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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財務管理收購本公司股票

發布時間: 2022-04-18 14:04:39

① 企業的收購的收購方式由哪些

企業並購即企業之間的兼並與收購行為,是企業法人在平等自願、等價有償基礎上,以一定的經濟方式取得其他法人產權的行為,是企業進行資本運作和經營的一種主要形式。企業並購主要包括公司合並、資產收購、股權收購三種形式。公司合並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通過訂立合並協議,共同組成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公司的合並可分為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兩種形式。資產收購指企業得以支付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勞務或以債務免除的方式,有選擇性的收購對方公司的全部或一部分資產。股權收購是指以目標公司股東的全部或部分股權為收購標的的收購。控股式收購的結果是A公司持有足以控制其他公司絕對優勢的股份,並不影響B公司的繼續存在,其組織形式仍然保持不變,法律上仍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公司合並可以採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並,合並各方解散。

② 我想要一份房地產代理公司的財務管理制度及日常賬務處理

保利房地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司的財務管理工作,規范公司的財務行為,維護股東的權益,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財務管理制度。
第二條 除特別說明外,本制度所稱「公司」的范圍包括股份公司本級、各級控股子公司以及納入股份公司合並會計報表范圍內的其他主體。控股子公司和納入合並會計報表范圍內的其他主體統稱「子公司」,公司持有股權或類似權益但未達到控制條件的其他公司或主體統稱「參股公司」。
第三條 本制度是公司財務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在公司范圍內統一執行,各參股公司參照執行。公司的財務管理部門和各子公司應根據本制度及國家相關法規、准則的規定及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建立和完善各項基礎財務工作制度。
第四條 公司本級及各子公司的財務行為和財務管理工作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並接受有關主管部門、公司監事會以及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二章 財務管理體系
第五條 公司的財務管理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原則,在股份公司按照本制度規定對公司范圍內財務工作統一管理、統一指導的基礎上,財務管理體系中各層級、各崗位按照相應的職責和許可權履行財務管理職責,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六條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所在公司財務管理工作的最終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財務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公司財務管理工作承擔最終責任。
第七條 公司的以下重大財務事項需由股份公司股東大會按規定程序審議通過:
(一)決定公司的投資計劃。
(二)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
(四)股份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
(五)發行公司債券。
(六)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
(七)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八)達到規定條件需由股東大會審議的重大資產購買和出售。
(九)達到規定條件需由股東大會表決的交聯交易
(十)達到規定條件需由股東大會審議的擔保行為。
(十一)變更募集資金用途。
(十二)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需由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其他財務事項。
第八條 公司的以下重大財務事項需由股份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其中涉及股東大會許可權的財務事項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後需報股東大會審議批准: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
(四)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生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方案。
(五)擬訂公司重大收購、收購本公司股票或者公司合並、分立、解散及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決定達到規定條件需由董事會審議的房地產項目投資、股權投資、資產處置、重大合同簽訂、對外擔保和風險投資。
(七)達到規定條件需由董事會審議的關聯交易。
(八)提請聘請或解聘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九)制定或修訂本財務管理制度和公司的主要會計政策,審議和批准公司對外披露的財務報告。
(十)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本財務管理制度規定需由董事會審議通過的其他財務事項。
第九條 各子公司股東會、董事會關於財務管理的職責許可權由其章程規定,但必須符合《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制度的規定。各子公司發生的財務事項如涉及股份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許可權的,除需按其所在單位的規定履行簽批程序外,必須按規定程序報股份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審議表決通過後方可實施。
第十條 各級公司總經理對所在公司的日常財務管理工作全面負責,向所在公司董事會報告財務工作和提交年度預決算預案、經營計劃預案等重要財務事項預案,組織落實董事會相關財務決議,完善各項財務制度。
第十一條 各級公司原則上設置財務總監崗位,按照公司的人事制度規定任免。財務總監為所在公司的財務負責人,具體分管負責所在公司的日常財務管理工作,向所在公司總經理負責並匯報工作。子公司由於管理需要或其他原因暫未設置財務總監崗位的,由財務經理代為履行職責。
第十二條 公司實行財務總監委派制,各一級子公司的財務總監原則上由股份公司委派,業務上接受股份公司財務管理部門的統一管理。委派的財務總監經所在公司履行董事會表決程序後任命。
各子公司投資設立的下屬子公司,可由其直接委派財務總監,報股份公司財務管理部門、人事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各級公司財務總監的主要職責和許可權包括:
(一)按照國家財經法規和公司制度的規定監督和審批所在單位的財務收支行為,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和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的行為以及其他有可能損害公司經濟利益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和糾正,制止無效的,有權提請公司按規定處理。
(二)負責組織所在單位的會計核算,按照財經法規和公司的統一要求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各種財務管理報表,對財務會計基礎工作的規范性,會計信息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直接管理責任,對不符合會計制度和公司相關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責任予以糾正。
(三)組織編制財務預算和各項財務收支計劃草案,具體組織落實和監督執行公司制定的相關財務預算、計劃、方案等,對於偏離預算、計劃和既定方案的經濟事項有權予以糾正或提請公司按規定進行處理。定期完成公司財務預測和財務分析工作。
(四)負責所在公司資金的籌集、回收和管理,確保資金的安全,保障公司項目開發和日常經營管理的資金需要,有效降低資金成本,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
(五)負責所在公司的資產管理,確保公司資產的安全與完整,促進資產的保值增值,對侵害公司資產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並提請公司按規定進行處理。
(六)參與所在單位的經營計劃和項目投資、重要經濟合同簽訂、資產購置和重組等重大經濟事項的討論和研究,為公司的重大經濟決策提供財務依據和專業意見。
(七)負責所在單位的稅務工作,與稅務機關建立良好的稅務關系,按照國家稅務法規的規定及時足額申報繳納各項稅費;做好各開發項目的稅務籌劃,合法降低項目的稅務成本。
(八)具體負責建立和完善各項財務基礎工作制度,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各項財務制度得到有效執行,提高財務工作的規范化水平。
(九)負責對所在單位財務部門和財務人員的管理,定期對財務人員進行考核,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合理配置財務人員的方案,支持財務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十)管理和監督下級子公司的財務管理工作,接受和配合上級公司的內部審計以及有關主管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十一)根據公司制度規定履行與財務管理相關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各公司應設立財務部門,配備專職財務人員。財務部門在財務負責人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具體負責落實財務會計核算和各項財務管理工作,協助財務負責人完成財務工作職責。
第十五條 財務人員應該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及與所任崗位相稱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有違反財經法規等不良記錄的人員原則上不得聘任為公司的財務人員。
第十六條 各級財務部門應完善崗位設置,完善內部控制體系,嚴格執行不相容職務相分離原則。
第十七條 財務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依法從事財務工作。
第十八條 財務人員因各種原因發生工作崗位變動的,必須按規定做好工作交接,移交所有經管財務資料和其他經營資料。未辦妥交接手續的,不得辦理轉崗或調動、離職等手續。
第三章 財務會計管理
第十九條 公司執行統一的會計政策。各級公司統一執行國家制定的會計法律法規、會計准則及公司制定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按照統一口徑進行會計核算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政策、會計估計和具體會計核算方法及財務報告的編制方法必須符合會計法律法規、會計准則的規定。
第二十條 各級公司獨立設賬,獨立核算盈虧。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但符合會計主體認定條件的單位,也可以獨立設賬核算。
第二十一條 公司財務管理部門和各子公司應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准則的規定和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建立和健全基礎財務會計工作管理制度,加強財務會計基礎工作的規范化管理,全面提高財務會計工作效率與質量。具體會計核算方法和日常財務會計工作管理要求由公司財務管理部門和各子公司制訂的內部財務會計工作管理制度進行規范。
第二十二條 各公司應建立完善的財務會計信息和會計檔案管理制度,保證財務會計信息和會計檔案的安全和完整,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期限妥善保管財務會計檔案。
第二十三條 各級公司應按照國家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格式要求編制和報送財務會計報告,各子公司必須按照股份公司的要求按時上報財務會計報告。各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根據真實的交易、事項以及完整、准確的賬簿記錄等資料進行編制,並經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和企業負責人簽名和蓋章,各簽字蓋章的人員對財務會計報告會計信息的合法、真實和完整在各自職責范圍負責。
第二十四條 公司正式對外披露的財務會計報告需經股份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除正常的對外披露途徑外,任何人不得提前對外泄露公司的財務會計信息和相關經營信息,不得擅自對已披露的財務會計信息和相關經營信息對外進行解釋。
第二十五條 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按規定需經審計的,由經股份公司董事會審議批准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審計結果報董事會審議。
第六章 財務預算管理
第二十六條 公司實行預算管理制度,通過財務預算的編制、審批和執行嚴格控制各公司的成本費用開支,確保各項經營計劃和財務目標如期實現。財務預算的執行情況作為各子公司經營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七條 財務預算的編制實行統一組織、逐級落實的原則。各公司應按照股份公司統一的內容、格式、時間節點等要求編制和上報財務預算。各公司每年應成立總經理領導下的預算編制管理機構,協調組織各業務部門和下屬單位的預算編制工作,按時完成公司下年度財務預算的編制。
