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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投資公司的股票

發布時間: 2022-04-13 09:54:46

㈠ 投資公司買賣股票賬務處理

這個可以做追朔調整,就是你說的。

也可以只做期末調整。
就是計算出本月月末的股票價值,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股票」的期末余額。再查出「其他貨幣資金—證卷公司」賬戶的期末余額。其差額直接調整「投資收益」。
這樣可以一次性調平,且工作量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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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懼惡意採納刷分
堅持追求真理真知

㈡ 投資公司如何買賣股票

股票二級市場屬於「交易性金融資產」,使用成本法核算,即只有賣出股票時才核算投資收益,持有期間只是掛賬,不用公允價值(市值)進行調整。
如果每天買進賣出次數較多,可以每月結算一次。如果股票持有時間較短,變化較大,可以不做明細科目(a股票、b股票等),直接登記在交易性金融資產的一級科目下。
代帳會計只根據銀行賬單編制了會計分錄,只做過借:其他貨幣資金-存出投資款
貸:銀行存款
這是銀行與股票賬戶之間的轉款,並沒有交易記錄,應該買進時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股票
貸:其他貨幣資金—證券公司
如果賣出
借:其他貨幣資金—證卷公司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股票
投資收益
(虧損做反向)

㈢ 公司帳戶買賣股票和用個人帳戶買賣股票有何不同

炒股的費用基本一樣,但是以企業名義炒股一般來說是劃不來的,起碼你的利潤每季要交二十到二十五的企業所得稅。
問題補充:
如果我只買進股票進行長期投資的話,那就沒有買賣利差了,那是不是就不用交稅了?
在成本法核算的情況下,投資收益是從被投資企業實際分回的稅後利潤。採用權益法核算,企業對外投資則按被投資企業凈資產增減而增減。投資收益作為企業利潤總額的一個構成部分,投資收益的增加,相應增加企業利潤總額。如企業所得稅率高於被投資企業稅率,則按規定補交所得稅,但在權益法下,企業實際並沒有收到這部分投資收益。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4]009號《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規定》,企業投資收益需要補繳所得稅是指企業投資分回的稅後利潤、股息及紅利收入,在權益法下,企業按被投資企業凈資產增加而增加的投資收益,並不是企業分回的利潤或股息、紅利收入,因此,不應計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即進行納稅調整。如果收到分回利潤,雖然不再增加投資
收益,但應計算補交所得稅 。

㈣ 投資公司可以買賣股票嗎

可以,一般都是股票型基金

㈤ 如果買了一支股票後該公司破產了,我買的股票還能不能賣掉

隨著社會經濟不斷的發展,在現實生活中,我們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尤其是針對如果買了一隻股票之後,該公司破產,我們的股票還能不能賣掉,也是讓很多朋友對此表示非常疑惑的,實際上我們要知道,當我們買的公司已經出現了破產的情況,那麼我們的股票肯定是沒有辦法賣出去的,就算我們能夠賣出去也沒有任何投資的會去買我們的股票,所以基本上這筆虧損是我們一定要去承受的。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明顯的知道,當我們在購買一隻股票之後,該公司出現了破產的情況我們的股票是不能夠賣掉的,因為我們的股票在賣出的過程之中,根本就不會有投資者來去接手這支股票,所以我們只能夠自己承擔這筆虧損。

㈥ 投資公司股份在公司上市之後可以直接拋嗎

不可以。很多企業上市前都會設計這種持股結構,讓部分員工持有投資公司的股份,投資公司再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公司上市以後,投資公司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是暫時鎖定的。鎖定期要看投資公司的股權結構,如果投資公司是老闆控股的,那要鎖定三年,如果不是老闆或者老闆的關聯方控股的,那要鎖定一年。解禁以後,投資公司就可以在二級市場上拋售股票了。拋售股票獲得的收益再通過分紅的方式分配到員工。因為員工不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所以沒法直接拋。員工持有的僅是投資公司的股份,因為投資公司沒有上市,所以沒有一個公開拋售的平台,只能在投資公司股東之間內部轉讓,一般情況下就是賣給老闆。設計這種結構一是為了減少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東數,這樣股權結構看起來簡單一些;二是保證員工的穩定性,因為你的錢投進投資公司了,又很難公開套現,所以沒那麼容易辭職走人。
像您問的這種情況,70%直接持股,如果你不是高管也不是老闆的親屬的話,那上市一年以內這70%是不能拋的,那30%的投資公司的股份也不能轉讓,即使內部轉讓也不行。一年以後70%可以拋,30%可以內部轉讓。
當然,一切的前提是公司能上市,如果上不了市一切都是浮雲……還有,以1塊錢1股購買擬上市公司的可能性不大,因為顯然已經低於凈資產水平了,所以要好好問問老闆,給你們算的這個價格到底是摺合多少將來上市公司的股份,還是知道個准確的成本比較好。

