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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保全上市公司股票價格變化

發布時間: 2022-04-21 04:44:20

㈠ 申請財產保全,對方公司賬戶沒資金怎麼辦

申請財產保全,對方公司賬戶沒資金的,仍可以對其銀行賬戶進行凍結,在凍結的限額之內,對方銀行賬戶中的資金只能進,但不能使用或轉出。同時,也可以由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對方公司的其它資產,包括機器設備、產品、車輛、房屋等。

在強制執行中,如果當時財產保全的賬戶金額不足的,可以由法院繼續凍結被執行人的其它賬戶,或執行歸被執行人所有的其它財產。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

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1)司法保全上市公司股票價格變化擴展閱讀:

《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保全限於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也認為,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范圍應當限於當事人爭執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採取保全措施。所以,財產保全的范圍,不能超過申請人請求的范圍,或者不能超過爭議財產的價額。

採取保全措施,只能在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范圍內,才能達到財產保全的目的,使申請人的權益得到實現,也避免給被申請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㈡ 什麼是股權保全

您好,以下資料僅供參考。
試論股權保全及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作者: 申全民 發布時間: 2008-10-20 13:4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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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在司法實踐中,對股權的保全和執行案件呈上升趨勢且復雜化,嚴格把握和正確適用法律處理好對股權的保全和執行是法律賦予司法機關一項重要職權。反之,如處置不當,則會引起諸多新的問題。現行法律、規定對股權的保全和執行規定了一般性原則,但在司法實踐的具體操作中發現存在若干問題,很有必要研究探討並加以完善。
一、股權的概念

股權又稱股東權,是指股東基於出資或認購股份的行為而在依法設定的公司中取得股東地位,因而在公司中享有的以財產受益權為核心並可依法參與公司事務的權利。按照股東行使權利的目的不同,可以將股東權利分為自益權和共益權,這也是公司法理論對股東權最基本的分類。自益權是指股東以從公司獲取經濟利益為目的的權利或者股東以自己的利益為目的而行使的權利。自益權包括:股利分配請求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新股認購優先權、股份買取請求權、股份轉換請求權、股份轉讓權、股票交付請求權、股東名義更換請求權和無記名股份向記名股份的轉換請求權等。共益權是指,股東以參與公司的經營為目的的權利或者股東為自己利益的同時兼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權利,共益權包括;表決權、代表訴訟提起權、股東大會召集請求權和召集權、提案權、質詢權、股東大會決議撤銷訴權、股東大會決議無效確認訴權、會計文件查閱權、會計帳簿查閱權、董事會違法行為制止請求權、公司解散請求和公司重整請求權等等。前者主要是資產受益權,後者主要是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

二、股權的保全及執行的法律依據

雖然一直以來法學界對於股權能否作為保全和強制執行標的都存在著很大的爭論,但自1992年以後最高院發布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釋,確認了股權的可執行性,尤其是2006年1月1日實施的新公司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股權的可執行性。目前我國關於股權的保全及執行的相關規定為:

1、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9月7日公布並執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執行人以其全部資產作股本與外方成立合資企業的應當如何執行問題的復函》。

2、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7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下稱《執行規定》)第51條至第56 條的規定。

3、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9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凍結、拍賣規定》)。

4、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下稱《拍賣、變賣規定》)。

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訂)(下稱新《公司法》)第73條、74條的規定。

三、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雖然我國目前已經有了上述一系列的關於股權的保全和執行的規定,但都比較原則,在實踐操作中存在著不少的問題,亟需加以完善。

1.股權保全裁定書及協助執行書的送達對象問題及建議。

《執行規定》第53條第二款規定「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應當通知有關企業不得辦理被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轉移手續,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被執行人不得自行轉讓。」《凍結、拍賣規定》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凍結或者解除凍結股權,除應當將法律文書送達負有協助執行義務的單位以外,還應當在作出凍結或者解除凍結裁定後7日內,將法律文書送達股權持有人或者所有權人並書面通知上市公司。」我們可以看出,股權保全的基本程序為,作出保全股權的裁定書,向被執行人送達;作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向股權所指向公司送達,要求其不得辦理股權轉讓手續,並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紅利。

