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法律上規定哪些人不能炒股
法律明文規定了以下人群不能炒股:
1、未成年人,因為未具有行為能力,其所做的炒股行為無效;
2、我國《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第七十四條,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①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③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④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⑤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⑥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⑦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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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按照我國「證券法」規定,股票不得 ( )
股票發行可以分為平價發行、折價發行和溢價發行三種。
平價發行,是指發行人以票面金額作為發行價格。
折價發行,是指以低於股票面額的價格發行股票。按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我國不允許折價發行。
溢價發行,是指發行人按照高於股票面額的價格發行股票。我國公司法對溢價發行股票作了規定,即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證券法進一步作了明確規定,即溢價發行價格,"由發行人與承銷的證券公司協商確定,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所以股票不得 C 市價發行
❸ 公司法對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有何限制
《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又規定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交易。根據我國《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分為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兩種 如果按現行的證券法規,只允許股票在證券交易所或證券交易報價系統交易,而不開辦 發行申請人的股票上市,即使證監會批准了股票發行申請,其股票亦不得發行超過4億元人民幣的 比例必須在1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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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按照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股份在公司設立幾年內不能轉讓
1年。
我國公司法第142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❺ 簡述我國公司法對股份轉讓限制的主要規定
一、股權轉讓概述
(一)股權及其分類
所謂「股權」亦即股東權,是指股東因出資而對公司財產所享有的權利。股權的內容和表現形式並非是單一的,各國公司法所規定的股權也是多種多樣的,通常依不同的標准或從不同的角度,可對股權作以下分類:
1、根據股權的內容和行使的目的,股權可分為自益權與共益權。
自益權是指股東專為自己利益的目的而行使的權利。主要包括:發給出資證明或者股票的請求權、股份轉讓過戶請求權、股息和紅利的分配請求權、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請求權等。
共益權是指股東既為自己的利益又兼為公司的目的而行使的股權。主要包括:出席股東會的表決權、股東會的召集請求權、任免董事和公司管理人員的請求權、查閱公司章程及簿冊的請求權、要求宣告股東會議決議無效的請求權、對董事或監事提起訴訟的權利等。
自益權與共益權是對股權的基本分類。自益權主要是財產權,共益權主要是管理權,二者均為股權的內容。
2、根據股權的行使方式,股權可分為單獨股東權與少數股東權。
單獨股東權,是指可以由股東一人單獨行使的權利。每一個股東都享有並可以依自己的意志行使單獨股東權,而不受其他限制。少數股東權是指持有已發行股份的一定比例以上的股東才能行使的權利。行使少數股東權的股東既可是自己持股數達到一定比例的股東,也可是其所持股份合並達到一定比例的數名股東。
3、根據股權的性質,股權可分為固有權與非固有權。
固有權又稱法定股權或者不可剝奪股權,是指公司法賦予股東享有的,不得以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予以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非固有權又稱非法定股權或者不可剝奪股權,是指非由公司法直接賦予的,可由公司章程或股東會議予以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自益權多屬於非固有權,而共益權多屬於固有權。
4、根據股權享有的主體,股權可分為普通股東權與特別股東權。
普通股東權是普通股東享有的股權;特別股東權是特別股東享有的股權。股份公司的股份可分為普通股與特別股,相應的,股權也可分為普通股東權與特別股東權。普通股東權與特別股東權的內容是不同的。優先股的股東有權按約定的股利率分取股利,但其不能參加股東會,無表決權。
(二)股權轉讓的形式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有多種形式:
1、普通轉讓與特殊轉讓
這是根據股權轉讓在《公司法》上有無規定而作的劃分。普通轉讓指《公司法》上規定的有償轉讓,即股權的買賣。特殊轉讓指《公司法》沒規定的轉讓,如股權的出質和因離婚、繼承和執行等而導致的股權轉讓。
2、內部轉讓和外部轉讓
這是根據受讓人的不同而作的分類。內部轉讓即股東之間的轉讓,是指股東將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轉讓給公司的其他股東。外部轉讓,是指部分股東將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轉讓給股東以外的第三人。
3、全部轉讓與部分轉讓
這是根據標的在轉讓中是否分割而作的劃分。部分轉讓指股東對股權的一部分所作的轉讓,也包括股權分別對二個以上的主體所作的轉讓。全部轉讓指股權的一並轉讓。
4、約定轉讓與法定轉讓
這是根據轉讓所賴以發生的依據而作的劃分。約定轉讓是基於當事人合意而發生的轉讓,如股份的出讓等。法定轉讓是依法發生的轉讓,如股份的繼承等。
5、其他分類
例如,退股是基於司法權而發生的,具有強制性,可被視為一種強制轉讓。
(三)股權轉讓的條件