第二十八條 財務預算的編制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從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出發,做到既符合公司整體發展規劃和預算目標要求,又符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切實可行。各公司編制的財務預算應報所在公司董事會審批。
第二十九條 財務預算經董事會批准後執行,各公司應分解各項預算指標至各層級,各部門,明確預算執行責任人,採取有效措施確保預算的執行。
第三十條 在預算執行過程中,由於客觀環境變化、經營計劃改變、項目開發銷售進度變化等致使實際情況與預算發生或將要發生重大偏離的,各公司應及時對財務預算提出修訂建議意見,按規定報批後修訂。
第五章投資管理
第三十一條 公司實行統一的投資管理制度,各級公司的房地產業項目投資、股權投資、委託理財、風險投資等統一由股份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按各自許可權審批。
第三十二條 公司的投資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產業政策,符合公司的發展戰略要求和現有條件,符合成本效益原則,有利於提高經濟效益。
第三十三條 股份公司董事會有權批准在最近經審計總資產50%以內的房地產項目投資,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30%以內的股權投資以及不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風險投資(期貨和其他衍生金融工具投資)。超過上述標準的投資需經股東大會批准。
第三十四條 為了控制投資風險,保證投資項目的經濟效益,相關公司的經營班子應對擬投資項目的可行性進行充分研究論證,並提出可行性報告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立項、審查和決策,重大投資項目應組織有關專家、專業人員進行評審。具體投資決策程序由公司的相關管理制度規定。
第三十五條 經批準的投資項目,相關公司及時組織實施,嚴格按照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實施方案以及股東大會、董事會審批意見落實項目投資節點計劃,加強項目開發管理,採取有效措施嚴格控製成本,確保預期經濟效益的按時實現。
第三十六條 項目投資結束後,具體實施投資的公司應對項目的經濟效益進行後評估。
第三十七條 公司通過並購、注資等方式進行股權投資或取得其他公司的控制權時,應對目標企業進行盡職調查,並聘請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和評估,以經審計評估後的價值作為定價的參考依據。
續。
第四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八條 貨幣資金、應收及預付款項、長期股權投資、無形資產由財務部門負責管理,交易性金融資產由證券投資部門負責管理,生產用固定資產歸生產管理部門負責管理,非生產用固定資產由辦公室負責管理,未開發土地由開發部門負責管理,在建項目及工程用設備物料由工程部門負責管理,已完工物業及出租物業由客服部門負責管理。各項資產統一由所在公司財務部門核算,各級財務部門應對資產的管理履行會計監督職責。在資產的日常管理過程中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相關部門應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條 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需經股東大會審議批准,最近經審計凈資產30%以內資產處置由董事會審議批准。
第四十條 各級公司應建立和完善資產管理辦法,規范資產管理行為,依法管理和經營公司資產,保證公司資產的安全和完整,促進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一節 資金管理
第四十一條 公司可以通過增資擴股、發生企業債券、銀行貸款、發行信託基金、合作開發、引進房地產投資基金、少數股東對等投入及接受其他單位提供資金、票據貼現、銷售回籠等方式籌資項目開發、拓展和生產經營所需的資金,並按規定的許可權分別向董事長、董事會、股東會履行審批和備案手續。資金的籌集應根據項目開發、拓展和生產經營的實際資金需求進行,盡量避免資金閑置,並嚴格控制資金成本和財務風險。
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下屬單位不能直接進行權益資本籌資和債務性籌資。
第四十二條 公司的資金實行統一管理制度,各級公司的資金由股份公司統一調度和統籌安排使用。股份公司於每年末按照公司整體發展規劃和下年度經營計劃做好下年度公司整體的資金預算,對資金整體需求、資金保障計劃提出可行方案,報董事會審批後執行。各子公司也應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做好本單位資金預算,各子公司的資金預算應與公司的整體資金預算保持一致。
第四十三條 資金預算經批准後,各級公司的應嚴格執行,認真組織落實,做好資金籌集和使用的計劃安排。
第四十四條 公司的所有資金必須納入法定會計賬冊核算,不得坐收坐支,嚴禁賬外循環和違規設立「小金庫」。各級公司應建立和執行嚴格的資金管理基礎制度,保證資金安全和正常周轉,確保應收資金的及時回收,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四十五條 各級公司的會計和出納不能由同一人擔任,開具銀行支票所需的印章必須分由兩人或兩人以上保管,銀行支票印章的保管理人員不得在空白或內容填列不全的支票上蓋章。
第四十六條 各級公司應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制定明確的資金支付審批許可權和程序,各項資金的支付必須嚴格按規定許可權和程序審批。對於未經規定程序審批或超越許可權審批的款項,出納人員不得支付資金,其他財務人員不得辦理有關財務事項。付款申請需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第四十七條 所有的資金的支付必須依據有效合同、合法憑據和齊全的手續,並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據,杜絕白條或不規范憑證、票據支取資金。由於特殊原因暫時未能取得合法有效票據的,應做好相應台賬記錄,明確催收責任人和催收期限,因未及時催收給公司帶來稅務問題或其他不利影響的,應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八條 除股份公司按照規定統一調撥資金、子公司向其下屬公司調撥資金、以及員工正常業務工作借支外,各級公司的資金原則上不得外借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如確需,必須經股份董事會審批。資金的外借使用應遵循等價有償原則,並確保安全回收。
員工因辦理業務需要預先借支資金的,必須按照規定在授權范圍內審批辦理借支手續,並在相關業務辦妥後及時報銷銷賬或退還所借支的資金。
公司資金不得外借給股份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
第四十九條 未經股份公司董事會在其許可權范圍內審議批准,各級公司的資金不得投入證券市場從事有價證券買賣活動,或從事其他任何形式的委託理財、風險投資活動。
第五十條 公司本級財務管理部門和各子公司應加強對現金的管理和監督,在規定的范圍內使用現金,保證庫存現金的安全。財務部門應建立現金定額制度,對於超出定額的現金應及時存入銀行。
第五十一條 各級公司的所有銀行賬戶必須由所在公司的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其他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開立銀行賬戶。
銀行賬戶必須以本單位的名義開立,不得違反規定以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名義開立,嚴禁將公款私存、出租或出借銀行賬戶。
各級公司財務部門應定期對銀行賬戶進行清理,對於長期不使用、不需用的銀行賬戶應及時予以注銷。
第五十二條 資金收支必須及時入賬,做到日清月結。各級公司財務部門的會計人員應按月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和盤點現金,保證賬實相符,出現賬實不符情形的必須及時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及時糾正或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節 應收及預付款管理
第五十三條 各公司應建立完善的應收及預付款管理制度,完善相關業務流程,確保應收及預付款的安全回收。
第五十四條 各級公司應對應收款項和預付款項設立台賬逐筆登記發生時間、欠款單位或個人、欠款原因、欠款金額、到期時間、催收責任人等,定期清理,按時催收。台賬中記錄的應收賬款除賬面反映的應收賬款外,還應包括賬上尚未結轉收入,在賬上暫時未體現為應收賬款,但根據合同約定應收的銷售房款及其他收入。
對於逾期時間較長的應收款項,應作為重點催收對象,由財務、法律、銷售、客服等相關部門共同催收,並注意訴訟時效的保護,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公司對其擁有合法訴訟權利,避免超過訴訟時效而喪失訴權,致使應收款項無法收回。對於期限較長的預付賬款也應及時清理。
第五十五條 各公司應形成定期召開應收賬款專題會議的制度,由財務、法律、銷售、客服等相關部門參加,定期分析、研究應收賬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共同尋求解決方法。
第五十六條 由於客觀原因確實無法收回,符合公司壞賬確認條件的應收款項,各級公司應在取得核銷證據後及時按規定程序報其董事會核銷壞賬。
第五十七條 公司員工因工作調動、辭退、辭職等原因離開原工作單位的,應結清所欠公司款項,未辦妥結清手續的不得辦理調動或離職手續。
第三節 固定資產管理
第五十八條 各級公司應建立和完善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制度,對固定資產的購建、使用、處置、保管和登記等基礎工作實行規范化管理,確保固定資產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五十九條 各公司應在編制年度財務預算時確定下年度的固定資產購置計劃,並按照預算實施固定資產購置,超出預算范圍內的固定資產購置,應按規定許可權審批。
第六十條 累計不超過500萬元的固定資產購建和處置由股份公司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審批,500萬元以上但未超過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30%的固定資產購建和處置由股份公司董事會審批,超過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30%的固定資產購建和處置由股份公司股東大會審批。董事長可以根據經營管理需要將其審批許可權范圍內的固定資產購建和處置按照一定的額度授權給各級公司總經理審批。
各子公司預算范圍以外單位價值10萬元以上的固定購置應報其董事會審批,並報股份公司財務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十一條 各公司嚴禁用公款以私人名義購置固定資產,所購置的固定資產必須全部納入法定會計賬內管理和核算。
第六十二條 各公司的固定資產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清查盤點,並與會計賬上記錄核,確保賬實相符,不相符的應及時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對於已經失去使用價值、需要報廢的固定資產,應及時按照許可權報請審批清理。
第四節 其他資產管理
第六十三條 各公司應建立和完善招投標等機制,有效降低各種物料、設備的采購成本。相關歸口管理部門應做好驗收和保管工作,保證其安全和完整。已完工物業及出租物業應定期維護。
第六十四條 股權投資、證券投資所形成的資產以及其他資產按照本制度其他章節及公司的相關制度規定管理。公司資產對外捐贈的管理制度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另行制定。
第五章 負債及擔保管理
第六十五條 公司及各子公司應適度控制負債規模,嚴格控制財務風險。
第六十六條 公司發行企業債、發行信託資金、銀行貸款等對外舉債行為需經董事會、股東大會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董事會每年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授權股份公司董事長在每年度股東大會批準的新增借款額度范圍內批准單筆金額不超過一定額度的貸款和相關抵押。
第六十七條 公司的以下擔保行為需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不包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擔保和為購房客戶提供的按揭擔保,已解除的擔保額不佔用相應額度):
(一)公司本級及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二)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三)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四)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五)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股份公司董事會在未達到上述標准且累計不超過1億元的范疇內有權審批擔保。
第六章收入、成本、費用
第六十八條 公司各種收入均應有合法的依據、憑證,並規定全部納入法定會計賬冊核算,及時進行確認和反映,依法繳納各種稅費。
第六十九條 各公司應建立完善的成本控制管理體系,並按照財務預算嚴格控製成本費用的開支。成本、費用的支出應真實、合法,並取得有效的原始憑證。
第七章 利潤分配管理
第七十條公司當年的稅後利潤按以下順序分配:
(一)如有未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二)按法律規定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10%);
(二)根據股東大會的決定提取任意盈餘公積;
(三)根據股東大會的決定對剩餘利潤進行分配。
第八章附則
第七十一條 關聯交易、對外擔保等其他財務事項由公司制訂的專門制度進行規范,各公司應嚴格遵守。
第七十二條 公司章程及相關管理制度對股東大會、董事會、董事長許可權的規定發生變化的,按章程及相關管理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七十三條 本制度規定與國家頒布的財經法規或公司章程相抵觸時,以國家財經法規、公司章程的規定為准。
第七十四條 本制度經股份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施行。