在實踐中易產生爭議的是,應否向工商管理部門送達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對同一股權如果甲法院僅向公司送達了裁定書,沒有到工商管理部門送達法律文書,而乙法院向工商部門送達了裁定書和協助通知書,乙法院的保全措施能否對抗甲法院?關於這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2001)執協字第16號《關於中國重型汽車集團公司股權執行案的復函》給出了答案,該復函指出:「我們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53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其他法人企業投資權益或股權的,只要依法向相關有限責任公司、其他法人企業送達了凍結被執行人投資權益或股權的法律文書,即為合法有效。因此,本案中上海二中院、四川眉山中院實施的凍結重汽公司股權的措施是合法有效的。天津一中院、北京二中院關於既向聯合公司送達凍結股權的法律文書,又到工商管理機關進行登記才發生法律效力的主張,並無法律規定,故不能否定上海二中院、四川眉山中院凍結股權的效力。」由此可見,最高法院2001年時的結論為:凍結有限責任公司股權以向股權所在公司送達相關法律文書為准,辦理公司登記的工商機關不是法定條件。而在此之後,2006年1月1日施行的《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新公司法確立了不經工商登記機關登記的股東或者股權變更不能對抗第三人的制度。

筆者認為,在新《公司法》施行後,股權轉讓需要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人民法院凍結股權應當向工商機關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此舉可防止股權遭惡意轉移登記;也可產生公示作用,告知潛在的股權交易者,股權已經被保全,股權交易存在風險,有利於保護潛在的股權交易第三人。

2 .股權凍結公示制度的建議。

我國目前關於股權凍結的公示制度尚未建立。筆者認為作為被執行標的的股權是一種隱形權利,它不像財產、實物一樣是有形的,財產所有人可實際佔有、使用、收益、處分,股權在實際運作中,股權的價值是一個變化的,股權的價值隨著公司的生產經營及資產情況的變化而產生變化;其次股東通過運用權利來實現對企業財產的控制,股東容易通過操縱公司來妨害股權的保全和執行,採取諸如盈利不分紅,轉移公司財產,為公司財產設定抵押,突擊償還特定人債務等手段來降低被執行股權價值,打擊潛在購買人意願,以逃避執行。在實踐中若因被執行人自身債務引起的糾紛的執行,申請執行人很難適用合同法關於撤銷權的規定來撤銷公司的惡意行為,也難以利用新公司法中禁止股東濫用公司法人地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規定保護,造成股權保全和執行往往是雷聲大,雨點小,最終難以執行成功。

因此,筆者認為不僅應建立股權凍結公示制度,而且還應根據股權的上述特點賦予該公示制度相應的防止股東控制公司妨害股價保全和執行的作用,起到對公司及股東的震懾和對潛在交易第三人的提示風險的作用。在股權凍結經公示後,即不存在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問題,故一旦發現有此行為,由債權人向法院起訴申請撤銷,同時亦有利於防止出現公司股東惡意出售股權的行為發生。這樣的股權凍結公示制度建立後,較好的平衡了各方的權利,對股權有較好的保全作用。

3.股權凍結范圍的問題及建議

從《執行規定》第51-55條的規定看,目前,法律、司法解釋所規定的凍結股權的范圍只包含了股權自益權中的分紅權和股份轉讓權,對股權所包含的其他各項權能未作涉及。執行實踐中的問題是,在人民法院依《執行規定》第51-55條的規定凍結被執行人所持股權的分紅權、股份轉讓權後,公司、公司其他股東、被執行人通過行使共益權中的相關權能逃避執行。

因此,筆者建議,應對股權的凍結范圍做出新的明確規定,將對股權的自益權和共益權中的各項權能的限制包含其中,被執行人所持股權各項權能的行使必須經人民法院或債權人審查,利害關系人對審查意見不服的可賦予其向上一級法院的復議的權利,為保障公司及其股東的利益,審查及復議的期限應當盡可能設置得短一些。

4.股權執行中的幾類問題及建議

①工商登記與公司股東名冊記載不一致的問題。

實踐中,有時會出現公司工商檔案中的股東登記與股東名冊的登記不一致的情況,如股份轉讓後未及時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等,或者雖然工商登記與股東名冊登記一致但股權的真正所有人為第三人的情況,如股東為規避法律進行隱名投資。在這兩種情況下,如何確定公司股東資格是股權強制執行程序中一個不可避免的問題。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對此無明確的規定,司法實踐中各法院的做法也不同,有的法院以工商登記為准,認為隱名投資或股權轉讓協議僅在公司范圍內有效,不能對抗第三人,有的法院以股東名冊登記為准,認為股東名冊是確認股東資格的依據,工商登記變更只是基於行政管理考慮,不影響股東資格的消滅與取得;還有的法院以實際出資或認購股權的事實為准,認為只有實際出資者才享有股東權,無論股東名冊還是工商部門的變更登記都是公司的責任。筆者贊同第一種觀點,原因如下,首先,公司的工商登記對社會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善意第三人有權信賴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文件,即使該登記有瑕疵,第三人仍可認為是真實的,並要求所登記的股東承擔責任,這是商法公示主義與外觀主義的體現。其次,公司股東名冊是公司的內部文件,只對內產生約束力,且股東名冊作為公司的內部資料也很容易被偽造;再次,當事人之間的隱名投資協議或股權轉讓協議等雖然自簽訂之日起就發生法律效力,但根據合同相對性的原則,這些協議也只能約束簽約的雙方當事人,而不能對抗第三人。因此為了維護交易安全和社會穩定,充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在股權強制執行中,對公司的股東資格進行確認時應以工商登記為依據。

