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高管要離職的原始股怎麼處理
公司高管在公司上市前離職,原始股在離職半年內不能轉讓。不管公司是否上市都有半年的時間限制。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B. 上市公司高管離職時所持股票怎麼辦
上市公司高管離職時所持有的股票還是高管的,如果是要減持的話,必須要離職半年以後,如果是持有百分之五以上,還是提前公告。
C. 在任期間沒有持有公司股票,離職後是否能買賣公司股票
你要是不在這個公司的話,說明你已經和他沒有什麼關系了
是可以購買的,除非你是這個公司的高管
D.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離職後照樣分紅,這種情況股份能賣嗎
隨著社會經濟不斷的發展,在現實生活之中,我們總是會遇到各種各樣讓我們表示非常疑惑的問題,尤其是很多朋友關於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離職後照樣分紅,這種情況之下,自己所持有的股份能夠賣掉嗎?實際上如果自己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那麼在離職之後,自己的股份是可以選擇賣掉的,而且只要簽署相關的協議就可以了。
綜上所述,我們能夠明顯的知道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離職後照樣分紅的情況之下,我們實際上是可以將自己的股份賣出去的,但因為有些員工和公司簽署相關的協議,必須要看下協議裡面對此有沒有相關要求。
E. 我公司股票已上市6年了我已辭職,能否賣掉我的持股
需視您與公司簽訂的協議中是否有規定辭職後幾年內不得賣股票的條款,有些公司則是員工離職後才逐年依照比例發放給離職員工
F. 中小企業 高層股權激勵獲得的股票,在其離開企業後是否必須賣給公司
這個觀點不正確。
如果是已經上市的中小企業公司股權激勵得到的股票,可以在離職6個月後,通過股票市場出售或繼續持有;如果是沒有上市的中小企業,股票持有者即可繼續持有該股票,也可通過自由協商的方法,將股票轉讓給任何法人或自然人,除非在獲得股權激勵的股票之前,該公司有具體的其他約定。
如果您還是不太明白,請登錄巨潮網查看股權激勵有關的法律法規。
G. 本人已離職數年,但一直持有前家公司的原始股。今天人事找我,說問我要不要退股!然後說了下面一段話
你持有原始股,就是前家公司的股東。盡快了解一下這家公司的經營情況,公司讓你退股的意思就是想找你收購你的股權。
如果大股東之間持股比例相差不大,小股東就可以踩蹺蹺板,發揮一兩撥千金的作用。你手中的股權不僅僅是公司凈資產的價值。
H. 如果公司一直未能上市,員工所持有的股份離職時如何處理
如果公司沒有上市,員工持有的股份在離職的時候,一般都會還給公司。
很多公司在招聘人才的時候,除了給員工優厚的薪資待遇,會給一些核心員工股份獎勵,一旦公司經營良好在上市之後,員工手中的股份,就能在二級市場賣出不錯的價錢,自己獲得超額的受益。
但是有不少員工等不到公司上市就選擇了離職,那麼員工手中的股票如果沒有出錢購買,並且在工商部門注冊,離職之後會自動收回到公司,和員工本人沒有任何關系。
一、員工持有虛擬股,在離職後股份回收原公司。公司為了激勵員工,會給一些有核心競爭力和工作能力不錯的員工畫大餅,承諾給這些員工股份,但是有的承諾沒有落到實處,只是口頭承諾,或者做出了相應的限制,並沒有把員工登記為股東。
員工離開原來的公司,那麼他持有的虛擬股,自然自動回收到原來公司,和員工沒有太多關系,自己也不會獲得什麼利益。
員工離職的時候,持有虛擬股和實股,會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大家對此有什麼其他看法,歡迎留言討論。
I. 持股員工離職時股份如何處置
1、員工一旦持有了本公司的股票,就等於多了個身份,該公司的自然人股東,這是法律認定的,只要他不賣出股票,誰也剝奪不了他的股東權利,即使他辭職不幹了還是一樣的。
2、公司是股份制公司,但沒有上市的,勞動者辭職,單位就要求勞動者退股。上市公司的,勞動者可以不退股的。
3、《股權管理辦法》規定:原始股股東如果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則喪失持股資格,所持股份應當在離職後一個月內轉讓給公司;原始股股東拒絕按規定轉讓股權的,公司將強制要求股東轉讓,強制轉讓價格為該部分股份所對應的公司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值。
拓展資料
1、2009年1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39號公布《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該《辦法》共14條,自2009年3月1日起實施。
2、2014年2月2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4號公布《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該《規定》第23條決定,廢止2009年1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布的《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