③ 財務管理中收購和剝離是什麼意思

收購(acquisition)是指一家公司(收購方)通過現金、股票等方式購買另一家公司(被收購公司或目標公司)部分或全部股票或資產,從而獲得對該公司的控制權的經濟活動。

剝離是投資或收購的反向操作,即公司將其子公 司、部門、產品生產線、固定資產等出售給其他公司的一種交易,資產剝離主要包括資產出售與分立兩種形式。資產剝離價值創造主要來源於核心競爭力效應、 信息效應、消除負協同效應和市場形象效應。

④ 房地產公司的日常賬務處理有哪些

保利房地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司的財務管理工作,規范公司的財務行為,維護股東的權益,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財務管理制度。
第二條 除特別說明外,本制度所稱「公司」的范圍包括股份公司本級、各級控股子公司以及納入股份公司合並會計報表范圍內的其他主體。控股子公司和納入合並會計報表范圍內的其他主體統稱「子公司」,公司持有股權或類似權益但未達到控制條件的其他公司或主體統稱「參股公司」。
第三條 本制度是公司財務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在公司范圍內統一執行,各參股公司參照執行。公司的財務管理部門和各子公司應根據本制度及國家相關法規、准則的規定及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建立和完善各項基礎財務工作制度。
第四條 公司本級及各子公司的財務行為和財務管理工作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並接受有關主管部門、公司監事會以及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二章 財務管理體系
第五條 公司的財務管理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原則,在股份公司按照本制度規定對公司范圍內財務工作統一管理、統一指導的基礎上,財務管理體系中各層級、各崗位按照相應的職責和許可權履行財務管理職責,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六條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所在公司財務管理工作的最終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財務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公司財務管理工作承擔最終責任。
第七條 公司的以下重大財務事項需由股份公司股東大會按規定程序審議通過:
(一)決定公司的投資計劃。
(二)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
(四)股份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
(五)發行公司債券。
(六)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
(七)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八)達到規定條件需由股東大會審議的重大資產購買和出售。
(九)達到規定條件需由股東大會表決的交聯交易。
(十)達到規定條件需由股東大會審議的擔保行為。
(十一)變更募集資金用途。
(十二)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需由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其他財務事項。
第八條 公司的以下重大財務事項需由股份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其中涉及股東大會許可權的財務事項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後需報股東大會審議批准: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
(四)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生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方案。
(五)擬訂公司重大收購、收購本公司股票或者公司合並、分立、解散及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決定達到規定條件需由董事會審議的房地產項目投資、股權投資、資產處置、重大合同簽訂、對外擔保和風險投資。
(七)達到規定條件需由董事會審議的關聯交易。
(八)提請聘請或解聘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九)制定或修訂本財務管理制度和公司的主要會計政策,審議和批准公司對外披露的財務報告。
(十)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本財務管理制度規定需由董事會審議通過的其他財務事項。
第九條 各子公司股東會、董事會關於財務管理的職責許可權由其章程規定,但必須符合《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制度的規定。各子公司發生的財務事項如涉及股份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許可權的,除需按其所在單位的規定履行簽批程序外,必須按規定程序報股份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審議表決通過後方可實施。
第十條 各級公司總經理對所在公司的日常財務管理工作全面負責,向所在公司董事會報告財務工作和提交年度預決算預案、經營計劃預案等重要財務事項預案,組織落實董事會相關財務決議,完善各項財務制度。
第十一條 各級公司原則上設置財務總監崗位,按照公司的人事制度規定任免。財務總監為所在公司的財務負責人,具體分管負責所在公司的日常財務管理工作,向所在公司總經理負責並匯報工作。子公司由於管理需要或其他原因暫未設置財務總監崗位的,由財務經理代為履行職責。
第十二條 公司實行財務總監委派制,各一級子公司的財務總監原則上由股份公司委派,業務上接受股份公司財務管理部門的統一管理。委派的財務總監經所在公司履行董事會表決程序後任命。
各子公司投資設立的下屬子公司,可由其直接委派財務總監,報股份公司財務管理部門、人事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各級公司財務總監的主要職責和許可權包括:
(一)按照國家財經法規和公司制度的規定監督和審批所在單位的財務收支行為,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和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的行為以及其他有可能損害公司經濟利益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和糾正,制止無效的,有權提請公司按規定處理。
(二)負責組織所在單位的會計核算,按照財經法規和公司的統一要求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各種財務管理報表,對財務會計基礎工作的規范性,會計信息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直接管理責任,對不符合會計制度和公司相關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責任予以糾正。
(三)組織編制財務預算和各項財務收支計劃草案,具體組織落實和監督執行公司制定的相關財務預算、計劃、方案等,對於偏離預算、計劃和既定方案的經濟事項有權予以糾正或提請公司按規定進行處理。定期完成公司財務預測和財務分析工作。
(四)負責所在公司資金的籌集、回收和管理,確保資金的安全,保障公司項目開發和日常經營管理的資金需要,有效降低資金成本,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
(五)負責所在公司的資產管理,確保公司資產的安全與完整,促進資產的保值增值,對侵害公司資產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並提請公司按規定進行處理。
(六)參與所在單位的經營計劃和項目投資、重要經濟合同簽訂、資產購置和重組等重大經濟事項的討論和研究,為公司的重大經濟決策提供財務依據和專業意見。
(七)負責所在單位的稅務工作,與稅務機關建立良好的稅務關系,按照國家稅務法規的規定及時足額申報繳納各項稅費;做好各開發項目的稅務籌劃,合法降低項目的稅務成本。
(八)具體負責建立和完善各項財務基礎工作制度,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各項財務制度得到有效執行,提高財務工作的規范化水平。
(九)負責對所在單位財務部門和財務人員的管理,定期對財務人員進行考核,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合理配置財務人員的方案,支持財務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十)管理和監督下級子公司的財務管理工作,接受和配合上級公司的內部審計以及有關主管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十一)根據公司制度規定履行與財務管理相關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各公司應設立財務部門,配備專職財務人員。財務部門在財務負責人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具體負責落實財務會計核算和各項財務管理工作,協助財務負責人完成財務工作職責。
第十五條 財務人員應該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及與所任崗位相稱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有違反財經法規等不良記錄的人員原則上不得聘任為公司的財務人員。
第十六條 各級財務部門應完善崗位設置,完善內部控制體系,嚴格執行不相容職務相分離原則。
第十七條 財務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依法從事財務工作。
第十八條 財務人員因各種原因發生工作崗位變動的,必須按規定做好工作交接,移交所有經管財務資料和其他經營資料。未辦妥交接手續的,不得辦理轉崗或調動、離職等手續。
第三章 財務會計管理
第十九條 公司執行統一的會計政策。各級公司統一執行國家制定的會計法律法規、會計准則及公司制定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按照統一口徑進行會計核算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政策、會計估計和具體會計核算方法及財務報告的編制方法必須符合會計法律法規、會計准則的規定。
第二十條 各級公司獨立設賬,獨立核算盈虧。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但符合會計主體認定條件的單位,也可以獨立設賬核算。
第二十一條 公司財務管理部門和各子公司應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准則的規定和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建立和健全基礎財務會計工作管理制度,加強財務會計基礎工作的規范化管理,全面提高財務會計工作效率與質量。具體會計核算方法和日常財務會計工作管理要求由公司財務管理部門和各子公司制訂的內部財務會計工作管理制度進行規范。
第二十二條 各公司應建立完善的財務會計信息和會計檔案管理制度,保證財務會計信息和會計檔案的安全和完整,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期限妥善保管財務會計檔案。
第二十三條 各級公司應按照國家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格式要求編制和報送財務會計報告,各子公司必須按照股份公司的要求按時上報財務會計報告。各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根據真實的交易、事項以及完整、准確的賬簿記錄等資料進行編制,並經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和企業負責人簽名和蓋章,各簽字蓋章的人員對財務會計報告會計信息的合法、真實和完整在各自職責范圍負責。
第二十四條 公司正式對外披露的財務會計報告需經股份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除正常的對外披露途徑外,任何人不得提前對外泄露公司的財務會計信息和相關經營信息,不得擅自對已披露的財務會計信息和相關經營信息對外進行解釋。
第二十五條 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按規定需經審計的,由經股份公司董事會審議批准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審計結果報董事會審議。
第六章 財務預算管理
第二十六條 公司實行預算管理制度,通過財務預算的編制、審批和執行嚴格控制各公司的成本費用開支,確保各項經營計劃和財務目標如期實現。財務預算的執行情況作為各子公司經營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七條 財務預算的編制實行統一組織、逐級落實的原則。各公司應按照股份公司統一的內容、格式、時間節點等要求編制和上報財務預算。各公司每年應成立總經理領導下的預算編制管理機構,協調組織各業務部門和下屬單位的預算編制工作,按時完成公司下年度財務預算的編制。
第二十八條 財務預算的編制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從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出發,做到既符合公司整體發展規劃和預算目標要求,又符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切實可行。各公司編制的財務預算應報所在公司董事會審批。
第二十九條 財務預算經董事會批准後執行,各公司應分解各項預算指標至各層級,各部門,明確預算執行責任人,採取有效措施確保預算的執行。
第三十條 在預算執行過程中,由於客觀環境變化、經營計劃改變、項目開發銷售進度變化等致使實際情況與預算發生或將要發生重大偏離的,各公司應及時對財務預算提出修訂建議意見,按規定報批後修訂。
