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個人投資者參與北交所股票交易應當符合的條件
個人投資者准入的資金門檻為證券資產50萬元,具有新三板創新層和基礎層交易許可權的投資者其交易許可權范圍將包含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同時,股轉公司則明確,創新層投資者准入資金門檻由150萬元調整為100萬元。
北交所交易規則是什麼?
1,實行連續競價交易,漲跌幅限制為30%。
2,新股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30%、60%時臨時停牌10分鍾。
3,競價交易單筆申報應不低於100股,每筆申報可以1股為單位遞增,賣出股票時余額不足100股的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連續競價階段設置基準價格±5%(或10個最小價格變動單位)的申報有效價格範圍。
4,大宗交易為單筆申報數量不低於10萬股,或交易金額不低於100萬元。
5,最近3個有成交的交易日以內收盤價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40%為異常波動。
6,當日收盤價漲跌幅±20%、價格振幅達到30%、換手率達到20%的前5隻股票登上龍虎榜。
相關規定:
北交所發布《北京證券交易所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試行)》,主要內容:
個人投資者參與本所市場股票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申請許可權開通前 20 個交易日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內的資產日均不低於人民幣 50 萬元(不包括該投資者通過融資融 券融入的資金和證券);(二)參與證券交易 24 個月以上。
與科創板投資者門檻一致。
股轉公司發布《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
創新層門檻調整為:申請許可權開通前 10 個交易日,本人名下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內的資產日均人民幣 100 萬元以上(不含該投資者通過融資融券融入的資金和證券);
基礎層門檻為:申請許可權開通前 10 個交易日,本人名下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內的資產日均人民幣 200 萬元以上。
創新層的投資者門檻由150萬下調到100萬,基礎層的門檻則沒有變化,仍然為200萬。
②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 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業務指南
為了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范投資者資產認定、合
格投資者證券賬戶信息報送標准及流程,根據《全國中小
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南。
一、投資者適當性的認定
主辦券商為投資者開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
(以下簡稱全國股轉系統)證券交易許可權,應當嚴格按照
《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對投資者是否符合投資者適當
性條件進行核查,具體認定標准如下:
(一)自然人投資者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的認定
可用於計算自然人投資者資產的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
包括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
算)開立的證券賬戶、投資者在主辦券商開立的賬戶、投
資者交易結算資金賬戶、股票期權保證金賬戶以及全國中
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全國股轉公
司)認可的其他賬戶。其中,中國結算開立的賬戶包括 A
股賬戶、B 股賬戶、封閉式基金賬戶、開放式基金賬戶、衍
生品合約賬戶及中國結算根據業務需要設立的其他證券賬
1
戶。
(二)可計入自然人投資者資產的資產認定
可計入自然人投資者資產的資產包括在中國結算開立
的賬戶內的證券資產、在主辦券商開立的賬戶內的資產、
投資者資金賬戶內的資金,以及全國股轉公司認可的其他
資產。
1.中國結算開立的證券賬戶內,可計入自然人投資者資
產的資產包括:股票(包括全國股轉系統掛牌股票、A 股、
B 股、優先股和通過港股通買入的港股)、公募基金份額、
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資產管理計劃份額、股票期權合約
(其中權利倉合約按照結算價計增資產,義務倉合約按照
結算價計減資產)、全國股轉公司認可的其他證券資產。
2.在主辦券商開立的賬戶內,可計入自然人投資者資產
的資產包括:公募基金份額、私募基金份額、銀行理財產
品、貴金屬資產等。
3.資金賬戶內,可計入自然人投資者資產的資產包括:
投資者交易結算資金賬戶內的交易結算資金、股票期權保
證金賬戶內的交易結算資金(包括義務倉對應的保證金)
全國股轉公司認可的其他資金資產。
4.計算自然人投資者各類融資類業務相關資產時,應按
照凈資產計算,不包括融入的證券和資金。投資者應當遵
守證券賬戶實名制要求,不得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不得
2
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
5.核查投資者是否滿足相關資產標准時,對於投資者在
中國結算開立但託管在其他券商處的證券賬戶內的資產,
可以使用中國結算出具的投資者證券持有情況電子憑證並
通過中國結算電子憑證校驗平台進行確認。