㈦ 企業買賣股票要繳哪些稅

企業買賣股票要繳哪些稅

在2014年全國稅收專項檢查的指令性檢查項目中,「股權轉讓交易的企業及個人」赫然在列。加強對股權轉讓、股票買賣等資本交易事項的稅款徵收,再次成為近期關注的熱點。本文梳理企業從事股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涉及的相關稅收政策,幫助納稅人理解和適用。
營業稅
政策依據
◆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商品轉讓業務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3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
操作提示
●納稅主體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四項以及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的規定,納稅人從事股票等金融商品的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同時,財稅〔2009〕111號規定,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從事股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
據此,自2009年1月1日起,所有單位納稅人從事股票轉讓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收益,均應繳納營業稅。原非金融機構買賣金融商品不徵收營業稅的規定取消。
●營業額的確定
按照相關稅收政策規定,股票買賣業務的營業額為股票賣出原價(不扣除任何費用和稅金)減去買入原價(不包括各種費用和稅金)的差價收入,適用5%的稅率。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3號規定,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不再按股票、債券、外匯、其他四大類來劃分,統一歸為「金融商品」,不同品種金融商品買賣出現的正負差,在同一個納稅期內可以相抵,按盈虧相抵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若相抵後仍出現負差的,可結轉下一個納稅期相抵,但在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該規定改變了原將金融商品按股票、債券、外匯、其他四大類劃分,只有同一大類中的金融商品買賣出現的正負差,才可以在同一個會計年度內相抵的規定。
●營業額(買賣價差)的計算
1.對納稅人買賣股票時,實際操作中可以根據不同取得方式和價格確定股票買賣價格,主要存在以下確定方式:
(1)二級證券交易市場買賣股票:價格以納稅人買賣成交價格為依據,即以納稅人交易交割單據記錄價格來確定買入價和賣出價。
(2)以合同、協議方式買賣股票:價格以合同、協議中記載交易價格為依據,確定股票買賣價格。
(3)以拍賣、抵債方式買賣股票:拍賣方式以拍賣成交價格作為雙方股票買賣價格為依據,而抵債的以抵債金額為依據,確定股票買賣價格。
(4)參與新股、增發申購、配股認購取得股票:以發行和增發價格確認為買入價格,而配股認購方式主要是以公司股東所持有股票為基礎,以較低價格進行一定比例配股,以配股價格為買入價。
(5)原始股東的原始股權投資在公司上市後所形成股票(限售股):因存在股權變為股票過程,一種觀點認為應以上市公司發行價作為買入價。另外一種觀點認為應當以實際投入成本作為股票買入價。現有天津市、浙江省、廈門市等省市的地方稅務機關相繼發布公告,對此類限售股的買入價規定為「以該公司獲准上市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為買入價。買入價的扣除憑證為股份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招股說明書」。
2.對於納稅人所持股票因上市公司分紅派息出現除權或除息,導致股票數量和價格有所變動,不能直接以所持股票賣出價減買入價來計算價差收入,應根據財稅〔2003〕16號「買入價依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以股票、債券的購入價減去股票、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股票、債券紅利收入的余額確定」的規定,或採取復權的方法,還原為股票購入時的價格。
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企業所得法及其實施條例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6號)
◆《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
操作提示
●收入總額的確定
根據企業所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的收入總額為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包括轉讓財產(股權、債權等)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等。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稅法同時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但是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股權轉讓所得和權益性投資收益收入的確認
國稅函〔2010〕79號規定,股權轉讓所得為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股權轉讓所得=轉讓股權收入-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的稅務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於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於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餘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
●企業清算所得或損失的確認
財稅〔2009〕60號規定,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分得的剩餘資產的金額,其中相當於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中按該股東所佔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剩餘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後的余額,超過或低於股東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
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資產應按可變現價值或實際交易價格確定計稅基礎。
●企業股權投資損失的稅務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6號規定,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簡稱股權)投資所發生的損失,在經確認的損失發生年度,作為企業損失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規定,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可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除;除此以外的股權、債權等投資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辦理稅前扣除申報手續。
印花稅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交易印花稅改為單邊徵收問題的通知》(財稅明電〔2008〕2號)
操作提示
國稅發〔1991〕155號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財稅明電〔2008〕2號規定,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從2008年9月19日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徵收方式,將現行的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按千分之一的稅率對雙方當事人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調整為單邊征稅,即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的出讓方按千分之一的稅率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受讓方不再征稅。

㈧ 如果你投資了一個你很了解的公司的股票,但當你投資的公司股票在因一年內100%以上,我應該持有還是賣掉。

要看當前的市場行情了,比如當前熊市時期,你可以考慮先賣掉,因為你已經獲得了100%的利潤了,既然已上漲了100%,應該獲利盤很多,很多人都會想到獲利出場,拋壓很大你可以賣出考慮重新尋找一隻有價值並且股價較低的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