第五章投資管理
第三十一條 公司實行統一的投資管理制度,各級公司的房地產業項目投資、股權投資、委託理財、風險投資等統一由股份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按各自許可權審批。
第三十二條 公司的投資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產業政策,符合公司的發展戰略要求和現有條件,符合成本效益原則,有利於提高經濟效益。
第三十三條 股份公司董事會有權批准在最近經審計總資產50%以內的房地產項目投資,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30%以內的股權投資以及不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風險投資(期貨和其他衍生金融工具投資)。超過上述標準的投資需經股東大會批准。
第三十四條 為了控制投資風險,保證投資項目的經濟效益,相關公司的經營班子應對擬投資項目的可行性進行充分研究論證,並提出可行性報告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立項、審查和決策,重大投資項目應組織有關專家、專業人員進行評審。具體投資決策程序由公司的相關管理制度規定。
第三十五條 經批準的投資項目,相關公司及時組織實施,嚴格按照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實施方案以及股東大會、董事會審批意見落實項目投資節點計劃,加強項目開發管理,採取有效措施嚴格控製成本,確保預期經濟效益的按時實現。
第三十六條 項目投資結束後,具體實施投資的公司應對項目的經濟效益進行後評估。
第三十七條 公司通過並購、注資等方式進行股權投資或取得其他公司的控制權時,應對目標企業進行盡職調查,並聘請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和評估,以經審計評估後的價值作為定價的參考依據。
續。
第四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八條 貨幣資金、應收及預付款項、長期股權投資、無形資產由財務部門負責管理,交易性金融資產由證券投資部門負責管理,生產用固定資產歸生產管理部門負責管理,非生產用固定資產由辦公室負責管理,未開發土地由開發部門負責管理,在建項目及工程用設備物料由工程部門負責管理,已完工物業及出租物業由客服部門負責管理。各項資產統一由所在公司財務部門核算,各級財務部門應對資產的管理履行會計監督職責。在資產的日常管理過程中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相關部門應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條 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需經股東大會審議批准,最近經審計凈資產30%以內資產處置由董事會審議批准。
第四十條 各級公司應建立和完善資產管理辦法,規范資產管理行為,依法管理和經營公司資產,保證公司資產的安全和完整,促進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一節 資金管理
第四十一條 公司可以通過增資擴股、發生企業債券、銀行貸款、發行信託基金、合作開發、引進房地產投資基金、少數股東對等投入及接受其他單位提供資金、票據貼現、銷售回籠等方式籌資項目開發、拓展和生產經營所需的資金,並按規定的許可權分別向董事長、董事會、股東會履行審批和備案手續。資金的籌集應根據項目開發、拓展和生產經營的實際資金需求進行,盡量避免資金閑置,並嚴格控制資金成本和財務風險。
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下屬單位不能直接進行權益資本籌資和債務性籌資。
第四十二條 公司的資金實行統一管理制度,各級公司的資金由股份公司統一調度和統籌安排使用。股份公司於每年末按照公司整體發展規劃和下年度經營計劃做好下年度公司整體的資金預算,對資金整體需求、資金保障計劃提出可行方案,報董事會審批後執行。各子公司也應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做好本單位資金預算,各子公司的資金預算應與公司的整體資金預算保持一致。
第四十三條 資金預算經批准後,各級公司的應嚴格執行,認真組織落實,做好資金籌集和使用的計劃安排。
第四十四條 公司的所有資金必須納入法定會計賬冊核算,不得坐收坐支,嚴禁賬外循環和違規設立「小金庫」。各級公司應建立和執行嚴格的資金管理基礎制度,保證資金安全和正常周轉,確保應收資金的及時回收,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四十五條 各級公司的會計和出納不能由同一人擔任,開具銀行支票所需的印章必須分由兩人或兩人以上保管,銀行支票印章的保管理人員不得在空白或內容填列不全的支票上蓋章。
第四十六條 各級公司應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制定明確的資金支付審批許可權和程序,各項資金的支付必須嚴格按規定許可權和程序審批。對於未經規定程序審批或超越許可權審批的款項,出納人員不得支付資金,其他財務人員不得辦理有關財務事項。付款申請需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第四十七條 所有的資金的支付必須依據有效合同、合法憑據和齊全的手續,並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據,杜絕白條或不規范憑證、票據支取資金。由於特殊原因暫時未能取得合法有效票據的,應做好相應台賬記錄,明確催收責任人和催收期限,因未及時催收給公司帶來稅務問題或其他不利影響的,應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八條 除股份公司按照規定統一調撥資金、子公司向其下屬公司調撥資金、以及員工正常業務工作借支外,各級公司的資金原則上不得外借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如確需,必須經股份董事會審批。資金的外借使用應遵循等價有償原則,並確保安全回收。
員工因辦理業務需要預先借支資金的,必須按照規定在授權范圍內審批辦理借支手續,並在相關業務辦妥後及時報銷銷賬或退還所借支的資金。
公司資金不得外借給股份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
第四十九條 未經股份公司董事會在其許可權范圍內審議批准,各級公司的資金不得投入證券市場從事有價證券買賣活動,或從事其他任何形式的委託理財、風險投資活動。
第五十條 公司本級財務管理部門和各子公司應加強對現金的管理和監督,在規定的范圍內使用現金,保證庫存現金的安全。財務部門應建立現金定額制度,對於超出定額的現金應及時存入銀行。
第五十一條 各級公司的所有銀行賬戶必須由所在公司的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其他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開立銀行賬戶。
銀行賬戶必須以本單位的名義開立,不得違反規定以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名義開立,嚴禁將公款私存、出租或出借銀行賬戶。
各級公司財務部門應定期對銀行賬戶進行清理,對於長期不使用、不需用的銀行賬戶應及時予以注銷。
第五十二條 資金收支必須及時入賬,做到日清月結。各級公司財務部門的會計人員應按月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和盤點現金,保證賬實相符,出現賬實不符情形的必須及時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及時糾正或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節 應收及預付款管理
第五十三條 各公司應建立完善的應收及預付款管理制度,完善相關業務流程,確保應收及預付款的安全回收。
第五十四條 各級公司應對應收款項和預付款項設立台賬逐筆登記發生時間、欠款單位或個人、欠款原因、欠款金額、到期時間、催收責任人等,定期清理,按時催收。台賬中記錄的應收賬款除賬面反映的應收賬款外,還應包括賬上尚未結轉收入,在賬上暫時未體現為應收賬款,但根據合同約定應收的銷售房款及其他收入。
對於逾期時間較長的應收款項,應作為重點催收對象,由財務、法律、銷售、客服等相關部門共同催收,並注意訴訟時效的保護,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公司對其擁有合法訴訟權利,避免超過訴訟時效而喪失訴權,致使應收款項無法收回。對於期限較長的預付賬款也應及時清理。
第五十五條 各公司應形成定期召開應收賬款專題會議的制度,由財務、法律、銷售、客服等相關部門參加,定期分析、研究應收賬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共同尋求解決方法。
第五十六條 由於客觀原因確實無法收回,符合公司壞賬確認條件的應收款項,各級公司應在取得核銷證據後及時按規定程序報其董事會核銷壞賬。
第五十七條 公司員工因工作調動、辭退、辭職等原因離開原工作單位的,應結清所欠公司款項,未辦妥結清手續的不得辦理調動或離職手續。
第三節 固定資產管理
第五十八條 各級公司應建立和完善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制度,對固定資產的購建、使用、處置、保管和登記等基礎工作實行規范化管理,確保固定資產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五十九條 各公司應在編制年度財務預算時確定下年度的固定資產購置計劃,並按照預算實施固定資產購置,超出預算范圍內的固定資產購置,應按規定許可權審批。
第六十條 累計不超過500萬元的固定資產購建和處置由股份公司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審批,500萬元以上但未超過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30%的固定資產購建和處置由股份公司董事會審批,超過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30%的固定資產購建和處置由股份公司股東大會審批。董事長可以根據經營管理需要將其審批許可權范圍內的固定資產購建和處置按照一定的額度授權給各級公司總經理審批。
各子公司預算范圍以外單位價值10萬元以上的固定購置應報其董事會審批,並報股份公司財務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十一條 各公司嚴禁用公款以私人名義購置固定資產,所購置的固定資產必須全部納入法定會計賬內管理和核算。
第六十二條 各公司的固定資產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清查盤點,並與會計賬上記錄核,確保賬實相符,不相符的應及時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對於已經失去使用價值、需要報廢的固定資產,應及時按照許可權報請審批清理。
第四節 其他資產管理
第六十三條 各公司應建立和完善招投標等機制,有效降低各種物料、設備的采購成本。相關歸口管理部門應做好驗收和保管工作,保證其安全和完整。已完工物業及出租物業應定期維護。
第六十四條 股權投資、證券投資所形成的資產以及其他資產按照本制度其他章節及公司的相關制度規定管理。公司資產對外捐贈的管理制度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另行制定。
第五章 負債及擔保管理
第六十五條 公司及各子公司應適度控制負債規模,嚴格控制財務風險。
第六十六條 公司發行企業債、發行信託資金、銀行貸款等對外舉債行為需經董事會、股東大會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董事會每年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授權股份公司董事長在每年度股東大會批準的新增借款額度范圍內批准單筆金額不超過一定額度的貸款和相關抵押。
第六十七條 公司的以下擔保行為需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不包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擔保和為購房客戶提供的按揭擔保,已解除的擔保額不佔用相應額度):
(一)公司本級及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二)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三)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四)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五)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股份公司董事會在未達到上述標准且累計不超過1億元的范疇內有權審批擔保。
第六章收入、成本、費用
第六十八條 公司各種收入均應有合法的依據、憑證,並規定全部納入法定會計賬冊核算,及時進行確認和反映,依法繳納各種稅費。
第六十九條 各公司應建立完善的成本控制管理體系,並按照財務預算嚴格控製成本費用的開支。成本、費用的支出應真實、合法,並取得有效的原始憑證。
第七章 利潤分配管理
第七十條公司當年的稅後利潤按以下順序分配:
(一)如有未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二)按法律規定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10%);
(二)根據股東大會的決定提取任意盈餘公積;
(三)根據股東大會的決定對剩餘利潤進行分配。
第八章附則
第七十一條 關聯交易、對外擔保等其他財務事項由公司制訂的專門制度進行規范,各公司應嚴格遵守。
第七十二條 公司章程及相關管理制度對股東大會、董事會、董事長許可權的規定發生變化的,按章程及相關管理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七十三條 本制度規定與國家頒布的財經法規或公司章程相抵觸時,以國家財經法規、公司章程的規定為准。
第七十四條 本制度經股份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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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財經管理崗位