由於有限責任公司在本質上是資合公司,這就決定了它必須維持公司資本,在股東不願和無力擁有其股權時,不得抽回出資,而只能轉讓於他人,所以轉讓股權就成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出公司的唯一選擇。同時,有限責任公司的建立又以股東間的信任為基礎,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股東之間的依賴和股東的穩定對公司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這使得股東的股權轉讓不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那麼自由,所以各國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股權轉讓都作出了比較嚴格的條件限制,這些條件限制主要包括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
1、實質要件。又分為內部轉讓條件和外部轉讓的限制條件兩種。
(1)內部轉讓條件
因為股東之間股權的轉讓只會影響內部股東出資比例即權利的大小,對重視人合因素的有限責任公司來講,其存在基礎即股東之間的相互信任沒有發生變化。所以,對內部轉讓的實質要件的規定不很嚴格,通常有以下三種情形:一是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股權的全部或部分,無需經股東會的同意。二是原則上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股權的全部或部分,但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東之間轉讓股權附加其他條件。三是規定股東之間轉讓股權必須經股東會同意。
(2)外部轉讓的限制條件
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屬性,股東的個人信用及相互關系直接影響到公司的風格甚至信譽,所以各國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公司外第三人的轉讓股權,多有限制性規定。大致可分為法定限制和約定限制兩類。法定限制實際上是一種強制限制,其基本做法就是在立法上直接規定股權轉讓的限制條件。股權的轉讓,特別是向公司外第三人的轉讓,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方能有效。約定限制實質上是一種自主限制,其基本特點就是法律不對轉讓限製作出硬性要求,而是將此問題交由股東自行處理,允許公司通過章程或合同等形式對股權轉讓作出具體限制。
2、形式要件
股權轉讓除滿足上述實體條件外,一般還具有形式上的要件,所謂股權轉讓的形式要件,既涉及股權轉讓協議的形式締結;也包括股權轉讓是否需要登記或公正等法定手續,對於股權轉讓的形式要件,許多國家的公司法都作了明確規定。
二、新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條件和限制
如前所述,有限責任公司兼具人合性與資合性的特點,這一特點決定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既要遵循資本的自由流動原則,又要保證股東間的依賴與穩定,因此,股東的股權轉讓必然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和受到一定的限制,我國新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的轉讓也不例外地作了相應的規定和限制。
(一)限制的法理基礎
1、人合因素
有限責任公司雖然從本質上說是一種資本的聯合,但因其股東人數有上限的規定,資本又具有封閉的特點,故股東之間具有人身信任因素,具有「人合」的色彩。我國的有限公司具有「人合」與「資合」的雙重性質。這種雙重性質,不僅反映在有限公司對外關繫上,也反映在它的內部關繫上。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突出表現在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作出決議時的限制態度。這種限制,其目的在於維護股東的緊密關系,避免公司因股東的變動而影響生產經營活動。
2、信用保證
由於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較少,我國《公司法》規定是五十人以下。彼此之間一般比較了解,既重視公司資本的確定和充實,又能兼顧股東相互間信用關系的維持,關注股東本身的財產狀況、商業信譽、經營能力等個人條件,由此勢必強化股東對公司的使命感和責任感,使公司對外具有較高的信用品級。
3、經營管理需要
有限公司股東設立公司時,相互之間看中的可能不是資金,出資問題在有些股東看來並不是第一位的,特別是在高薪技術公司中,雙方或者多方合作可能是一種優勢互補的結果,譬如,甲股東有充實的資金,乙股東擁有專利或者非專利技術,丙股東則擅長公司運作和管理。這樣的合作有利於公司的經營和效益的提高,任何一方退出,都可能使公司陷於窘境,也違背當初合作組建有限公司的初衷。因此,對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權予以適當的限制是非常必要的。
(二)股權轉讓的條件和限制
根據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精神,引起股權轉讓變動的情形有以下幾種:1、股東之間主動轉讓股權;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3、因股權的強制執行引起的股權轉讓;4、異議股東行使回購請求權引起的股權轉讓;5、股東資格的繼承取得引起的股權變動;對上述幾種情形的股權轉讓,新公司法都規定了適用條件及其限制。筆者分述如下:
1、股東之間主動轉讓股權
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即股東之間可以自由地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也不需要股東會表決通過。雖然,我國法律不禁止股東之間轉讓股權,但是,國家有關政策從其它方面又對股東之間轉讓股權作出限制:如根據我國的產業政策,像國有股必須控股或相關控股的交通、通信、大中型航運、能源工業、重要原材料、城市公用事業、外經貿等有限責任公司,其股東之間轉讓出資不能使國有股喪失必須控股或相關控股地位,如果根據公司的情形確需非國有股控股,必須報國家有關部門審批方可。
2、股東向股東以外第三人轉讓股權