(三)參與證券交易經驗的認定
自然人投資者參與全國股轉系統掛牌股票、A 股、B 股
交易的,均可計入其參與證券交易的時間。相關交易經歷
自自然人投資者本人一碼通賬戶下任一證券賬戶在上海證
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及全國股轉系統發生首次交易
起算。首次交易日期可通過主辦券商向中國結算查詢。
(四)適當性評估及風險揭示
主辦券商應當做好投資者適當性綜合評估和風險揭示,
在評估自然人投資者對新三板股票交易規則及風險的了解
情況時,可以通過知識測評等形式進行。通過網上方式為
投資者開通交易許可權的,應當核實投資者身份,確認投資
者已經以電子形式簽署風險揭示書,並以適當方式向投資
者明確反饋交易許可權開通結果。
二、合格投資者證券賬戶信息報送及交易許可權管理要
求
(一)合格投資者報送范圍
主辦券商核查後認定投資者符合《管理辦法》中適當
3
性條件的,應當在為投資者開通證券交易許可權時,向全國
股轉公司報送合格投資者證券賬戶信息,掛牌公司回購專
用賬戶無需報送。
主辦券商應當對本公司開展自營、資管業務使用的證
券賬戶,向全國股轉公司報送合格投資者賬戶信息。
(二)合格投資者報送方式
主辦券商應於每個交易日 9:00-16:15 期間,按照《全國
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交易支持平台數據介面規范》有關
要求,通過深圳證券通信有限公司金融數據交換平台(以
下簡稱 FDEP),向全國股轉公司報送當日新增合格投資者
證券賬戶信息。報送的內容應當包括: 合格投資者業務開
通流水號、證券賬戶、賬戶名稱、簽署日期、申請日期、
類別標識、營業部編碼等。
類別標識欄位所涉全國股轉系統交易許可權共四類:一
類交易許可權可以參與精選層、創新層、基礎層股票的發行
與交易;二類交易許可權可以參與精選層、創新層股票的發
行與交易;三類交易許可權可以參與精選層股票的發行與交
易;四類交易許可權可以參與優先股的發行與交易。
主辦券商未按時報送的,全國股轉公司按其當日無新
增合格投資者進行處理;當日多次報送的,全國股轉公司
以其最後一次報送的證券賬戶信息為准;若同一報送文件
中存在同一證券賬戶重復報送的情形,則以流水號最小的
4
證券賬戶信息為准。當日無新增合格投資者的,主辦券商
應當報送空表。
(三)投資者交易許可權管理
1.主辦券商向全國股轉公司報送合格投資者賬戶信息當
日,即可以為該投資者開通交易許可權,允許其交易許可權范
圍內的掛牌公司股票。
2.符合《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情形的投資者,主辦券
商可以依據全國股轉公司受限投資者可交易證券信息庫或
查詢到的投資者(曾)持股記錄,為投資者提供買賣相應
股票的交易許可權。投資者拒絕簽署風險揭示書的,主辦券
商應當僅為投資者提供賣出所持股票的交易許可權,不得接
受其買入或申購委託。
3.主辦券商將其名下交易單元租用給投資基金等機構使
用的,應當與承租機構就其合規使用交易單元進行約定,
明確承租機構不得違規將交易單元提供給不符合投資者適
當性要求的第三方使用。
三、合格投資者證券賬戶信息的處理流程
(一)證券賬戶信息接收
每個交易日 16:15 後,全國股轉公司接收中國結算北京
分公司發送的增量證券賬戶信息。
(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證券賬戶信息生成
每個交易日 19:30 後,全國股轉公司對各主辦券商上
5
報的合格投資者證券賬戶信息進行匯總,生成《當日新增
合格投資者匯總信息庫》。上述事項完成後,全國股轉公
司將主辦券商報送的合格投資者證券賬戶信息與中國結算
北京分公司發送的曾持股證券賬戶信息進行比對處理,生
成《受限投資者可交易證券信息庫》,主要包括全部受限
投資者證券賬戶及可交易證券等信息。
(三)證券賬戶信息下發
每個交易日 20:00 後,全國股轉公司通過 FDEP 向各主
辦券商下發《當日新增合格投資者匯總信息庫》以及《受
限投資者可交易證券信息庫》。
每月第一個交易日 20:00 後,全國股轉公司將向各主
辦券商下發截至當日的全部合格投資者證券賬戶信息。
四、報送錯誤信息的反饋與處理
主辦券商報送合格投資者賬戶信息後,全國股轉公司
即時反饋報送信息的格式類錯誤校驗結果,主辦券商應當
於當日更正後重新報送。
全國股轉公司於每個交易日生成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證
券賬戶信息後,向各主辦券商反饋對其當日報送合格投資
者數據的處理結果。對於報送失敗的合格投資者賬戶信息
主辦券商應當於次一交易日重新報送。
五、本指南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6
③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交易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
全國股轉系統)股票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證
券市場運行秩序,根據《證券法》《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
統有限責任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業務
規則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股票的交易,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股票交易及相關活動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
則,禁止證券欺詐、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條 主辦券商、投資者等市場參與人應當遵守法律法
規、部門規章及全國股轉系統有關業務規則,遵循自願、有償、
誠實信用原則。
第五條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
簡稱全國股轉公司)為股票交易活動提供服務,並依法對相關
股票交易活動進行自律管理。
第六條 股票交易採用無紙化的公開交易形式,或經中國