你們是什麼單位?我不知道房地產的你能不能用的上?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司的財務管理工作,規范公司的財務行為,維護股東的權益,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財務管理制度。第二條除特別說明外,本制度所稱「公司」的范圍包括股份公司本級、各級控股子公司以及納入股份公司合並會計報表范圍內的其他主體。控股子公司和納入合並會計報表范圍內的其他主體統稱「子公司」,公司持有股權或類似權益但未達到控制條件的其他公司或主體統稱「參股公司」。第三條本制度是公司財務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在公司范圍內統一執行,各參股公司參照執行。公司的財務管理部門和各子公司應根據本制度及國家相關法規、准則的規定及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建立和完善各項基礎財務工作制度。第四條公司本級及各子公司的財務行為和財務管理工作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並接受有關主管部門、公司監事會以及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監督。第二章財務管理體系第五條公司的財務管理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原則,在股份公司按照本制度規定對公司范圍內財務工作統一管理、統一指導的基礎上,財務管理體系中各層級、各崗位按照相應的職責和許可權履行財務管理職責,承擔相應的責任。第六條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所在公司財務管理工作的最終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財務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公司財務管理工作承擔最終責任。各公司對外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財務預算方案、財務決算資料以及其他法定財務報告應由法定代表人簽署。第七條公司的以下重大財務事項需由股份公司股東大會按規定程序審議通過:(一)決定公司的投資計劃。(二)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三)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四)股份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五)發行公司債券。(六)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七)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八)達到規定條件需由股東大會審議的重大資產購買和出售。(九)達到規定條件需由股東大會表決的交聯交易。(十)達到規定條件需由股東大會審議的擔保行為。(十一)變更募集資金用途。(十二)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需由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其他財務事項。第八條公司的以下重大財務事項需由股份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其中涉及股東大會許可權的財務事項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後需報股東大會審議批准:(一)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二)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三)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四)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生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方案。(五)擬訂公司重大收購、收購本公司股票或者公司合並、分立、解散及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六)決定達到規定條件需由董事會審議的房地產項目投資、股權投資、資產處置、重大合同簽訂、對外擔保和風險投資。(七)達到規定條件需由董事會審議的關聯交易。(八)提請聘請或解聘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九)制定或修訂本財務管理制度和公司的主要會計政策,審議和批准公司對外披露的財務報告。(十)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本財務管理制度規定需由董事會審議通過的其他財務事項。第九條各子公司股東會、董事會關於財務管理的職責許可權由其章程規定,但必須符合《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制度的規定。各子公司發生的財務事項如涉及股份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許可權的,除需按其所在單位的規定履行簽批程序外,必須按規定程序報股份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審議表決通過後方可實施。第十條各級公司總經理對所在公司的日常財務管理工作全面負責,向所在公司董事會報告財務工作和提交年度預決算預案、經營計劃預案等重要財務事項預案,組織落實董事會相關財務決議,完善各項財務制度。第十一條各級公司原則上設置財務總監崗位,按照公司的人事制度規定任免。財務總監為所在公司的財務負責人,具體分管負責所在公司的日常財務管理工作,向所在公司總經理負責並匯報工作。子公司由於管理需要或其他原因暫未設置財務總監崗位的,由財務經理代為履行職責。第十二條公司實行財務總監委派制,各一級子公司的財務總監原則上由股份公司委派,業務上接受股份公司財務管理部門的統一管理。委派的財務總監經所在公司履行董事會表決程序後任命。各子公司投資設立的下屬子公司,可由其直接委派財務總監,報股份公司財務管理部門、人事部門備案。第十三條各級公司財務總監的主要職責和許可權包括:(一)按照國家財經法規和公司制度的規定監督和審批所在單位的財務收支行為,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和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的行為以及其他有可能損害公司經濟利益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和糾正,制止無效的,有權提請公司按規定處理。(二)負責組織所在單位的會計核算,按照財經法規和公司的統一要求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各種財務管理報表,對財務會計基礎工作的規范性,會計信息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直接管理責任,對不符合會計制度和公司相關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責任予以糾正。(三)組織編制財務預算和各項財務收支計劃草案,具體組織落實和監督執行公司制定的相關財務預算、計劃、方案等,對於偏離預算、計劃和既定方案的經濟事項有權予以糾正或提請公司按規定進行處理。定期完成公司財務預測和財務分析工作。(四)負責所在公司資金的籌集、回收和管理,確保資金的安全,保障公司項目開發和日常經營管理的資金需要,有效降低資金成本,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五)負責所在公司的資產管理,確保公司資產的安全與完整,促進資產的保值增值,對侵害公司資產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並提請公司按規定進行處理。(六)參與所在單位的經營計劃和項目投資、重要經濟合同簽訂、資產購置和重組等重大經濟事項的討論和研究,為公司的重大經濟決策提供財務依據和專業意見。(七)負責所在單位的稅務工作,與稅務機關建立良好的稅務關系,按照國家稅務法規的規定及時足額申報繳納各項稅費;做好各開發項目的稅務籌劃,合法降低項目的稅務成本。(八)具體負責建立和完善各項財務基礎工作制度,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各項財務制度得到有效執行,提高財務工作的規范化水平。(九)負責對所在單位財務部門和財務人員的管理,定期對財務人員進行考核,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合理配置財務人員的方案,支持財務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十)管理和監督下級子公司的財務管理工作,接受和配合上級公司的內部審計以及有關主管部門的檢查和監督。(十一)根據公司制度規定履行與財務管理相關的其他職責。第十四條各公司應設立財務部門,配備專職財務人員。財務部門在財務負責人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具體負責落實財務會計核算和各項財務管理工作,協助財務負責人完成財務工作職責。第十五條財務人員應該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及與所任崗位相稱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有違反財經法規等不良記錄的人員原則上不得聘任為公司的財務人員。各公司領導的直系親屬不能擔任所在單位的財務負責人和主管會計職務,財務負責人及主管會計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所在單位的從事出納工作。第十六條各級財務部門應完善崗位設置,完善內部控制體系,嚴格執行不相容職務相分離原則。第十七條財務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依法從事財務工作。財務人員應按財政部門的規定接受後續教育。財務、人事部門應定期組織財務人員進行專業培訓,不斷提高財務人員的專業水平。第十八條財務人員因各種原因發生工作崗位變動的,必須按規定做好工作交接,移交所有經管財務資料和其他經營資料。未妥交接手續的,不得轉崗或調動、離職等手續。第三章財務會計管理第十九條公司執行統一的會計政策。各級公司統一執行國家制定的會計法律法規、會計准則及公司制定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按照統一口徑進行會計核算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政策、會計估計和具體會計核算方法及財務報告的編制方法必須符合會計法律法規、會計准則的規定。公司主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制訂和變更需經股份公司董事會表決通過。第二十條各級公司獨立設賬,獨立核算盈虧。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但符合會計主體認定條件的單位,也可以獨立設賬核算。第二十一條公司財務管理部門和各子公司應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准則的規定和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建立和健全基礎財務會計工作管理制度,加強財務會計基礎工作的規范化管理,全面提高財務會計工作效率與質量。具體會計核算方法和日常財務會計工作管理要求由公司財務管理部門和各子公司制訂的內部財務會計工作管理制度進行規范。各級公司應做好對下級子公司財務會計的管理和指導工作。第二十二條各公司應建立完善的財務會計信息和會計檔案管理制度,保證財務會計信息和會計檔案的安全和完整,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期限妥善保管財務會計檔案。第二十三條各級公司應按照國家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格式要求編制和報送財務會計報告,各子公司必須按照股份公司的要求按時上報財務會計報告。各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根據真實的交易、事項以及完整、准確的賬簿記錄等資料進行編制,並經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和企業負責人簽名和蓋章,各簽字蓋章的人員對財務會計報告會計信息的合法、真實和完整在各自職責范圍負責。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以及公司招投標、融資等業務需要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要求公司提供財務會計報告或相關財務信息,違反規定要求提供的,各公司有權拒絕。第二十四條公司正式對外披露的財務會計報告需經股份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除正常的對外披露途徑外,任何人不得提前對外泄露公司的財務會計信息和相關經營信息,不得擅自對已披露的財務會計信息和相關經營信息對外進行解釋。第二十五條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按規定需經審計的,由經股份公司董事會審議批准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審計結果報董事會審議。第六章財務預算管理第二十六條公司實行預算管理制度,通過財務預算的編制、審批和執行嚴格控制各公司的成本費用開支,確保各項經營計劃和財務目標如期實現。財務預算的執行情況作為各子公司經營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公司本級和各子公司應制訂財務預算的編制與執行監督的具體流程和基礎工作制度,對預算工作實行規范化管理。第二十七條財務預算的編制實行統一組織、逐級落實的原則。各公司應按照股份公司統一的內容、格式、時間節點等要求編制和上報財務預算。各公司每年應成立總經理領導下的預算編制管理機構,協調組織各業務部門和下屬單位的預算編制工作,按時完成公司下年度財務預算的編制。第二十八條財務預算的編制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從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出發,做到既符合公司整體發展規劃和預算目標要求,又符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切實可行。各公司編制的財務預算應報所在公司董事會審批。第二十九條財務預算經董事會批准後執行,各公司應分解各項預算指標至各層級,各部門,明確預算執行責任人,採取有效措施確保預算的執行。第三十條在預算執行過程中,由於客觀環境變化、經營計劃改變、項目開發銷售進度變化等致使實際情況與預算發生或將要發生重大偏離的,各公司應及時對財務預算提出修訂建議意見,按規定報批後修訂。第五章投資管理第三十一條公司實行統一的投資管理制度,各級公司的房地產業項目投資、股權投資、委託理財、風險投資等統一由股份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按各自許可權審批。第三十二條公司的投資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產業政策,符合公司的發展戰略要求和現有條件,符合成本效益原則,有利於提高經濟效益。第三十三條股份公司董事會有權批准在最近經審計總資產50%以內的房地產項目投資,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30%以內的股權投資以及不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風險投資(期貨和其他衍生金融工具投資)。超過上述標準的投資需經股東大會批准。董事會閉會期間,董事會授權股份公司董事長在遇有土地招投標等緊急情況時根據年度經營計劃和經營班子的提議,以單項標的額不超過公司最近經審計總資產15%的投資事項進行決策,事後通報董事會並備案。第三十四條為了控制投資風險,保證投資項目的經濟效益,相關公司的經營班子應對擬投資項目的可行性進行充分研究論證,並提出可行性報告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立項、審查和決策,重大投資項目應組織有關專家、專業人員進行評審。具體投資決策程序由公司的相關管理制度規定。第三十五條經批準的投資項目,相關公司及時組織實施,嚴格按照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實施方案以及股東大會、董事會審批意見落實項目投資節點計劃,加強項目開發管理,採取有效措施嚴格控製成本,確保預期經濟效益的按時實現。第三十六條項目投資結束後,具體實施投資的公司應對項目的經濟效益進行後評估。第三十七條公司通過並購、注資等方式進行股權投資或取得其他公司的控制權時,應對目標企業進行盡職調查,並聘請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和評估,以經審計評估後的價值作為定價的參考依據。按國家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需國有產權登記的,應按規定及時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供相關資料產權登記。投資期滿相關股權轉讓的,也應進行審計評估和按規定相關登記手續。第四章資產管理第三十八條各級公司的資產由其所在單位按以下原則確定主要歸口管理部門:貨幣資金、應收及預付款項、長期股權投資、無形資產由財務部門負責管理,交易性金融資產由證券投資部門負責管理,生產用固定資產歸生產管理部門負責管理,非生產用固定資產由公室負責管理,未開發土地由開發部門負責管理,在建項目及工程用設備物料由工程部門負責管理,已完工物業及出租物業由客服部門負責管理。各項資產統一由所在公司財務部門核算,各級財務部門應對資產的管理履行會計監督職責。在資產的日常管理過程中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相關部門應予以配合。第三十九條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需經股東大會審議批准,最近經審計凈資產30%以內資產處置由董事會審議批准。第四十條各級公司應建立和完善資產管理法,規范資產管理行為,依法管理和經營公司資產,保證公司資產的安全和完整,促進資產的保值增值。第一節資金管理第四十一條公司可以通過增資擴股、發生企業債券、銀行貸款、發行信託基金、合作開發、引進房地產投資基金、少數股東對等投入及接受其他單位提供資金、票據貼現、銷售回籠等方式籌資項目開發、拓展和生產經營所需的資金,並按規定的許可權分別向董事長、董事會、股東會履行審批和備案手續。資金的籌集應根據項目開發、拓展和生產經營的實際資金需求進行,盡量避免資金閑置,並嚴格控制資金成本和財務風險。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下屬單位不能直接進行權益資本籌資和債務性籌資。第四十二條公司的資金實行統一管理制度,各級公司的資金由股份公司統一調度和統籌安排使用。股份公司於每年末按照公司整體發展規劃和下年度經營計劃做好下年度公司整體的資金預算,對資金整體需求、資金保障計劃提出可行方案,報董事會審批後執行。各子公司也應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做好本單位資金預算,各子公司的資金預算應與公司的整體資金預算保持一致。第四十三條資金預算經批准後,各級公司的應嚴格執行,認真組織落實,做好資金籌集和使用的計劃安排。第四十四條公司的所有資金必須納入法定會計賬冊核算,不得坐收坐支,嚴禁賬外循環和違規設立「小金庫」。各級公司應建立和執行嚴格的資金管理基礎制度,保證資金安全和正常周轉,確保應收資金的及時回收,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第四十五條各級公司的會計和出納不能由同一人擔任,開具銀行支票所需的印章必須分由兩人或兩人以上保管,銀行支票印章的保管理人員不得在空白或內容填列不全的支票上蓋章。第四十六條各級公司應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制定明確的資金支付審批許可權和程序,各項資金的支付必須嚴格按規定許可權和程序審批。對於未經規定程序審批或超越許可權審批的款項,出納人員不得支付資金,其他財務人員不得有關財務事項。付款申請需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第四十七條所有的資金的支付必須依據有效合同、合法憑據和齊全的手續,並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據,杜絕白條或不規范憑證、票據支取資金。由於特殊原因暫時未能取得合法有效票據的,應做好相應台賬記錄,明確催收責任人和催收期限,因未及時催收給公司帶來稅務問題或其他不利影響的,應追究責任人的責任。第四十八條除股份公司按照規定統一調撥資金、子公司向其下屬公司調撥資金、以及員工正常業務工作借支外,各級公司的資金原則上不得外借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如確需,必須經股份董事會審批。資金的外借使用應遵循等價有償原則,並確保安全回收。員工因業務需要預先借支資金的,必須按照規定在授權范圍內審批借支手續,並在相關業務妥後及時報銷銷賬或退還所借支的資金。公司資金不得外借給股份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第四十九條未經股份公司董事會在其許可權范圍內審議批准,各級公司的資金不得投入證券市場從事有價證券買賣活動,或從事其他任何形式的委託理財、風險投資活動。第五十條公司本級財務管理部門和各子公司應加強對現金的管理和監督,在規定的范圍內使用現金,保證庫存現金的安全。財務部門應建立現金定額制度,對於超出定額的現金應及時存入銀行。第五十一條各級公司的所有銀行賬戶必須由所在公司的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其他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開立銀行賬戶。銀行賬戶必須以本單位的名義開立,不得違反規定以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名義開立,嚴禁將公款私存、出租或出借銀行賬戶。各級公司財務部門應定期對銀行賬戶進行清理,對於長期不使用、不需用的銀行賬戶應及時予以注銷。第五十二條資金收支必須及時入賬,做到日清月結。各級公司財務部門的會計人員應按月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和盤點現金,保證賬實相符,出現賬實不符情形的必須及時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及時糾正或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第二節應收及預付款管理第五十三條各公司應建立完善的應收及預付款管理制度,完善相關業務流程,確保應收及預付款的安全回收。第五十四條各級公司應對應收款項和預付款項設立台賬逐筆登記發生時間、欠款單位或個人、欠款原因、欠款金額、到期時間、催收責任人等,定期清理,按時催收。台賬中記錄的應收賬款除賬面反映的應收賬款外,還應包括賬上尚未結轉收入,在賬上暫時未體現為應收賬款,但根據合同約定應收的銷售房款及其他收入。對於逾期時間較長的應收款項,應作為重點催收對象,由財務、法律、銷售、客服等相關部門共同催收,並注意訴訟時效的保護,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公司對其擁有合法訴訟權利,避免超過訴訟時效而喪失訴權,致使應收款項無法收回。對於期限較長的預付賬款也應及時清理。第五十五條各公司應形成定期召開應收賬款專題會議的制度,由財務、法律、銷售、客服等相關部門參加,定期分析、研究應收賬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共同尋求解決方法。第五十六條由於客觀原因確實無法收回,符合公司壞賬確認條件的應收款項,各級公司應在取得核銷證據後及時按規定程序報其董事會核銷壞賬。第五十七條公司員工因工作調動、辭退、辭職等原因離開原工作單位的,應結清所欠公司款項,未妥結清手續的不得調動或離職手續。第三節固定資產管理第五十八條各級公司應建立和完善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制度,對固定資產的購建、使用、處置、保管和登記等基礎工作實行規范化管理,確保固定資產的安全和有效使用。第五十九條各公司應在編制年度財務預算時確定下年度的固定資產購置計劃,並按照預算實施固定資產購置,超出預算范圍內的固定資產購置,應按規定許可權審批。第六十條累計不超過500萬元的固定資產購建和處置由股份公司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審批,500萬元以上但未超過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30%的固定資產購建和處置由股份公司董事會審批,超過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30%的固定資產購建和處置由股份公司股東大會審批。董事長可以根據經營管理需要將其審批許可權范圍內的固定資產購建和處置按照一定的額度授權給各級公司總經理審批。各子公司預算范圍以外單位價值10萬元以上的固定購置應報其董事會審批,並報股份公司財務管理部門備案。第六十一條各公司嚴禁用公款以私人名義購置固定資產,所購置的固定資產必須全部納入法定會計賬內管理和核算。第六十二條各公司的固定資產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清查盤點,並與會計賬上記錄核,確保賬實相符,不相符的應及時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對於已經失去使用價值、需要報廢的固定資產,應及時按照許可權報請審批清理。希望採納

