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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事長承諾股票賠了他給

發布時間: 2022-04-12 11:11:18

❶ 上市公司老闆拋售股票套現投資,一定代表他自己錢不足嗎

股票就是錢,並且流動性大,第二天就能套現;對上市公司老闆來說,就像銀行取款一樣,所以並不能認為他錢不足。
套現就是套取現金的意思。 股票套現是指股票現在賣掉值多少錢,只要把股票賣出去就是套現了。當然套現有賺錢的也有賠錢的。在贏利的條件下把股票拋售賣掉叫獲利, 賠錢賣掉,那叫割肉。
當天買的股票只能第二個交易日賣出,賣出股票的錢,當天可以買股票
取現金的話要到第二個交易日才可以轉到銀行賬戶,轉到銀行後,馬上就能取用。

❷ 上市公司股票鎖定承諾的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年修訂、

第142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老公司法是三年。。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例:1.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中,向特定對象發行股份的鎖定期安排,除了鎖定36個月及12個月的法定要求外,在實際操作中,往往存在自願延長鎖定期並分期解鎖的安排。

在股份鎖定的方案設計中,往往在綜合考慮各個利益主體的訴求、且滿足監管要求的前提下,對於鎖定期進行安排。分期解鎖安排多見於向第三方購買資產的情形中。

2.根據《重組辦法》等規定,該等交易對方的法定鎖定期僅為12個月,但是,交易對方自願延長全部或部分股份的鎖定期,並採取分期解鎖的方式,其設計的考慮在於鎖定的股份能夠覆蓋業績補償期、同時又能夠保障交易對方適時變現收取投資回報。

3.從證監會審核的角度出發,關注點在於鎖定期安排是否能夠保障業績承諾補償的實現,避免交易風險和未來上市公司股價波動風險。因此,在設計分期解鎖的鎖定期時,應當盡可能地覆蓋整個業績承諾補償期,並使未解鎖股份覆蓋可能發生的補償風險。

4.對於承諾延長鎖定期、分期解鎖的主體,可以是標的公司的全體股東、部分股東,也可以是標的公司的控股股東,基本原則在於該等交易對方所持有的股份是否足以覆蓋全部或大部分業績承諾補償風險。

❸ 上市公司更換董事長對股價會有何影響

上市公司更換董事長,等於說是為上市公司換腦,影響視董事長的決策、管理能力而異!如果是異常出色的新董事,其必定會為上市公司帶來豐厚的收益,讓公司的業績上一個新的台階! 但是, 如果說新董事長只是初哥,沒有什麼出色的業績,只怕會導致公司生產經營不善! 股票單價,視以上因素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麻煩採納,謝謝!

❹ 買股票賠了錢 賣股票的公司會賠嗎

有股票買了全部賠光的。不僅有賠光的,還有欠債的呢。‍
股票是股份公司發行的所有權憑證,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每支股票背後都有一家上市公司。同時,每家上市公司都會發行股票的。

❺ 上市公司董事長操縱自家股價獲利8500萬,證監會是如何處罰的

證監會對他的處罰是處於5.1億元的處罰,而這個處罰是根據他獲利8,500萬元人民幣,沒一罰5的一個處罰,而這也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也給廣大公司一個不要以身試法。而這件事情是證監會公布的,2020年典型違法案例中的一起。證明被罰款的董事長是浙江溫州人,他在2011年的時候就已經控制了該公司的股份成為該公司實際的控制人,而在2014年到2015年。這時候他們就被證監會進行了行政處罰。因為他們涉及操盤手操縱公司的股價而受到了證監會當時的調查。

其實只要上市公司沒有好好經營做非法的道路,不從事自己的主行業的話,那麼最後沒落是遲早的事情,因為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從未被抓到了,其實在2019年的8月份,最高院和最高檢都發布了,對於操縱市場的司法解釋,而這個司法解釋是刑事責任的司法解釋,對操縱市場的犯罪的一些構成要件和他們的量刑標准都有一個詳細的細化和詳細的明確,這樣的話就可以通過刑事責任來追究操縱股價的人,也讓他們付出了高昂的成本,進一步維護了我國的證券市場秩序。從而給大家一個良好的交易環境。

❻ 一個上市公司董事長,知道自己的股票要跌,於是將手中的股票全部賣出,然後再低價買進,違法嗎

好比你是大股東,你稍微一賣手頭的股票,股價就會越賣股價越低,然後機構散戶跟風一起賣,一跌停誰都賣不掉。他那個首富是按照當前股價算的,不是按照強行賣掉後股價跌到底算的。上市拆股、公司拆分重組再上市是公司利潤最大化的通用方法。直接賣股票賣掉的是生蛋的母雞。