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交易
1
形式。
第二章 交易市場
第一節 交易設施與交易參與人
第七條 全國股轉公司為股票交易提供相關設施,包括交
易主機、交易單元、報盤系統及相關通信系統等。
第八條 主辦券商進入全國股轉系統進行股票交易,應當
向全國股轉公司申請取得交易許可權,成為交易參與人。
第九條 交易參與人應當通過在全國股轉系統申請開設的
交易單元進行股票交易。
第十條 交易單元是交易參與人向全國股轉公司申請設立
的、參與全國股轉系統股票交易,並接受全國股轉公司服務及
監管的基本業務單位。
第十一條 主辦券商在全國股轉系統開展證券經紀、證券
自營和做市業務,應當分別開立交易單元。
第十二條 交易單元和交易許可權的具體規定,由全國股轉
公司另行制定。
第二節 交易方式
2
第十三條 股票交易可以採取做市交易方式、集合競價交
易方式、連續競價交易方式以及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交易方
式。
符合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單筆申報數量或交易金額標準的
全國股轉系統同時提供大宗交易安排。
因收購、股份權益變動或引進戰略投資者等原因需要進行
股票轉讓的,可以申請特定事項協議轉讓,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優先股轉讓的具體辦法,由全國股轉公司另行規定。
第十四條 精選層股票採取競價交易方式。
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精選層競價交易可以引入做市商機制。
第十五條 基礎層、創新層股票可以採取做市交易方式或
集合競價交易方式進行交易。
採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應當有 2 家以上做市商為其提
供做市報價服務。採取集合競價交易方式的股票,全國股轉系
統根據掛牌公司所屬市場層級為其提供相應的撮合頻次。
掛牌公司提出申請並經全國股轉公司同意,可以變更股票
交易方式。採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擬變更為集合競價交易方
式的,掛牌公司應事前徵得該股票所有做市商同意。
第十六條 申請掛牌公司股票擬採取做市交易方式的,其
中一家做市商應為推薦其股票掛牌的主辦券商或該主辦券商的
3
母(子)公司。
第十七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國股轉公司強制變更
股票交易方式:
(一)掛牌公司進入精選層的,股票交易方式強制變更為
精選層競價交易方式;
(二)掛牌公司調出精選層的,股票交易方式強制變更為
相應市場層級交易方式;
(三)基礎層、創新層採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為其做
市的做市商不足 2 家,且未在 30 個交易日內恢復為 2 家以上的
交易方式強制變更為集合競價交易方式;
(四)基礎層、創新層採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全國股
轉公司作出終止掛牌決定後恢復交易期間,交易方式強制變更
為集合競價交易方式;
(五)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節 交易時間
第十八條 全國股轉系統交易日為每周一至周五。
遇法定節假日和全國股轉公司公告的休市日,全國股轉系
統休市。
第十九條 做市和競價交易時間為每個交易日的 9:15 至
4
11:30,13:00 至 15:00。交易時間內因故停市,交易時間不作順
延。
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全國股轉公司可以調整交易時間。
第三章 股票交易一般規定
第二十條 投資者買賣股票,應當以實名方式開立證券賬
戶和資金賬戶,與主辦券商簽訂股票買賣委託代理協議,並簽
署相關風險揭示書。
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應當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投資者可以通過書面委託方式或電話、自助
終端、互聯網等自助委託方式委託主辦券商買賣股票。
投資者進行自助委託的,應按相關規定操作,主辦券商應
當記錄投資者委託的電話號碼、網卡地址、IP 地址等信息。
第二十二條 主辦券商接受投資者的買賣委託後,應當確
認投資者具備相應股票或資金,並按照委託的內容向全國股轉
系統申報,承擔相應的交易、交收責任。
主辦券商接受投資者買賣委託達成交易的,投資者應當向
主辦券商交付其委託主辦券商賣出的股票或其委託主辦券商買
入股票的款項,主辦券商應當向投資者交付賣出股票所得款項
5
或買入的股票。
第二十三條 投資者可以撤銷委託的未成交部分。
被撤銷或失效的委託,主辦券商應當在確認後及時向投資
者返還相應的資金或股票。
第二十四條 主辦券商應按照接受投資者委託的時間先後
順序及時向全國股轉系統申報。
第二十五條 申報指令應當按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格式傳
送。
全國股轉公司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申報的內容及方式。
第二十六條 主辦券商應當按有關規定妥善保管委託和申
報記錄。
第二十七條 投資者買賣股票的單筆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
100 股。賣出股票時,余額不足 100 股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
賣出。
第二十八條 股票交易的計價單位為「每股價格」。股票
交易的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 0.01 元人民幣。
按成交原則達成的價格不在最小價格變動單位范圍內的,
按照四捨五入原則取至相應的最小價格變動單位。
第二十九條 股票交易單筆申報最大數量不得超過 100 萬
股,大宗交易除外。