有限責任公司兼具「資合性」與「人合性」比較重視股東之間的信任與合作關系,為盡量維護公司股東的穩定,保證公司經營的延續性,對於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其他人轉讓出資,在保證股權自由轉讓的基礎上,應當予以一定的限制,所以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在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該條規定賦予其他股東的同意權,它涉及到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對「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如何理解,也就是表決權模式問題。股東會表決一般有兩種模式,第一種是人數決,即股東一人一票,第二種是股份決,即一股一票,新公司法對此僅作了原則性表述,故理論上存有爭議。筆者認為,此處「其他股東過半數」應是指股東人數超過一半,即實行的是一人一票的人數決,而非股份決,其理由:①根據有限公司「資合」與「人合」的雙重性質,股東行使表決權也表現出「二元」特點:一方面,股東會會議以「資」計算股東的表決權;另一方面,股東會又在通過個別決議事項時以「人」計算表決權。如前所述,對股東向非股東轉讓股權予以限制的根本原因在於維系公司股東之間的穩定關系,在於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質。股東會議在對「人合」性質的事項進行決議時,應當實行「一人一票」制。②根據新公司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第一百零四條第二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作出相關的決議時「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表決權的股東通過」,這兩條明確表述的是「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指的是資本決。所以從條款的對比中不難判斷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股東過半數同意」,應是股東人數的過半數。③尤其應當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該司法解釋沒有直接採用公司法的表述方式,即「全體股東過半數」。而是表述為「過半數股東同意」,這樣表述涵義確定,為准確理解和適用公司法相關條款提供了參考依據。
第二,從該條的規定精神可以看出,股東在履行一定的通知義務後,可以強制轉讓其股權,因為其他股東要麼同意這一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要麼自己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同意轉讓又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但不能絕對否決該股東的轉讓其股權的申請,這也充分體現了資本自由流動的原則。
第三,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條在賦予其他股東同意權的同時,又賦予了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它體現了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的特點,在保護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只有當某一股東要將其股權轉讓給股東以外的人時,其他股東才有這種優先權,如果股東與股東之間轉讓則不存在優先權的問題。(2)所謂「同等條件下」是股東相對於股東以外的人而言,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防止股東低價向第三人轉讓股權,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權益。(3)這里所規定的優先購買權指的是完整行使的優先購買權,它一般不包括部分行使的優先購買權,但轉讓股權的股東同意部分優先轉讓的除外。其理由:①轉讓股權是股東的權利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是否同意優先轉讓部分股權,只能由轉讓股權的股東決定。②公司法規定了其他股東的優先權是出於對雙方權益共同保護的考慮,而不單單是保護其他股東的單方權益,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是受「同等條件下」制約的。③在公司法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可適用合同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因為股權轉讓行為是一種交易行為,屬於合同范疇,應當體現自願、公正、公平的原則。
3、因股權的強制執行引起的股權轉讓。
股權的強制執行是股權轉讓的一種形式,它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的執行程序,依據債權人的申請,在強制執行生效的法律文書時,以拍賣、變賣或其他方式,轉讓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股權的一種強制性轉讓措施。
因股權強制執行引起的股權轉讓,除應符合一般股權轉讓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或受下列因素的限制:1、要有強制執行的依據。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依據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及其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上列執行依據應當具有給付內容,否則不應作為強制執行股權的依據,不能擴大解釋。2、執行時履行通知義務。保護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只有其他股東依法放棄了優先購買權的,才可強制執行轉讓。3、股權強制執行的范圍應限於執行依據所確定的數額及執行費用,當股權價值大於執行數額時,僅能執行相應的部分股權,而不能就全部股權予以強制執行轉讓,原股東對所剩下的股權,仍然享有股東的權利。
4、異議股東行使回購請求權引起的股權轉讓。
所謂異議股東行使回購請求權是指當股東會議決議事項與股東有重大利害關系時,對股東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有權請求收購其股權,也即退股,它是對股權轉讓的特殊救濟途徑。傳統的有限責任公司法認為,投資人一經出資,登記為股東,除非通過股權轉讓或公司解散等方式,否則不能抽回出資,但是,近年來司法實踐中,因股東間的壓制,公司僵局及股東個人情況的變化等使得以退股為目的而發生的訴訟逐漸增多,但法律又無明文的規定或其它的救濟手段,針對上述現狀,新公司法在對他國的公司法立法情況的比較及考察後,突破了傳統的資本制度的理念引入了退股制度即異議股東的股權回購請求權。
既然異議股東的股權回購請求權作為股東股權轉讓的特殊救濟途徑,那麼他的適用條件應當是嚴格的,根據我國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精神,異議股東行使回購請求權的條件在實體上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即公司在5年中每一年都盈利,並且每一年在依法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後,還有利潤可以分配給股東,但公司卻沒有一年向股東分配利潤。(2)公司合並、分立或者轉讓其主要財產。(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在程序上要求,提出異議回購請求權的股東必須是在股東會上對上述事項的決議投了反對票的股東,其他股東則無權行使該項權利,包括未參加股東會而事後稱欲投反對票的,亦如此。