⑥ 財務管理中常見的並購形式有哪幾種他們之間的區別是什麼

財務管理中常見的並購形式有三種,分別為吸收合並、創立合並和控股合並。區別為:

1、法人資格不同

吸收合並會保留其法人地位,而另外一家或幾家企業合並後喪失了獨立的法人資格。創立合並的參加合並的所有公司都消滅原有的法人資格,而後形成一個新的法人實體。控股合並的原有各家公司依然保留法人資格。

2、意思不同

吸收合並,是指兩家或兩家以上的企業合並成一家企業。創立合並亦稱新設合並、創設合並、聯合。指在合並過程中,參加合並的所有公司都消滅原有的法人資格,而後形成一個新的法人實體。

控股合並,是指一家企業購入或取得了另一家企業有投票表決權的股份,並已達到可以控制被合並企業財務和經營政策的持股比例。通過合並,原有各家公司依然保留法人資格。

(6)中介財務管理收購本公司股票擴展閱讀:

財務管理的相關要求規定:

1、財務規劃幫助公司設立指導方針來制定運營和財務計劃。將公司的關鍵目標合理化並兼顧到資本投資。公司目標轉化成有形的財務指標。投資決策和目標產生整合的財務報表,把財務目標和財務指標聯系起來。然後整個組織圍繞這些目標和指標運營。

2、財務管理費用:管理費用指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活動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工資和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勞動保險費、待業保險費、研究開發費、業務招待費、房產稅、土地使用稅、技術轉讓費、技術開發費、無形資產攤銷、壞賬損失等。