第三十條 全國股轉公司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股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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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申報數量、申報價格的最小變動單位和單筆申報最大數量。
第三十一條 申報當日有效。
買賣申報和撤銷申報經全國股轉系統交易主機確認後方為
有效。
第三十二條 主辦券商通過報盤系統向全國股轉系統交易
主機發送買賣申報指令。買賣申報經交易主機撮合成交後,交
易即告成立。按照本規則達成的交易於成立時生效,交易記錄
由全國股轉公司發送至主辦券商。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統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
嚴重後果的交易,全國股轉公司可以採取適當措施或認定無效。
對顯失公平的交易,經全國股轉公司認定,可以採取適當
措施。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則,嚴重破壞證券市場正常運行的
交易,全國股轉公司有權宣布取消交易,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違
規交易者承擔。
第三十四條 按照本規則達成的交易,其成交結果以交易
主機記錄的成交數據為准。
第三十五條 投資者買入的股票,買入當日不得賣出,全
國股轉公司另有規定的除外。
做市商在做市報價過程中買入的股票,買入當日可以賣出。
第三十六條 按照本規則達成的交易,買賣雙方必須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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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結果,履行清算交收義務。
股票交易的清算交收業務,應當按照中國結算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全國股轉公司每個交易日發布股票交易即時
行情、股票交易公開信息等交易信息,及時編制反映市場交易
情況的各類報表,並通過全國股轉系統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或其
他媒體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條 全國股轉系統按照交易方式、股票所屬市場
層級等對股票即時行情實行分類揭示。
第三十九條 全國股轉公司負責全國股轉系統信息的統一
管理和發布。未經全國股轉公司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發
布、使用和傳播交易信息。經全國股轉公司許可使用交易信息
的機構和個人,未經同意不得將交易信息提供給其他機構和個
人使用或予以傳播。
第四十條 全國股轉公司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即時行
情和股票交易公開信息發布的內容和方式。
第四十一條 全國股轉公司可以根據市場發展需要,編制
綜合指數、成份指數、分類指數等股票指數,隨即時行情發布。
股票指數的設置和編制方法,由全國股轉公司另行規定。
第四章 做市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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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委託與申報
第四十二條 做市商應在全國股轉系統持續發布買賣雙向
報價,並在其報價數量范圍內按其報價履行與投資者的成交義
務。做市交易方式下,投資者之間不能成交。全國股轉公司另
有規定的除外。
基礎層、創新層股票做市交易適用本章規定。
第四十三條 投資者可以採用限價委託方式委託主辦券商
買賣做市股票。
限價委託指令應當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買賣方
向、委託數量、委託價格等內容。
第四十四條 全國股轉系統接受限價申報、做市申報的時
間為每個交易日的 9:15 至 11:30、13:00 至 15:00。
限價申報應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交易單元代碼
證券營業部識別碼、買賣方向、申報數量、申報價格等內容。
做市申報是指做市商為履行做市義務,向全國股轉系統發
送的,按其指定價格買賣不超過其指定數量股票的指令。做市
申報應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交易單元代碼、買賣申
報數量和價格等內容。
全國股轉公司可以調整接受申報的時間。
第四十五條 做市商應最遲於每個交易日的 9:30 開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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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雙向報價,履行做市報價義務。
第四十六條 做市商每次提交做市申報應當同時包含買入
價格與賣出價格,且相對買賣價差不得超過 5%或兩個最小價
格變動單位(以孰高為准)。相對買賣價差計算公式為:
相對買賣價差=(賣出價格-買入價格)÷賣出價格×100%
第四十七條 做市商提交新的做市申報後,前次做市申報
的未成交部分自動撤銷。
第四十八條 做市商的申報數量應當為 100 股的整數倍,
且最小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 1000 股。
做市商前次做市申報撤銷或其申報數量經成交後不足 100
股的,做市商應於 5 分鍾內重新報價。