②分期出資的股權執行問題

新《公司法》在公司資本制度上作出了較原公司法寬松的規定,即不要求在設立時一次全部繳清。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新《公司法》同時授予了公司章程對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自行約定的權利。這勢必導致大量的尚在出資期限內分期繳納出資的股權。這類股權的出現,給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帶來新的適用難題。解決此類股權的執行問題的關鍵在於對公司章程如何看待的問題,強制執行和公司章程誰應該給對方讓道的問題。筆者認為,公司章程的效力可以分為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兩部分:對內具有確定股東及其權利義務、對抗股東間其他約定的效力;對外公司章程具有公示的效力,依照公示公信原則,公司章程是相對人據以判斷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以及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公司法規定的必要登記事項的依據。因此,公司章程對股東出資的約定因登記而具有公信力,並產生對外效力,強制執行應尊重章程的規定。在執行時,應該按其實繳資本佔全部股東的實繳資本的比例確定持股比例,依此持股比例來評估股權價值,待執行完畢後,由股權承受人按照章程的規定承擔分期出資的責任。

四、立法建議

在我國,「執行難」一直是一個大問題,民事執行制度的不完善是其中一大原因,關於特殊財產權利(包括股權)的執行更是如此,對很多問題並沒有作出具體詳細的規定和有效的措施,實踐操作性較差,無法滿足形勢發展的需要。筆者認為,應當仿效國際上一些國家的作法,制訂一部獨立的《強制執行法》,將保全和執行的標的予以分門別類,並規定各類標的適用與之相適應的執行措施,特別要注意有關特殊財產權利(包括股權)的保全和執行問題。

(作者單位: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來源: 中國法院網

㈢ 股東股票被凍結是利好還是利空,分析一下就知道

股東的股票被凍結,對於該股東並不是好事,是利空的。因為一般都是具備違規或者違法以及民事糾紛問題之後才會被凍結;但是對於其他股民來說也未必就是壞事,至少流通股份減少了並不是壞事;所以從總體來看應該屬於中性,對股價算不上是利好,也算不上是重大利空。股票被凍結是有多種情況的,如果被司法凍結的股票股東是上市公司的一般股東,被凍結是因個人原因的話,該股東並不會影響上市公司的運營發展,那麼很可能不會造成利空的影響。並且這樣的大股東股票被司法凍結,還可以減少市場可供股票交易的數量,然後有可能還會利好於股票價格的上漲。如果被司法凍結的股票股東是上市公司的主要控股股東的話,那麼有可能會影響到上市公司的運營發展。在此時便會對股票產生利空的影響。而如果被司法凍結的是上市公司主要控股股東的親友、合夥人以及關聯人等,那麼很有可能是上市公司的高管或者是投資人出現了內幕交易,這是屬於違法違規行為的,則很可能會導致上市公司的股票出現下跌,造成利空影響的。

股票停牌

股票停牌就意味著不能夠進行交易,如果不能交易,那麼投資者持倉的股票就不能夠賣出,只能等到股票開盤以後才能夠買入或者是賣出;此外,如果投資者持倉有可用資金,這個裡面的資金是不受影響的,投資者可以直接銀證進行轉出。

股票停牌的意思

股票停牌的意思指的就是某一股票臨時停止交易。那麼這些停牌的股票到底需要停多久,一般情況,有的股票從停牌到恢復所耗時間才需要一小時左右,而有的股票停牌1000天以上都是有可能的,而停牌的原因是決定停牌時間長短的重要因素。

停牌的原因

(1)發布重大的事項。指的是公司的(業績)信息披露、重大影響問題澄清、股改、股東大會、收購兼並、資產重組等情況。一般情況下,因為發布重大的事項導致停牌的,期間時間是不一定的,但是肯定是在20個交易日以內。但是對於比較復雜的情況,這個停牌也許需要好幾年。