❼ 上市公司大股東承諾收購一定量的股票有沒有法律效力

如果有書面公開承諾的話,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證券法》第九十六條: 採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收購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收購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三十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但是,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免除發出要約的除外。 收購人依照前款規定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應當遵守本法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三條的規定。《證券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法的原則制定上市公司收購的具體辦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收購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的股東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符合本辦法第六章規定情形的,收購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免除發出要約。收購人擬通過協議方式收購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超過30%的,超過30%的部分,應當改以要約方式進行;但符合本辦法第六章規定情形的,收購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免除發出要約。收購人在取得中國證監會豁免後,履行其收購協議;未取得中國證監會豁免且擬繼續履行其收購協議的,或者不申請豁免的,在履行其收購協議前,應當發出全面要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以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超過30%,收購人擬依據本辦法第六章的規定申請豁免的,應當在與上市公司股東達成收購協議之日起3日內編制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提交豁免申請及本辦法第五十條規定的相關文件,委託財務顧問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同時抄報派出機構,通知被收購公司,並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摘要。派出機構收到書面報告後通報上市公司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收購人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應當向該公司所有股東發出全面要約;收購人預計無法在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發出全面要約的,應當在前述30日內促使其控制的股東將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減持至30%或者30%以下,並自減持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予以公告;其後收購人或者其控制的股東擬繼續增持的,應當採取要約方式;擬依據本辦法第六章的規定申請豁免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辦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一條:符合本辦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下列豁免事項:(一)免於以要約收購方式增持股份;(二)存在主體資格、股份種類限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請免於向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未取得豁免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通知之日起30日內將其或者其控制的股東所持有的被收購公司股份減持到30%或者30%以下;擬以要約以外的方式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發出全面要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購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提出免於以要約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請:(一)收購人與出讓人能夠證明本次轉讓未導致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二)上市公司面臨嚴重財務困難,收購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組方案取得該公司股東大會批准,且收購人承諾3年內不轉讓其在該公司中所擁有的權益;(三)經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非關聯股東批准,收購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發行的新股,導致其在該公司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收購人承諾3年內不轉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且公司股東大會同意收購人免於發出要約;(四)中國證監會為適應證券市場發展變化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需要而認定的其他情形。收購人報送的豁免申請文件符合規定,並且已經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的,中國證監會予以受理;不符合規定或者未履行報告、公告義務的,中國證監會不予受理。中國證監會在受理豁免申請後20個工作日內,就收購人所申請的具體事項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決定;取得豁免的,收購人可以繼續增持股份。《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以簡易程序免除發出要約:(一)經政府或者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進行國有資產無償劃轉、變更、合並,導致投資者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超過30%;(二)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年後,每12個月內增加其在該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三)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0%的,繼續增加其在該公司擁有的權益不影響該公司的上市地位;(四)因上市公司按照股東大會批準的確定價格向特定股東回購股份而減少股本,導致當事人在該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五)證券公司、銀行等金融機構在其經營范圍內依法從事承銷、貸款等業務導致其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超過30%,沒有實際控制該公司的行為或者意圖,並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內向非關聯方轉讓相關股份的解決方案;(六)因繼承導致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七)中國證監會為適應證券市場發展變化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需要而認定的其他情形。中國證監會自收到符合規定的申請文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相關投資者可以向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股份轉讓和過戶登記手續。中國證監會不同意其以簡易程序申請的,相關投資者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提出申請。

❽ 上市公司董事長有權強制收回股東所持該公司股份嗎

上市公司董事長無權強制收回股東所持該公司股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❾ 請問上市公司董事長如果把股票全拋了,

董事長是在董事里選出來的,把股票全拋掉,或者拋一部分,只要不是董事了,怎麼可能還是董事長。董事也是在股東里選出來的,沒有股票,做什麼股東。
股票是股份公司發行的所有權憑證,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每支股票背後都有一家上市公司。同時,每家上市公司都會發行股票的。

❿ 首善集團的董事長用內幕消息炒股虧損1.39億,他因此受到了什麼懲罰

據了解,首善集團的董事長吳正新,聯合下屬內幕交易寶新能源股票買入八點三七億元,虧損一點三九億元,被告人吳正新作為集團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知曉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但是卻指使下屬進行股票交易,已經構成內幕交易罪,法院一審判處被告人吳正新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李某、車某某均為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關於首善集團的董事長用內幕消息炒股虧損1.39億,他因此受到了什麼懲罰?以下是我的看法。首先,該被告人是首善集團的董事長,作為高管人員,他知法犯法,利用內幕消息進行炒股,虧損嚴重。其次,該被告人指使兩名下屬負責交易部進行股票交易,在這起共同犯罪中,吳正新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最後,吳正新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李某、車某某均為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一:吳正新作為高管,不僅沒有為下屬做好表率,反而還指使下屬利用內幕消息進行炒股。

該被告人是首善集團的董事長,作為高管人員,他知法犯法,利用內幕消息進行炒股,虧損嚴重。

關於首善集團的董事長用內幕消息炒股虧損1.39億,他因此受到了什麼懲罰?大家還有什麼想要補充的,歡迎在評論區下方進行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