第四十九條 做市商持有庫存股票不足 1000 股時,可以
免於履行賣出報價義務。
出現前款所述情形,做市商應及時向全國股轉公司報告並
調節庫存股票數量,並最遲於該情形發生後第 3 個交易日恢復
正常雙向報價。
第五十條 單個做市商持有庫存股票達到掛牌公司總股本
20%時,可以免於履行買入報價義務。
出現前款所述情形,做市商應及時向全國股轉公司報告,
並最遲於該情形發生後第 3 個交易日恢復正常雙向報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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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成交
第五十一條 每個交易日的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
為做市交易撮合時間。
做市商每個交易日提供雙向報價的時間應不少於做市交易
撮合時間的 75%。
第五十二條 全國股轉系統對到價的限價申報即時與做市
申報進行成交;如有 2 筆以上做市申報到價的,按照價格優先、
時間優先原則成交。成交價以做市申報價格為准。
做市商更改報價使限價申報到價的,全國股轉系統按照價
格優先、時間優先原則將到價限價申報依次與該做市申報進行
成交。成交價以做市申報價格為准。
到價是指限價申報買入價格等於或高於做市申報賣出價格
或限價申報賣出價格等於或低於做市申報買入價格。
限價申報之間、做市申報之間不能成交。
第五節 做市商管理
第五十三條 證券公司在全國股轉系統開展做市業務前,
應向全國股轉公司申請備案。
第五十四條 做市商開展做市業務,應通過專用證券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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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做市專用證券賬戶應向中國結算和全國股轉公司報備。
做市商不再為掛牌股票提供做市報價服務的,應將庫存股
票轉出做市專用證券賬戶。
第五十五條 做市商證券自營賬戶不得持有其做市股票或
參與其做市股票的買賣。
第五十六條 掛牌時採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初始做市
商應當取得合計不低於掛牌公司總股本 5%或 100 萬股(以孰
低為准),且每家做市商不低於 10 萬股的做市庫存股票。
除前款所述情形外,做市商在做市前應當取得不低於 10
萬股的做市庫存股票。
第五十七條 做市商的做市庫存股票可通過以下方式取得:
(一)股東在掛牌前轉讓;
(二)股票發行;
(三)向股東買入或借入;
(四)全國股轉公司認可的其他方式。
做市商借入庫存股票的具體辦法,由全國股轉公司另行制
定。
第五十八條 掛牌時採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後續加入
的做市商須在該股票掛牌滿 3 個月後方可為其提供做市報價服
務。
採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後續加入的做市商應當事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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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申請並經全國股轉公司同意。
第五十九條 掛牌時採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和由其他交
易方式變更為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其初始做市商為股票做市
不滿 6 個月的,不得退出為該股票做市。後續加入的做市商為
股票做市不滿 3 個月的,不得退出為該股票做市。
做市商退出做市的,應當事前提出申請並經全國股轉公司
同意。做市商退出做市後,1 個月內不得申請再次為該股票做
市。
第六十條 出現下列情形時,做市商自動終止為相關股票
做市,全國股轉公司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該股票摘牌;
(二)該股票被強制變更交易方式;
(三)做市商被暫停、終止從事做市業務或被禁止為該股
票做市;
(四)全國股轉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節 做市商間轉讓
第六十一條 做市商間為調節庫存股等進行股票轉讓的,
可以通過做市商成交確認申報方式進行。
第六十二條 做市商成交確認申報是指做市商之間按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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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和數量與指定對手方確認成交的指令。
做市商成交確認申報應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交
易單元代碼、買賣方向、申報數量、申報價格、對手方交易單
元、對手方證券賬戶號碼以及成交約定號等內容。
第六十三條 全國股轉系統接受做市商成交確認申報和進
行成交確認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的 15:00 至 15:30。
第六十四條 全國股轉系統對證券代碼、申報價格和申報
數量相同,買賣方向相反,指定對手方交易單元、證券賬戶號
碼相符及成交約定號一致的做市商成交確認申報進行確認成交。
做市商間轉讓股票,其成交價格應當不高於前收盤價的
130%或當日最高成交價中的較高者,且不低於前收盤價的
70%或當日最低成交價中的較低者。
第六十五條 做市商間轉讓不納入即時行情和指數的計算,
成交量在每個交易日做市商間轉讓結束後計入該股票成交總量。
第六十六條 每個交易日做市商間轉讓結束後,全國股轉
公司逐筆公布做市商間轉讓信息,包括證券代碼、證券簡稱、