(2)股價的波動異常。指的是這個股價的漲幅形成了從來沒見過的波動,比如在深交所有條規定是:「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20%」,這種情況大約會停牌1小時。

(3)公司自身原因。如果公司出現不同程度的違規交易所接受的停牌時間也是不一樣的。

停牌的股票如何操作

一般,一些股票的大漲或者是大跌的情況在復牌後都會出現,因此股票的成長性是極其重要的,這個是需要從不同的角度去思考的,然後再得出相關結論。在股市中,一定不能沉不住氣,通常出現這種情況在股市裡是禁忌,投資者一定要對股票進行全面的分析,這是必須也是首要的。

㈣ 股票被司法拍賣為什麼莊家還壓盤股票不上上漲

股票被司法拍賣和股票上漲沒有什麼關系。買的人多了自然會上漲,賣的人多了自然會下跌。股票被拍賣股票並不代表會有更多的人買入,股價不上漲是正常的。

㈤ 股東股權被司法凍結是利空還是利好

公司的主要股東,股權被司法凍結後可能會影響公司的運營,這是利空。

大股東股份被凍結,整個公司都會受到牽連,負面影響。如果大股東占股三分之一以上,公司無法決策。

股權凍結,一般屬於中性偏空;因為凍結之後流通盤會縮小從供應量的角度是好事,算利好;又因為股權被凍結多屬於違規違約事件,對大股東不利因素客觀存在,從基本面角度看是隱含利空,一般是風險大於機遇,利小弊大。

(5)司法保全上市公司股票價格變化擴展閱讀:

利空:對空頭有利,能促使股價下跌的因素和信息,如:銀根抽緊 ,利率上升,經濟衰退,公司經營狀況惡化等。

比如2010年1月12日,央行宣布上調存款類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准備金率0.5個百分點,重大利空消息,導致13日滬指跌2.8%,深成指跌2.97%。

參考考資料來源:網路-股市利空

㈥ 被司法凍結的股票價值能隨市場價格波動產生變化嗎

司法凍結的股票,和凍結的房產,本質上都是一樣的,只是財產保全的手段
真要計算價值,是股票賣出時才計算,和房子被拍賣完畢才計算價值一樣

㈦ 法院是否能直接凍結股票

可以。股票賬戶的銀行卡被法院凍結了,會影響買賣股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債權人有權利對規定時間內不還款的債務人做出法院申請,保全其相應的資產或者凍結其賬戶,包括銀行賬戶和證券資金賬戶。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凍結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拓展資料:
失信被執行人賬戶會被凍結嗎
不一定,分兩種情況:
1. 因欠金融機構或個人錢會被凍結,法院可直接把所有進入該人名下的銀行卡內現金轉走,支付給債主或其他機構。
2. 因信用原因,被列入國家失信被執行人員名單的,不會被凍結,但會有很大影響。

㈧ 對股權如何財產保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的規定,對股權的查封和凍結的措施規定如下:

51條:對被執行人從有關企業中應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權裁定禁止被執行人提取和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並要求有關企業直接向申請執行人支付。

對被執行人預期從有關企業中應得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凍結措施,禁止到期後被執行人提取和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到期後人民法院可從有關企業中提取,並 出具提取收據。

52條:對被執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憑證(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並強制被執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轉讓,也可以直接採取拍賣、變賣的方式進行處分,或直接 將股票抵償給債權人,用於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

53條: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其他法人企業中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凍結措施。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應當通知有關企業不得辦理被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轉移手續,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被執行人不得自行轉讓。

54條:被執行人在其獨資開辦的法人企業中擁有的投資權益被凍結後,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轉讓,以轉讓所得清償其對申請執行人的債務。

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徵得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後,予以拍賣、變賣 或以其他方式轉讓。

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不購買的,視 為同意轉讓,不影響執行。人民法院也可允許並監督被執行人自行轉讓其投資權益或股權,將轉讓所得收益用於清償對申請執行人的債務。

55條:對被執行人在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中的投資權益或股權,在徵得合資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對外經濟貿易主管機關的批准後,可以對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予以轉讓。

如果被執行人除在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中的股權以外別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其他股東又不同意轉讓的,可以直接強制轉讓被執行人的股權,但應當保護合資他方的優先購買權。