5、股東資格的繼承取得引起的股權法定轉讓。
公民死亡後其遺產依法由其繼承人繼承,股東的出資作為股東的個人合法財產,在自然人股東死亡後,也應由其繼承人依法繼承,所以新公司法第七十六條原則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後,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了股權,依法享有資產權益,參與重大決策等各項股東權利。
雖然「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公司章程另有約定的除外」,新公司法在這里對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作了除外的規定。即公司章程可以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繼承人不能繼承股東資格,這是因為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自然人股東的繼承人與公司的其他股東之間並不一定存在相互信任的關系。如果股東不願意自然人股東的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那麼在制定公司章程或依法修改公司章程時,可以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繼承人不能繼承股東資格,如果是這樣,那麼,自然人股東的繼承人在繼承該股東的出資額後,不能當然成為公司的股東。
❻ 為什麼公司原則上不能收購本公司的股票
第149條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或者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並時除外」。「公司依照規定收購本公司的股票後,必須在10日內注銷該部分股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變更登記,並公告」。根據我國《公司法》第149條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除非是為了減少公司注冊資本或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並之目的,這等於又堵死了公司從二級市場回購並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另一途徑。
❼ 公司法股份交易的規定有哪些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法律對於公司法股份交易的相關限制主要是以下這幾種:對發起人轉讓的股份限制,對在公開發行股份之前,公司就已經發行過的股份進行轉讓的限制。對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公司股份的限制。
我國公司法股份交易限制的主要規定:
一、公司法股份交易的特別限制股東向公司其他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必須經半數以上股東的同意,且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享有。
二、
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特別限制
1、發起人轉讓股份的限制: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2)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2、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股份的限制
(1)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
(2)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3)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股份作出的其他限制。
3、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限制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4、記名股票轉讓的限制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這也就是說,公司法股份交易是需要經過股東們超過一半人的同意的。要轉讓股份的股東應該把公司法股份交易的事項用書面的方式通知其他的股東然後徵得同意,如果其他股東一般人以上不同意轉讓的,那這些不同意轉讓的股東就要購買被轉讓的股權;不願購買就只能同意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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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股票為什麼不能折價發行
折價發行,是指股票發行價格低於股票面額。我國公司法第131條第1款規定:「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於票面金額。」公司法關於禁止折價發行股票的規定,與「規范意見」的規定是一致的,其目的是為了貫徹資本維持原則。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票的票面金額屬於應記載事項,公司不得發行無面額股票。股票上所記載的票面金額具有以下意義:(1)發行股票籌資時,相當於票面金額的資金列入公司的注冊資本;(2)股票票面金額總值即為公司的注冊資本總額;(3)在公司注冊資本額確定的前提下,通過票面金額可以確定每一股份在公司資本中所佔的比列;(4)在面額發行股票時,票面金額即為發行價格。根據資本維持原則,股份有限公司在存續期間,必須維持與其資本總額相當的財產。如果允許公司折價發行股票,那麼公司實收股本總額就會低於其注冊資本,導致公司注冊資本不實,違反了資本維持原則。另外,根據公司法第78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即實收股本應與注冊資本相一致。據此,折價發行也是不應允許的。
❾ 依據我國公司法不能發行的股票是什麼
正確答案應該是D項,無無額面股,在我國是禁止發行的。
❿ 股票能繼承嗎
股票是可以繼承的。因為股票專屬於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更具有資合性。所以章程不能對此做出限制性規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股票是一種書面的權利憑證。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五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