成交量、成交價以及買賣雙方做市商名稱等。
第七節 其他規定
第六十七條 採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開盤價為該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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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第一筆成交價。
第六十八條 採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收盤價為該股票
當日最後一筆成交前 15 分鍾成交量加權平均價(含最後一筆
交易)。
當日無成交的,以前收盤價為當日收盤價。
第六十九條 全國股轉系統為做市商提供其做市股票實時
最高 10 個價位的買入限價申報價格和數量、最低 10 個價位的
賣出限價申報價格和數量等信息,以及為該股票提供做市報價
服務做市商的實時最優 10 筆買入、賣出做市申報價格和數量
等信息。
第七十條 採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全國股轉系統每個
交易日 9:30 開始發布即時行情,其內容主要包括證券代碼、證
券簡稱、前收盤價、最近成交價、當日最高價、當日最低價、
當日累計成交數量、當日累計成交金額、做市商實時最高 3 個
價位買入申報價格和數量、做市商實時最低 3 個價位賣出申報
價格和數量等。
第五章 集合競價交易方式
第一節 委託與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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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條 集合競價是指對一段時間內接受的買賣申報
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競價方式。
基礎層、創新層股票集合競價交易適用本章規定。
第七十二條 投資者可以採用限價委託方式委託主辦券商
買賣集合競價股票。
限價委託指令應當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買賣方
向、委託數量、委託價格等內容。
第七十三條 全國股轉系統接受主辦券商限價申報的時間
為每個交易日 9:15 至 11:30、13:00 至 15:00。
集合競價股票每次集中撮合前 3 分鍾交易主機不接受撤銷
申報,在其他接受申報的時間內,未成交申報可以撤銷。
全國股轉公司可以調整接受申報的時間。
第七十四條 限價申報應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
交易單元代碼、證券營業部識別碼、買賣方向、申報數量、申
報價格等內容。
第七十五條 全國股轉系統對集合競價股票實行價格漲跌
幅限制,跌幅限制比例為 50%,漲幅限制比例為 100%。價格
漲跌幅限制以內的申報為有效申報,超過價格漲跌幅限制的申
報為無效申報。
漲跌幅限制價格的計算公式為:漲跌幅限制價格=前收盤
價×(1±漲跌幅限制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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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競價股票當日不
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
(一) 無前收盤價股票的成交首日;
(二) 全國股轉公司作出終止掛牌決定後,股票恢復交易
期間的成交首日;
(三) 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節 成交
第七十七條 基礎層集合競價股票,交易主機於每個交易
日的 9:30、10:30、11:30、14:00、15:00,對接受的買賣申報進
行集中撮合。
創新層集合競價股票,交易主機自 9:30 起(含 9:30)每
10 分鍾對接受的買賣申報進行集中撮合。
全國股轉公司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集合競價的撮合頻
次。
第七十八條 集合競價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撮合
成交。
第七十九條 集合競價成交價的確定原則為:
(一)可實現最大成交量;
(二)高於該價格的買入申報與低於該價格的賣出申報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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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成交;
(三)與該價格相同的買方或賣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兩個以上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取在該價格以上的買入申
報累計數量與在該價格以下的賣出申報累計數量之差最小的價
格為成交價。若買賣申報累計數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況的,取
最接近最近成交價的價格為成交價;當日無成交的,取最接近
前收盤價的價格為成交價;無前收盤價的,取其平均價為成交
價。
集合競價的所有交易以同一價格成交。
第三節 其他規定
第八十條 集合競價股票開盤價為當日該股票的第一筆成
交價,收盤價為當日該股票的最後一筆成交價。
第八十一條 集合競價股票的即時行情內容包括證券代碼、
證券簡稱、前收盤價、集合競價參考價、匹配量和未匹配量等;
若未產生集合競價參考價的,則揭示實時最優 1 檔申報價格和
數量。
第八十二條 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集合競價股票屬於下列
情形之一的,全國股轉公司分別公布相關股票當日買入、賣出