3、在現代企業管理當中,財務管理是一項涉及面廣、綜合性和制約性都很強的系統工程,是通過價值形態對資金運動進行決策、計劃和控制的綜合性管理,是企業管理的核心內容。

⑦ 財務管理辦法是股東大會還是董事會決議

《財務管理辦法》屬於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由董事會制訂即可。
股東大會與董事會職權區別如下:
一、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二)審議批准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擔保事項;
(十三)審議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事項;
(十四)審議批准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
(十五)審議股權激勵計劃;
(十六)審議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二、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大會,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方案;
(七)擬訂公司重大收購、收購本公司股票或者合並、分立、解散及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東大會授權范圍內,決定公司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押、對外擔保事項、委託理財、關聯交易等事項;
(九)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董事會秘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並決定其報酬事項和獎懲事項;
(十一)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訂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項;
(十四)向股東大會提請聘請或更換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五)聽取公司經理的工作匯報並檢查經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職權。

⑧ 想要一份關於信息科技公司的財務分析

保利房地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司的財務管理工作,規范公司的財務行為,維護股東的權益,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財務管理制度。
第二條 除特別說明外,本制度所稱「公司」的范圍包括股份公司本級、各級控股子公司以及納入股份公司合並會計報表范圍內的其他主體。控股子公司和納入合並會計報表范圍內的其他主體統稱「子公司」,公司持有股權或類似權益但未達到控制條件的其他公司或主體統稱「參股公司」。
第三條 本制度是公司財務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在公司范圍內統一執行,各參股公司參照執行。公司的財務管理部門和各子公司應根據本制度及國家相關法規、准則的規定及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建立和完善各項基礎財務工作制度。
第四條 公司本級及各子公司的財務行為和財務管理工作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並接受有關主管部門、公司監事會以及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二章 財務管理體系
第五條 公司的財務管理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原則,在股份公司按照本制度規定對公司范圍內財務工作統一管理、統一指導的基礎上,財務管理體系中各層級、各崗位按照相應的職責和許可權履行財務管理職責,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六條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所在公司財務管理工作的最終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財務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公司財務管理工作承擔最終責任。
第七條 公司的以下重大財務事項需由股份公司股東大會按規定程序審議通過:
(一)決定公司的投資計劃。
(二)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
(四)股份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
(五)發行公司債券。
(六)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
(七)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八)達到規定條件需由股東大會審議的重大資產購買和出售。
(九)達到規定條件需由股東大會表決的交聯交易。
(十)達到規定條件需由股東大會審議的擔保行為。
(十一)變更募集資金用途。
(十二)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需由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其他財務事項。
第八條 公司的以下重大財務事項需由股份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其中涉及股東大會許可權的財務事項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後需報股東大會審議批准: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
(四)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生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方案。
(五)擬訂公司重大收購、收購本公司股票或者公司合並、分立、解散及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決定達到規定條件需由董事會審議的房地產項目投資、股權投資、資產處置、重大合同簽訂、對外擔保和風險投資。
(七)達到規定條件需由董事會審議的關聯交易。
(八)提請聘請或解聘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九)制定或修訂本財務管理制度和公司的主要會計政策,審議和批准公司對外披露的財務報告。
(十)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本財務管理制度規定需由董事會審議通過的其他財務事項。
第九條 各子公司股東會、董事會關於財務管理的職責許可權由其章程規定,但必須符合《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制度的規定。各子公司發生的財務事項如涉及股份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許可權的,除需按其所在單位的規定履行簽批程序外,必須按規定程序報股份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審議表決通過後方可實施。
第十條 各級公司總經理對所在公司的日常財務管理工作全面負責,向所在公司董事會報告財務工作和提交年度預決算預案、經營計劃預案等重要財務事項預案,組織落實董事會相關財務決議,完善各項財務制度。
第十一條 各級公司原則上設置財務總監崗位,按照公司的人事制度規定任免。財務總監為所在公司的財務負責人,具體分管負責所在公司的日常財務管理工作,向所在公司總經理負責並匯報工作。子公司由於管理需要或其他原因暫未設置財務總監崗位的,由財務經理代為履行職責。
第十二條 公司實行財務總監委派制,各一級子公司的財務總監原則上由股份公司委派,業務上接受股份公司財務管理部門的統一管理。委派的財務總監經所在公司履行董事會表決程序後任命。
各子公司投資設立的下屬子公司,可由其直接委派財務總監,報股份公司財務管理部門、人事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各級公司財務總監的主要職責和許可權包括:
(一)按照國家財經法規和公司制度的規定監督和審批所在單位的財務收支行為,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和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的行為以及其他有可能損害公司經濟利益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和糾正,制止無效的,有權提請公司按規定處理。
(二)負責組織所在單位的會計核算,按照財經法規和公司的統一要求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各種財務管理報表,對財務會計基礎工作的規范性,會計信息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直接管理責任,對不符合會計制度和公司相關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責任予以糾正。
(三)組織編制財務預算和各項財務收支計劃草案,具體組織落實和監督執行公司制定的相關財務預算、計劃、方案等,對於偏離預算、計劃和既定方案的經濟事項有權予以糾正或提請公司按規定進行處理。定期完成公司財務預測和財務分析工作。
(四)負責所在公司資金的籌集、回收和管理,確保資金的安全,保障公司項目開發和日常經營管理的資金需要,有效降低資金成本,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
(五)負責所在公司的資產管理,確保公司資產的安全與完整,促進資產的保值增值,對侵害公司資產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並提請公司按規定進行處理。
(六)參與所在單位的經營計劃和項目投資、重要經濟合同簽訂、資產購置和重組等重大經濟事項的討論和研究,為公司的重大經濟決策提供財務依據和專業意見。
(七)負責所在單位的稅務工作,與稅務機關建立良好的稅務關系,按照國家稅務法規的規定及時足額申報繳納各項稅費;做好各開發項目的稅務籌劃,合法降低項目的稅務成本。
(八)具體負責建立和完善各項財務基礎工作制度,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各項財務制度得到有效執行,提高財務工作的規范化水平。
(九)負責對所在單位財務部門和財務人員的管理,定期對財務人員進行考核,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合理配置財務人員的方案,支持財務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十)管理和監督下級子公司的財務管理工作,接受和配合上級公司的內部審計以及有關主管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十一)根據公司制度規定履行與財務管理相關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各公司應設立財務部門,配備專職財務人員。財務部門在財務負責人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具體負責落實財務會計核算和各項財務管理工作,協助財務負責人完成財務工作職責。
第十五條 財務人員應該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及與所任崗位相稱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有違反財經法規等不良記錄的人員原則上不得聘任為公司的財務人員。
第十六條 各級財務部門應完善崗位設置,完善內部控制體系,嚴格執行不相容職務相分離原則。
第十七條 財務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依法從事財務工作。
第十八條 財務人員因各種原因發生工作崗位變動的,必須按規定做好工作交接,移交所有經管財務資料和其他經營資料。未辦妥交接手續的,不得辦理轉崗或調動、離職等手續。
第三章 財務會計管理
第十九條 公司執行統一的會計政策。各級公司統一執行國家制定的會計法律法規、會計准則及公司制定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按照統一口徑進行會計核算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政策、會計估計和具體會計核算方法及財務報告的編制方法必須符合會計法律法規、會計准則的規定。
第二十條 各級公司獨立設賬,獨立核算盈虧。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但符合會計主體認定條件的單位,也可以獨立設賬核算。
第二十一條 公司財務管理部門和各子公司應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准則的規定和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建立和健全基礎財務會計工作管理制度,加強財務會計基礎工作的規范化管理,全面提高財務會計工作效率與質量。具體會計核算方法和日常財務會計工作管理要求由公司財務管理部門和各子公司制訂的內部財務會計工作管理制度進行規范。
第二十二條 各公司應建立完善的財務會計信息和會計檔案管理制度,保證財務會計信息和會計檔案的安全和完整,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期限妥善保管財務會計檔案。
第二十三條 各級公司應按照國家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格式要求編制和報送財務會計報告,各子公司必須按照股份公司的要求按時上報財務會計報告。各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根據真實的交易、事項以及完整、准確的賬簿記錄等資料進行編制,並經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和企業負責人簽名和蓋章,各簽字蓋章的人員對財務會計報告會計信息的合法、真實和完整在各自職責范圍負責。
第二十四條 公司正式對外披露的財務會計報告需經股份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除正常的對外披露途徑外,任何人不得提前對外泄露公司的財務會計信息和相關經營信息,不得擅自對已披露的財務會計信息和相關經營信息對外進行解釋。
第二十五條 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按規定需經審計的,由經股份公司董事會審議批准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審計結果報董事會審議。
第六章 財務預算管理
