以現時很多內地人都會選擇購買香港保險。雖然開立香港銀行戶口不是購買港險的必要條件,但擁有香港銀行戶口可以方便續交保費和處理理賠報銷等。
2、方便個人投資理財。香港投資產品種類更多更全面,不像內地只局限於國內市場,投資方案可以更靈活調動。開立一個香港賬戶便於買賣香港交易所的各種金融產品或其他理財產品,比如說香港的股票種類更為全面,可以購買一些國內買不到的優質股票。
3、方便進行境外投資。香港擁有選擇度更高的投資環境,開立香港個人賬戶方便內地高凈值人士投資境外資產。
4、方便在港旅遊消費。喜歡在港消費購物的話,可以在香港提款機直接提取港幣,免卻兌換的麻煩。
❽ 法院對流通股股票的執行程序是怎麼樣的麻煩哪位高人解答一下,不勝感激!越詳細越好 離問題結束還有 14
對非流通股票,應該委託拍賣;對流通股票,可以強行平倉變賣後償還債務。但一定不能將被執行人的股票直接執行給申請執行人!
❾ 法院強制執行股票流程
法律分析:法院強制執行 股票流程是申請人要到人民法院進行申請股票 強制執行 ,然後在符合條件的人民法院會進行受理;再然後是被告對強制執行進行復議,對人民法院的判定裁決書不服氣的,也不進行上訴,人民法院金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❿ 法院強制執行能執行股票嗎
首先,關於執行時間,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託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函件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復委託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受委託人民法院自收到委託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託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託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託人民法院執行。
其次,執行辦法,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