金額最大 5 家主辦券商證券營業部或交易單元的名稱及其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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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買入、賣出金額:
(一)當日競價交易價格振幅達到 40%的前 5 只股票;
價格振幅的計算公式為:價格振幅=(當日最高價-當日最
低價)/當日最低價×100%
(二)當日競價交易換手率達到 10%的前 5 只股票;
換手率的計算公式為:換手率=成交股數/無限售條件股份
總數×100%
價格振幅或換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額和成交量選取。
基礎層、創新層股票排名分別計算。
股票交易公開信息涉及機構專用交易單元的,公布名稱為
「機構專用」。
第六章 精選層競價交易方式
第一節 委託與申報
第八十三條 精選層股票採取連續競價交易方式,全國股
轉系統同時提供開、收盤集合競價安排。
集合競價是指對一段時間內接受的買賣申報一次性集中撮
合的競價方式。
連續競價是指對買賣申報逐筆連續撮合的競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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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條 連續競價股票每個交易日的 9:15 至 9:25 為
開盤集合競價時間,9:30 至 11:30、13:00 至 14:57 為連續競價
時間,14:57 至 15:00 為收盤集合競價時間。
第八十五條 投資者可以採用限價委託和市價委託方式委
托主辦券商買賣連續競價股票。
限價委託指令應當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買賣方
向、委託數量、委託價格等內容。
市價委託指令應當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買賣方
向、委託數量、保護限價等內容。
第八十六條 全國股轉系統接受限價申報的時間為每個交
易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接受市價申
報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的 9:30 至 11:30、13:00 至 14:57。
每個交易日 9:20 至 9:25、14:57 至 15:00,交易主機不接受
撤銷申報;在其他接受申報的時間內,未成交申報可以撤銷。
全國股轉公司可以調整接受申報的時間。
第八十七條 全國股轉系統接受下列類型的市價申報:
(一)對手方最優價格申報,即該申報以其進入交易主機
時,對手方最優價格為其申報價格;對手方無申報的,申報自
動撤銷;
(二)本方最優價格申報,即該申報以其進入交易主機時
本方最優價格為其申報價格;本方無申報的,申報自動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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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優 5 檔即時成交剩餘撤銷申報,即該申報在對手
方最優 5 個價位內以對手方價格為成交價依次成交,剩餘未成
交部分自動撤銷;
(四)最優 5 檔即時成交剩餘轉限價申報,即該申報在對
手方最優 5 個價位內以對手方價格為成交價依次成交,剩餘未
成交部分按本方申報最新成交價轉為限價申報;如該申報無成
交的,按本方最優價格轉為限價申報;如無本方申報的,該申
報撤銷;
(五)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其他類型市價申報。
第八十八條
④ 新三板對投資者有什麼要求
(一)機構投資者
下列機構投資者可以申請參與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
1. 注冊資本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法人機構;
2. 實繳出資總額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合夥企業。
(二)自然人投資者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投資者可以申請參與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
1. 投資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終證券類資產市值500萬元人民幣以上。證券類資產包括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在滬深交易所和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股票、基金、債券、券商集合理財產品等,信用證券賬戶資產除外。
2. 具有兩年以上證券投資經驗,或具有會計、金融、投資、財經等相關專業背景或培訓經歷。投資經驗的起算時間點為投資者本人名下賬戶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上海證券交易所或深圳證券交易所發生首筆股票交易之日。投資者買賣股票,應當以實名方式開立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與主辦券商簽訂證券買賣委託代理協議,並簽署相關風險揭示書。
投資者如何參與新三板交易?
1、選擇一家從事全國中小股份轉讓系統經紀業務的主辦券商;
2、提供滿足新三板投資要求的證明材料,和主辦券商簽署《買賣掛牌公司股票委託代理協議》和《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特別風險揭示書》。
投資參與新三板交易有什麼風險?