56條:有關企業收到人民法院發出的協助凍結通知後,擅自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或擅自為被執行人辦理已凍結股權的轉移手續,造成已轉移的財產無法追回的,應當在所支付的 股息或紅利或轉移的股權價值范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8)司法保全上市公司股票價格變化擴展閱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0條、第101條的規定,財產保全分為訴訟中財產保全和訴前財產保全;此外,在知識產權法中還規定了訴前行為保全制度。

范圍

財產保全的作用是,防止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處分有爭議標的物或者處分判決生效後用以執行的財產,以防止糾紛擴大,並保障生效判決得到執行。

但是,如果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不當,會給當事人財產權和人身權造成損害。例如,對當事人的銀行存款全部予以凍結,超出申請人請求的范圍,會使對方當事人的經營活動受到限制。

《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保全限於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也認為,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范圍應當限於當事人爭執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採取保全措施。所以,財產保全的范圍,不能超過申請人請求的范圍,或者不能超過爭議財產的價額。

採取保全措施,只能在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范圍內,才能達到財產保全的目的,使申請人的權益得到實現,也避免給被申請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為了保證在執行程序中正確適用法律,及時有效地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實踐經驗,現對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作如下規定。

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執行

61.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以下簡稱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須直接送達第三人。

履行通知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其對被執行人所負的債務,不得向被執行人清償;

(2)第三人應當在收到履行通知後的十五日內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

(3)第三人對履行到期債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履行通知後的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違背上述義務的法律後果。

62.第三人對履行通知的異議一般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口頭提出的,執行人員應記入筆錄,並由第三人簽字或蓋章。

63.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對提出的異議不進行審查。

64.第三人提出自己無履行能力或其與申請執行人無直接法律關系,不屬於本規定所指的異議。第三人對債務部分承認、部分有異議的,可以對其承認的部分強制執行。

65.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內沒有提出異議,而又不履行的,執行法院有權裁定對其強制執行。此裁定同時送達第三人和被執行人。

66.被執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後,放棄其對第三人的債權或延緩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無異議又不履行的情況下予以強制執行。

67.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後,擅自向被執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執行人履行的財產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財產范圍內與被執行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執行的責任。

68.在對第三人作出強制執行裁定後,第三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對他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強制執行。

69.第三人按照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了債務或已被強制執行後,人民法院應當出具有關證明。

㈨ 上市公司股東所持股票被凍結的後續處理方法

這些被凍結的股票不能買賣。如果涉嫌犯罪的人需要用賣掉這些股票的錢還債,那將由法院組織拍賣。拍賣地點應當是在股市以外的大宗交易市場。 追問: 談一下你對 綠大地 這個企業本次大股東 股票 被凍結的看法好嗎? 如果可以的話,請您簡單介紹一下對於st大地的看法,謝謝。 回答: 綠大地 這 家公 司因涉嫌虛增資產、虛增收入、虛增利 潤正 在被證監會立案調查。原董事長何學葵因涉嫌欺詐 發行股票 罪已被逮捕。這在近年來屬於定性嚴重的違法違規案例。 丑聞被披露後公司股價從40元一路下跌至目前12.8元。以公司10年,09年業績來看,目前市場價格仍然太高。有許多機構深套其中。每有反彈,都是機構出逃的機會。 公司財務 問題嚴重, 注冊會計師 的 審計意見 為:無法表示意見。公司發展前景堪憂。現在該公司是帶*的公司,隨時有 退市風險 。 市場上有傳聞公司將「賣殼」,可能性不大。原因之一:公司與以往 上市公司 經營不善,尋求 資產重組 不同,它是以「欺詐」發行的 股票 ,證監會很難批准其重組;原因之二:公司股價還很高,沒人願意以高成本接手一個爛攤子。原因之三:公司還處在證監會的查處之中,公司的真實 資產 到底如何,尚無結論。至於原董事長手中被凍結的 股票如何 處理尚無法預計,因董事長的罪行與股票有關,如何處理至今尚無先例。 綜上所述,建議不管現在已經如何虧損,還得遠離該股,如果想搏個賣殼,也得當股價跌到5元以下。

㈩ 司法凍結股票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這些被凍結的股票不能買賣。如果涉嫌犯罪的人需要用賣掉這些股票的錢還債,那將由法院組織拍賣。拍賣地點應當是在股市以外的大宗交易市場。對公司股票進行司法處置,尤其是保全和執行,除傳統的管轄問題外,還會涉及上市公司股票作為被保全財產或主要財產的財產所在地的確認,以及以質押上市公司股票作為標的財產的實現擔保物權程序管轄法院的確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三條 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