第二十六條 公司實行預算管理制度,通過財務預算的編制、審批和執行嚴格控制各公司的成本費用開支,確保各項經營計劃和財務目標如期實現。財務預算的執行情況作為各子公司經營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七條 財務預算的編制實行統一組織、逐級落實的原則。各公司應按照股份公司統一的內容、格式、時間節點等要求編制和上報財務預算。各公司每年應成立總經理領導下的預算編制管理機構,協調組織各業務部門和下屬單位的預算編制工作,按時完成公司下年度財務預算的編制。
第二十八條 財務預算的編制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從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出發,做到既符合公司整體發展規劃和預算目標要求,又符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切實可行。各公司編制的財務預算應報所在公司董事會審批。
第二十九條 財務預算經董事會批准後執行,各公司應分解各項預算指標至各層級,各部門,明確預算執行責任人,採取有效措施確保預算的執行。
第三十條 在預算執行過程中,由於客觀環境變化、經營計劃改變、項目開發銷售進度變化等致使實際情況與預算發生或將要發生重大偏離的,各公司應及時對財務預算提出修訂建議意見,按規定報批後修訂。
第五章投資管理
第三十一條 公司實行統一的投資管理制度,各級公司的房地產業項目投資、股權投資、委託理財、風險投資等統一由股份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按各自許可權審批。
第三十二條 公司的投資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產業政策,符合公司的發展戰略要求和現有條件,符合成本效益原則,有利於提高經濟效益。
第三十三條 股份公司董事會有權批准在最近經審計總資產50%以內的房地產項目投資,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30%以內的股權投資以及不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風險投資(期貨和其他衍生金融工具投資)。超過上述標準的投資需經股東大會批准。
第三十四條 為了控制投資風險,保證投資項目的經濟效益,相關公司的經營班子應對擬投資項目的可行性進行充分研究論證,並提出可行性報告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立項、審查和決策,重大投資項目應組織有關專家、專業人員進行評審。具體投資決策程序由公司的相關管理制度規定。
第三十五條 經批準的投資項目,相關公司及時組織實施,嚴格按照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實施方案以及股東大會、董事會審批意見落實項目投資節點計劃,加強項目開發管理,採取有效措施嚴格控製成本,確保預期經濟效益的按時實現。
第三十六條 項目投資結束後,具體實施投資的公司應對項目的經濟效益進行後評估。
第三十七條 公司通過並購、注資等方式進行股權投資或取得其他公司的控制權時,應對目標企業進行盡職調查,並聘請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和評估,以經審計評估後的價值作為定價的參考依據。
續。
第四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八條 貨幣資金、應收及預付款項、長期股權投資、無形資產由財務部門負責管理,交易性金融資產由證券投資部門負責管理,生產用固定資產歸生產管理部門負責管理,非生產用固定資產由辦公室負責管理,未開發土地由開發部門負責管理,在建項目及工程用設備物料由工程部門負責管理,已完工物業及出租物業由客服部門負責管理。各項資產統一由所在公司財務部門核算,各級財務部門應對資產的管理履行會計監督職責。在資產的日常管理過程中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相關部門應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條 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需經股東大會審議批准,最近經審計凈資產30%以內資產處置由董事會審議批准。
第四十條 各級公司應建立和完善資產管理辦法,規范資產管理行為,依法管理和經營公司資產,保證公司資產的安全和完整,促進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一節 資金管理
第四十一條 公司可以通過增資擴股、發生企業債券、銀行貸款、發行信託基金、合作開發、引進房地產投資基金、少數股東對等投入及接受其他單位提供資金、票據貼現、銷售回籠等方式籌資項目開發、拓展和生產經營所需的資金,並按規定的許可權分別向董事長、董事會、股東會履行審批和備案手續。資金的籌集應根據項目開發、拓展和生產經營的實際資金需求進行,盡量避免資金閑置,並嚴格控制資金成本和財務風險。
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下屬單位不能直接進行權益資本籌資和債務性籌資。
第四十二條 公司的資金實行統一管理制度,各級公司的資金由股份公司統一調度和統籌安排使用。股份公司於每年末按照公司整體發展規劃和下年度經營計劃做好下年度公司整體的資金預算,對資金整體需求、資金保障計劃提出可行方案,報董事會審批後執行。各子公司也應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做好本單位資金預算,各子公司的資金預算應與公司的整體資金預算保持一致。
第四十三條 資金預算經批准後,各級公司的應嚴格執行,認真組織落實,做好資金籌集和使用的計劃安排。
第四十四條 公司的所有資金必須納入法定會計賬冊核算,不得坐收坐支,嚴禁賬外循環和違規設立「小金庫」。各級公司應建立和執行嚴格的資金管理基礎制度,保證資金安全和正常周轉,確保應收資金的及時回收,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四十五條 各級公司的會計和出納不能由同一人擔任,開具銀行支票所需的印章必須分由兩人或兩人以上保管,銀行支票印章的保管理人員不得在空白或內容填列不全的支票上蓋章。
第四十六條 各級公司應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制定明確的資金支付審批許可權和程序,各項資金的支付必須嚴格按規定許可權和程序審批。對於未經規定程序審批或超越許可權審批的款項,出納人員不得支付資金,其他財務人員不得辦理有關財務事項。付款申請需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第四十七條 所有的資金的支付必須依據有效合同、合法憑據和齊全的手續,並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據,杜絕白條或不規范憑證、票據支取資金。由於特殊原因暫時未能取得合法有效票據的,應做好相應台賬記錄,明確催收責任人和催收期限,因未及時催收給公司帶來稅務問題或其他不利影響的,應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八條 除股份公司按照規定統一調撥資金、子公司向其下屬公司調撥資金、以及員工正常業務工作借支外,各級公司的資金原則上不得外借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如確需,必須經股份董事會審批。資金的外借使用應遵循等價有償原則,並確保安全回收。
員工因辦理業務需要預先借支資金的,必須按照規定在授權范圍內審批辦理借支手續,並在相關業務辦妥後及時報銷銷賬或退還所借支的資金。
公司資金不得外借給股份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
第四十九條 未經股份公司董事會在其許可權范圍內審議批准,各級公司的資金不得投入證券市場從事有價證券買賣活動,或從事其他任何形式的委託理財、風險投資活動。
第五十條 公司本級財務管理部門和各子公司應加強對現金的管理和監督,在規定的范圍內使用現金,保證庫存現金的安全。財務部門應建立現金定額制度,對於超出定額的現金應及時存入銀行。
第五十一條 各級公司的所有銀行賬戶必須由所在公司的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其他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開立銀行賬戶。
銀行賬戶必須以本單位的名義開立,不得違反規定以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名義開立,嚴禁將公款私存、出租或出借銀行賬戶。
各級公司財務部門應定期對銀行賬戶進行清理,對於長期不使用、不需用的銀行賬戶應及時予以注銷。
第五十二條 資金收支必須及時入賬,做到日清月結。各級公司財務部門的會計人員應按月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和盤點現金,保證賬實相符,出現賬實不符情形的必須及時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及時糾正或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節 應收及預付款管理
第五十三條 各公司應建立完善的應收及預付款管理制度,完善相關業務流程,確保應收及預付款的安全回收。
第五十四條 各級公司應對應收款項和預付款項設立台賬逐筆登記發生時間、欠款單位或個人、欠款原因、欠款金額、到期時間、催收責任人等,定期清理,按時催收。台賬中記錄的應收賬款除賬面反映的應收賬款外,還應包括賬上尚未結轉收入,在賬上暫時未體現為應收賬款,但根據合同約定應收的銷售房款及其他收入。
對於逾期時間較長的應收款項,應作為重點催收對象,由財務、法律、銷售、客服等相關部門共同催收,並注意訴訟時效的保護,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公司對其擁有合法訴訟權利,避免超過訴訟時效而喪失訴權,致使應收款項無法收回。對於期限較長的預付賬款也應及時清理。
第五十五條 各公司應形成定期召開應收賬款專題會議的制度,由財務、法律、銷售、客服等相關部門參加,定期分析、研究應收賬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共同尋求解決方法。
第五十六條 由於客觀原因確實無法收回,符合公司壞賬確認條件的應收款項,各級公司應在取得核銷證據後及時按規定程序報其董事會核銷壞賬。
第五十七條 公司員工因工作調動、辭退、辭職等原因離開原工作單位的,應結清所欠公司款項,未辦妥結清手續的不得辦理調動或離職手續。
第三節 固定資產管理
第五十八條 各級公司應建立和完善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制度,對固定資產的購建、使用、處置、保管和登記等基礎工作實行規范化管理,確保固定資產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五十九條 各公司應在編制年度財務預算時確定下年度的固定資產購置計劃,並按照預算實施固定資產購置,超出預算范圍內的固定資產購置,應按規定許可權審批。
第六十條 累計不超過500萬元的固定資產購建和處置由股份公司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審批,500萬元以上但未超過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30%的固定資產購建和處置由股份公司董事會審批,超過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30%的固定資產購建和處置由股份公司股東大會審批。董事長可以根據經營管理需要將其審批許可權范圍內的固定資產購建和處置按照一定的額度授權給各級公司總經理審批。
各子公司預算范圍以外單位價值10萬元以上的固定購置應報其董事會審批,並報股份公司財務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十一條 各公司嚴禁用公款以私人名義購置固定資產,所購置的固定資產必須全部納入法定會計賬內管理和核算。
第六十二條 各公司的固定資產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清查盤點,並與會計賬上記錄核,確保賬實相符,不相符的應及時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對於已經失去使用價值、需要報廢的固定資產,應及時按照許可權報請審批清理。
第四節 其他資產管理
第六十三條 各公司應建立和完善招投標等機制,有效降低各種物料、設備的采購成本。相關歸口管理部門應做好驗收和保管工作,保證其安全和完整。已完工物業及出租物業應定期維護。
第六十四條 股權投資、證券投資所形成的資產以及其他資產按照本制度其他章節及公司的相關制度規定管理。公司資產對外捐贈的管理制度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另行制定。
第五章 負債及擔保管理
第六十五條 公司及各子公司應適度控制負債規模,嚴格控制財務風險。
第六十六條 公司發行企業債、發行信託資金、銀行貸款等對外舉債行為需經董事會、股東大會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董事會每年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授權股份公司董事長在每年度股東大會批準的新增借款額度范圍內批准單筆金額不超過一定額度的貸款和相關抵押。
第六十七條 公司的以下擔保行為需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不包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擔保和為購房客戶提供的按揭擔保,已解除的擔保額不佔用相應額度):
(一)公司本級及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二)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三)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四)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五)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股份公司董事會在未達到上述標准且累計不超過1億元的范疇內有權審批擔保。
第六章收入、成本、費用
第六十八條 公司各種收入均應有合法的依據、憑證,並規定全部納入法定會計賬冊核算,及時進行確認和反映,依法繳納各種稅費。
第六十九條 各公司應建立完善的成本控制管理體系,並按照財務預算嚴格控製成本費用的開支。成本、費用的支出應真實、合法,並取得有效的原始憑證。
第七章 利潤分配管理
第七十條公司當年的稅後利潤按以下順序分配:
(一)如有未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二)按法律規定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10%);
(二)根據股東大會的決定提取任意盈餘公積;
(三)根據股東大會的決定對剩餘利潤進行分配。
第八章附則
第七十一條 關聯交易、對外擔保等其他財務事項由公司制訂的專門制度進行規范,各公司應嚴格遵守。
第七十二條 公司章程及相關管理制度對股東大會、董事會、董事長許可權的規定發生變化的,按章程及相關管理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七十三條 本制度規定與國家頒布的財經法規或公司章程相抵觸時,以國家財經法規、公司章程的規定為准。
第七十四條 本制度經股份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施行。
希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