由於新三板的業務規則與上市公司交易規則有著很大的區別,所以協會特別發布了名為《報價轉讓特別風除揭示書》的操作性文件,通過這些文件來解釋新三板包括的風險。代辦股份轉讓除了具有資本市場的基本風險之外,投資者還應該注意以下的幾種風險:
1、運營風險
新三板掛牌一般都會集中於高新技術企業,技術更新較快,市場反應靈敏,對單一技術和核心技術人才具有較高的依賴度,這就導致了其較大的變動性。此外,一般來說新三板企業的規模都不會很大,而且其主營業務收人、營業利潤、每股凈收益等財務上的指標都要遠遠低於上市公司,所以它的抗市場和行業風險的能力會比較弱。
2、信息風險
一般來說掛牌公司的信息披露標准低於上市公司,導致了投資者對於掛牌公司的了解有限。所以投資者不能憑此做好決定,而是應該從各方面平台來了解該公司的運營情況,以打破「信息不對稱」的局面。
3、信用風險
雖然股份報價轉讓過程有主辦券商的督導和協會的監管,但是還是不能避免中止交易的風險,影響投資者的預期收益。還有一點需要投資者注意的是轉讓並不實行擔保交收,所以有可能因為交易對手的原因而造成無法完成。
4、流動性風險
目前新三板的投資主體數量較少,投資額也相對較小,掛牌公司需要一定時間來消化。另外,由於股份報價轉讓需要買賣雙方自協議,存在一定的議價時間,股份的交易在短時間內無法完成。
⑤ 普通散戶新三板開戶需要什麼條件
機構條件:
實收資本或實收股本總額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法人機構;實繳出資總額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合夥企業。
自然人條件:
在簽署協議之日前,投資者本人名下最近10個轉讓日的日均金融資產500萬元人民幣以上。金融資產是指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及其他衍生產品等。
具有2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投資經歷,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投資、風險管理及相關工作經歷。
或者具有《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以及經行業協會備案或者登記的證券公司子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經歷。
(5)投資者參與掛牌公司股票交易等相關業務擴展閱讀
新三板開戶流程
1、投資者書面簽署《買賣掛牌公司股票委託代理協議》和《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特別風險揭示書》,並抄錄《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特別風險揭示書》中的特別聲明。
2、投資者買賣掛牌公司股份,須委託主辦券商辦理,與主辦券商簽訂代理報價轉讓協議。投資者賣出股份,須委託代理其買入該股份的主辦券商辦理。如需委託另一家主辦券商賣出該股份,須辦理股份轉託管手續。
3、投資者辦理新三板開戶須持有效明文件及深圳股東帳戶,沒有深圳股東賬戶的須先開設後再辦理新三板開戶手續。
⑥ 誰可以參與新三板交易
簡單分兩種一是機構、二是個人,詳細說下參與人的必備資格:
(一)機構投資者
下列機構投資者可以申請參與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
1.注冊資本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法人機構;
2. 實繳出資總額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合夥企業。
(二)自然人投資者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投資者可以申請參與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
1. 投資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終證券類資產市值500萬元人民幣以上。證券類資產包括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在滬深交易所和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股票、基金、債券、券商集合理財產品等,信用證券賬戶資產除外。
2. 具有兩年以上證券投資經驗,或具有會計、金融、投資、財經等相關專業背景或培訓經歷。投資經驗的起算時間點為投資者本人名下賬戶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上海證券交易所或深圳證券交易所發生首筆股票交易之日。投資者買賣股票,應當以實名方式開立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與主辦券商簽訂證券買賣委託代理協議,並簽署相關風險揭示書。
⑦ 新三板個人能交易嗎
可以。已經開了A股股票賬戶的個人投資者,只需前往營業部申請開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票買賣的許可權就可以了。
個人投資者參與新三板
一、直接參與方式
1、投資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終證券類資產市值500萬元以上。證券類資產包括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在滬深交易所和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股票、基金、債券、券商集合理財產品等,信用證券賬戶資產除外。
2、具有兩年以上證券投資經驗,或具有會計、金融、投資、財經等相關專業背景或培訓經歷。而機構投資者要想參與掛牌公司轉讓,則必須是注冊資本500萬元以上的法人機構;或是實繳出資總額500萬元以上的合夥企業。
二、間接參與方式
券商自營資金、資管產品和公募基金產品可以投資新三板。投資者藉助金融機構發行的理財產品,便可曲線投資新三板。
注意事項:
1、投資者參與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等相關業務,應當熟悉全國股轉系統相關規定,了解掛牌公司股票風險特徵,結合自身風險偏好確定投資目標,客觀評估自身的心理和生理承受能力、風險識別能力及風險控制能力,審慎決定是否參與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業務。
2、不要把雞蛋放在一個籃子里,注意分散投資,同時也有效地降低風險。